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表现、成因与管理调适

2018-05-14 11:47吴婷婷
教育与职业(上) 2018年10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摘要]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决定了其人才培养工作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然而,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现象普遍存在,集中体现在校企合作没热度、没深度、没广度以及没效度。这主要归结于产权分割的束缚,企业的逐利本质驱使,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性干扰,市场的调节缺位诱致,人力资源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外部效应等原因。对此,需要通过管理调适,消解校企合作失灵问题,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成效。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管理调适

[作者简介]吴婷婷(1982- ),女,江苏宜兴人,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江苏 宜兴 214206)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19-0033-08

校企合作既是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始终坚持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的全面实施,全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客观上要求继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在这样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接连出台政策文件,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原则、形式、措施、监督四个方面对全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做出了明确指导和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快了校企合作的总体进程。尽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推动下取得了喜人的成果,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校企合作实践探索还存在诸多短板,校企合作失灵现象多发。如任其蔓延,则有可能影响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战略实施的大局。对此,本文深入研究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表现及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管理调适之策,以期为下一阶段的校企合作实践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指导。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表现

(一)校企合作没热度,处于冷热不均的“壁炉”状态

校企合作热度是指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积极性的发挥程度,只有充分发挥合作双方主体的能动性、积极性,才能持续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热度不均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整体上处于学校热情高涨而企业无动于衷的“壁炉”状态。对职业院校而言,实施校企合作是多重“利好”:一是校企协同育人有利于充实职业院校的实践教育资源,弥补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一直存在的实践教学短板;二是校企协同育人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市场化办学程度,增强其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三是校企协同育人有利于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校生就业难的问题。这些正向效应的存在,使得职业院校有着强烈的动机推进校企合作育人。但是,相较于职业院校的热情而言,行业企业的反应则冷淡得多,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热情不足。一方面,企业不愿意投入过多生产资源用于人才培育。相关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较早的辽宁省沈阳市,有超过95%的职业院校建立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近70%的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及相关专家组成了学校咨询委员会,但参与职业院校人才联合培养方案设计和实施的企业占比仅有50.6%,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设备的企业仅占39.1%,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比例明显低于职业院校。另一方面,企业招聘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意愿不强。一项对皖北及长三角地区百余家企业进行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选择“有一定工作经验人员”的占比达到了73.2%,这说明大多数企业仍然将社会化招聘作为人才引进的主渠道,愿意与职业院校共同培育人才并留用的企业占比明显偏低。

(二)校企合作没深度,流于形式

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具体实践以及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市场化延伸,校企合作的主要方向是协同育人。教育需要稳定有序的环境和长期持续的输入才能产生明显的效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必须实现主体间在目标、行为、文化、制度等层面的深度融合,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内外部环境。然而,就现阶段我国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而言,还远远达不到深度融合的层次。第一,企业介入职业院校教学过程的程度低。很多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仅仅停留在解决学生的实习问题上,企业平时并不介入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只是在毕业阶段充当学生的实习单位,学生实习结束以后“来去自由”,成为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比例不高,协同育人有名无实。第二,很多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开展的协同育人工作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企业并不总是能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习实训机会。部分校企合作中,参观和走访堂而皇之地代替了到岗操作,成为实习实训内容的一部分,这种形式化的校企合作对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没有任何帮助。第三,很多职业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仍是“一锤子买卖”。项目式合作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因其灵活性、适应性、时效性强而具有一定优势,同时也存在短期性、不稳定性、功利性强等弊端。然而,很多地区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满足于项目式合作带来的短期效益,忽视建立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性,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以持续深入地开展。

(三)校企合作没廣度,合作范围窄化

校企合作的广度是指校企合作所达到的范围。表面上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对一”的关系,即一所学校与一家企业之间的合作,但实际上,校企合作本质上必然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一所学校与多家企业之间的合作。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实用型教育,凡是专业课程的学习均涉及实践技能训练的问题,所以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要求必然具有复合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需要在主营业务所在的领域“精耕细作”,取得某一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就能够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所能提供的职业教育资源往往都具有单一性。在这样的格局下,职业院校要从整体上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就必须与众多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此解决职业教育资源需求复合性与行业企业教育资源供给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也正因为如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广度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局限性还比较大,合作广度远远不能满足实际育人要求。一方面,职业院校的合作对象数量有限。如前文所言,由于校企合作实践中“壁炉现象”的存在,诸多行业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协同育人的积极性,导致职业院校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合作企业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校企合作的范围有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可以拓展到很多方面,如人才流动、资源共享、实训基地共建、专业共建、课程共同开发等。但实际上,大部分校企合作都停留在实践教学这一十分狭窄的工作面上,很少拓展到其他方面。

(四)校企合作没效度,空转化现象突出

效度是指实践的最终成效,是完成某一项阶段性的事务或者工作时,所取得的实际成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吻合程度,吻合程度越高,则说明效度越高。现阶段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度偏低,空转化现象比较突出,总体上未能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效应。第一,部分地区校企合作“雷声大,雨点小”,合作实践“虎头蛇尾”。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大力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区的职业院校出于种种原因,在没有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匆匆上马校企合作项目,由于所开展的合作脱离学校教学和企业发展实际,表面上双方主体之间缔结了合作关系,签署了合作协议,甚至举行了隆重的项目启动仪式,但并没有实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举措,使得合作停留在文本层面和“空转”状态,自然不可能取得实效。第二,校企之间融合程度不足导致合作成效大打折扣。一方面,职业院校未能深入行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学生进入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时,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机械重复的事务性或者操作性工作,基本接触不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况且企业出于自我保护的需求,也不希望学生过多了解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此校企合作中的实习实训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企业也未能深入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尤其是在专业建设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企业参与度偏低,投入的资源也很少,导致职业院校难以借助行业企业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信息优势来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成因分析

(一)产权分割的束缚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分析西方世界经济发展历程时指出,产权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中最为重要的元素之一,产权结构的效率直接影响着制度结构的效率。由于产权的基本功能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高度相关,当建立起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时,该国或者地区的经济增长就会表现得更为强劲。因此,充分界定和行使产权有利于创造一套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约束变量,对整个经济系统的运作产生激励作用。相应地,想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就必须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倘若用诺斯的产权理论分析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产权改革和变迁历史,就会发现当前校企合作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长期以来产权分割的束缚。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部门基本控制了所有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在这种体制下,企业要么属于国有资产,要么属于集体资产,没有独立产权。这一时期的大部分职业院校都由大型企业直接创办,学校与企业是一体化的关系,且都依附于国家的直接管理。计划经济时代,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格局没有产生利益分割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政府、企业、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市场逐渐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指令,发挥着资源配置和协调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分割就成为教育领域市场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20世纪末,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原则的教育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接近尾声,职业教育领域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以行业企业、社会性力量参与为辅的办学格局。但是,由于职业教育的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产权分割后的职业教育发展一直面临着行政管理和市场化调节并存的局面,加大了构建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校企合作的失灵。

(二)企业的逐利本质驱使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框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千差万别,但总体而言,不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企业,其都呈现出某些共性,由此形成了企业的本质规定。首先,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构成单元,广泛存在于各个产业,几乎遍布从生产到消费的所有产业链环节,以其灵活多样的形态构成了宏观经济体系的微观基础。其次,作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发生利益关系是企业融入经济体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不论是企业自身的定位和形态,还是与社会联系的方式,都决定了它的逐利性本质。尽管企业的决策选择和经营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法规、社会舆论、政策导向、市场需求等多方面的影响,并不总是表现出直接的逐利性,但从根本上来讲,不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企业的逐利性本质都是不可改变的,在任何时候,利益诉求都是企业的核心诉求。由于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又是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因此校企合作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我国企业主要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通常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因此与职业院校展开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相对较高,而私营企业属于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主体,在没有充分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很难拥有主动参与公共产品运营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持续壮大,早在2013年,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就超过了60%。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去产能的加快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私营企业对经营成本更加敏感,在面对校企合作时更加谨慎,而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占比又最大,这就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整体上的推进困难。

(三)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性干擾

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而言,由于跨越产业领域和教育领域的主体合作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同时面临更为多样的约束变量,就使得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被成倍放大,导致校企合作教育项目更容易“夭折”。第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学校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由于校企合作是在两种类型截然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展开的合作,双方在目标追求、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信息不对称被加剧。在这样的状态下,企业难以判断学校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教学资源,对教学质量的把控是否足够严格等。尽管学校并不总是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为双方互信关系的建立蒙上了一层阴影。第二,学生在合作企业就业的不确定性。职业教育是一种高投入的教育类型,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保证育人质量,企业不仅需要投入实训场地、设备、原材料以及导师配备等显性成本,还承担着总体生产率降低、产品不良率的上升、管理负担加重、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等隐性成本。只有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能在企业长期留任,才能弥补企业付出的育人成本。然而,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被多重因素影响,如就业市场的变化、企业经营重点的调整、学生本人的意愿等,这使得校企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是否能够在企业长期工作成为一件不确定的事情,企业投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的风险与收益难成正比。

(四)市场的调节缺位诱致

教育应当是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这是一个全世界都面临的社会治理课题。实际上,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都无法完全由政府或者市场“掌控”。因为从根本上来讲,教育既具有公益属性,又具有经济属性,必须同时发挥好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的作用。就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完全决定于行政指令,没有市场调节的空间,这导致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僵化、办学活力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职业教育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也逐步深入,由此便产生了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平衡好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两种作用的问题。长期以来,尽管我国职业教育的市场化办学程度越来越深,但总体上仍旧是政府主导的。这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因素。直到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以国家政令的形式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确立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正式开启了职业教育领域“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新篇章,扫除了职业教育市场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激发了职业教育主体的办学活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而职业教育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导致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加大了校企合作的难度。另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市场化机制(如竞争机制、购买机制、服务机制等),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足,也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

(五)人力资源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外部效应

20世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在他的专著《人力资本》中解释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及其影响。贝克尔认为,职业技能培训从内容属性上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技能,另一类是特殊技能。通用技能是指不局限于工作岗位的技能,不论从事何种职业,不论任职于哪一家企业,都需要具备这类技能,如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协作能力、创造力等;特殊技能则是指专门匹配某一类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有时也被称为专业技能,它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发挥作用。从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属性的划分和定义可知,不同类型的技能培训对受训者和企业的价值及意义是不同的:通用技能不仅能为提供培训的企业创造价值,也能为其他几乎任何企业创造价值,唯一的影响因素就是受训者最终在哪一家企业任职;特殊技能则通常只能为提供培训的企业创造价值,尽管这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对提供培训服务的企业而言,经济理性的选择是在资源投入上向特殊技能培训倾斜,由此就衍生出培训成本的分担和培训收益的分配问题。分项来看,由于通用性技能适用性更强,因此受训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就拥有大量潜在雇主,该类技能的人力资源市场就是完全竞争性市场,雇主为其开出的薪资只有在高于人力资源市场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才更有可能留住受训者;相应地,由于特殊技能适用性较差,因此受训者在培训结束以后拥有的潜在雇主十分有限,该类技能的人力资源市场就是不完全竞争性市场,雇主愿意为该类技能开出的薪资水平也相对较低。从上述分析可知,通用技能培训的收益偏向于受训者一方,特殊技能培训的收益偏向于培训企业一方,但不论如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将培训收益内部化,因为其无法保证受训者长期在培训企业工作,这就必然导致技能培训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正外部效应——很多企业即使不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也能够享受到职业技能培训带来的“人才红利”。综上所述,由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性质决定了人力资源市场的不完全性,进而导致职业技能培训收益的不均衡以及正外部效应,最终使得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过程中付出与收益不对等,客观上造成愿意提供职业教育服务的企业数量不足。

三、破解校企合作失灵的管理调适之策

(一)强化政府治理,“规制”与“服务”为引擎的驱动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项社会性育人工程,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各方主体的协同联动,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大力支持。在此过程中,政府的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职能就显得非常重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和办法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了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不过,相较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障碍和困难,当前相关政策保障和制度建设仍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加强政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设计,为校企合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

第一,以法治促责任。要打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进过程中育人主体态度冷热不均的“壁炉状态”,首先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在国家法治层面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应当修订并完善现行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地位,并对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地方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区域性的法规,将涉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地位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有可行性的规范和细则,引导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第二,以制度保利益。首先,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财政补贴力度,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带来的成本支出,应当根据成本支出类型建立系统化、多元化的补贴标准,想方设法降低企业的育人成本;其次,国家应当设立专项基金制度,建立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金,如重要技能投资基金、国家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等,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企业培训基金归集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夯实校企合作的资源基础。第三,以政策强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程中充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管理协调校企合作相关事务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建立激励政策和机制,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良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企业,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獎励,还可以通过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等形式支持企业参与合作。

(二)强化企业作用发挥,保障参与企业的主体地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双方主体的互信就非常重要。现阶段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的企业积极性不足、参与度不高的问题,以及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干扰,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校企双方主体之间互信度不足,而互信度不足的根源又在于参与企业的主体地位缺失。因此,要破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失灵的难题,就必须充分保障参与企业的话语权和主体地位,让利益参与主体在重大决策中有知情权,有参与感,从而建立一种开放包容、互惠互信的合作关系。

第一,职业院校要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措施,满足企业的合理利益诉求。当前之所以很多地方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以推进,就在于职业院校普遍缺乏尊重企业利益诉求的意识,没有深刻认识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特殊之处,在合作育人过程中向企业索取的资源多而给予的价值少。因此,职业院校要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措施提升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依托本校的智力优势、技术优势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产品设计、技术研发等服务,让价值创造成为职业院校吸引行业企业前来合作的“利器”。第二,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享受合理报酬和保险福利的制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域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学生参与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劳动报酬标准常常成为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分歧点。因此,国家应当出台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享受合理报酬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根据中央原则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劳动报酬标准,尽量降低学校与企业产生摩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我国缺失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企业在管理众多学生时如履薄冰,生怕出现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由学校为实习生购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降低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

(三)推动行业参与,建立第三方指导下的协调机制

行业组织具有社会联系广泛、资源调动能力强、掌握行业和市场信息充分等优势,引导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管理职能发挥不足以及市场调节缺位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校企合作各方主体的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工学结合,确保职业教育的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现阶段,行业组织要参与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体系中来,关键是要建立起第三方指导下的协调机制。第一,各地方要成立专门性的校企合作协调部门,实现合作全程的跟踪性指导。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可由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区域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业指导委员会。一方面,由行业指导委员会组织成立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会,搭建校企合作研究和信息服务平台,为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研究分析、行业技术发展水平调研、技能人才标准制定等服务,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由行业指导委员会牵头建立学校、行业、企业三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和管理机制,在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过程中出现分歧的时候,可由行业指导委员会从中协调,确保校企合作始终健康、稳定、和谐、有序地运行。第二,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建立区域性行业人才质量评估体系。职业教育是直接为社会生产以及服务领域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实用性是其基本特征,要确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的质量和结构与行业需求相匹配,就有必要建立科学、客观、量化、权威的人才质量评估体系,行业协会深谙行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由其主导区域性行业人才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最合适的。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把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等纳入衡量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指标体系,全面系统地衡量校企合作育人成效,并以此作为调整优化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参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追踪职业院校毕業生职业生涯发展状况的长效机制,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考察校企合作育人的成果,以此发现更多深层次的规律以及问题。

(四)加强政策调适,实现合作主体利益共享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有学校、企业、学生三类利益相关者,合作主体多元性使得主体间的结构性利益冲突更加凸显,由此引发了三方对规范性的诉求。校企合作作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就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政策调适来规范校企合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并将社会规范上升到政策层面,可以改变失衡的校企行动与利益结构,进而影响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理性行为,达到缓和校企行动利益冲突的目的。为此,各级政府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以政策补偿实现合作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整体上还处于学校投入少、企业投入多的状态,职业院校对企业资源的依赖性更大,在校企间不平衡资源依赖关系客观存在、学生合作培养导致企业成本上扬的背景下,政府的利益协调职能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包括企业税费减免、专项资金补助与项目支持、用地优惠及企业贷款补贴等“政策礼包”强化企业的利益补偿。另一方面,政府要创新政策支持形式,如可以给参与校企合作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显著育人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等。第二,以政策担保增强合作主体集体行动的信心。要确保校企合作关系的长久稳定,就需要通过政策调适校企双方因失信遭受的损失。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为合作双方都建立起长久合作的信心。对此,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际,制定违背合作框架以及协议的惩罚措施,如将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处罚等。

(五)吸纳外部力量,重视外部评估的合作督导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主体众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衡量校企合作的成效,有赖于校企合作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实际上,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探索初期,相关质量评估机制的建立工作就已经开始了。但一直以来,校企合作评估体系都是建立在内部评估基础上的,评估者和被评估者是同一对象,外部评估力量孱弱且职能发挥明显不足。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校企合作评估工作中屡屡出现“寻租腐败”以及“暗箱操作”等乱象,造成校企合作失灵,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校企合作运行秩序,损害了校企合作质量评估结果的可信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对校企合作的质疑,负面影响极大。因此,重视外部评估的合作督导,建立起内外兼容的校企合作质量评估体系迫在眉睫。

第一,要尽快完善校企合作的评估主体,及时引入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主体的构成除了政府、学校、行业组织和企业以外,还应当引入具有教育评估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尽管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第三方评估的发展历史不长,但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全国各地成立了很多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规范性、专业性、权威性日渐增强,校企合作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共识,积极主动与教育评价科研院所、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等达成合作,共同实施校企合作成效评估工作。第二,要尽快完善校企合作评估体系,全景式地评价校企合作的整体质量。引入独立性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仅意味着校企合作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更意味着校企合作评估体系的开放和评估机制的重构。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评估体系的开放性,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同时,通过引入公众型利益参与者(如社会公众、家长、毕业生等)参与评估过程,提升校企合作评估系统的立体性、多元性以及包容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包括校企合作的满意度、专业学习的提升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培养目标的达成度等综合性评估指标,保障校企合作评估过程的全面性和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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