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12-16 13:21罗峥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保险合作

罗峥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生活的日渐富裕,保险作为经济保障的辅助手段,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的息息相关。保险中介是保险行业细分的产物之一,它作为联络保险公司和市场消费人群的纽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从介绍保险中介的作用入手,剖析了目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共同发展有所推进。

关键词:保险;中介;合作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保险中介的概述

1.保险中介的定义

保险行业通过精细分工将保险中介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者,帮助保险公司介绍和推销保险产品,帮助保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风险和价值、进行合同签订、及其后期理赔等中介活动,并且相应的向双方或者单方收取费用以获得盈利。

2.保险中介的作用

首先,对于保险产品购买者来说,保险中介能够解决购买者缺乏对保险消费知识了解的困境,帮助购买者明确自身的需求,通过向购买者详细介绍各类产品的优劣和理赔偿付情况,从而购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其次,对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关键业务的划分保险公司可以更加专业化,将发展的重点从市场管理,产品销售转移到新产品的研发、市场开拓和保险资金的运动方面,从而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营能力将有所提高。

最后,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保险中介形成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之间的双向平衡,使得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流程更加畅通,使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获得了双赢。

3.保险中介的现状

我们保险中介行业出现至今时间不长,目前保险中介还是存在数量多,质量不高,模式不成熟,形态不稳定的状态,但是将来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升入,保险中介还是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的。

二、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完整体系

主要现是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的合作方式不稳定,存在多对多的情况,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都是多头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完整体系的缺乏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互相接触了解时间短,缺乏共同合作的标准、目标;其次相互沟通人员无规范的培训,也没有流程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跟踪;最后,在发现问题后,由于接触人员不稳定,沟通步畅通,无法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的重复性高。

2.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长远规划

目前,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较短期的,盈利模式以主推某些产品获得提成为主,导致部分保险中介只关注眼前的利润,什么产品佣金高就主推什么产品,完全不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布局。

这一现象,也导致了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中介时,往往不会固定、长期的和一家形成合同关系,而是同时选择多个保险中介,要求他们各自进行业务开展,以产品销售额来换取收益。这样容易让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中介及其推荐的产品缺乏信任度,也同样不利于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缺乏约束机制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松散型的,主要是一方推销产品,另外一方给予回报,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详细的规则,在对双方的约束机制上是有所缺乏的。

目前,保险中介在于保险公司合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存在不具有正当资格或者超出执业区域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向保险消费者推销产品、向保险消费者过度夸大保险产品作用、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费再向保险公司差额缴纳保费等现象。同样,由于两者在财务上不明确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也存在违规利用保险中介业务的渠道虚拟业务,非法获得中介费用用于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三、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对策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

现阶段,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就表明,需要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同时注重培育保险行业自律的“自我净化”作用。

需要对目前已经有的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排查,废止已经不符合当前时代需要的内动,对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内容的涉及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保险行业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规范的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保险中介的行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来更好的推动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强行业中诚信制度的建立,让机构和协会成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润滑剂,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2.建立相关的监度管理机制

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总体纲要,但是对于保险中及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是需要全面完善的监管机制,让能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加强外部监管。一方面通过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进行抽查,了解双方合作的合规性,另外一方面通过保险知识、保险信息的多方面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保险意识,通过全民的力量对保险行业进行社会监管。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管。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做好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3.强调双方的合作双赢

转换理念,强调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后的双赢局面。目前由于市场行业细分不明确、互相的职能定位模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处在主体定位不清晰的状况。双方要降低经营成为、实现效益更高,就是明确自身的市场地位,了解彼此不是竞争关系,只有互相协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保险公司要专注于新型保险产品的研发、自身的风险管控、资金的投入渠道开发等主要问题,保险中介要改变单纯的产品推销,更加深入保险业务的核心,将保险销售、保险理赔等工作统一纳入工作范围。一方面行业中各项分工更加专业化,一方面整个行业也能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个保险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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