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副本信用证交单的风险防范

2018-12-05 19:15:46刘晨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交单单行电文

文/刘晨 编辑/韩英彤

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要规避受益人重复交单的欺诈风险,不能仅靠信用证背批条款的规定和开证行的控制,而是需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议付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付款有银行信用做保证,被普遍运用到国际贸易结算中。但信用证结算的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多家银行及贸易实体,面对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注意合规操作,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

案例背景

2017年11月8日,国内某银行(下称“开证行”)为某公司开立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L1,通知行为印度S银行某分支机构S1。信用证开出后于当天正常收到确认报文。

11月21日,申请人电联开证行,称受益人一直未收到该笔信用证。在确定11月8日电文正常收到确认后,开证行于11月23日向通知行S1发送询问其是否收到信用证L1 的MT799报文,并表示对方若收到,请尽快通知受益人。

电文发出后开证行未收到回复。11月28日,该业务第一次到单,交单行为印度K银行,到单面函上显示,“我们已按照UCP600的规定对上述提到的信用证进行了议付”,但并未说明是否对此次议付进行了背批。

28日当天,申请人再次联系开证行,表示受益人仍称自己未收到正本信用证通知,此次交单是依据申请人邮件发给受益人的副本信用证制单并交单至K银行的,并要求开证行联系通知行尽快通知。

11月29日,开证行收到S银行另一分支机构S2以S1的名义(电文落款为S1)发来的MT799,表明已收到开证行11月23日发出的MT799,确认未收到信用证L1。

由于通知行坚称未收到信用证,开证行于29日当天回复MT799,确认于11月8日(原开证日)开立信用证,同时将原MT700的内容全部引入MT799,请其尽快通知受益人该信用证。

12月4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K银行的MT999电文,称由于未收到拒付通知,要求开证行对该次交单立即付款,并保留索要迟付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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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收到通知行的后续回复,无法确认受益人是否收到正本信用证,存在受益人重复交单的风险,且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于12月5日(到单后第5个工作日)进行拒付,留存单据等待申请人进一步指示。

同时开证行回复K银行,表示开证行已收到该次交单,但单据存在不符点,已于12月5日发出拒付电文;另外,由于通知行声称未收到信用证L1,请K银行尽快确认是否从受益人处收到正本信用证,并按照信用证要求,将每次支款金额背批于正本信用证。

12月5日当天,开证行又收到通知行S1发来的MT799,表明其已经收到信用证L1,请开证行接受K银行的交单。也就是说,12月5日通知行才确认其已收到该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但却要求开证行接受此前(11月24日)受益人通过K银行提交的单据。

12月8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对外付款。

案例分析

问题一:受益人能否在未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向指定银行交单

根据UCP600第二条,交单是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可以看出,交单是“在信用证项下”的行为,即只有收到信用证,才有后续的交单行为。在受益人没有收到正本信用证,即不确定信用证是否存在的情况下,仅凭副本信用证制作并提交单据不构成“交单”行为,受益人不应将此类单据提交至指定银行。同理,指定银行在没有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也不应向开证行交单。

如果受益人在较长时间未收到信用证通知,应首先及时与通知行、申请人取得联系。本案中,开证行于11月8日开出信用证,11月21日受益人才通过申请人与开证行沟通未收到信用证事宜。受益人在确定通知行未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沟通解决问题。若规定的交单期临近,可选择修改信用证条款,给制单、交单留出时间。

问题二:如指定银行未收到正本信用证,能否议付并向开证行交单

根据UCP600第二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因此,指定银行对单据进行议付的前提应是相符交单,只有单证相符才能对单据进行议付,也才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显而易见,没有信用证正本,指定银行无法判断交单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一致,甚至连信用证是否存在都无法确定,当然就不能对相关交单擅自进行议付。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副本就对单据进行议付,不仅违背了惯例的规定,而且若该行已向受益人预付款项,还可能使自身陷入无法取得开证行偿付的境地。

其次,信用证L1的78栏位要求议付行/交单行在每次支款后在信用证背面进行背批。该条款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特别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为了防止受益人通过重复交单实施欺诈而在信用证中添加的条款。通过将支款(交单)金额记载在信用证背面,使每次交单行为及金额有据可寻,供指定银行/交单行了解该信用证项下已支款及余额情况,防止金额超支或重复交单。

另外,SWIFT组织在第七类跟单信用证和保函报文标准指南中,对自由议付信用证的使用规则提出了特别要求: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如果收报行不再通过MT710转通知,其必须(在信用证通知中)加具“每次议付时,受益人都须同时提交此信用证;议付行必须将每次议付(金额)背批于此信用证”的语句。显然,此处所说信用证系指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该要求旨在规范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在进行信用证通知、交单、议付时的正确做法及注意事项,目的也在于规避重复交单的风险。

实务中,受益人交单时需向议付行/交单行提交正本信用证,由银行在正本信用证背面批注每次议付/交单的金额和日期,同时在给开证行的交单面函中表明其已议付并列示背批语句。

本案中,通知行明确表明未通知该信用证,交单行K银行无法从受益人处拿到正本信用证并进行背批,其交单面函上也没有类似的声明,违背了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的规定。此外,由于信用证副本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因而指定银行以副本信用证为基础审核单据并议付的行为存在很大风险:开证行是以正本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的,若副本与正本存在区别,易产生不符点,议付行就可能面临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指定银行遇到这种情况应将单据退回受益人,或者等待受益人提交正本信用证后再进行后续处理,不应该向开证行交单,更不应该直接议付。

问题三:开证行收到此类到单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履行承付的责任

为了避免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重复交单,开证行必须确认通知行已对信用证进行了通知,且受益人在向议付行交单时提交了正本信用证。类似本案情况,若单据本身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先行拒付,同时继续与通知行/交单行确认正本信用证通知及交单真实性等情况。

案例启示

本案表明,银行间及时有效的沟通,对业务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之所以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通知行各分支机构间沟通或业务系统存在问题。本案中开证行开证后收到确认电文,说明通知行应已正常收到开证电文,但却迟迟未通知信用证,可能是其内部机构、部门间的沟通或业务系统出了问题,导致信用证通知延误。二是通知行在回复开证行电文时反应过于迟滞,影响沟通速度,导致业务无法顺利进行。三是交单行在未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即议付单据并向开证行交单,既增加了自身风险,又使得后续开证行与通知行、交单行间的沟通更加复杂。

对开证行来说,每日收到的电文种类繁多,这就需要能准确筛选电文内容,并对各类电文及时做出反应。对于“未收到信用证”或“未通知”等重要电文,应及时通知客户,联系通知行查明原因。在回复电文后,则需要定期跟踪,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针对本案的情况,开证行在查实情况前不应进行承付,以防受益人重复交单的风险。

对指定银行来说,应注意操作的合规性,按照惯例及信用证规定处理业务。如需进行议付,每次议付都应对正本信用证进行背批,并在面函中表明议付及背批语句,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开证行偿付的风险。

对受益人来说,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联系通知行和申请人。如果通知行明确表明未收到信用证,可以通过开证行与通知行取得联系,不应直接通过副本信用证制单、交单。

综上,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要规避受益人重复交单的欺诈风险,不能仅靠信用证背批条款的规定和开证行一家银行的控制,而是需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议付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只有每一个环节都做到合规审慎的处理,才能防止受益人重复交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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