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程序的合法性

2019-12-14 19:19胡应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改革方案社会公众损害赔偿

胡应国

(2300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 合肥)

2017年12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试点地区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然而,如何确定上述赔偿范围中各项赔偿费用,需要经过专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的介入,鉴定评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如何才能确保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既能满足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要求,又能体现个案公平、公正,以期望达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环节中获得利益相关方和人民法院的认同和采纳,需要一步一步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相关工作原则和管理制度。当然,在这些管理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鉴定评估报告要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委托人的满意,并体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首先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同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由此可见,评估鉴定制度不仅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改革方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提出了较高的程序性要求:鉴定评估相关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尤其要保障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鉴定评估工作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相关人、尤其是赔偿义务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依据《改革方案》文件精神,要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应依法满足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保障赔偿义务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显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是赔偿义务人首要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如果在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时未能通知赔偿义务人,也没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一致或听取其意见,就很难体现鉴定评估机构是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估,也更不能保障赔偿义务人依法享有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二、依法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参与鉴定评估的权利

《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第五条:“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参与鉴定评估的权利,就应当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依法享有的对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鉴定评估有关的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并参与鉴定的全过程。通过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从而可以在法律程序上检验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并且也能及时发现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的和充分的,这样也才能真正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依法享有的鉴定评估参与权。

三、鉴定评估结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告知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有提出质询和异议的权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鉴定评估结论依法应当及时送达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并由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同时,应当在官方网站和社会新闻媒体上公布相关鉴定评估结论,接受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质询和异议请求。评 估结论的公开将有利于发现鉴定评估的结论和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完整;如果鉴定结论需要补充鉴定评估,应当依法进行补充鉴定评估;如果评估鉴定结论有违相关法律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重新鉴定评估的情形,就应当依法进行重新鉴定评估。评估鉴定结论的公开,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从而最终实现保障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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