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研究

2018-07-10 07:57杨红荃蔡添娇
教育与职业(上) 2018年2期
关键词:立法澳大利亚职业教育

杨红荃 蔡添娇

[摘要]文章以澳大利亚的《2011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监管者法案》为例进行研究,该法案在6年多时间里进行了多次修订,在修订中明确了立法目标,对州、领地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职权做了进一步解释,更新质量标准,加强学生服务。当前我国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更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打造我国职业教育质量框架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加强学生服务,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关键词]澳大利亚 职业教育 立法

[作者简介]杨红荃(1972- ),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博士;蔡添娇(1993- ),女,湖北钟祥人,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在读硕士。(湖北 武汉 430068)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中华职教社2017年度调研课题“促进湖北省现代学徒制本土化对策研究”(课题编号:HBZJ2017010)和2014年度湖北工业大学基金项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BSQD14070)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3-0037-07

2017年2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17年工作要点》,指出要“提高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吸引力”“着力提高质量”“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基本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但是,当前我国教育立法尤其是职业教育立法还不完善,要坚实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一直致力于职业教育与培训(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VET)体系的改革,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成为当今世界上较为成功的范例。本文以澳大利亚的《2011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监管者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为例,研究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一、澳大利亚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情况,不断对VET体系进行改革,改革始终关注教育质量及与社会的联系程度。他们坚信,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应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方向,为澳大利亚的家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毕业生创造更好的工作前景,同时也能为行业提供需要的人才,对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

(一)1980—1999年:建立国家统一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由于各州和领地都有一定的立法权,所以澳大利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规范难以统一,对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联邦政府为了统一管理,曾采取了数次变革,“二战”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TAFE),有效缓解了教育与经济需求相脱节的现象。而后,随着服务业的迅猛发展,TAFE学院培养的传统领域的学生的市场竞争力开始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澳大利亚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增强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支持力度,开始了能力本位的教育体制改革,先后建立了国家培训总局、澳大利亚资格框架、澳大利亚认证框架、新学徒制中心,开发了培训包,加强了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在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改革上的合作。这些改革的要旨之一就是加强行业在VET体系中的引导作用,这一要旨的实践含义则是大量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被培训包所替代,而这些培训包是根据相关行业特定能力要求来制定的。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州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活动上升成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管理。

(二)2000年至今:專注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

2008年,布莱德利等人的《高等教育评估报告》指出,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面临着历史性的重要时刻,必须建立一个富有竞争力的高等教育体系。为此,澳大利亚政府于2009年5月中旬公布了一份题为《改变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体制》的预算报告,该报告承诺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第三级教育系统进行大量投入。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此次改革仍然聚焦于提高行业在VET中的领导力,并于2013年特别成立了VET改革工作组。随着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工作组及其相关职能于2015年7月移交教育与培训部。

回顾澳大利亚历史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数次改革,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政府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改革实践表明,只有提升办学与培训质量,才能使学生始终受市场欢迎,而毕业生好的就业前景反过来也可以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据统计,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毕业生的总体就业率和收入水平与之前相比都有所提高。“2015年,澳大利亚约有450万人参加了VET课程,58.6%的VET毕业生在培训后提高了其工作地位;在参加培训前没有工作的人中,41.2%的人在培训后找到了工作;在之前有工作的毕业生中,16.3%的人晋升到了更高的技能水平要求的工作中。”①在过去几年的改革中,VET部门使澳大利亚的劳动力适应了当前和新兴行业的需求,紧跟急速变化的世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并提升了澳大利亚的国际竞争力。利益相关者(行业、培训提供者、监管者、权威机构和政府)的深度参与是VET改革的关键动力,其中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起协调作用。

在以上背景下出台的法律主要有:关于注册培训机构和认证课程的法案,如《2011NVR注册培训机构标准(RTOs)》《2012VET认证课程标准》等;关于海外学生的法案,如《1993海外学生学费保证金收取法》《2000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等,而《法案》则是站在更高的视角来对整个国家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进行管理。

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特点——以《法案》为例

随着教育产业的发展,大量海外留学生涌入澳大利亚的教育部门,其中优质的VET部门吸引了不少学生。但是,在规范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规模的扩大往往会导致质量得不到保证。21世纪初期,随着大量私人教育机构涌入培训市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不断下滑。联邦政府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及时采取了措施,《法案》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法案》自2011年4月起颁布实施到2017年10月,不断与时俱进,共修订了14次。在6年多的时间里,《法案》在修订中逐渐明确了立法目标,对州、领地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职权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更新质量标准,加强学生服务。本文将对《法案》多个版本的特点及变化趋势进行探讨。

(一)明确立法目标,划定州和领地政府的法律权限

《法案》在修订中加入了对该法案目标的描述,充分表明了其重视教育质量、校企合作的特点。同时,为了加强统一管理,《法案》也规定了州和领地政府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权限,在后期修订中也对这点做了更为详尽的说明。

1.明确立法目标,扩大教育规模。《法案》在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对法案目标的描述,此目标一直到2017年1月的最新修订版中都没变。法案目标是:为国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提供一致性规范;规范VET使用以标准为基础的质量框架并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保护并提高VET的质量、灵活性、创新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国际国内声誉;提供规范性框架来鼓励、促进VET体系,使这一体系能满足澳大利亚社会和经济对高教育程度的技术人员的需求;通过确保澳大利亚VET的质量来保障学生的参与;加快对与VET质量相关的准确信息的获取。从目标中可以看出,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非常看重,而这一结果就是毕业生广受市场的欢迎,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面向的人群年龄跨度非常大,使得终身学习成为可能,教育规模也随之扩大。“截至2016年5月,年龄为15~64周岁且进行正式学习的超过三百万人。其中,43%的人进入了高等教育机构,28%的人在学校,进入TAFE学院的占16%,剩下的13%则属于其他教育机构。”②

2.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权责分明,互不干涉。为了避免冲突,《法案》规定了各州和领地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相关权限。为了使全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规范更加统一,《法案》规定,只有经由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监管者注册的培训机构才能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其提供的课程也必须是经过认证的。而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在某些相关法律上可不受州或领地政府的制约,如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中学除外)的注册和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或项目的认证、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格或获得声明的颁发和取消。《法案》的第二次修订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服从州或领地的法律:中小学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教育);被当地认为是高等教育而不是VET;个人提供或承担学徒制培训或培训津贴的权利和义务;进入或担任任何行业、职位或其他工作的资格或其他要求(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除外);由州或领地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提供的资金资助;任何由州或领地建立或管理的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府机构。可见,各州和领地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另外,《法案》也授予了国家VET监管者很大的自主权。在对课程的修改上,法案规定,只要有需要,国家VET监管者有权在任何时候修改注册课程。后期在法案的修改上则对这一条款做了进一步说明,监管者可更新课程信息,纠正课程中的错误或误导信息,或应职业证书机构或其他行业机构的要求修改课程内容。这就加强了国家VET监管者在课程修改上的权力,使全国课程更具有统一性、灵活性。

(二)注重教育质量,统一质量标准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能够统一全国各州各领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提供全国通行的VET质量体系。《法案》规定,申请注册的培训机构要想通过注册,必须服从VET质量框架,此框架包括NVR注册培训机构标准、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和提供数据的要求(Data Provision Requirements)等,而且这几种标准或要求也在《法案》修订过程中不断更新。

1.NVR注册培训机构标准法案。《2011NVR注册培训机构标准》最早在2011年6月发布,这是在《法案》指导下所给出的关于培训机构申请注册的具体标准,是国家监管者法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该法案使用的最新版本是2014年9月通过的《2015注册培训机构标准》。与之前相比,新版本内容改动较大,布局更加清晰明了,分为四个板块:一是预备条款,介绍该标准的基本情况,如标准的目标、结构和术语。二是培训与评估,这一板块更加注重与行业的相关性和注册培训机构(Registered Training Organisations ,RTO)的质量。标准指出,RTO的培训和评价实践与行业需求有着紧密的联系,RTO需要为行业的参与采取一系列战略措施,RTO有义务开发、实施、监控和評估高品质的培训和评价战略与实践。三是学习者和顾客的义务,强调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重视学生反馈,指出每位学习者在信息获取方面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待遇。四是RTO管理与行政,篇幅较短,对RTO的管理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执行长官要满足《适当人选要求》《财务能力风险评估要求》。

新版本内容显得更加与时俱进,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教育与支持服务、国家认可培训标志等。教育与支持服务包括了多种辅助学习者获取资格证书的服务,如语言、读写能力和计算能力项目、信息和通信技术。虽然之前政府雄心勃勃地想要提高澳大利亚成年人的职业资质,但事实上很多学生由于语言障碍未能完成VET课程。2006年,成人读写与生活技能调查显示,澳大利亚几乎一半的成年人的文件读写能力较差,790万澳大利亚人的计算能力较弱,而这些基础技能的缺失影响着他们每天的生活和工作。

2.其他标准。澳大利亚政府在1995年建立国家资格框架,2013年1月修订了最新版的《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目前《法案》中提到的就是这一版本。这一框架在全国统一实施,涵盖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和其他通过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及组织,在此框架下获得的资格证书全国通用。AQF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灵活的现代框架,适应澳大利亚当前和今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多样化;通过国家资格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提供对先前学习的认可,使个人的终身学习目标得以实现;使AQF与国际质量框架相接轨。

提供数据的要求指的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信息数据标准,这一标准规定了VET提供者提供在学生、课程、资格获得等方面情况的义务。

(三)重视学生服务

《法案》十分重视学生方面的服务,最新修订版的《法案》加入了学生贷款法案,目前政府批准了300多门课程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学生提供贷款。另外,《法案》还关注对海外留学生的服务问题,重视学生反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1.出台独立的VET学生贷款法案。2017年1月,《2016VET学生贷款法案》被写进了《法案》。《2016VET学生贷款法案》替代了之前的VET学费贷款,成为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訓课程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指导法案。先前的VET学费贷款是高等教育贷款项目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对VET系统中的学生进行资助,使学生能够支撑其学习较高水平VET资格的学费。

《2016VET学生贷款法案》吸取了之前的经验,着力于保护学生的正当利益,扫除不道德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者,并重塑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的体系。贷款以课程为单位,但并非所有课程都能申请贷款。在决定哪些课程可以申请贷款时,政府通常会优先考虑国家政策支持、满足行业需求、填补技能空缺、就业前景好的课程,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就业率,相应地也能保障学生的还款能力。“截至2017年9月,共有350余门课程被批准可申请贷款,贷款上限依据课程的不同有5000美元、7500美元、10000美元和15000美元四种选择。”③学生工作后,一旦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水平,就强制通过交税的方式向政府偿还贷款。提前还款则不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可随时进行。政府提供贷款,一方面是为学生减轻负担,另一方面是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成果及其与工作的适应度。VET提供者,如TAFE学院和大学都将自动过渡到新的贷款项目,而私人提供者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来得到授权。

2.保障海外学生正当权益。2016年,《2000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被写入《法案》。《2000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颁布于2000年,并在2016年10月颁布了最新版本。随着教育产业的发展,海外留学生对澳大利亚的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加强了澳大利亚国际网络关系,而且为当地的各产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澳大利亚国际教育数据显示,2007年10月,全自费海外留学生的入学人数是437065人,其中有27%进入了职业教育部门。”④“2010—2011年,国际教育活动为澳大利亚经济贡献了163亿美元。”⑤然而,海外学生规模的扩大,导致这些教育机构无法很好地兼顾教育质量,影响了澳大利亚政府的国际声誉。由于海外学生很多都是自费留学,所以澳大利亚各大学和很多教育机构便热衷于招收海外留学生,借此机会获得丰厚的利润。另外,“许多外国人把学生签证作为移民澳大利亚的一种手段,他们注册入学的目的并不是学习,入学后甚至不会在学校学习。而许多教育机构为了赚取他们的学费,对这种现象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⑥。根据最新版《2000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当地教育机构要想为留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就必须先在联邦海外留学生机构和课程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满足《国家规范》(National Code)等一系列标准。相关权威机构可对这些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若这些机构提供了错误或误导性信息,则属于违法行为,会有严厉的处罚措施。《2000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明确规定了教育与培训机构的义务,如在招生和授课时不得有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在课程正式开始前,所收学费不得超过总学费的一半(特殊情况除外,如学生要求或课时少于25周),且必须把这些学费放在单独的账户里;若因机构自身的原因没能及时开课或按时结课,则机构需要为留学生提供替换课程或在4周内退还学费。该法案的颁布实施保护了海外留学生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澳大利亚国际教育的声誉。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非常重视学生的反馈,认为这是优化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设有国家培训投诉热线,以保护学生、学徒和雇员的利益。经过整改,到2015年,任何人只要对培训部门有任何不满或疑问都可以拨打同一个电话来投诉或咨询,工作人员就会把信息传达给相关机构来解决,这给学生提供了便利。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教育承担着为社会输送大批合格人才的艰巨任务,完善的教育立法更是优秀教育成果的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职业教育所培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应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本国职业教育立法。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法治体系,是促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澳大利亚完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律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其相关法案涉及经费投入、学生贷款、质量标准、课程、培训机构管理等方方面面。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关的法案总是随着实际情况不断更新。以《2011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监管者法案》为例,自2011年4月颁布实施至2017年10月,除2015年只出台了一部修订案外,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修订2~3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又如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仅2000年来,其在联邦立法注册局注册的相关法案多达20余条。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虽然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了多部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标准、師资培训、实习实训等做了规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较少,未能搭建起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另外,法律文本内容更新不及时,不能及时反映时代和现实操作的要求。以校企合作为例,我国一直未能出台校企合作法。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完善奖惩机制,企业参与主要基于提升企业形象、为企业培养人才等考虑。但学徒期满后,学生可自主选择就业单位,这对竞争力不强的企业无疑是很大的打击。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呼吁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合作,但由于对校企双方权责规定不明、奖惩标准不明确,导致执行度不够。政策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但从长远看,为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首先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法治体系。

(二)打造我国职业教育质量框架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经历了从追求数量扩张到追求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转变。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有许多深层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最主要的就是职业教育质量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在新常态下,经济更加注重稳定、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这些都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如何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是当今我国职教界的主题。澳大利亚坚信统一的质量标准是提高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为此联邦政府搭建了VET的基本框架,并分别出台了对应的《法案》并完成了数次更新。为了保证其质量标准走在行业发展前列,国家层面设有国家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各地则设有州及地方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分别从国家层面和州及地方层面确定行业培训需求,并提出建议;培训包的开发和国家资格框架的制定也有行业的深度参与,确保学生培养质量,满足企业用人需求,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但职业资格的管理十分混乱,有许多职业资格市场根本不需要。近几年来,国务院针对原有职业资格过多过滥、设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取消了半数以上的职业资格,推动了职业资格目录的设立,提高了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实施了“双证书”制度,学生毕业时可拿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不过,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还存在如考核认证过程不规范、企业认可度不高等诸多问题。从《法案》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VET有着严密的框架体系,联邦政府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给出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应尽快出台职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法律,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质量框架系统主要包括标准的设置和质量控制两方面。因此,打造我国职业教育质量框架体系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包括教师、课程、评价、校企合作等在内的职业教育相关质量标准做出规定,也需要有严密的质量监控体系。

(三)加强学生服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开展、项目课程的推进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等,这些改革不断推进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加班或夜班、从事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工作,直接保障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要以人为本,加强学生服务有利于帮助参与职业教育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在学生资助方面,自2009年秋季实施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以来,到2015年,“全国92%的中职学生已免除学费,15个省(区、市)免除全部中职学生学费,全国近40%的中职学生、25%的高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却存在很多漏洞。有研究者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来进行规定,相关法律还不健全。”⑧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资助体系,是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帮助学生顺利毕业的有效手段。

[注释]

①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nual Report 2015—2016[EB/OL].(2016-10-06)[2017-

09-25].https://docs.education.gov.au/system/files/doc/other/education_annual_report_2016_final.pdf.

②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Education and Work,Australia,May 2016[EB/OL].(2016-11-29)[2017-09-25].http://www.abs.gov.au/AUSSTATS/abs@.nsf/Lookup/6227.0Main+Features1May%202016?OpenDocument.

③Australian Government. VET Student Loans(Courses and Loan Caps)Determination 2016[EB/OL](2017-07-01)[2017-

10-01].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7C00493.

④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Perspectives on Migrants, 2007 [EB/OL].(2008-02-25)[2017-09-28].http://www.abs.gov.au/AUSSTATS/abs@.nsf/Previousproducts/3416.0Main%20Featu

res42007?opendocument&tabname=Summary&prodno=3416.0&

issue=2007&num=&view=#Anchor1_0.

⑤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ustralian Social Trends[EB/OL].(2011-12-16)[2017-09-29].http://www.abs.gov.au/AU

SSTATS/abs@.nsf/Lookup/4102.0Main+Features20Dec+2011.

⑥張慧君.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构建研究[D/OL].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37[2017-09-29].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

2009&filename=2008144865.nh&v=MDc4NzZQSVI4ZVgxTHV4

WVM3RGgxVDNxVHJXTTFGckNVUkwyZVplUnRGeXJsVTd2

TVYxMjdGcks4R3RuS3FwRWI=.

⑦翟帆,时晓玲,易鑫,等.现代职教大国尚技正当时[EB/OL].(2017-03-12)[2017-09-23].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17-03/12/content_473916.htm.

⑧詹中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研究[D/OL].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2:47[2017-09-2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

201402&filename=1014260035.nh&v=MTM1Njl0SFBxcEViUElSOGVYMUx1eFlTN0RoMVQzcVRyV00xRnJDVVJMMmVaZVJ0RnlybFVick9WRjI2R3JHK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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