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金钊
中国减刑程序公平性的实证研究
文◎陈金钊*
刑罚执行程序如果设计不合理,那么即使刑事实体法制定得再好,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公正,最终也会因刑罚执行程序的缺陷而功亏一篑,这其中尤其以减刑程序为最。
通过对我国A市B法院减刑程序的运行实践(以1702份减刑裁定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及针对减刑实务人员的深度访谈得到具体数据。2013年以前数据显示,因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被定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较大,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获得较长时间的减刑。该发现一定程度上符合当事人能力理论,即在法律程序中,那些有钱人或有权人由于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序中胜出或占据优势。此外,减刑程序本身的正当化不足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减刑规范的模糊性、减刑程序的非公开性、监督机制也不够有力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减刑阿富贵”的实证现象。
2014-2015年的数据显示,中央对三类罪犯的减刑政策持严厉态度,司法解释修订增加了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化,同步监督的地方试点举措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在合力作用下,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反而表现出陡然下降的趋势,且低于非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我国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的实践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当事人能力理论的普适性,也启发研究者进一步关注中国司法理性化的模式及其可持续性问题。而要走出运动式治理的框架,需寄希望于技术监测进路,而非资源配给进路或单纯的程序机制改良。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33-152页。)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