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萍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3)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为各行业各领域输送法治人才的重要阵地,人才培养必须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放教育的学员大多是在职人员,从数量上看是一个庞大群体,这些学员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对行业、社会甚至于国家都有不小的影响,因此开放法学教育必须要强化思想引领,贯彻德法兼修的育人理念。法治人才的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是核心,建设一支专业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构建协同育人机制,才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思政”是通过集聚多元化要素,从全局视角来深化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容的掌握,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明确专业学习方向以及职业发展核心目标,是加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教育模式。具体而言,首先,“大思政”强调整体性原则,即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涵盖了学校各部门以及所有的师生。再次,将思想政治课程与专业课程、素质教育课程结合起来,构建综合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整体。[1]“大思政”的内核就是科学发展观,将教育的工作内容及方法进行改进,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注重良性循环,让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路径相互协调和促进。“大思政”要求妥善处理系统内外各要素的关系,总揽全局,抓住重点,运用全面管理的方式,能够站在发展的角度上看待问题,兼顾到学校和社会的关系。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仍然面临法学人才培养不能满足法治实践需求,思想道德教育、人文知识素养教育不足等问题。[2]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教育价值观模糊的问题,将高等教育的总体宏观培养目标作为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没有真正体现出法学教育的个性目标,[3]造成了法学教育是以理论素养教育为主还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争论不休,以至于整个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其一,受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影响,将法学理论的讲授看成是教学的中心,将法律知识的传授作为核心目标,但是又缺乏了与法律相关人文知识的教育。其二,将法学教育中的职业技能训练简单地归结为案例教学、法院旁听、实习等。这种教育模式既不能达到学生理论素养教育目标,也不能满足实现训练学生法律技能的目的。
法学属于人文社会学科,教学周期长、见效慢,需要长期的知识熏陶和培养,虽然人文素质培养的课程已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忽视人文社会类知识课程的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缩影就是法学教育的发展程度。从“大思政”理念的层面来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的学员有可能会是将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可能会是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管理者或者是普通的个人,重视塑造其法治思维和人文情怀,都需要从更广阔的视角来审视。第一要务就是要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培养人才,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解读、落实、弘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融入法学教育,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学教育最本质的要求。[4]
综上所述,开放法学教育反映到学科和专业建设中将会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第一,加大对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和量外,最重要的措施是真正把课程思政融合于专业教育之中,重视正确法治观的树立;第二,学科理论建设和教学内容将会加大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回答和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会更加深入地融入教材、课程资源建设、过程性考核任务、面授课教学等;第三,逐渐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体系;第四,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将会积极搭建平台,整合各种实践资源,扩展实践基地,将专业知识、人文社科知识融入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丰富法学实践课程的载体,实现校内外协同育人的教育体系;第五,以教师队伍的能力素质提高为核心,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双师型”教师是由职业教育发展而来的,对“双师型”教师的概念界定,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从1995年国家文件层面最早提出“双师型”教师概念以来[5],相关政策数量总体上呈稳步增长态势。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两方面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
法学专业 “双师型 ”教师内涵界定,需根据法学学科和教学特点进行分析,“双师型”教师应当是指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又能够指导实践教学的“双素质”教师。[6]
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师资能力分析,教师缺乏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较为普遍。教师来源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即使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只是表明其理论知识储备较好,实际上大多数是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由于长期受我国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和“学术教育”理念的影响,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为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目前,整个成人法学教育市场竞争激烈,各类院校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要求提质增效,教师的可支配时间不断被教学和科研任务压缩,很难再抽出时间去参加实践活动,实践性课程往往被上成案例分析课,这也造成了教师实践教学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的局面。
从教学模式上分析,我国整个法学教育基本上采取的是课程教学为主,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来作为课程实践补充,集中实践主要放在了校外实习上,这种模式对于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提升是存在不足的,而对于远程开放法学教育来说,师生分离、生生分离的固有弊端,一方面容易让学生缺乏法律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传统地认为法律是一个闭环知识系统的滞后思想将逐渐退出教学舞台,法学教育必须遵从国家的法律思想、社会价值文化。2019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各类课程要和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从开放教育法学教育的实质内涵上分析,开放教育的核心不仅仅是教会学生专业知识,最为重要是要教会学生知识迁移的能力,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信仰的人,其基础就是需要教会学生思辨能力,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法学教育兼顾理论和实践属性,强调法学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不仅是学科本身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在分析案件的同时辨析是非曲直,明了法律规定所蕴含的治国理政思想以及社会核心价值观,发挥思政教育作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思维与观念,这对于成人学员来说尤其重要。
教师在传授知识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品德与素质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师资队伍建设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因此强化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在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与手段不断丰富,尤其是对于具有工作经历,学习能力更强的成人学员来说,教师对学生正确法治思想的树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思政”课绝不是课堂之大,而且是将其放置到宏大的时代背景中,“大思政”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整体性思维,遵循 “以人为本”“理论结合实践”的根本要求。因此,要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水平,教学相长。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更好地进行专业知识教学和思政课程教学,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充实和更新行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政教育水平,并以此作为学员的思政榜样,从而更好地进行思政教育和专业知识教学工作。法学专业教师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职责。“双师型”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对于开放教育来说,培养和塑造具备完备知识体系和实践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就显得极为紧迫,这对于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全民法律素养、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如前所述,“双师型”教师最先来源于职业教育,现有的开放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尚处于改革初期,出现缺乏整体性、系统化设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必须要引起重视,否则很有可能流于形式。
1.开放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明确。目前,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主要停留在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法律理论、法律条文、社会热点案例分析等一系列综合法律能力的考核,这对于衡量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学知识理论基础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但是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不一定就会真正从事兼职律师,换而言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一定代表具有相应的实务技能,这也容易导致“双师型”教师在权威性上受到质疑,也不利于“双师型”教师在法学创新实践教学中支撑作用的发挥。
2.培养、激励机制停留在文件上,落实难度较大。“双师型”教师在“制度设计上完善,但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的情况普遍存在,例如:要求教师进行一线实习并有相应的时长规定,但很多教师面临着繁重的科研或教学任务,加之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确有困难,这就导致大部分教师要么实习难以实现,要么实习过程就是蜻蜓点水。对于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而言,目前整体上是缺乏系统化的继续培养机制的,往往偏重于“双师型”教师认定,而未在后续的培养环节设计上多下功夫。未体现有效激励机制,在“双师型”教师进行考核评价时,没有充分考虑开放教育模式以及法学专业的学科属性,没有形成对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考核与普通高职“双师型”教师考核的合理区分。
1.明确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认定标准。高等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行业从业的资质认定,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资质认定标准要契合教育活动特点。[7]在国家没有明确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考虑到开放教育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法学专业办学的多元化,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此外,评定标准也不能仅仅遵循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一条款,而是要在制定更加细致的认定标准、拟定具体制度的基础上,从教师的理论积累、一定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等方面全面地思考,并对法学“双师型”教师实行公开聘任。
2.明确“双师型”教师培养目标。切实落实“双素质、双能力”的培养目标,在每一位教师的培养实践中,认真落实“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目标,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通过逆向思考的方式,从考核指标中找出培养制度的关键点。同时,在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中应体现对“双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3.提供“双师型”教师的多元发展平台。“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与学校层面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密不可分,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可以用建设实践基地的方式,为“双师型”教师搭建实务交流的平台,工作管理上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让他们能在法学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之间找到平衡点。
4.组建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教学团队。教学团队的构建是促进“双师型”教师教学能力发展重要的途径。通过团队建设,可以促进优秀力量的整合,有助于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让年轻教师形成“你追我赶,奋力向前”的趋势,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职业观;同时通过团队协作攻坚,让团队围绕重大案件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制定教学主题进行理论攻关,让教师在团队中得到很好的学习、锻炼,教师的教学能力必定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1.重视内生教师的培养,完善“双师型”教师培训制度。首先要定期开展培训,要注意培训内容的丰富性,要定期组织讲座、研讨、学习、实习、调研、挂职锻炼、参赛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应当涵盖教育理论、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现代教育技术、学历提升、相关专业知识、实践操作培训等,通过一系列高层次、高质量的培训,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教学设计、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法研究能力,为“双师型”教师不断“充电”。
在培养内容、培养形式多元化要求的今天,必须要改变长期以来院校承担培养“双师型”教师主要责任的局面,在“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上应该积极地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挖掘行业、企业的力量,进一步深入推进校企协作,实现校企人才互通互动。
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制度机制。“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必须建立不断发展,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制度机制,制定长期的培训、考核、考评等体系,保证人、财、物持续稳定供应才能不断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人才素质和整体素质。
2.“走出去”。大学法学专业教师可以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兼职律师,通过兼职的案件可以帮助教师获得实际的经验,并将其融入到教学中以此来丰富课堂教学,从这个角度上看这是学校方面以一种较低的成本,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方式,因此部分高校是默许教师进行律师兼职的。但现实情况是,教师受教学、科研、管理任务重、家庭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教师出去兼职律师的意愿并不强烈。因此,需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教师个人的选择,不把教师担任兼职律师来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重要条件之一,而对于那些有志于兼职律师并且能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老师,学校应给予支持。
建立校内外教师互聘交流机制。所谓“双师互聘”制,就是地方高校指派教师到法律实务机构去从事一定的实务工作鼓励教师“走出去”,实务部门则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到地方高校来从事教学和参与科研,能够更好地进行教学科研与理论实践双向良性互动。这样有利于教师掌握真实案例素材,通过办理案件积累实务经验、提升法律思维、明辨法理事实,这样能迅速提高教师法律实务技能,提升教师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融合。学校既能够解决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问题,又可以派出教师到法院进行兼职工作,并且这种形式也更为容易被大多数教师所接受。同时,共建“双师型”教师的实训基地,为教师和相关行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和理论研究能力提升的机会。
3.“请进来”。学者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提出“隐性知识”概念,即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相对,是指知道但难以言述的知识,存在于个人头脑中,具有默会性与个体性,难以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有非理性的,且具有与特定任务和情景紧密联系的情景性和与特定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的文化性等特征。法学教育中,可以用间接学习的方式获得那些仅用传送的方式就能表现出来的知识,但还有很多难以通过系统的知识话语以间接的方式表达出来,只能亲自体验,直接体会,才能理解掌握的经验性技术知识,这部分的经验技术性知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隐性知识,对于隐性知识,最合适的方式就是聘请法律实务人员言传身教。
首先,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担任客座教授或者课程实践教师。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实务,将案件分析,证据技巧、法律文书等实践结合起来,为专业教师和学生进行授课答疑解惑。一方面能够较好解决师资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快速的让学员接触最新知识和技能。
其次,双师同堂的案例教学。现实中的法律事务纠纷是不可能也无法完全从法律条文中找到标准答案的,应借助开放教育资源建设、直播课程,以及面授教学中师生面对面的机会,让法官、检察官、律师走入课堂,让真实的案件变成鲜活的教材,聚焦热点案件,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与师生同上一堂课,将“显性指导”与“隐性引导”有效结合,传授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提升学员的法律职业实务能力。
“双师型”教师在教龄、职称和学历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简单的按照相应的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必须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进行分层分类管理,缩小不同类型的教师间的差距,从而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整体提升。实行差异化培养策略,以学校内部培养为主,同时,积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不仅是法学人才最终就业去向还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参与部门,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具有天然的协同性,与这类国家机关紧密合作有助于“双师型”教师的良性发展,最终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8]
学术和实务界一直呼吁对“双师型”教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评价机制是激励机制的基础,反过来激励机制又能促进评价机制的合理与完善。但是,就目前的整体实施情况上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虽然有一定的激励机制,表现在认定后的一次性奖励,职称评定中的“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在考核方面一般是以“合格”“不合格”为标准,并没有更多实质上的激励机制。究其原因,在于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没有评价考核就难以谈及激励。而高职教育中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考核除了常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科研教研考核以外,主要集中在“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践锻炼”“服务社会”这几个方面,这对于全日制类型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高职教育来说,学生就业率或者教师直接到企业指导形成的经济效益实绩,学生职业资格证的取得,产学研,实验实训基地的建立等是有数据可以进行量化评定的。但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不同于高职教育,法学专业的终极目的是对学员进行法治人格的塑造,具有法律信仰人才的培养,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是难以显现的并进行量化的,对于学员法律资格证书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难度偏大,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并不现实。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既不能单纯依靠于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也不能等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评价标准。可以从下几个模块进行设计:一是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评价,由教学教务部门和学员进行共同评价;二是科研、教学改革研究、综合素质评价,可以由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价;三是实务评价,主要以“双师型”教师参加法律实务以及带领学生实训的情况进行评价,由校内和参与实践的第三方共同评价;四是教师互评,主要考核职业道德以及团队协作等。以上每一个模块的分值设定都应该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设计,而对于外聘的“双师型”教师可以在以上模块设计的基础上再行设定方案。
“大思政”理念为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总的指导思想和新的发展理念,在突出育人导向进程中需要以开放法学教育的客观实际为基础,拓宽“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内涵,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路径,积极构建符合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