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轩 王逸楠
内容提要 聚焦文化中介这一特定人工要素的居间实践及其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中的独特作用。为了更好地阐释文化中介的调节机制,引入集群理论以理解数字平台需要兼顾流动性与稳定性的文化生产过程。文化中介通过对平台规则的拓印、转译与超越实践以发挥关键性的调节机制作用,从而辅助平台“以人制人”以规避因内容生产者创意实践、理解偏差和算法抵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稳定平台、算法与内容生产者在生产集群中的位置及其交互关系,最终形塑出能够稳定内容输出的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机制。在这种机制下,短视频的文化生产实践已然被数据化、商业化、分层化的平台逻辑包裹,挑战或者超越平台权力与秩序的算法真空地带已不复存在,更多只是内容生产者的期望与想象。文化中介展现出来的这种调节机制和影响也为我国在深度媒介化语境下创新平台治理范式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 文化生产 集群 短视频平台 中介 算法
林仲轩,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王逸楠,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化中介”(cultural intermediary)是连接短视频平台与内容生产者的人工机构,不仅为内容生产者提供内容策划制作、运营推广、粉丝管理与签约代理等服务,同时作为短视频平台的附庸,通过对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规则的拓印、转译与超越实践,补全算法等“非人工”要素在稳定平台文化生产方面的短板,辅助平台对接海量内容生产者,以保证内容创作数量的持续增长,从而起到维持平台文化生产良性循环的作用。可以说,文化中介业已成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文化中介作为短视频平台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人”,虽然像算法一样隐匿在不透明的平臺文化生产“后台”[1],但由于其具备一系列中介功能,包括释义平台文化生产规则、引导内容生产者在规范内生产、保证平台流量稳定增长、维持平台良性文化生产循环等,从而在短视频平台中扮演重要角色。相对应地,内容生产的商业性倾向所催生出的流量崇拜也导致内容生产者对于文化中介这一深谙“流量密码”的专业文化生产机构产生依赖。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3)》,截至2022年,我国共有超24000家文化中介机构,预计2023年该行业市场规模将超500亿元[1]。
本研究主要聚焦文化中介这一特定“人工”要素的实践及其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中的独特作用。为了更好地阐释文化中介的这种“调节机制”(regulatory mechanisms),本研究尝试引入“集群理论”(assemblage theory)以理解平台需要兼顾“流动性”与“稳定性”的文化生产过程。具体而言,本研究将探索以下问题:文化中介如何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中发挥关键性的调节机制作用,从而辅助平台“以人制人”以规避因内容生产者创意实践、理解偏差和算法抵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本研究主要采用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研究设计。笔者选取中国南方某城市的一个文化中介机构作为田野点,并于2021年3月至5月在该文化机构中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田野调查。同时,还对来自文化中介、短视频平台等参与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的25名从业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所有访谈对象在文中将以匿名的形式被提及。
一、短视频平台中的文化中介
短视频平台凭借其在数据获取、内容分发、商业盈利等方面的实力,在社会知识传播、主流价值引导、国家形象建构等社会建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且持续壮大的技术文化力量[2]。在这一背景下,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强调平台在文化生产过程中的支配性地位及其对内容生产者的单向度控制[3]。不过,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超越平台单一视角,转而聚焦平台内部参与文化生产的多元主体以及主体间的互动关系[4]。这些研究将文化生产过程看作是各主体之间,尤其是“非人工”(nonhuman)与“人工”(human)要素间相互作用的多重交汇实践,是一种总处在生成过程中的意义生产机制[5]。其中,“非人工”要素主要指以算法为代表的、以工具理性与程序化操作为特点的、参与平台文化生产的技术要素;“人工”要素则主要指文化中介与内容生产者等利用实践经验和主观能动性参与平台文化生产的人类主体。这些研究认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尽管向着以算法规则为基准的自动化媒介生产机制演进,但这仍旧是一个不能单纯通过数字媒介设备与固定流程完成的过程,因此强调“人工”要素在其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既有研究多默认“人工”要素为“用户”或者“内容生产者”,主要探索两者与算法持续互动的过程[6],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文化中介”这一同样以“人工”要素为主体的文化生产者。
学界对于文化中介的关注源于布尔迪厄(Bourdieu)关于文化中介如何在联系与互动中塑造文化产品价值的讨论[7]。在数字平台时代,很多学者认为布尔迪厄所描述的传统纯人工文化中介不再单独主导文化生产的中介化过程,而是与平台算法等自动化筛选与排序系统共同参与了“不可见”(unseen)的文化中介化过程[1]。因此,新近研究更多地聚焦文化中介与平台和内容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文化中介受平台主导,作为“算法专家”进行内容把关,并确定合法性的文化生产[2],是平台创新内容循环机制的工具。可以发现,文化中介通过对文化生产的全过程参与,发展成一个触角广泛又重点作用于平台与内容生产者之间的“中间层”,深入地参与到文化内容创作、聚合、分发的过程中,以保证内容生产者的创意生产实践在短视频平台的规则框架内开展,从而最大程度消弭文化生产过程中的不稳定性[3]。
具体到文化中介的致效过程,平台深知,完全将算法藏匿于黑箱之内使其“高深莫测”而无规律可循,会促使内容生产者丧失“追逐算法”的乐趣,造成平台文化生产的“脱轨”[4]。为了保证内容生产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平台往往会向特定的文化中介披露部分算法规则,并对其旗下的内容生产者与合作品牌方进行流量倾斜[5]。与短视频平台的良好合作关系成为文化中介吸引更多内容生产者与品牌方的强势资本,而短视频平台透露给文化中介的算法规则被后者内化为关于内容生产的具体要求,成为内容生产者创意实践的实际纲领。在这一过程中,文化中介作为居间者桥接平台、算法与内容生产者,弥合算法因机械化和程式化而无法触及的“真空地带”,既保证内容生产者稳定的内容输出,又保证内容生产者生产的创意内容符合平台的算法规范。具体而言,第一,文化中介延续并强化了平台的数据监控与流量逻辑,将数据的获取与分析作为文化生产的重要指标,支撑平台建构了一套以数据为导向、以算法为工具的文化内容生产管理体系[6]。第二,文化中介支撑平台以商业性为导向,厘清庞杂的创意视频创作市场,既聚合商业资源,又激励内容生产者以保证内容生产的可持续性,从而营造能够吸引广告商的良好生态[7]。第三,文化中介利用平台所给予的社会文化资本,辅助平台判断什么才是符合平台流量逻辑的合法性文化生产[8]。
二、短视频平台视域下的文化生产集群
数字平台利用其自身技术与经济等力量重塑了个体与组织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实践。在众多关于平台聚合性、支配性、复杂性的相关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就是数字平台对文化生产过程产生的支配性影响[9]。对此,有学者还建构了“文化生产平台化”的解释框架,以展示数字时代文化生产对平台的依附[1]。
文化生产平台化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数字平台将算法、机器学习、推荐系统等“非人工”要素纳入其主导的文化生产系统之中,以代替原有的“人工”要素,即通过“非人工”要素的机器理性与标准化流程保证数字平台中的文化生产实践服务于数据化、商品化、标准化的边界逻辑,从而确保平台文化生产在内容、形式、数量方面都稳定可控[2]。具体到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系统往往决定了流量走向,导致平台建构的数据规则与流量法则共同组成的“流量密码”成为平台商业性文化生产实践的标准[3]。在这一过程中,不符合“流量密码”的内容和用户会因为“不可见”(unseen)而被剔除,因此内容生产者必须保证自身的内容创作与平台规则保持一致以避免被淘汰[4]。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数字平台仅仅通过机器算法进行文化内容的生产、筛选与分配,而且还通过“数字中介化”(digital intermediation)进行文化内容的过滤。在这一过程中,“人工”要素不断地挑战、驯化并重新设计“非人工”要素,因而算法也不仅仅是基于“计算—输入数据—转变为结果”的编码程式,还是一个被操纵的“算計”手段,被视为一种文化的、实践的、经验的“社会技术体系”[5];这时,“人工”要素的关键性跃然纸上,有学者指出,平台的内容生产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人类中介”(human intermediation)过程[6]。特别是以人为主导的文化中介游走在不同的文化主体之间,在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桥接不同主体的同时,也在发现、填充、弥合和优化平台文化生产过程中临时的、偶然的、变化的算法“真空地带”[7]。
短视频平台之所以需要“非人工”要素与“人工”要素共同主导其文化生产过程,是由其以海量用户创意内容的可持续生产为前提的商业模式所决定的。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保证文化生产的“稳定性”,即需要算法等“非人工”要素以工具理性与程序化操作将数以亿计的内容生产者限定在特定规则框架内进行文化生产实践,但又要避免这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创意匮乏而影响良性内容生产循环进而导致用户与客户的流失。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又要保证文化生产的“流动性”,即需要内容生产者等“人工”要素向平台不断提供创意内容,避免同质化生产,保证文化生产创意的“源头活水”,但又要警惕这种“流动性”带来的不确定性,即生产者对规则的理解偏差和算法抵抗导致的“逃逸”平台规则的风险。而既有研究主要借助“平台堆栈”(platform stack)等概念解释平台内部“流动性”的动态关系,较少涉及对“稳定性”的讨论[8]。因此,针对数字平台文化生产中“稳定性”与“流动性”并存的动态过程,本研究试图引入“集群理论”(assemblage theory)以解释数字平台内“非人工”要素与“人工”要素相互渗透的互动关系,突显平台兼顾“稳定性”与“流动性”的特殊性,以更好地阐释文化中介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从而强调短视频平台不同主体间动态的、复杂的文化生产过程。
集群理论是一种面向过程的本体论,主张以相对性和非线性的视角理解社会现象的发展过程,认为特定社会现象的诞生取决于“稳定性”(stability)和“流动性”(fluidity)两大要素,旨在解释特定的社会现象是如何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对象与瞬态的社会对象相互作用的情境中产生的[1]。“集群”涵盖了物质形式、实践、知识、社会组织以及表达形式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从特定元素的互动中“涌现”出的整体,也是能够生产因果关系的抽象机器[2]。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集群”通过聚合与互动等实践而涌现出的意义成果作为个性化的属性为集体所共有,即“涌现的属性”(emergenceproperties);当集群消失时,“涌现的属性”也随之消散,而非通过分割以归组成集群的部分所拥有,德兰达(Manuel DeLanda)以此强调集群并非“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部分”通过互动产生意义的集合体[3]。集群的概念通过关注不同社会主体组装(assembled)的方式,为理解复杂的、非线性的故事提供了本体论依据与概念框架,从而避免统一的叙事方式[4]。
从集群理论的视角出发,短视频平台的文化生产过程不再是既有研究所描绘的“平台—算法—内容生产者”的单向度稳定性框架,而是平台、算法、文化中介、内容生产者等“非人工”与“人工”要素及其互动关系聚合形成的文化生产集群。在这一视角下,短视频平台的意义“生产机制”(generative mechanisms)需要同时兼顾“稳定性”和“流动性”:既保证数据化、商品化、分层化机制下文化生产稳定可控,也保证生产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只有“稳定性”与“流动性”保持动态平衡时,短视频平台才能维系海量内容生产者并保证创意内容的可持续生产[5]。但是,单纯依靠算法等“非人工”要素与生产者等“人工”要素间的“此消彼长”无法维系这种平衡,因此需要一个“锚点”来稳定维持短视频平台“生产机制”的良性循环。针对能够稳定集群的锚点,德勒兹(Gilles Deleuze)和加塔利(Pierre-Félix Guattari)在关于集群内“稳定性”与“流动性”之间张力的讨论中提出,有某些力的存在能够使集群保持凝聚力[6];后有学者将这个“力”描述为一个使集群保持相对稳定的“调节机制”(regulatory mechanisms)[7]。当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中寻找这种发挥凝聚力和稳定作用的调节机制时,我们便不得不聚焦桥接平台、算法与内容生产的文化中介这一重要但又不透明且不被充分研究的“人工”主体。文化中介不仅承担着“把关”职责,也在建构连接的过程中参与短视频平台的意义生产,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触达算法的真空区域,消弭平台文化生产的不稳定性。然而,目前还鲜有研究深入剖析文化中介这一“人工”主体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中所发挥的关键性调节作用。
基于对既有研究的分析,本文认为维护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稳定性的文化中介或可被看作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的“调节机制”。它不仅使集群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也促使该集群所代表的特定组合模式可以被较为稳定地不断复制;在调节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组装实践完成的集群成为具有生产因果关系能力的生成机制。具体到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在文化中介的调节作用下,平台、算法、文化中介与内容生产者确定了各自在生产集群中的位置,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交互关系,最终形塑出能够稳定内容输出的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结构。值得注意的是,“集群”作为生成机制的生产力取决于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1],因此,本文通过考察文化中介与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的过程来探究文化中介如何作为一种调节机制作用于文化生产集群,使得该集群产生出规制内容生产实践的能力。
三、作为文化生产集群调节机制的文化中介
1.文化中介对平台规则的拓印
文化中介作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调节机制”的第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拓印(transcribe)平台规则来稳定既有的文化生产结构。文化生产集群需要将各主体要素聚合在一个特定的制度或秩序之下,其内部结构与流程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该集群成为生产特定因果关系的生成机制,并使该体系成为他们必须遵守的集群既定流程[2]。文化中介对短视频平台规则的拓印便体现在对短视频平台数据化、商品化和筛选这三大文化生产原则的遵循实践中,主要以商业价值作为中介化生产的“把关”标准[3]。以某头部短视频平台为例,该平台建构了专属的数据平台,向通过平台资质审核的文化中介提供内容生产者及其创意视频的各项后台数据,以便文化中介对创意内容及其生产者的商业价值进行分析。
文化中介对平台文化生产规则的拓印实践具象化为以官方数据平台的数据指标为基准进行中介化实践。在此基础上,文化中介将平台各类数据指标与算法规则塑造为通行的文化生产制度,并将平台的商业性价值取向贯彻到调节平台文化生产的始终[4]。第一,文化中介对平台所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强调、固化和灌输。在参与式观察过程中,该机构关于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产实践全部围绕该官方数据平台中的各类数据指标展开。笔者所在田野点的文化中介以官方数据平台中的视频播放量、粉丝量及增长趋势、近五条视频CPM(Cost Per Mille)、作品互动率等衡量生产者的商业价值。以上数据是对生产者性价比、内容质量、是否具有“爆款”潜力的综合考量。在这一过程中,文化中介实际承担了“把关人”的职责,辅助平台判断什么才是符合平台流量逻辑的合法性文化生产[5]。钱先生一再强调平台所提供数据指标的基础性与普遍性:“平台提供这些数据,我们就分析这些数据,这是业内的‘常识。”(钱先生,文化中介机构管理人员,2021年5月访谈)相对应地,文化中介对数据平台各项重点指标的反复挪用也促使相关数据标准成为多方主体之间共通的指标测量体系,供各方基于平台数据逻辑对内容生产者及其文化实践进行基于同一标准的评测与管理。
第二,文化中介帮助平台兜售流量产品。如前文所述,短视频平台将部分“流量密码”主动透露给文化中介,以确保文化生产在文化中介的干预下稳定进行;文化中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续和强化平台的流量逻辑,以保证创作内容符合平台规则,能够被算法识别[1]。笔者在参与式观察过程中发现,平台培训人员向该文化中介机构重点推荐了“dou+”“星推宝”等“流量加热”产品,并强调这些平台提供的产品是利用算法帮助内容生产者向定向用户快速曝光、聚集流量的捷径,可以向内容生产者推荐以上流量产品。李先生表示:“平台让我们向内容生产者推荐这些产品,并解释使用场景和方法。平台这么说我们就这么推荐。这些也都是常规操作。”(李先生,文化中介机构管理人员,2021年5月访谈)
第三,文化中介把关创意内容以保证其兼具创意性与商业性。短视频平台虽以商业性为导向,但仍需要依靠视频的创意性吸引用户。因此,文化中介要帮助平台把关创意视频内容以防止过多的商业要素侵占创意元素,从而保证内容生产的可持续性[2]。孙先生表示:“生硬地进行品牌植入,会被平台限流,没人喜欢看赤裸裸的广告,用户会流失的。”(孙先生,文化中介机构管理人员,2021年5月访谈)这一创意内容的生产原则被赵女士再一次证实:“平台最注重的是具有创意的高质量内容,我们要形成良性的创意生产循环,在创意中自然植入商品信息。爆款视频一定是优质的创意内容,让用户惊艳,有情感的共鸣。”(赵女士,某头部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2022年6月访谈)
2.文化中介对平台规则的转译
文化中介作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调节机制”的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转译(translate)平台规则以降低其理解与操作的难度,从而保证规则被大量复制,进一步稳定既有的文化生产方式。有学者认为,只有相对稳定的集群及其内部要素的排列组合在特定的场景下不断被重现,该集群所代表的生产机制才能在不断重复中保持相对稳定,具有持续生产的能力[3]。文化中介在遵守平台数据规则的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以及对行业发展的特殊敏感性,对平台规则进行筛选和转译。笔者在参与式观察中发现,该文化中介对平台数据准则进行筛选和破译,挑选出真正能够指导创作“爆款視频”的数据指标,同时将抽象的数据指标具象化为一套可以操作的内容生产守则。短视频平台也会对文化中介进行定期培训,讲解平台的流量新玩法,帮助文化中介细化、更新其独属的内容生产守则。筛选和破译筛选后的内容生产守则是文化中介独属的“隐性资产”,代表了其作为文化中介的资质与能力,影响其在短视频平台的等级评定以及商业合作的数量与佣金水平。实际上,文化中介对平台“流量密码”的破译并不代表着对平台的“反叛”;相反,这一“通俗化”的转译过程降低了内容生产者对平台内容生产规则的理解与操作难度,可以引导内容生产者以流量为准则、在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框架内进行创意视频生产。
第一,文化中介对平台提供的数据指标进行筛选、细化与关联建构。首先,文化中介对平台的数据指标进行筛选,为不同的数据赋予权重,在数据间建构联系,比如许女士举例:“数据平台给出的CPM通常不准,我们都要自己再算一遍,我们部门把它简化为播放量与报价的比值。”[4(]許女士,文化中介机构运营人员,2021年3月访谈)其次,文化中介对于官方数据平台层出不穷的新数据指标也并非全盘接受,朱女士提道:“数据平台两个月就更新一次,有些指标参考意义不大,但是好用的比如‘人群资产,我们就保留。”(朱女士,文化中介机构运营人员,2022年7月访谈)最后,文化中介还会对既有的数据做出预判,李先生解释:“以播放量为例,希望它不仅要高还要上扬,这才有可能出‘爆款。”(李先生,文化中介机构管理人员,2021年5月访谈)由此可见,文化中介实际上对数据平台中海量、散落的数据进行了整合和简化,在精炼数据指标的同时也将笼统的平台文化生产标准转译为具象化的、操作性强的生产者筛选指南。
第二,文化中介破译平台的“流量密码”,促使平台的流量走向“有迹可循”。一方面,文化中介对于短视频平台流量走向的揣测来自普遍的行业共识。笔者在观察时发现,该文化中介内部存在着对短视频平台流量走向的基本共识,如“5S”定律,即创意视频在前5秒的完播率越高,流量越好。另一方面,文化中介对于流量走向的揣测还来自对爆款视频流量逻辑的解析。正如秦先生举例:“视频的文案对于引流也很重要,巧妙的文案能够增加互动量,也能获得平台的流量倾斜。”(秦先生,文化中介机构运营人员,2021年5月访谈)这些“引流技巧”逐渐成为文化中介对内容生产的基本要求,后者将其内化为平台创意生产的基本常识。文化中介对于平台流量走向的“祛魅”降低了内容生产者对平台数据的理解难度,并引导其模仿或创造新的爆款视频,依照“流量密码”进行创意生产。
第三,文化中介破译平台的审核规则。短视频平台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可能触碰广泛治理禁忌的内容内化为严格却不明晰的平台审核规则,通过算法审核与人工审核并行的方式为内容生产者的创意实践设限。但是,平台并没有公开审核中会被判定为“违规”的关键词,而且审核规则依照特定的时事、节日、“风向”等随机变化,具体表现为收紧或是放松。笔者在参与创意视频的生产过程中,常遇到平台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且无法获知具体原因,只有以中介机构名义询问平台内容审核部门后才能明晰原因。文化中介需要凭借经验,或是凭借与平台的良好关系打听“内部消息”,从而对视频中可能涉及平台审核禁区的内容进行甄别,再指导内容生产者对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的要素进行修改。
3.文化中介对平台规则的超越
文化中介作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调节机制”的第三种方式是超越(transcend)平台规则,通过建构平台规则之外的、极具文化中介自身主观能动性的新规则,将违规“叛逆者”排斥于集群之外。正如既有研究在讨论文化中介的能动性时提及的,文化中介所表达的性格、理性、动机与愿望充分体现在其为文化生产设计的培训方案中,影响着生产者的文化生产实践[1]。文化中介将无法用数据量化的内容生产规则具象化为可操作的内容审核与生产者筛选标准。笔者在观察中发现,平台提供的数据指征只能说明内容生产者的“商业价值”,而“商业价值”并非唯一评判标准,内容生产者的美誉度、调性与配合度等同样也是文化中介重点筛选的标准。
第一,内容生产者的“美誉度”是文化中介重要的筛选标准。笔者在参与式观察中发现,该文化中介对内容生产者美誉度的评价标准通常由其是否按照约定完成视频创作与数据维护、沟通是否顺畅、是否存在负面新闻等主观要素组成。实际上,内容生产者“口碑”的好坏,甚至超越了其平台数据表现而成为文化中介筛选内容生产者的首要因素。笔者曾观察到,该文化中介的工作人员会“曝光”不配合完成既有约定的内容生产者,将其微信聊天记录公布在朋友圈内,且并不掩去内容生产者的账号,通过这种“公开处刑”的方式直接折损其在行业内的“美誉度”。
第二,文化中介对创意内容及其生产者的“调性”进行预判,剔除虽不违规但低俗、可能与“正能量”内容相悖的内容生产。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监管的情况下,平台要求创意内容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与社会公序良俗相契合,避免生产低俗内容以攫取流量的不良导向[1]。李先生表示:“中介还要对内容生产者本身进行评估,平时关注一些‘小道消息,哪怕只是有一点点苗头,我们都会终止既有的合作,或者以后不再合作。”(李先生,文化中介机构管理人员,2021年5月访谈)笔者在观察中发现,该文化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通常掌握着多方的消息源,对各类消息十分灵通,这是其从事文化中介工作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该机构的无形资产之一。
第三,文化中介在灰色地带内会以自身利益为决策标准。笔者在观察中发现,短视频平台对文化中介的评级决定了后者享有分层化的平台资源倾斜,如与品牌合作的优先权以及平台一对一的培训与接洽等;文化中介则凭借倾斜的平台资源,吸引更多合作。在平台规则的灰色地带内,文化中介会优先选择日常交往较多的内容生产者。此时,文化中介对生产者的筛选标准与平台规则临时“脱钩”,以自身利益为先。但自身利益先行的决策标准只在不折损平台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受访者吴女士说:“我们肯定不会因为私交而硬推不符合客户要求或是数据表现不佳的人,只是在有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下会优先选择熟悉的机构为我们推荐生产者。”(吴女士,文化中介机构运营人员,2022年7月访谈)由于中介的做法并不与平台实际利益冲突,平台对此十分暧昧,受访者姜女士说:“我们对此是清楚的。但中介主要还是服务我们,按照我们的规则走。总体而言,他们的利好远大于这些弊端。”(姜女士,某头部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2022年6月访谈)由此可见,文化中介对平台规则的偶然逃逸是“隔靴搔痒”,并非真正的挑战或反叛;相反,这是平台文化生产钳制的延伸与具象化的体现,因为内容生产者对文化中介的示好,根源上是对平台规则的遵从。
四、结论
本研究尝试跳出“平台—算法—内容生产者”这一单向度线性框架,从集群理论所主张的流动性与稳定性互动关系视角出发,将其视作平台、算法、文化中介、内容生产者等人工与非人工要素相聚合而构成的具有生产力的集群[2]。研究发现,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具有持续生产力的文化生成机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内部结构的稳定性[3]。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算法规则所代表的数据化、商品化、分层化的文化生产框架相对稳定,但内容生产者主观能动性下的创意实践、理解偏差和算法抵抗则带来了不确定性,这与平台对文化生产稳定性的诉求相悖。由此,本研究试图寻找在这一稳定性与流动性的张力关系中能够提高稳定性参数的锚点[4]。大多数研究将算法规则视为短视频平台钳制内容生产的要素,但也有研究指出,算法的控制力相对有限[5],因而存在算法规则与内容生产实践之间的“真空地带”,而这往往是内容生产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挑战平台文化生产稳定性的空间。短视频平台也意识到算法规则等“非人工”要素的工具化理性与程序化操作无法完整地为文化生产全流程编织一张缜密的监控网络,因此,短视频平台将以“人”为主体的文化中介引入文化生产集群之中,使其“流入”算法的真空地带,用文化中介的“主观能动性”操控内容生产者的“主观能动性”,达到“以人制人”的目的,从而弥合短视频平台对文化生产控制的“最后一公里”。这时候,文化中介在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中便发挥了“调节机制”的关键作用,通过拓印、转译与超越平台规则的方式保证内容生产者的创意实践在平台所框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障了平台文化生产的稳定性。
本研究所展示的文化中介作为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集群“调节机制”的过程,实际上是数字平台钳制文化生产的深度化和具象化呈现。虽然文化中介通过拓印、转译与超越平台规则降低了生产者对内容生产规则的理解与操作难度,但实际上却通过对平台流量走向的“祛魅”引导内容生产者模仿或创造新的爆款视频,从而将揣测算法、遵循规则、争取流量、追逐商业利益等平台文化生产逻辑深度嵌入创意生产的全过程。因此,本研究并没有使用“争夺”“抗争”“反叛”等对抗性话语描述这一过程中极具张力的权力关系,在平台主导、排列、组合的“非人工”与“人工”要素的合围之下,基于数字平台的文化生产已然被数据化、商品化、分层化的平台逻辑紧紧包裹,挑战或者超越平台权力与秩序的算法真空地带已然支离破碎。虽然挑战算法的行为永不会消失,但兼顾“稳定性”与“流动性”的短视频平台文化生产规则已经将“非人工”与“人工”要素深度嵌套在平台生产的全过程中,导致“游戏算法”和“玩弄算法”等任何可能发生的“挑战”都只沦为生产者的奢望与幻想。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从切身的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中明显感知:从文化中介到内容生产者都在积极地拥抱算法,认同数字平台的商业价值取向与娱乐化观念,热情地参与到平台主导的算法游戏当中,而偶然间发生的“挑战”只是数字平台流量池中的一圈涟漪,“投石者”也许就是平台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中介虽深度参与平台钳制文化生产的过程,但其作为调节机制能够稳定集群的特质,彰显它在平台文化生产中的特殊力量与影响,为我国在深度媒介化语境下创新平台治理范式提供了新思路:一是平台治理也应该是一个集群性的概念和实践,不应只聚焦在平台这一单一主体上,而要兼顾其文化生产集群中的其他主体,特别是文化中介这一重要行动者,要谨防平台借由文化中介这一“白手套”和“代理人”规避责任;二是文化中介与平台的同盟关系和利益格局并不是绝对的铁板一块,两者之间甚至可能存在长期和常态的利益摩擦,这给国家的介入预留出了空间和可能,甚至能够以此为关键节点构建制衡体系,“以彼之道,还施彼身”,逐渐消弭平台在数字市场中垄断性和霸权式的绝对优势地位;三是在国家主流媒体“主力军”挺进平台“主阵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其布局并占据文化中介这一新兴“根据地”,深度嵌入平台文化生产集群之中,策略性、创造性而又潜隐性地重新承担起数字时代文化生产“把关人”的职责。
〔责任编辑: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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