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滕孝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预备检察官训练离不开课程体系建设,与检察机关已经长期开展的新进人员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建设相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的预备检察官培训的要求更高,应当以现有检察培训成功经验为基础,开展预备检察官培训课程体系建设。
课程体系主要有五部分组成,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当前,各地检察培训课程建设的实施体系存在不同,主要是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分工不同,负责的工作多少不一。司法改革后,应当建立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实施机构分工负责、高校专家学者与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等多方参与、横向与纵向配合实施、监督指导有力、动态调整完善的课程建设实施体系。课程开发和课程实施可以邀请高校专家学者参与,培训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检察官遴选和任命的评价指标。
各级院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检察官培训机构之间的横向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课程体系建设的目标设计和组织领导,审核培训机构制定的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组织开展预备检察官岗位训练;检察官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课程开发。在纵向方面,要与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相衔接,确定不同层级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之间,在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中的不同定位,明确上下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之间、检察官培训机构之间,在课程体系建设职责上的层级分工。
课程设置,应以“能力本位”为主导思想,充分尊重受训者的主体地位,突出预备检察官训练之职业性和专业性。一是要逐步实现课程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预备检察官培训内容、课程设置的制度建设,确定预备检察官训练课程体系的组成、课程结构和课程评价等内容。要参照检察官岗位素能标准,确定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课程评价的方式方法,提升培训的标准化水平。二是课程设置要具备较强的区分度。按照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的需要,区分岗位和专业特点确定预备检察官训练的课程,防止大而全,泛泛设置,力求专而精,深而实。三是要实现培训模块化设计。预备检察官训练课程体系应当区分岗前培训、集中培训、在岗培训以及培训考核等不同模块。通过不同模块的项目化设计开发,围绕检察官的核心能力开展课程体系建设,促进实现课程体系建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