粤港澳银行间跨境理财合作实务探讨

2021-11-22 04:41:47操祯谢浴华林嘉杰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专户细则粤港澳

文/操祯 谢浴华 林嘉杰 编辑/白琳

2021年9月10日,粤港澳三地分别公布各自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内地细则》),对比5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跨境理财账户开立、展业规范、额度管理、资金闭环、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规则及流程。

三地理财通细则于2021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粤港澳代销及合作银行完成属地报备后即可开展试点业务。根据相关细则规定,无论是湾区内地九市居民投资港澳产品与服务的“南向通”,还是港澳居民投资内地理财产品的“北向通”,个人投资者需要指定一个在本地银行开立的汇款专户和一个在对方管辖区开立的投资专户,资金划转仅能在这两个配对的账户之间“管道式”闭环运作。因此,港澳银行和内地银行开展跨境理财合作,“伙伴银行”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相关细则允许港澳银行可以跨行与不同的内地银行开展合作,境内外银行除以其设立在对方管辖区的关联机构作为伙伴银行外,还可在确保“账户配对”的基础上,发展与多家集团外的其他银行结为“伙伴关系”。因此,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后,跨境银行间基于跨境理财通合作协议的关系约定需要审慎设置,以确保彼此权责所涉及的法律与合规关系得到明确划分。

本文主要基于三地理财通细则,对业务试点启动后粤港澳银行间跨境理财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交流、交易数据监控及投资者保护等业界关注的实务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伙伴银行”间的客户尽职审查及信息持续更新机制

相关细则明确,参与“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监管规定,业务资格由港澳银行进行核实;参与“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须符合内地监管规定,内地银行负责对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然而,这仅仅是对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准入审核,并不能取代和放松对账户开立者的尽职审查的监管要求,投资专户的开户银行仍须承担起账户和客户的实质审查的职责。

以“南向通”为例,香港金管局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香港细则》)明确了香港银行须遵循既有规定为开立投资专户的客户开展尽职审查,即进行实质审查,包括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每位客户的身份识别、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等。内地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内地采取远程见证开户的方式申请在港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内地伙伴银行按照现行职责规定对客户进行形式审查,例如核实客户身份、验证身份证明文件及见证客户协议的签署,或协助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香港细则》还明确,符合内地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南向通”投资者,香港银行还需评估该投资者是否属于弱势社群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状况评估的审查义务应同样由香港银行承担。再进一步,若是客户在开立投资专户后,因个人状况改变而成为弱势社群客户,香港银行还应根据客户情况的调整相应跟进处理,包括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为满足属地监管要求,香港银行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开展客户评估,如电话、线上或寻求伙伴银行协助。基于跨境,尤其是疫情限制出入境的情况下,由内地伙伴银行协助收集有关客户情况是效率更高的选择方式。

由于涉及跨境且涉及不同集团内跨行之间的KYC(了解你的客户)存在较大差异,粤港澳银行间的客户尽职审查及信息持续更新机制要尤为审慎。比如对上述的弱势社群客户身份识别及评估,无论是否为同一集团的伙伴银行,都需要按以下程序办理:首先,交换各自属地监管政策规定,找出识别和评估标准的异同;其次,对比双方内部操作的执行规则,协商和补充完善其中与现行监管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统一对客户的认定标准,做好沟通衔接;最后,在满足客户信息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合理、完整、及时的客户信息数据交流。此后,还要在准确识别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做好客户的精准分类。

非伙伴银行间的动态数据监测协作机制

理财通细则明确:(1)每名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任何时候只能在内地伙伴银行新开立一个汇款专户或指定一个持有的户口作为汇款专户;在香港和澳门地区最多各选择一家银行分别新开立一个投资专户,该投资专户只能用作“南向通”投资用途。投资者若在另一家香港银行开立投资专户,则须取消已开立的投资专户。(2)“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得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规定的总额度(目前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当达到上限时,内地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或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

《香港细则》要求,香港银行应与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香港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但在其后附的“有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常见问题》”中,明确香港银行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要求投资者声明,以及内地监管机构会进行事后筛查并通知香港银行。

根据《内地细则》的要求,内地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或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官方网站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不超出总额度上限。若同时有多家内地银行集中在同一时间开展同一方向的净流入或净流出跨境理财通业务,按照现行监测和管控方式,则可能无法避免因未能准确查询当日的总额度结余情况而出现使用超出净流入或净流出上限的情况。

目前跨境理财通尚处于业务试点阶段,采取线下统计+人工监测+阈值预警方式,对于提前防范和解决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而言,是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而随着跨境理财的规模和类型的不断扩展,《内地细则》提出的“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建立“跨境理财通”业务动态监测协作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而通过引入金融科技赋能全线上、全流程监测和管控,有利于跨境交易数据实现信息安全共享,也有利于对资金额度的实时精准管控,更有助于预警和防范跨境理财外溢风险。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动态监测效果,使跨境交易数据监测机制更趋于“大数据”“多维度”“系统化”。建议可考虑借鉴引入相关区块链平台支持试点跨境业务合作,后续亦可通过香港今年《施政报告》中提出的“研究建立一站式沙盒联网”,不断便利和拓宽粤港澳三地跨境交易及监管服务的应用场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争议解决的跨境协调机制

相关细则明确,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属于产品与服务方面的投诉,由产品发行或服务提供银行及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属于跨境汇划方面的投诉,由汇出地银行及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涉及对方管辖区的,由本地银行转介对方管辖区伙伴银行跟进,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协助。

尽管三地的理财通细则对投资者适当性及投资者保护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三地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监管规定和行业基准也不相同,三地投资者跨境理财的认知能力、投资水平可能与实际状况存在一定差异。以内地和香港为例:信息披露方面,内地要求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率等,香港要求清楚列明和解释产品的主要特点和风险以及各项收费;宣传方面,内地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推销产品,香港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冷静期方面,内地仅保险产品有“犹豫期”,香港的投资产品都有设立“冷静期”。对于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内地细则》有四个解决途径;而根据我国澳门地区属地监管关于金融纠纷争议处置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主要金融机构均已签署《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约章》,当与客户发生符合受理条件的金融消费争议时,将优先采用由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提供的调解服务解决金融消费争议,调解不成功方考虑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或在法院进行诉讼。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伙伴银行”的选择要实行跨行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管理和审批制度。其次,代销银行对于拟代销产品实行产品准入管理,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价体系进行风险评级。再次,落实好以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告知说明义务为核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地银行可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和“消费者的主观标准”结合的判断标准,开展“合格投资者”适当推介,并将适当的金融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最后,若发生投资者与产品发行或代销银行的诉讼等纠纷情况,应按照理财通细则现有途径处置,并逐步建立和形成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业务司法体系,为解决粤港澳三地不同法系在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及司法、仲裁等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司法冲突”,提供三地互认原则和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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