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与现代大学治理的“内外兼修”

2017-03-29 00:43杨克瑞
重庆高教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自主权放管服章程

杨克瑞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 210038)

■ 高教“放管服”改革专题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与现代大学治理的“内外兼修”

杨克瑞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 210038)

中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是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重建,这既需要重塑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也需要大学自我治理能力的完善。结合中国高校自主权下放的历史考察以及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实现“放”“管”“服”三者的运转平衡与政策落地,需要高校内外治理的协调创新。就内部而言,要充分发挥大学章程的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大学章程执行力的监督与评估;就外部而言,政府放权与服务应更加关注高校的实际需求,通过充分放权来激发高校内部办学活力,而不是把放权视为“抓大放小”的权力游戏。相对于国际教育改革的赋权增能,中国的“内外兼修”体现了一种传统的人文精神,这也是对现代大学治理中国模式的途径探索。

高校自主权;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大学章程

强调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条主线,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概莫如此。教育改革中权力的下放不应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是一项现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系统工程。继2015年中国高校普遍制定了大学章程之后,2017年中国再次推出高等教育管理简政放权,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布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放管服》)。显然,中国高等教育新一轮的简政放权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在“放权”的同时强调“监管”和“服务”改革,是基于高校章程下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完善,在内外齐抓共管的基础上推动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外兼修”,从而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高等教育治理模式。

一、教育放权:新型政校关系的建构

教育放权,具体来说就是下放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当说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是从争取大学办学自主权开始的。从1979年苏步青、刘佛年等高校领导呼吁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到1998年我国颁布《高等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多项自主权,在高校自主权的下放问题上,理想与现实总是相去甚远。其内在根源既有中国国情的特点,也有改革的路径使然。但无论如何,教育放权毕竟已经在路上。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国情不同,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在世界上呈现出多样性的政校格局。对于高校而言,政府可能是以举办者抑或赞助者的不同身份出现的,这种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着不同的政校关系。政府自身公共服务者抑或权力拥有者的职能定位,也决定着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复杂性。

就西方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而言,二者的关系既有不同的国家特色,也保留着时代的烙印。从整体上来说,西方早期大学多由宗教创办,后来逐渐得到政府的支持而世俗化,政府与高校的关系逐渐形成了赞助与被赞助的关系,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本身就是政府资助教会办学的产物,从办学自主权的角度而言,他们是直接受罗马教皇管辖并享有许多特权的法人自治团体。随着后来的宗教改革,英王亨利八世宣布与罗马教皇脱离关系,并加强了对这两所大学的监管。1535年,亨利八世组建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具体负责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巡视监督,“两所大学的教师和课程都处在该委员会的直接监督之下”[1]。当然,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自主法人地位并没有改变,并一直延续至今。相对而言,作为“大学之母”的法国巴黎大学,其历史进程更为曲折。在法国“大革命”到来之前,巴黎大学一直受到天主教会的直接控制,最终结果是遭到了“大革命”时期法国国民公会的取缔。随着拿破仑时期法国帝国大学的诞生,高校的自主权随之完全丧失,直接为1968年法国大学的“五月风暴”埋下了隐患。

可以看出,西方大学的历史有着不同的起源,不一样的源头也造就了不同的发展路径。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上,英国与法国代表着不同的类型,这既是大学发展的历史使然,也体现了海洋与大陆的不同文化与精神。以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是经验主义的故乡,形成了英美法律的普通法模式,展现的是一种面向大海的开放思想,少有条条框框的制约。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是理性主义的家园,形成了欧洲大陆的成文法模式,更多地体现了严谨与规范,弥漫着权力主义的秩序思维。正是在这种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西方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相应形成了所谓集权与分权的差异。

对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建构而言,正视历史与文化差异都十分必要。对于这种差异的历史影响,人们应该有更为清醒的认识。换句话说,历史不应当是借口,更不应当是包袱,这是改革的意义之所在。法国由于政府对高等教育以及思想文化管控过多、过死,“大革命”以来的5个共和国都未能形成世界思想文化乃至科技创新的中心,无论是工业革命还是后来的科技革命,法国都被英、美、德等国家抛在后面。科技教育落后的后果就是人才的匮乏、思想观念的陈旧,这也是法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屡屡战败的原因所在。

仔细分析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集权与分权后不难发现,无论是现代管理理念,还是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都充分表明了这样一种立场:权力下放、充分激发每个人或组织的内在活力才是高等教育创新的不竭源泉与持久动力。正是基于高等教育的活力与创新的思想认识,下放高校自主权的呼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持久推动力。在这样的教育改革思想下,1985年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更是体现了下放办学自主权的改革精神。无疑,“大学的自主性是知识发现和创新的内在要求,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改革一直强调的主线”[2]。

对于教育改革的追求,教育界一直没有放弃,教育主管部门也一直在努力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以及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教育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104〕2号)。2015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2017年,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放管服》。针对同一主题,教育部如此密集地出台文件,这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极为罕见,表明了国家对下放高校自主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高校办学自主权到底包括哪些权力?这是2017年中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政策的亮点所在。《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包括招生自主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教学自主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以及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然而,由于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客观情况,这些高校办学自主权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放管服》结合高等教育的发展实际,着重解决高校实际工作中急需、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一些自主权问题,这从具体的条文内容中可以得到明确的体现。该政策共有8节20条,其中前6节就是有关权力下放的问题,从学科专业到人事与经费的管理,充分体现了政策的主题精神。

在学科建设方面,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不仅要“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更要“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在专业设置方面,提出了高校自主设置的备案制。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高职高专则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编制与岗位管理方面,确立了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原则。在此原则下,高校可以自主设置与管理岗位,以及学校的内设机构。这改变了过去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乃至责任部门请示的行政弊端,体现了人事管理权力的下放。

在人事与职称管理方面,提倡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文件提出了“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的要求,这项政策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随着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出现,高校各类人才的需要条件与标准也水涨船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统一招考高校人员,不仅提高了高校进人的门槛,而且考非所用、用人难进的局面成为高校人事管理的新困惑。因此,优化高校进人环境,维护了险些被剥夺的高校基本人事自主权。同样,在职称评审方面,明确提出要将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评审。值得一提的是,职称问题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是高校改革的焦点与敏感问题,过去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将评审权放在高校主管部门。事实上,主管部门对于高校教师个人的工作业绩与能力并不了解,评审的客观公正性难以服众。该项权力的下放,不仅有助于减少行政干预,真正实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也有助于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与定位来制订相应的评审标准。

在薪酬与经费管理方面,进一步增强了高校管理的自主权与创新机制,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允许高校“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特别是在鼓励科研创新方面,《放管服》提出了要改进项目管理方式,“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等。工资与经费管理制度的改革突出了以简政放权来充分激活学术与科研创新潜能的人力资源管理精神,也体现了“赋权增效”的时代创新精神。

整体而言,这次高等教育自主权的下放是在国务院简政放权新形势下的重要教育改革,突出反映了高等教育领域普遍关注的一些核心问题,着重解决影响高校自主办学积极性发挥的制度障碍。长期以来“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有望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新型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正在积极地重建。

二、大学章程: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的制度保障

中国进行制度改革的最大风险在于秩序的混乱,所谓“一放就乱”是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重大困境,也是高等教育“放权”迟迟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高校颇感痛苦的是缺少相对持续稳定且行之有效的办学准绳,不断地推倒重来,又不断地整顿纠偏,乃至形成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3]在这方面,中国近年来高校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乃至教训,深刻地影响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进程,如高考加分问题、高校自主招生问题等。因此,如何将下放的高校自主权稳妥地放进制度的“笼子”,这是推动高校简政放权的必要前提。大学章程正是这种探索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

建立大学章程,以章治校,是世界高等学校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建国以来高校章程的建设一直较为滞后。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就有“设立学校必须有章程”的基本要求,其后在原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然而,直到进入新世纪,中国高校章程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全国高校章程建设情况的调查表明,“根据当时汇总的情况,共有563所高等学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4]。直到2010年,教育部决定将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院校列为章程建设试点单位,并要求其在2013年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教育部于2011年正式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1号),意味着中国高校的章程建设整体上正式进入启动阶段。正如该文件第三条所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高校章程的定位,也阐述了高校章程与自主办学的基本关系。《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教改〔2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办学体制改革”的第三条再次明确要求“加快大学章程建设,理顺大学、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规范高校办学行为。2013年所有试点高校都要制定章程”。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大学章程的意义?这从高校章程本身的内涵中可得到一定的解释。通常认为,章程意味着规章制度。大学章程是指为了保障大学正常运行,规定大学重大、基本问题的自律性、规范性文件[5]。“大学章程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6]不难看出,大学章程实质上是一份自律性文件,它对大学自身以及大学的举办者与办学者都具有规范作用,既规范了学校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又是政府、社会及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7]。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借助于学校的“宪法”或“基本法”的比喻来理解它。

然而,寄希望于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高校章程,真正的启动依然面临很多难题。高校自己在制定办学章程的过程中,对如何获得政府乃至社会的支持,特别是办学自主权的支持,常常感到无助与无力。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高校章程的制定或建立工作进展缓慢。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抓紧开展高校章程的制定工作,明确指出了“以章程建设推动高校综合改革”的基本使命,使高校的章程建设更具全局性与统领性,成为高校整体综合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在教育部明确的指导与坚定的支持下,至2015年底,大学章程普遍建立。这一轮中国高校的章程建设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新时期的中国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自始至终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与严密的组织管理。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正是在这样统一的指导思想下,各高校章程的制定工作才能够确立较为清晰的章程定位,才能够使章程制定与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方针充分结合。当然,在指导思想统一的基本背景下,高校章程的制定也要突出各自的办学特色,正如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二是组织工作有力。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史上最集中的大规模章程制定工作,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有序地完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效组织与领导。在具体的制定程序规范方面,《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章专门就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要求成立专门的起草组织,而且要求在具体的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章程草案还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章程还需要报主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三是注重健全章程执行机制。高校章程建设工作显然不是一项简单的文本工作,更重要的在于章程的有效执行。教育部在推动高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章程的执行机制建设。在《通知》中,有关健全执行机制的问题集中在第三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深入学习宣传、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执行能力以及健全监督机制等4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这种提前部署、强化执行的工作思想,对高校章程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走向监管:外部治理体系的加强与完善

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相对于中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显得比较滞后,给人以“高高举起”而又“轻轻落下”的保守印象,以致人们视教育为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堡垒”。这表明,尽管人们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有了基本的认识,甚至是共识,但落实到具体改革实践中,更多的是基于高校的外在力量来决定办学与管理模式,而非高等教育的自身需求。复杂的利益纠结,往往使得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总是处于徘徊与观望之中。高等教育“放管服”无疑是一套改革组合拳,旨在打破长期以来体制机制的固化作用,以及相应的权力与利益格局。“放管服”这套组合拳的成功运用与执行,更需要张弛有度、逐步试点、稳步推进。制度的完善与顺利实施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只有逐渐完善了教育体制的顶层设计,才能顺利实现从管理向监管的过渡与转型。

(一)“放权”的层级与路线图

“放管服”改革的核心是高等教育放权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权力的改革往往讳疾忌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教育改革的“深水区”。要真正建立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必须从放权上开启改革之门,并制定逐步推进的改革时间表或路线图。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下放,应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尽快并彻底地下放高校。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等,这些《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的7项权利,是高校办学活动中最基本的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毫无条件地主动下放,体现教育类法律的权威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大对高校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教的督导,而立法机构则进行必要的执法检查。

第二,高校领导集体呼吁的办学自主权应认真落实。有些办学权力或行为模式,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并没有写进《高等教育法》中,或者随着国家简政放权形势的需要而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些新的呼声,是高校办学活动中最真实的现实反映,需要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的简政放权不是对于高校的简单“授权”或“恩赐”,而是中国教育改革的现实需要,是中国高等教育走向国际的需要。

总体而言,哪些权力应当下放,这不应当是政府部门“闭门造车”甚至“留大放小”的权力游戏,应当真正尊重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满足高校基层的现实需要。诸如学校命名、招生规模与学位授予层次等,国家政策应当以激发学校办学动力为根本目的,而不应视为彰显地位的权力标志。

(二)完善监管的改革思路

推动高等教育向间接监督式管理转变,是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方向。虽然《意见》对每项放权的政策设计中都注重监督责任,但高等教育管理的监督不可能这样分散实现,在具体的完善监管的改革过程中依然需要探索。事实上,完善高等教育管理的监督,不在于对每一项权力行为的直接监督。正常情况下的工作失误与工作责任,特别是在人事、财务等中央所反复强调的“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方面,应有相应的责任和纪律加以约束。监管的完善应着重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目标监管。高等学校的管理应实行立足于总体目标监管的基本模式,体现领导管理的“大思路”而不是拘泥于“细节”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可逐步探讨任期责任制等目标管理模式,对于学校领导任期内的目标职责加大考核力度,把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严格考核纪律责任,杜绝领导“带病提拔”等现象发生。

第二,加大第三方评估与社会满意度调查。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在于管理的间接性,完善第三方评估以及社会满意度调查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社会评价、市场竞争等“自然法则”来促进高等学校自我监督机制的成熟。只有完善高校自身的监督机制,借助于“防腐”机制,良好的现代大学治理体制才能真正实现,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第三,强化高校章程的监督机制。完善高校的监督,特别是建立健全高校内部监督,必须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显然,高校章程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自我约束机制体制的重要保障。

(三)改进与优化教育服务的纵深推进

改进教育服务不仅是一项教育体制的改革,更需要建立现代化的教育服务机制,即尊重高等教育规律与社会治理的市场机制。依据市场原则或手段解决的问题,就要充分运用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尽量减少行政直接干预,这也是教育去行政化的根本出路。构建现代高等教育的市场服务机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与改进:

第一,优化教育服务,应关注高校的办学需求,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自主权下放的权力需求。例如,高校的命名权直接关系到一所高校的社会形象与影响,本不需要复杂的行政管理,如同企业公司的名称一样,应当实行备案制管理。但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高校的更名却成为很多学校一项艰难的“公关”工作,给学校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与不利[8]。学位设置权等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已经是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现阶段依然面临极为复杂乃至严苛的审批。如何真正“急高校之所急”,真正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依然需要加以政策完善。

第二,优化教育服务,应注重发挥教育的市场服务机制。教育服务观念的转变,不仅需要政府的转变,最关键的是建立现代教育市场服务机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支持力度,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充分发展,通过改进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市场机制来推动政府与公办高校关系的市场改革。

第三,优化教育服务,应建立基本的服务模式和标准。《放管服》有关优化服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二十条,即“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其提出的优化服务思路,如“各地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等,很好地体现了现代改革精神与管理理念。然而,这些改革思路更多的是一种政策宣示,对于各地各部门是否能够真正如此令行禁止,缺乏具体的考核与执行标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各部门都是权力机关,即使他们不如此执行,学校依然是无奈的。因此,真正优化教育服务,应当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确立基本的服务标准,至少对于“缩短办事时限”等具体内容有明确的“时限”限制。否则,良好的政策设计会因为缺乏现实操作性而难以有力执行。

第四,积极推动第三方教育评估工作。传统高等教育的检查评估,往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参与,不仅助长了教育行政化的不良风气,更具有管理“一言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建立与完善第三方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高等教育管理去行政化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体现。因此,积极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是优化高等教育服务机制建设的重要方向。

[1] 贺国庆,王保星,朱文富.外国高等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88.

[2] 康宁.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规律与变动趋势[J].教育研究,2004(2):3-9.

[3] 章开沅.中国著名大学校长书系·总序[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6-7.

[4] 王大泉.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现状与路径[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

[5] 陈立鹏.学校章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7.

[6] 马陆亭,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1.

[7] 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67.

[8] 晋浩天,邓晖.高校更名,怎样立规矩[N].光明日报,2016-02-17(05).

Reform of“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Delegating Powers,Improving Regulations and Services”in the Higher Education and Reform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in the Modern Universities

YANG Kerui
(Special Education of Nanjing Normal College,Nanjing 210038,China)

The reform of“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delegating powers,improving regulations and services”in the higher education of China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modern university governing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on of“Double World Class”,which requires not only to reshap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universities,but also to improve the self-governance of universities.Combined wit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the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f delegating powers for the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the achievement of balancing among the delegating powers,supervising and optimizing and implement of policies require the coordination and innov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form of Chinese universities.From the inside,the universities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selfgoverning abilities of university statute,and enhance the supervising and assessment of implement capabilities.From the outside,the delegating powers and service of governm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actual demands of universities,through the full delegating powers to stimulate the internal motivation of running school of universities,no power game of grasping the main power and releasing the minor power.In terms of the empowerment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reform,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ultivation in China reflects the traditional humanity spirit,which is the exploration for the route of modern university governance with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iversity autonomy;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 and delegate powers;improving regulations and services;university statute

G640

A

1673-8012(2017)06-0013-07

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7.06.002

2017-08-05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学术逻辑的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变革研究”(DFA14029)

杨克瑞(1968—),男,山东鄄城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杨克瑞.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与现代大学治理的“内外兼修”[J].重庆高教研究,2017,5(6):13-19.

format:YANG Kerui.Reform of“streamline administration,delegating powers,improving regulations and services”in the higher education and reform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in the modern universities[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7,5(6):13-19.

(责任编辑 杨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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