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娟
(839000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 哈密)
法学是应用型学科,因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这是现阶段法学教育的主流思想,这种判断听上去没有问题,但在实践当中却存在很大的弊端。法学是一门充满了“运用”的学科,面向实践是必然的,然而理论是实践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在开展法学教育前应认真理解和把握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和立场,将理论训练贯彻到法学教育当中恰恰是实践理论的重要方式。
法学教育体系当中包含多门理论课程,如法学社会型、法学逻辑性、法理学、刑法哲学、民法哲学以及法哲学等一系列,但是实际在课程进行理论授课的大概只有法理学、法学逻辑学等少数几门,至于其他课程,开设的概率很小,即使有也是在硕博阶段了。大多数的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中认为法学是应用型学科,开设过多的理论课程对于实践能力的提成作用不大,这与我们传统的“知行合一”的思想相违背,要正确认识到理论贯穿于实践,实践就是理论,如果缺乏这种意识,将难以理解法学理论训练的重要性。
谈到法学,大家就普遍认为部门法学就是实践法学,是真正产生作用的法学理论。这种看法具有局限性,没有真正理解“实践”的内涵,因为部门法学并非理所当中地具备实践品性,它所包含的知识远比法哲学更具抽象性。实践不仅是指有效,而是它包含了目的性,即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设计的一系列行动,因此笔者并不认同部门法学即为实践法学,因为真正的理论总是实践得出的。如果在理论教学当中无法贯穿实践本性,则受教者将难以真正理解理论本身的属性。
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基本采取先通识教育,之后专业教育的模式。这种模式简单来说就是重视法律概念、规范以及条款的讲授,而对于法律的适应情况、制定背景没有进行深刻讲解,更没有针对法律知识运用和法律职业技能进行教育。听起来像是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当中包含了非常充分的理论教育,出现这种认知的原因是大多数人简单的将知识看成是理论了,认为只要写在书本上的东西就是理论性的。但知识与理论是有区别的,虽然两者都具有系统性,但是理论蕴含方法论取向,它充满了自主性,而知识是一个宽泛的理解,因此大家将其与书本画了等号。
精神是一个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的核心所在,精神教育则是指为了促进人的精神发展的教育。简单来说就是旨在促进人的精神世界发展、提升人的精神生活质量的教育活动的总称。而在现代法学教育过程中没有将精神教育渗透进去,虽然法学本身充满了精神基础,但是在制定法学教育课程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许多法学教师缺乏精神支撑,将工作重心放在课题申报和论文发表上面。另一方面则是学生在选择法学专业的时候,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能获得一份好的工作,进而得到丰厚的收入,而非为了构建一个健全健康的法治国家。
法学教师的理论素养是强化法学理论训练的一个决定因素,因为所有的教育都是以教师为主导进行讲授的,如果教师忽视了理论训练的重要性,那么这种影响将是根深蒂固的。因此,要想强化法学教育的理论训练,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训练能力,不管是部门法学教师还是一般法学理论教师,都必须要良好的掌握理论训练能力。理论训练能力不是天生的,必须要有强大的思想功力和实践能力,且需要对法学知识有一个深入的研读过程,而对于教师而言,自我训练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对于诸多法学理论,法学教师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消化,不管是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实践主义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都不能是浅显的知识解读,而要切实掌握思想机理,才能更好的开展法学理论教育。
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具有内在关联,只有充分掌握了法学理论性,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精神价值,继而理解法学教育精神维度的重要性。我们可以观察到,具备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学家都具备高度的精神内涵,这也说明了只有真正将法律精神价值贯彻到法学教育当中,并用实际行动推动法学精神的发展,才能真正培养具有精神内涵的法律工作者,进而为构建中国法治社会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理论课程的有效性以及理论与法学的实践性都是法学教育变革的认知基础,但重点还是要用心理解与体会,除了课堂学习外,也要学习相关的哲学知识,这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十分必要。此外,法学理论课程设置应当具有多元化,不仅开设法学理论课程,还应开设相关学科理论课程,如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让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一项或者多项交叉课程来构建自身的理论结构。
加强法学教育的理论训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明确开展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一批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素质人才。基于此,学校必须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出发,通过强化意识,改革体制来不断完善理论训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