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机制的几点思考
冯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检察改革要求、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是当前和今后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以是否行使检察权为标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检察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带有明显职业特点的专门性培训,应基于培训对象的基本分类来开展分类培训,即检察官培训、检察辅助人员培训和司法行政人员培训。这三大培训类别根据相应培训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在培训的指导思想、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培训周期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培训,各具特点,各有侧重。
(一)检察官培训。检察官培训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组成:一是入额检察官培训。对于首次通过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的检察官,进行入额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担任检察官的基础素养、知识和技能。二是指导管理岗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其作为业务指导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统筹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案件质量监控能力、业务指导能力等。三是办案岗检察官培训。主要培训其作为检察官应具备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技能,培训目标是胜任现有检察官职务等级的能力,更新其知识结构,激发其内在动力和能力。四是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将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作为检察官晋高的前置条件,培训目标是精进技能,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升其总结司法规律的水平。
(二)检察辅助人员培训。主要有:一是检察官助理培训。主要从检察辅助人员基本职责和岗位素能要求出发,着重培训其辅助办案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接待说理能力等。二是书记员培训。主要培训其统计分析能力、记录录入、归档管理等。三是司法警察培训。司法警察培训主要参照人民警察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四是检察技术人员培训。检察技术培训主要开展法医、司法会计等专门技术的培训。
(三)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司法行政人员培训依据司法行政人员的定位和职能,主要培训其服务检察中心工作,保障办案的能力。
检察人员具有明显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检察教育培训在指导理念和运行机制上要更加突出检察教育培训的司法性和专业性。一是坚持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教育培训教师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应具备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法办案能力,必须按照“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方向,建立健全专兼职相结合的检察教官制度。二是贴近检察业务办培训。始终树立按需施教的理念,把组织、岗位和个人三方需求结合起来,以检察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作岗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检察人员需要提升的素质和能力为导向,突出教育培训工作的实用性和应用性。三是大量采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剖析真实的典型案件,引导学员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
应突出“新”和“深”,着眼于新法规、新挑战、新问题、新技术和新发展,及时为检察人员提供更加精准的专业培训。三是要丰富完善多元化的教学方式。要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训机制,对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应以教师“教”和学员“学”为主;对任职、晋级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则应以学员“练”和“战”为主,教师“教”为辅,并加强教师与学员的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员的参与和实战演练,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