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向关系到意向性
——布伦塔诺与胡塞尔意向思想的比较研究

2021-12-03 06:14谭习龙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胡塞尔质性物理现象

谭习龙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国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意识的意向问题是现象学的核心论题之一,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将意识现象区分为心理现象、物理现象以及相应的两种感知,并在心理现象中进一步区分了表象、判断与情感活动三种基本类别的现象,提出了心理现象的著名定义,即心理现象如果不是表象,便是立足于表象之上的东西。表象的意向关系是一种指向对象的关系,判断与情感活动则是一种对立的意向关系。胡塞尔(Edmund Husserl)认为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是含糊而有歧义的,因此他对布伦塔诺关于两种现象的划分与心理现象的定义进行澄清,将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改造为作为实项内容、立义特征与意向内容的统一体的意向性,并针对心理现象的定义提出了关于意向体验的定义: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客体化行为,或者以客体化行为为基础。

一、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

(一)两种现象的划分及其特性

布伦塔诺对于意识有一个著名的区分,他把意识现象划分为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物理现象如我们看到的颜色、形状,所听到的声音,所感觉到的温度与在想象中显现的类似意象等现象。呈现在感觉和想象中的表象都是心理现象的实例,这里的表象是指表象活动本身而非被表象之物,布伦塔诺强调表象是一种活动,感觉表象与想象表象是心理现象中最基本的例子,其他还有判断、回忆和信念及其喜爱、厌恶的情感等等。对于这两种现象的区分,有人以广延与空间位置作为区分两种现象的根据,认为物理现象具有广延性与空间位置,而心理现象不具有这种性质。这种划分方法起于笛卡尔和斯宾诺沙,一直到康德,康德认为空间是外感觉的直观形式。布伦塔诺拒绝这种通过广延划分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的方法,一是由于许多物理现象跟心理现象一样缺乏广延,如贝克莱否认颜色具有广延;二是由于某些心理现象本身具备广延,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感觉是物质器官的活动。广延不足以作为明确划分两种现象的标准,充其量只能作为消极标准。

针对这个消极标准,布伦塔诺提出了一个积极标准——“意向性”,“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具有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对象的意向性的(即心理的)内存在(Inexistenz)和我们可以略为含糊的词语称之为对一内容的指称,对一对象(不一定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或内在的客体性(an immanet objectivity)的东西。”[1]49-50意向的内存在是物理现象所没有的性质,只有心理现象所专有,意向比广延更能为心理现象下一个完全的积极定义:心理现象意向地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但汉密尔顿等人否认意向为所有心理现象所具有,他认为在快乐与痛苦等情感领域中,意识不需要把某种心理状态作为其对象,意识与这种心理状态本身融为一体而无法从中分离出来,因此情感并不具有意向的内存在。布伦塔诺反对这种看法,认为情感也是指向对象的,只是这种对象并不总是某种外在的对象,比如当我们听音乐时所感受到的快乐并不是声音里包含的快乐,而是在听音乐时产生的快乐,但这种快乐总是在听或想象一段音乐这样一些基于感觉或想象的表象活动才能产生的,没有这两种表象就无所谓快乐情感的产生。所以,对象的意向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最普遍而又最独特的性质,通过它可以把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区分出来。

另外,心理现象还有一个进一步的普遍特征,即心理现象是在内意识中被感知到,而物理现象则是通过外感知而被感知到。内感知除了意向的特征还具有直接性和明见性,对心理现象的内知觉是直接而明见的。并且,就感知的严格意义来说,内感知是惟一的感知,外感知不能算是一种感知,所以心理现象是唯一一种能被真正感知到的现象,也是唯一一种既能意向性地存在又能现实地存在的现象。比如知识、欲求等心理现象是实际地存在的,而颜色、声音等物理现象则是现象地和意向地存在,它们不具有明见性。

有人把物理现象理解为独立于表象而实际存在着,或者将心理现象的前后相续出现与物理现象的同时出现作为区分两种现象的特征,或者把意识在一个时间点上只能把握一个对象而不能同时把握几个对象作为心理现象的特性。布伦塔诺认为这些错误的观点都是由于内感知与外感知的性质不同造成的,内感知所把握的多重心理现象总是以一个统一整体的面目出现,而外感知同时把握到的诸物理现象却不是一个整体面目。我们在把握一个现象时具有三种心理现象:首先是外感知的感知活动,其次是伴随着这些活动同时呈现的情感和意愿,最后是把握这些心理现象的内感知,这三种心理现象构成了一个统一现象的构成部分。虽然这些心理现象是多重的,但它们总是以一种统一整体的面目显现于内感知中;物理现象则不能显现为同一个现象的不同构成部分,它们显现为不相同的各种现象。所以,只有意向的内存在才是心理现象最根本和显著的特征,凭借这个意向性的内存在与内感知等特征可以对心理现象作出积极而严格的定义。

因此,根据对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的划分,布伦塔诺区分出自然科学与心理学:自然科学是关于物理现象的科学,心理学是关于心理现象的科学。具有意向内存在的表象与想象活动的心理现象是心理学所讨论的内容,心理学的真正对象就是这些既是意向地存在又是现实地存在的心理现象。

(二)对心理现象三种基本类别的区分

在区分出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后,布伦塔诺进一步对心理现象进行了区分,在《伦理知识的源泉》中依据心理现象意向关系的不同,援引笛卡尔第三沉思的区分划分出三种基本类别:表象、判断与情感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是为了探究“善”概念的源泉才进行如此区分。

第一种类别是最广意义上的表象,即是笛卡尔所说的观念,这种观念包括通过感官提供的具体直观表象以及非直观的概念。布伦塔诺认为,我们拥有物理内容的直观表象,这些物理内容把感性质性以在空间定位的特有方式展现出来,因此颜色、声音、空间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概念都起源于这些物理内容,这些概念需要这些物理显现的内容来充实。而“善”的概念并不起源于这种物理内容,“善”概念与“真”概念一样是通过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中获得的。所有心理现象的共同特征都包含在“意识”这个表达中,即在一种主体的行为或在被标识为对某物的意向的关系中,某物是实存的,但却仍是内在地对象地被给予的。布伦塔诺这里就区分出了两种内容:感性质性与意向关系的内容,前者是对物理内容的直观表象,后者是对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作了第一个定义:“心理现象这个词不仅指称表象,而且也指称所有那些基于表象之上的现象。”[1]40结合这个定义来看,这里的表象指的是表象活动,即是给出对象的活动,它构成了判断、欲求和其他心理活动的基础,我们不能判断、或欲求、或希望某物,除非被判断、被欲求或被希望的某物首先被表象出来。

然而有人认为快乐与痛苦等感性情感不存在表象,这些情感不以表象为基础,比如因烧伤而引起的痛苦情感。对此布伦塔诺认为这是把烧伤与在身上产生的痛苦情感混为一谈。当一个事件发生时,我们具有三种东西:首先是感性质性即物理现象,其次是对物理现象的感觉或表象,最后是基于这一表象的情感。布伦塔诺强调表象与伴随表象的情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感觉,在物理现象消失后一般人很容易忽略作为情感之基础的表象,而把情感当作唯一存在的心理现象。造成这种幻觉的原因是促成某种情感的某一特定性质与该情感本身具有相同的名称,比如烧伤引起的疼痛情感是伴随着烧伤的特定物理性质出现的,一般人把疼痛情感本身也称为疼痛。对此,布伦塔诺区分了两种意义的疼痛:一是指身体某一部位的某种表面性质,二是指建立在对此现象的表象基础上的疼痛情感。借此提出了心理现象的第二个定义:“心理现象不是表象便是(在上面所解释过的意义上)立足于表象之上的东西。”[1]46通过这个定义可以区分出作为表象活动的心理现象与奠基于表象活动之上的其他心理现象。

第二种基本类别是判断,即笛卡尔所说的判断。表象与判断在笛卡尔之前被合为一个基本类别,判断本质上只是表象之间的联结或关联。布伦塔诺认为这是对判断的真正性质的一种误识,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随意联结各种表象而不作出判断,比如说“一个一百个孩子的父亲”时我们只是联结了孩子、父亲等表象,而并没有作出判断;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需要把表象作为主词与宾词关联就可以作出判断,比如不需要两个表象关联在一起,而只需要一个表象加谓词也可以成为判断,如“存在一个神”(Es gibt einen Gott)。所以,当我们进行表象和判断时,除了表象这种基本类别外,还具有第二种意向关系,即承认或拒绝。“谁说神时,就给出了神的表象;谁说存在一个神时,就是对神的信念的表达”[2]18,布伦塔诺所举的这个例子就给出了表象与判断的本质区别:当我们说一个神时,我们只是给出了神的表象;但当我们说存在一个神时,我们除了给出神的表象之外还给出了对神的信念,这种存在信念就是判断的第二种意向关系。也就是说,判断给表象附加了一个“有”或“存在”的一种信念,我们只有对表象附加一个存在或不存在的信念才能具有判断,这种信念就是一种判断,它或者是盲目的、错误的信念,或者是明见的、正确的信念。因此,表象的意向关系是单一的,表象没有所谓对错的问题。判断则已经具有双重意向关系,即涉及到了对立的意向关系,判断是先看东西存在或不存在,然后对此给予承认或者拒绝,这是一个简单的转化,从表象有无到判断真假。在判断中,存在或不存在、真或假二者必居其一。

第三种基本类别是最广意义上的情感活动,包括从在单一思想中的最为简单的好感与非好感,到基于信念基础上的快乐与悲伤,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选择的最为复杂的诸现象。亚里士多德把这些情感活动归入欲望这一类中,笛卡尔则将其归为意志或触发。情感活动的意向关系是爱或恨,或者是喜欢或厌恶,上面所说的情感活动如好感与非好感、快乐与悲伤、希望与绝望甚至在意志活动中都具有爱或恨、喜欢或厌恶的对立意向关系。这种情感活动如判断一样也是具有对立的意向关系。

常减压装置作为炼厂的龙头装置,在炼厂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1],其停工有固有的一套停工步骤,但随着装置日益大型化和环保的压力,对常减压装置的停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减压装置停工吹扫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含油污水和废气,造成停工吹扫期间现场油污较大、异味较重,加工高硫原油的装置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停工现场恶臭味会较大[2]。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对居民安全形成影响,造成次生事件。故常减压装置在停工过程中实现密闭排,达到安全环保停工,显得尤为重要。

从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种基本类别的划分来看,他是把康德所划分的“知、情、意”改造为了“知、情意”,“知”包括表象与判断,情感与意志则被包含在情感活动中。在这三种类别中,表象是奠基性的,判断与情感活动则是被奠基的。在表象中只有一种意向性关系;在判断与情感活动中则具有第二种对立的意向关系:在判断中有承认与拒绝的对立关系,在情感活动中有爱与恨、喜欢与厌恶的对立关系。所以,在第一种表象类别的活动中不存在有正确或不正确之分;在第二种判断类别的活动中,在承认与拒绝的对立关系样式的每一种情况中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在第三种情感活动类别的活动中,在爱与恨、喜欢与厌恶的两种对立关系样式中也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不正确的。至此,布伦塔诺认为已经找到了善与恶、真与假的概念的源泉,而进一步从真与假(认知)的分析过渡到善与恶(价值)的讨论。

二、胡塞尔的意向性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布伦塔诺有关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划分、内感知与外感知的关系等进行了评判,着重考察了布伦塔诺对两种现象划分获得的六个规定中的两个规定:一是心理现象的意向特征,二是心理现象中有关表象的意向命题。

(一)对两种现象与两种感知的评判

胡塞尔认为,内感知与外感知的区分首先是笛卡尔对“精神”与“物体”作了截然二分后,由洛克以“感觉”与“反省”将两种感知引入到近代哲学中来。洛克认为外感知是对物体的感知,内感知则是“精神”或“心灵”对自身活动的感知,对感知及其产生方式的区分就由感知对象的区分所决定。外感知产生于物理事物通过官能对精神所发挥的作用,内感知则产生于“精神”在通过感觉已经获得的“观念”的基础上对活动所作的反思。因此,外感知是虚假的,内感知则是明见的。在胡塞尔看来,这就是布伦塔诺所找到的有关认识的基柱,即具有的明见性的内感知。布伦塔诺认为它是唯一一种在感知对象与感知行为中相符的感知,也是唯一一种感知对象寓居于感知行为中的感知。在内感知所展示出来的现象中,现象在本质上是各不相同的种类,但这并非指对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而是指:“纯粹描述地看,在不去考虑所有超越的情况下可以察觉,在现象之间有一个不可消除的区别。”[3]245-246在这些现象中,有表象、判断、愿望等心理现象,也有感官质性所属的感性事物即物理现象,两种现象不属于同一个属因而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心理现象就是内感知的现象,物理现象就是外感知的现象,由此而区分出了心理学与自然科学。

对此,胡塞尔主要关注布伦塔诺关于内意识的说法:“每一个心理现象都不仅仅是意识,而且本身同时也是一个意识内容,并且也在狭义的感知中被意识到。”[3]249内体验之流是一条内感知的连续流,内感知与有关的心理体验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它不是附加到有关心理现象上的另外的第二个独立行为,因此布伦塔诺将意识解释为连续的内感知。胡塞尔认可布伦塔诺将意识解释为内感知的思想动机,但认为这些思想动机包含有谬误的成分,这些谬误成分主要表现在布伦塔诺关于内感知与外感知的划分。布伦塔诺认为内感知与外感知的区别一是在于明见性与无欺性,二是在于两者具有本质差异的现象,我们在内感知中只能经验到心理现象,而在外感知中只能经验到物理现象。

对于这对感知概念,胡塞尔认为如果将外感知理解为对物理事物及其特性等的感知,将内感知理解为所余的所有其他感知,那么布伦塔诺所作的划分就完全不一致,从自然的意义来理解的话,内感知与外感知具有完全相同的认识论性质。并且,大多数对心理状态的感知也不是明见的,比如对牙齿疼痛的感知,这种疼痛的心理状态是在定位于身体的状况下被感知到的。另外,感知到“风在摇动树”的这种感知,与对牙齿疼痛的感知的意义是完全相同的。内感知与外感知一同进行,而被感知的心理现象可以是不存在的,“心理现象也可以被超越地感知到……所有在自然观点和经验科学观点中被把握到的心理现象都受到超越的统摄”[3]252,布伦塔诺的观点有经验科学的存在设定。

同样,心理现象概念与物理现象概念一样也带有双重意义相似的东西,布伦塔诺只是将心理现象理解为一种现实存在的行为体验,并将内感知理解为将这种实存行为体验如其所是地接受的感知。布伦塔诺所确定的内感知具有明见性的优先地位涉及的只是他所用的内感知概念,而这个概念已经偏离了感知的概念,内感知和外感知、明见的感知和不明见的感知两对概念是不一致的。前一对概念是对物理之物和心理之物的规定;后一对概念带有认识论的基本对立的性质,即相即的感知与非相即的感知的对立,后一种对立实际上就是第五研究所说的对前一种对立的消解与替代。相即感知的感知意向只朝向对它来说真正体现性的内容,被感觉的内容同时也是感知的对象。相即感知是纯粹内在的感知,在它之中所有意向都得到了充实,客体在相即感知中不仅被意指为是此在的,而且同时是在感知中自身地、现实地作为被意指的这个客体被给予。所以,只有对本己的、现实的体验的感知才是无疑的、明见的,在这种相即感知中,被感知之物如其被感知那样被体验到,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对体验具有明见的感知,并且只有纯粹地接受而非统摄地超越这种体验时才能具有明见的感知。而不相即感知的感知意向不是在体现性的内容中得到实充,而是穿过这个内容构造出一个超越之物的切身被给予性,这个被给予性是单面的和预设性的。

因此,胡塞尔认为如果将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理解为意识的实在组成部分,将对心理现象的内感知理解为相即感知,并且它们的意向可以在体验中得到实充,那么内感知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就与相即感知的范围相合。这个意义上的心理现象与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笛卡尔的思维、洛克的精神活动都不是同一的,因为在一般体验的领域中包含着全部感性的内容或感觉内容。在物理现象方面,如果将物理现象理解为现象事物,那么这些事物不需要在实际上存在,它们只是有关的显现行为连同它们的实项的和意向的内涵;如果把物理现象理解为被感觉的内容,则这些内容不只是现象地和意向地存在,而是现实地存在,比如对一幅画所进行的图像直观所具有的被感觉或被体验的颜色内容等,它们是现实地存在着的,但这种“现实”并不是意味着在意识之外存在,而是意味着它们不只是被臆指。

(二)对意向特征与意向命题的评判

胡塞尔的意向性思想是在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思想进行批判性分析中逐渐“自身显明”的。在布伦塔诺的六个心理现象的特征中,胡塞尔考察了心理现象的意向特征与意向命题两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是有关心理现象的意向特征。布伦塔诺以这个意向规定作为心理现象的本质,每一心理现象都可以通过意向的内存在而得到描述,心理现象以不同的意向关系包含着作为某物的对象,因此可以根据意向关系的不同将心理现象划分为表象、判断与情感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活动。胡塞尔认可意向关系的这种本质规定性,如果将这种意向关系纯粹描述性地理解为某些体验的内部特性,那么就可以将意向关系看作是心理现象或行为的本质规定性。构成行为的描述性特征的意向关系不能再被还原为其他的心理体验,它具有各种本质特殊的差异性,因而存在有本质上不同的意向种类和亚种。所以,布伦塔诺先是把“意向性”定义为一种与对象的关系、对一个对象的指向,而后又定义为对客体的不同方式的含有。

但胡塞尔也认为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的说法是含糊的。一方面,不同的心理现象以不同的方式指向对象,这种指向具体是指向对象还是构造对象,布伦塔诺对此没有作进一步分析。另一方面,布伦塔诺混淆了意向体验的内在对象性与对象的心灵的内实存这两个同义的经院哲学表达。内存在的说法混淆了在表象中被体验到的实项内容与被意指的对象,把作为意向对象的朱庇特神的存在归入到了表象的实项内容中去。对此,胡塞尔进一步描述出了意向的本质的行为特征:立义或者统觉,这个统觉就是在描述的实项内容中多出来的部分,它赋予感觉材料以灵魂,使对象得以构造出来。从这里可以看到,胡塞尔就把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所没有描述出来的,作为实项内容、立义特征与意向内容统一体的意向性揭示了出来,并进一步将意向内容的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个概念区分开来。

第二个规定是有关布伦塔诺对于心理现象的一个定义,即心理现象或者本身就是表象,或者是建基于表象基础上的现象,据此将心理现象划分为表象、判断与情感活动。表象是奠基性的活动,判断与情感活动则是奠基于表象之上。胡塞尔对这个定义作了新的解释,提出了一个相对应的命题:“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4]582

在有关表象方面,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的定义预设了“表象”概念,这个概念具有多重的歧义,在这个定义中的“表象”是指表象活动,表象活动给出对象。胡塞尔认可表象的活动与对象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同样是含糊的,表象如何给予对象,判断、情感与表象给出的对象关系是同一个意向关系还是不同的意向关系,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澄清。在布伦塔诺的定义中,前后两个部分表象概念是不同的,胡塞尔认为应该要进行严格区分。

胡塞尔将行为区分为质料与质性两个本质因素,表象行为最为基本的含义就是行为质料,表象的意向本质仅仅是质料或者说是质性。进一步地看,在单纯表象的行为中,质性与质料的区别完全消除了,质性与质料之间并不是行为抽象因素中的两种不同种属因素,质料本身就是表象质性。在单纯表象这个简单行为中,它的质性与质料相合,表象质性就叫做相应质料;在包括表象复合在内的复合行为中,表象质性就叫做整体质料。因此,表象便具有双重意义,第一重意义的表象是行为质性,第二重意义的表象是行为质料。使不同种类的行为区分开来的是行为的质性,使同一种类的不同行为区分开来的是质料,这双重意义就是表象的前两种本质规定。作为质性的表象不具有与对象的关系,它必然需要作为补充的质料才能进入到完整的意向本质与具体的意向体验中。质料构成了完整行为的意向本质的一个方面,它是表象行为的基础,在不同的意向行为中作为同一质料起作用,并伴随着行为质性表象而以特有的意识方式被给予。所以,在布伦塔诺的“每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本身是一个(单纯)表象,或者以一个表象为基础”这个命题中,胡塞尔把表象区分为了质性与质料,如果把第一部分的表象理解为在行为种类意义上的表象,把第二部分的表象理解在单纯的行为质料意义上的表象,那么布伦塔诺的命题便具有了真正的明见性。

如果将名称或称谓行为标识为对表象的表达,那么在表达中可以按名称是否赋予被指称之物以存在性区分出两种名称:设定的与非设定的名称,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延伸到整个表象领域。在“本身不起称谓作用,但却具有充实称谓含义意向之逻辑使命”的直观表象领域中,设定的称谓行为指“感性的、在设定性意指的一束光中获取对象之物的感知、回忆和期待”等行为,不设定的称谓行为指“相应的、由于其存在价值被剥夺而是异常的感知”与单纯想象等行为,并且,在每一个设定行为中都包含着一个可能的、具有同一质料的不设定行为,反之亦然。因此,表象的第三个本质规定即是作为称谓行为的表象,在这个表象或称谓行为中可以区分出设定性行为与不设定性行为。

胡塞尔还进一步考察表象与判断或称谓行为与陈述行为的关系而描述出了表象的第四个本质规定,即作为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的质性统一属的表象,它是在意向体验总体种属中最为宽泛的客体化行为的属的概念。客体化行为通过“质性的分异”划分出设定性行为与不设定性行为,通过“质料的分异”划分出称谓行为与陈述行为。任意的客体化质料可以与任意的质性相联合,因此客体化行为意义上的表象就聚合成了一个等级,这个等级的特征就在于在客体化行为的质性变异所产生出来的质性对立:“在任何一个称谓的存在信仰中,同样也在任何一个陈述判断、任何一个完整的判断中都包含着作为其对立面的‘单纯表象’。”[4]574如此,胡塞尔通过对表象概念的澄清,对布伦塔诺的定义作了新的解释,提出了一个现象学命题:“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4]582

在有关判断方面,胡塞尔不认同布伦塔诺把判断划分为在本质上不于表象的行为种属。胡塞尔认为确实存在有一些并非立即做出决断性判断的体验,比如对“天是蓝的”这个判断可以只对判断所陈述的实事状态作理解意义上的单纯表象,而不必然对这个判断作天是蓝的或黑的承认或拒绝的决断性断定。因此,胡塞尔把判断行为也区分为设定性的陈述与非设定性的陈述。布伦塔诺一方面没有明确区分出设定性的与非设定性的两种判断,另一方面把判断与表象区分为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属。这两者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每一个可能的陈述可以与一个可能的称谓相对应,两者可以互相转变。在这个陈述向称谓的功能过渡的转变过程中,本质性的含义变异所具有的内容可能仅仅在于在质性保持同一,或至少在质性属保持同一的情况下质料发生变化。称谓与陈述的转变不是一种在行为质性上的本质变化,而只是质料上的变化。因此,使设定性的称谓行为转变为具有同一质料的单纯表象的变异行为同样也适用于判断,每一个判断都包含着一个自身的变异,这个变异行为将被此判断认之为真的东西只是单纯地表象出来。就质性而言,称谓行为与陈述行为的变异是完全同类的。另外,胡塞尔也区分出了两者的区别:“在不改变其合乎含义的本质以及不随之而改变含义本身的情况下,一个陈述永远不能作为名称起作用,一个名称也永远不能作为陈述起作用。”[4]558把称谓与陈述区分开来的是质料,称谓所具有的质料是一个对象,陈述所具有的质料是一种实事状态,所以名称与陈述只能是起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因此,胡塞尔就把布伦塔诺的表象、判断改造为了称谓意义上的表象与陈述意义上的判断,把两者界定为作为质性统一属的客体化行为。

在有关情感行为方面,胡塞尔特别考察了是否存在非意向的感受问题,认为情感活动也是指向对象的,比如喜欢或厌恶必然具有被喜欢或被厌恶之物,这也是一种意向关系。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一方面维护感受的意向性,另一方面在并不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主张感受必须以表象为基础。实际上这里具有两种意向:奠基性的表象意向提供被表象的对象,被奠基的意向则提供被判断、被感受等诸如此类的情感活动的对象。这两种意向是本质上不同的意向,前一种意向是狭义上的意向概念,即构造对象的意向;后一种意向是广义上的意向,即指向对象的意向。这两种意向被胡塞尔称为某种意义上的第一性意向与第二性意向。如此胡塞尔就把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更为具体地描述为这两种意向,把情感活动这一类行为归入到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第二性意向。非客体化行为无法自身构造出对象,它们不具有自己的质料,因为“每一个质料都是一个客体化行为的质料,并且只有借助于一个客体化行为才能成为一个新的、奠基于它之中的行为质性的质料”[4]583,所以情感活动这一类的非客体化行为需要在客体化行为构造出对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质料。因此,非客体化行为是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的。在此基础上,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提出了“显现活动-显现者”[5]16的意识的结构,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又提出“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6]221的概念,从而确立了现象学意识的意向性结构特征。

三、结语

胡塞尔把对两种现象的外感知与内感知消解为感知中的相即感知与不相即感知,这使得布伦塔诺对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的划分大致可以对应于胡塞尔所关注的三个意识概念中的前两个意识概念,即作为实项内容的意识概念与作为内感知的意识概念。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作的表象、判断与情感三种基本类别的划分,被胡塞尔改造为第三个意识概念中的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划分。在表象方面,胡塞尔把布伦塔诺的表象概念更清楚地区分为质性与质料两种本质因素的统一,前一个表象是质性意义上的表象,后一个表象是质料意义上的表象。在判断方面,通过质性分异而区分出赋予存在或不存在价值的设定性判断与非设定性的对实事状态的单纯表象,布伦塔诺的判断属于设定性判断;通过质料分异而区分出表象与判断,表象所拥有的质料是对象,判断拥有的质料是实事状态,两种质料各自起不同的本己作用。表象与判断行为构成了构造对象的客体化行为。在情感活动方面,胡塞尔将其归入到了不能构造对象而只能指向对象的非客体化行为。据此,布伦塔诺的单一意向的表象与双重意向的判断与情感活动的奠基关系,被胡塞尔改造为作为第一性意向的客体化行为与作为第二性意向的非客体化行之间的奠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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