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沁芊
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网络媒体的革新,为作品传播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传统版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通过立法加强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关键词:网络版权;网络侵权;风险防控;立法
一、网络版权运营风险概述
网络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复制、出版、控制作品的模式,扩展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使得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复杂,让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数字化使得作品的复制成本大大降低,数字复制件精确度高,每一个用户都可以轻易地复制各种作品,隐蔽性高;其次,网络的发行成本极低,盗版者发行作品十分便捷;再次,网络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传送信息。
二、网络版权运营风险防控立法
(1)现代化原则。在确定网络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时,必须考虑网络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立法规定符合网络版权现状且能够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变化,以真正发挥其风险防控的作用。(2)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在进行网络版权保护性立法时,不仅要立足本国现状,考虑内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现状,更要着眼于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公约,参考国际惯例,互相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3)利益平衡原则。网络版权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客体的多元化,创作者追求对作品的垄断以实现经济回报,传播者追求传播垄断以实现投资回报,使用者则追求对作品的自由使用。
在具体的立法中,实现利益平衡的理论主要分为两种,即规范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和赋予版权人新权利。
(1)规范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由于网络版权的特殊性,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应在结合时代技术特征下予以完善,应科学地界定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使作者在作品广泛传播利用的过程中受益,并有利于社会公众广泛便捷得获取信息。(2)赋予版权人新权利。在规范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同时,也要赋予版权人自我保护的权利,即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措施,允许版权人对自己的作品采取一定的技术处理来防止侵权行为。但版权人在运用技术措施权保护自己的版权时,往往会过度限制作品传播,从而阻碍了网络信息的交流,违反了合理使用制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在网络版权运营的风险防控立法中,不仅规定了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也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重要依据,对技术措施权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以追求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平衡。
三、我国网络版权运营风险防控的完善措施
(1)我国网络版权运营风险防控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我国虽然在网络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网络环境对版权运营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相比,我国现行网络版权立法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国对于网络版权运营的风险防控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缺乏体系化。另一方面,这些具体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例如对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不够科学,对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够周全等等。(2)我国网络版权运营风险防控的完善。1)完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作为技术和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网络版权运营的风险防控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其次,要着眼于网络技术与网络版权运营风险的密切联系,在立法时立足于网络技术,使规定措施能够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变化;另外,网络版权的立法应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维持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衡;最后,我国的立法应在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前提下,加强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借鉴,取长补短。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合理使用制度没有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应采用原则性判断标准与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在认定合理使用时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对现行立法中的明确列举情形另行解释,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且应随着网络技术的改变度该明确列举情形作出相应的调整。3)完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过高,且对受保护技术措施的范围、版权人的相关义务、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网络版权环境的均衡发展。我国对于技术措施规定的完善应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的范围;二、明确版权人的告知义务;三、明确版权人对技术措施引起的不当后果的法律责任;四、扩大技术措施例外的范围和类型。
除上述完善措施外,我国在网络版权运营的风险防控立法上还须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度、网络版权的授权许可制度、网络版权的侵权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把握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尺度,达到使用和保护的双赢,共同推动世界网络版权运营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 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