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航 马露萍 佟昭荟
摘 要 数字化媒体时代以来,影响性诉讼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愈加深刻。对影响性诉讼的生产机制进行研究,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规制方法,可以有效的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积极影响,提高社会整体法律素质,形成良好风气,推动法治进程。本文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对这一影响性诉讼的生成进行研究,发现司法机关、部分数字化媒体和社会公众在此案传播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分析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提出建议。
关键词 影响性诉讼 于欢案 司法 数字化媒体 社会公众
作者简介:司航、马露萍、佟昭荟,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97
影响性诉讼是指那些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诉求,能够对类似案件、该领域的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随着近些年数字化媒体的快速崛起,影响性诉讼的生成机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以于欢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影响性诉讼的生成及影响。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该判决结果引爆了媒体和公众舆论,媒体、专家、名人、普通网民对于该案和判决结果的看法、观点,迅速充斥各大门户网站和社会公众平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想到这张普通的判决书会使于欢案引起近乎整个社会的舆论关注,这便是数字化媒体时代成就的影响性诉讼,它所反映出的更是我们法治现状的缩影。
一、于欢案网络热潮之形成
此案真正为公众所知,是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之后,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该报道发表后,迅速占领微博热搜榜,并被大量转发至个人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等社会公众平台。随后几天,人民网、网易新闻、凤凰资讯、闽南网等知名门户网站,以及Vista看天下、头条新闻等新闻类微博相继对此案进行报道,并被公众大量转发评论。同时易中天、侯宁、邹振东、殷利清等公众人物对此案及判决结果发表观点,他们中有历史学学者、时评家、传播学学者、法律人士,而殷利清更是于欢的二审辩护人。伴随着更多的媒体、名人、公众纷纷做出评价,致使此案持续发酵。目前山东省高院已受理于欢上诉一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至此,各大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网络新闻平台关于此案报道文章下的留言,初步预计已经过亿,创造了数字化媒体出现的参与记录。纵观此案网络热潮的形成过程,法院判决是导火索,媒体报道是最先推动力,社会舆论使网络热潮达到顶峰。
二、于欢案网络热潮之反思
(一)法院应对失当
1.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对其所作判决作出合理解释
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于欢辩护人提出的于欢系防卫过当当以此减轻处罚的意见未予采纳。但关于未采纳原因,判决书中只说明因“对方未使用工具,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案中于欢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庭审争辩的核心所在。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这一关乎他人命运的核心问题,一带而过,并未作出为何如此判决的合理和充分的理由,部分学者认为,案发当时,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并伴有侮辱言行,严重侵害了于欢及其母亲性羞耻心,并且二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存在强烈的潜在危险,于欢的行为已经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一审法院不应在于欢案持续发酵时保持沉默
一审法院对于欢案判决之后,随着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纷纷对此案进行传播,也是该院成为传播初始时众多言论的矛头所指,其中不乏一些较为偏激的言论。虽然此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某些案件细节不能透露,这些偏激言论是否合理,但当该院处于舆论漩涡之时,不应保持沉默,依然不向公众透漏案情细节和判决依据,引导公众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二)部分媒体平台误导舆论
1.部分媒体在报道用语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在《南方周末》所发表的《刺死辱母者》中,着重地弱化了于欢及其母亲的形象,利用“还不清的高利贷”、“只有死路一条”、“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等带有倾向性的小标题、词句,强调催债人、派出所民警的行为和法院的定罪量刑,并且该篇报道的第四部分讲述的是杜志浩以前的种种罪行,这些细节正是引起民愤的导火索。大量民众都会被引导性地认为催债人罪有应得,法院量刑过重,从而引发舆论对司法的批判。而新闻媒体则树立了“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良好形象,成功博人眼球。
2.部分媒体的报道部分失实,缺少调查依据
《南方周末》报道于欢案的起始,是因为于欢的姑妈于秀荣和上诉代理人殷利清找到《南方周末》,这其中必然有欲借助媒体和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压,而使二审结果有利于于欢的意图。若是带着这样的意图,那么他们提供记者的信息,也必然都是有利于于欢,而不利于原告和法院的信息。并且《南方周末》记者在调查采访时,被采访人都是于欢亲戚、上诉代理人、其母工厂员工、曾被暴力催债的企业老板等明显会偏向于于欢的人,而对于被害人一方、一审法院并未进行采访。基于这样的采访基础上的新闻报道,必然會出现部分失实的现象。
(三)社会公众推波助澜
1.知名人士在发表观点时缺乏专业性
在此案传播过程中,一些知名专家、学者积极地公开发表观点,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传播的作用;其中一些知名人士并未从事法律专业,我们不可忽视,但是由于这些知名人士的知识局限性,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完全地了解,故其观点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更有学者提出“被害人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这一违背法律常识的观点。而这些言论在公众间广泛传播的同时,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2.普通公众在发表观点时过于感性
作为接受信息、发表评论的普通公众,对此案的传播起到了最主要作用,但其中多数公众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法律素养不高,难免在分析问题时过于感性。但当我们冷静下来,理智地分析这些观点,就会发现它们并无多少法律依据,其中一些公众甚至不清楚故意伤害罪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说明在分析和讨论该类案件时,有相当数量的民众过于冲动与感性、产生对司法机关的误读。
三、影响性诉讼生成过程中各主体之良性互动
针对司法机关、数字化媒体和公众在于欢案传播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可从司法机关、数字化媒体、公众三方面提出解决该类问题的对策。
(一)司法机关应审慎行使权力,加强与媒体、公众的联系
诸如该类影响性诉讼,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广泛的影响和讨论,起始原因大多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行使权力不当。社会公众所表达的批判无非是一种焦虑与不安的表达,和对公权力救济的失望与鞭策,司法工作人员若能审慎行使权力,加强法律素养,严格遵守审判程序,就可有效将该类案件的负面影响扼杀在萌芽之中。
而对于司法部门来说,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如何把握自由裁量这一范围显得尤为重要,若想更好地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则需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与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如通过固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接受采访,正面主动的公开案件信息,既要合理公开信息又要对案件机密信息严加保密,既要安稳社会言论,又要坚持公平正义;对于司法机关与公众的交流,应建立专业的新媒体平台,如法院的官方网站、司法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正确运用这些新型的媒体平台,与社会民众建立良性的互动,可以有效的利用影响性诉讼案件收集民意、启发民智,减少负面影响的产生。
(二)数字化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报道偏差
媒体是案件的首要报道者,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与法律素养,坚守行业行为规范与报道原则。新兴的传播方式给予媒体更广泛的言论空间和更自由的传播方式,因此媒体应在行业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报道,加强自身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媒体行业内部进行规范有力的整顿与教育工作。
对于失实和偏差报道的惩罚机制也必不可少。目前媒体行业的惩罚比较流于形式,也使得媒体人员在报道时缺乏责任心。行业内部应对新闻报道失实和偏差的现象及时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报道追究相关责任,给媒体从业人员有力的监督。对于案件报道应与司法机关积极联系、做好沟通。媒体在报道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信息时,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做好信息核对,避免新闻报道失实。
(三)社会公众应提高法律素养、谨言慎行
对于该类影响性诉讼,一些公众人物及普通民众在其传播过程中起到了最主要作用,从而引发了全民讨论的浪潮。而对于这些公众人士,他们本就受到了較大的公众关注度,知名人士对于案件的观点,可能会司法甚至社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对于这些知名人士,应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发表观点时需结合我国目前法律的适用情况,做到有理有据。有关部门也应对其言论进行监管,一旦其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进行追责。
而对于作为传播最有效力量的普通民众,加强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是规范言论自由的关键环节。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使其客观辩证地发表言论。选择性地接收媒体报道的信息,在了解整个事件情况后保持自己独立的观点,对司法保持信心,同时提出理智的意见与建议,对案件的发展将起到更好的积极作用。同时应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对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词,造成恶劣影响,达到应当追责程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应有的惩罚。
四、总结
从于欢案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中,我们欣慰地看到了社会给予弱者的温暖与同情,但其所反射出的司法、媒体与受众三者关系的现状问题则更引人深思。司法,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适用,还关乎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媒体报道,传达的不仅是案件信息,更是媒体的行业精神与社会公平正义。而对于作为传播过程中最广泛群体的社会公众的评论,不仅是其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更是个人素养、社会风气的整体展现。这三者的关系目前仍需不断地完善与修正,各自独立同时又相互联系,形成良性的循环链条必将更加积极地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积极作用。数字化媒体时代这一大的背景下,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媒体从业人员都应积极地适应改进,以新的态度、新的理念共同推进法治时代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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