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
- 论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在监察赔偿中的适用
作人员的监察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但对法定期限并未作出规定。监察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察赔偿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可参考《国家赔偿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起算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留置是监察机关针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调查措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5期2024-01-09
- 原判适用缓刑再审改判无罪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身自由的适格赔偿义务主体,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驳回干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干某某遂于2019年6月6日向H省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二、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Q市中级法院赔委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应否向H省高级法院赔委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办案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实行后置吸收原则,后置吸收以实体上的后置吸收为前提,无实体上的后置吸收,不能成立程序上的后置吸收。本案中干某某被M区法院再审改
中国检察官 2022年8期2023-01-08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效力研究
上是政府为与赔偿义务人尽快合作而进行的弱权性协商行政活动。[1]磋商的协商模式只是工具意义上的援用,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最大化,并没有改变赔偿磋商的公权力行政属性,所以磋商协议是磋商的结果,应归为行政契约。从磋商的主体上来看,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破坏处理的领域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在调查评估和监督实施的阶段,由于行政机关掌握了主动权,所以行政机关和损失赔偿人之间是某种命令和服从关系,而只有在协商交涉阶段,行政机关和损失赔偿人之间才是平等的磋商关
法制博览 2022年13期2022-11-22
- 多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五)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
中国水产 2022年6期2022-07-07
- 原判适用缓刑再审改判无罪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身自由的适格赔偿义务主体,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驳回干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干某某遂于2019年6月6日向H省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二、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Q市中级法院赔委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应否向H省高级法院赔委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办案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实行后置吸收原则,后置吸收以实体上的后置吸收为前提,无实体上的后置吸收,不能成立程序上的后置吸收。本案中干某某被M区法院再审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4期2022-05-14
- 侵权损害赔偿酌减制度的价值与规范建构
赔偿责任超出赔偿义务人的预期,尤其是轻微过错导致过重的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使得最终赔偿责任不仅超出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一般预期,更超过其赔偿能力。例如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冯某驾驶的劳斯莱斯发生碰撞,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是被告右转车辆未让行原告直行车辆造成,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被告未购买除交通强制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修车费395596 元及诉讼费用16936 元。此案中近40 万元的赔偿义务远超正常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预期赔偿,此时即
学习月刊 2022年12期2022-03-13
- 路损勘验“五定法”
基础上,围绕赔偿义务主体的确认、公路路产损失金额的确认、赔偿义务主体责任的确认等方面,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收集路损赔补偿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索赔准备必要的证据,以最大限度地挽回路产损失。依据《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狭义上
中国公路 2021年24期2022-01-2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困境及完善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一种行政协商的过程。部分学者认为磋商符合行政法理论中的“为行政管理”目的论,磋商制度同协商性行政执法一样都是以类似行政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这与协商性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高度耦合[3]。也有学者从文本解释的角度,认为纯粹的私法理论的解释并不自洽,行政机关实现的是行政权,磋商只是外在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合作性、弱权性的协商性行政行为[4]。还有学者认为,磋商制度的起始由政府机关撮合,终结时亦达成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磋商协议,因此磋商是一种
农业与技术 2021年24期2022-01-07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提供了非诉讼的多样化救济途径。2017年底,我国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奏响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最强音”[3],该方案对赔偿磋商方式进行了一些细化规定。2019年6月5日,我国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损害赔偿规定》),该规定只是略微提到了赔偿磋商方式。综上,三个文件都未明确赔偿磋商的法律属性,也未对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内容进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2021-12-21
- 刑事赔偿追偿的制度障碍及其破除
江省财政厅向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高院发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情况通知书》,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提出追偿责任人的要求。2013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院回复浙江省财政厅,认为“作为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两案至今没有发现有关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也没有发现有关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故该案国家赔偿后无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2021-11-30
- 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的关键问题研究
——以生态环境损害为例
方式,而是和赔偿义务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协议,寻求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新途径。在该观点中还认为《试点方案》的建立让我国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管理方式更加丰富,避免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或者是公益诉讼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的不足,促使环境管理效率快速提升。行政磋商观点则表示,赔偿权利人所在地的政府和赔偿义务人之间就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展开磋商,其主要讨论环境修复以及具体的赔偿事宜,该种磋商行为属于行政磋商。主要的协议内容讨论了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时间、期限等内容,行政性质的磋商具备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2021-11-24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磋商协议的民事证据属性研究
或授权机构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这已不再是环保机关或授权机构单方对赔偿义务人下达的行政命令,[5]它体现的是私法特征而非公法特征;第二,磋商双方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磋商协议关系的形成不取决于单方意志,而是取决于双方合意,[6]赔偿义务人甚至可以拒绝进行磋商而不会因为此拒绝行为遭受行政惩罚;第三,磋商协议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赔偿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对赔偿义务人施以行政处罚,[7]这与民法学中的“填平原则”一致;第四,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1-17
- 试析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及方式
身份看,上至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下至公诉科科长,几乎囊括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全部管理层级。这其中是否包括行使侵权职务行为的案件具体责任人,我们无从得知。从道歉是否公开看,赔偿义务机关倾向于选择适当公开的道歉方式。从口头还是书面道歉方式看,赔偿义务机关更倾向于口头道歉。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对道歉期待有差异。上述数据统计还体现了受害人对赔礼道歉处理结果不满意是其上诉的关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
天中学刊 2021年1期2021-01-06
-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程序的合法性
关人、尤其是赔偿义务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依据《改革方案》文件精神,要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应依法满足以下三点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保障赔偿义务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赔偿义务人的权益保障
的情况下,对赔偿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往往被忽视甚至回避。为保障公平,应当在诉前磋商各阶段构建相关的保障性制度,通过引入中立第三方、促进相关程序及信息公开、发挥法院的监督功能并赋予义务人主动救济权等各类途径以规范行政机关权力并平衡各方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继出台确立并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国进一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为更好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节约司法成本以及提
中华环境 2019年12期2019-01-20
- 北京秋日云海绽开 故宫尽显古韵之美
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复议、执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要求,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申请赔偿还应提交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所涉職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
检察风云 2018年19期2018-10-16
- 从行政赔偿范围和义务机关谈国家赔偿的制度完善
确定的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在行政赔偿范围内,确认是否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为此,本文先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讨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范围内,探讨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从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提出几点思考。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被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而在英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对于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是分开立法的。这就导致我国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词的指代有了不同含义。在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指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4-03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
散装水泥 2018年1期2018-03-24
- 国家赔偿中人民法院的赔礼道歉难题
人群体更期待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出面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有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的赔礼道歉诉求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多数赔偿请求人期望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1]。另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怠于履行赔礼道歉,会经常拒绝履行或进行搪塞,最终使道歉责任的履行不了了之。①有学者以我国中部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法院审判庭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文件为分析样本进行了分析。参见李喜莲、孙晶:《“秋菊”式诉求的回
学习与探索 2018年5期2018-02-20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工作内容
。02 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03 明确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
中华环境 2018年6期2018-02-03
-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键词:过错;赔偿义务;侵权行为人一、概述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款首次提出了我国的过失相抵原则。最高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侵权责任法》第26条则延续了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2018-01-31
- 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肇事人在内的赔偿义务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据大多是以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138条的内容,即“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2018-01-22
-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思考与建议
那么处罚对于赔偿义务人是否存在重叠之处呢?尤其对于发展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巨额的罚款会直接导致企业关闭,企业的员工会面临失业。(二)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赔偿资金不足,那么仅有的赔偿资金应当按着什么顺序来执行?就如上述所说的,面临不同种类的诉讼,每个诉讼或多或少都会涉及赔偿金,对于资金的赔偿顺序,该如何排序合理?(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该如何具体的规定。假设存于某一个专用账户,那使用该笔资金时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是提交纸质版还是在网上直接申请?申请完之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2018-01-22
-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先行程序研究
混合模式,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首先与赔偿请求人进行积极的沟通来协商解决,只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协商来进行解决,赔偿义务机关才能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相对来说,我国的处理模式更加具有人性化和可操作性,这样对赔偿请求人和行政机关都具有了相应的选择权,更利于矛盾问题的解决。为了迅速解决赔偿纠纷,法律同样授予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决定赔偿数额、方式的权力,比如在赔付的过程中关于赔偿构成要件事实的妥协、自认,司法机关并不会参与其中。同时,尽管可能会出现前后赔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2018-01-22
- 念斌能二次申请国家赔偿吗?
潭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在5月26日的出庭质证中,福州市公安局请来的专家辅助人提出质疑,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对此,念斌及家人表示无法接受。宣告无罪近三年,“念斌案”的赔偿为何一波三折?冤案当事人能二次申请国家赔偿吗?念斌之所以提出二次申请国家赔偿,主要原因还是之前的诉求并未满足。2014年底,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
齐鲁周刊 2017年24期2017-06-30
- 数据库
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据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6300米5月25日,我國“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在马里亚纳海沟成功找到一年前因特殊情况留在了6300米大洋深处的采水器。现场总指挥邬长斌表示这创造了世界载人深潜的新纪录。10亿张5月25日,中国发出第10亿张社会保障卡。目前,社保卡已覆盖全中国超过72%的人口。
方圆 2017年11期2017-06-30
- 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
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不合理,导致办案机关为逃避赔偿义务而拒绝纠正错案;五是公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都片面追求证明有罪。要解决冤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必须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相关体制与程序进行系统重构。第一,调整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地位,完善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第二,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彻底实现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党政部门。第三,规定申诉再审必须由上级法院审判,有效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第四,改革国家赔偿的赔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3期2017-04-18
- 关于国家赔偿的几点思考
——从念斌案说起
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责任追究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重新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赔偿实践的需求。国家赔偿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法律责任念斌案一、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确立这一标准时,曾有过多种考虑,一种意见是确定一个固定标准,每日赔多少钱。但考虑到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工资、物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不断变化,如果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可能不能适应未来的变化。以上年度职
法治社会 2017年2期2017-04-05
- 哪些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新传奇 2017年50期2017-03-30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磋商协议的,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如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依据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又不采取诉讼程序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原则的需要。一方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弥补《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2017-03-09
- 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的适用
的适用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等内容提出建议,以期真正实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方式的价值。国家赔偿;赔礼道歉;司法适用一、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的适用规定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恐怕可以算是一种“中国特色”了。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2017-01-25
- 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
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不合理,导致办案机关为逃避赔偿义务而拒绝纠正错案;五是公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都片面追求证明有罪。要解决冤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必须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相关体制与程序进行系统重构。第一,调整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地位,完善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第二,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彻底实现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党政部门。第三,规定申诉再审必须由上级法院审判,有效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第四,改革国家赔偿的赔
中国检察官 2017年5期2017-01-25
- 从赔偿费用支付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追偿存在的问题
行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在执行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形:刑事赔偿决定作出后,向财政部门递交支付受害人赔偿金的申请,财政部门却要求一并提交对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追偿的“红头文件”后才能支付赔偿金。那么,追偿是否为支付赔偿费用的必要条件呢?本文试对公安机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2016-11-14
- 数据库
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765万人自2002年起,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2005年突破300万,2008年超500万,2011年过600万,近3年更是达到16万到28万的单年涨幅。据统计,今年中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已由145万人攀升至前所未有的765万。179亿元近日,教育部73所直属高校晒出了自己的年预算。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排名前三,2016年预算数分别为
方圆 2016年10期2016-06-17
-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
定追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只能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追偿的监督,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权形成共识时,再立法改由检察机关行使。应当规定追偿主体的举证证明标准直接适用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内心高度确信”的证明标准。另外,应当去除国家追偿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追偿标准的全国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制定追偿标准。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司法实务疑难问题自从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确立以来,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
法治社会 2016年4期2016-04-16
- 激活“休眠”条款: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微观设计
的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受害人赔付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31条分别对行政赔偿追偿和司法赔偿追偿作出了规定。但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年之久,据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向责任人追偿的赔偿费用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①《国家赔偿:淡化“追偿”不能淡化问责》,载《新京报》2011年1月22日。a鉴于此制度的施行状况,舆论不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5期2016-02-02
- 西宁市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相关问题调查
、不配合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传票置之不理,不出庭,不应诉,存在抵触情绪。部分赔偿义务机关不为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便利,反而故意设置障碍,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处理程序中久拖不决,迟迟不作处理,致使赔偿请求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答复。部分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甚至怠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由于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践中基本上依靠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觉”和其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2015-02-07
- 试论行政追偿程序之建构
利。一方面在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可以要求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偿还索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也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产生的特别权力,体现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管理的权力。[1]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并综合学者的研究认为:行政追偿,是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要求在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个人向国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补偿性的赔偿费用及惩戒责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2015-02-06
-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追偿制度建构
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其追偿。” 上海市八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也做了相同的表述。上述规定即刑事救助被害人追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所在,但是,由于该规定中对追偿对象的表述采用了“其”这一指示代词,造成了实践中,具体应当向谁追偿理解不一。为了进一步澄清具体追偿的对象,2010年3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获
犯罪研究 2014年4期2015-01-31
- 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家赔偿法》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取消了原有的检法两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都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实行后置原则,由后一机关吸收前一机关的羁押期间,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作无罪处理”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检法两家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确定。这一点突出体现在了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中。一、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的赔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4期2015-01-30
-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具有先天的缺陷性。我国财政制度决定,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然后申请财政支付,导致侵权机关不愿作出赔偿;在多机关共同侵权的情形下,相互扯皮的现象更为严重。第二,只有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出现争议时,复议机关和赔偿委员会才会参与。而且复议机关和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更类似于一种行政处理或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而非诉讼模式,能不能真正实现公民权利救济,值得质疑。第三,没有证人参与机制。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使有必要的调查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4-09
-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追偿制度构建
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其追偿”。上海市八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表述。上述规定即刑事救助被害人追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所在,但是,由于该规定中对追偿对象的表述采用了“其”这一指示代词,造成了实践中具体应当向谁追偿理解不一。为了进一步澄清具体追偿的对象,2010年3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救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3期2014-04-09
-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困境与出路
关(一般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处理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同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关于这两种救济程序该如何适用的问题,不同国家、地区由于习惯和具体情况不同,所采取的适用方式也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选择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寻求救济;二是前置式,即行政赔偿行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2期2014-02-12
- 浅析行政追偿的程序设计
民政府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追偿的程序,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行政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予以追偿的程序两种。笔者对行政追偿制度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行政追偿程序制度设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各级人民政府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追偿的程序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这在被追偿原因、过错范围、行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3期2013-04-11
-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三、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材料的收讫与补正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出
四川农业科技 2012年3期2012-04-13
-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因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如果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制度。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等司法赔偿,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相应地也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二)我国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的由来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发展演进历程,而其举证责任分配并非与国家赔偿制度相伴而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4-08
-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款是对行政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修改,新法用“权利承受人”代替了旧法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范围。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不一定都是法人或组织,也有可能是自然人或其它法律主体,新法的修订承认了只要符合申请人的条件,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它组织都享有同样的请求行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期2011-10-10
- 精神损害被纳入赔偿范围
侵权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公正赔偿的难度。新法中取消了这个确认程序,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法中首次得以明确,这也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最大的亮点。新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期2011-08-15
- 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解析
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解析朱素明(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的规定并未修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本文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入手,对涉及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建议。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后,被法学界专家认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司法赔偿程序的创新与局限性研究
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司法行为拒绝作违法确认,请求人就无法叩响司法审查的大门,导致确认程序实际上成了赔偿请求人进入赔偿程序的“拦路虎”,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原则和法治精神。现代的程序正义理论最重要的是过程的正当性,而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如果由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裁判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一方面难以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基于此,《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违法确认内容进行了删除。其中第二十二条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8-15
-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既继承了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吸收了国外国家赔偿法的经验,同时又体现了立法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色如下:第一,在赔偿范围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主要是刑事赔偿)两种,而不包括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并同时规定了较多的免责条款。第二,在归责原则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2009-07-08
- 浅论国家赔偿委员会的重构
利于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对非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不会存在处理不公的顾虑,但对审判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说,就难免有失公正。由于现行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大多由本院的院、庭领导兼任,许多刑事案件与非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职权行为可能与赔偿委员会的成员的批准有关。根据“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法律原则,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内部,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就出现了法院自己处理自己的案件的情况。因此,没有一个超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
- 雇员伤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李某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饭店和张某的赔偿责任。小 保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