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攻略*
——心理强制与疏导的讯问方略

2017-04-14 07:51吴克利
中国检察官 2017年3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谎言

●吴克利/文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攻略*
——心理强制与疏导的讯问方略

●吴克利**/文

吴克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讲师团成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驻院教官”“职务犯罪研究所兼职副所长、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理事”“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国际教育学会会员”。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委会委员。

吴克利同志在二十多年的侦查讯问实践中,查办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撰写出版了《审讯心理学》《审讯语音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谋略》等七部侦查讯问专著,四十余篇理论研究文章,两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和“新时期理论研究成果奖”。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心理强制的方法是讯问的基本方法,因为它有很强的实用性而被普遍的运用。心理强制实际上是一种心理限制行为,是人们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外来信息的刺激与控制,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心理限制就是通过控制犯罪嫌疑人发散性思维的活动量,不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联想的帮助来解脱困境,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思维限制的一种方法。其作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调节控制系统进行限制,控制其心理结构中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调节因素,留出一个释放通道和语用行为方向,使其在顺应行为的驱使下将犯罪事实供述出来。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的讯问规律和讯问方法:

一、矛盾讯问法

矛盾讯问法,即通过揭露谎言达到心理限制的方法。讯问人员通过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过揭露谎言,促其说明原因交代犯罪事实。例如:“你说你家的全部存款只有10万元,为什么存折上的数额不对?”以此限制其交代钱款的去向和来源,达到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目的。

(一)矛盾讯问法的具体含义

有经验的讯问人员都喜爱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通过对其进行揭露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供述的目的。这种揭露矛盾的方法,不仅在国内被普遍使用,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的司法部门被广泛的采用,他们在讯问的方法上利用“逻辑的途径”进行讯问,用逻辑推理找出矛盾予以揭露,其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限制达到供述的目的。从矛盾的来源来看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联系的矛盾;另一类是讯问人员为其设定的矛盾。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在相互关系上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犯罪主体之间的矛盾。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心理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正面讯问时,处于被指控的地位,由于法律规定使得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形成了特殊的关系,后者心理受到的影响极大,便被动地与犯罪事实联系到一起,当讯问涉及犯罪事实的时候,产生了两种对立的矛盾心理状态,即拒供还是供述的两种对立的心理活动,两种意念的此起彼伏,反映出反复动摇的矛盾的心理。最后,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存在的矛盾。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以后,犯罪时的情景总是不断在大脑的思维中迂回,被储存起来,形成心理事实。案发后的畏罪心理的表现,反映在讯问中是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谎言、假话来抗审的原因。这些假话、谎言与客观事实的存在必然会产生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供词与供词之间的矛盾;情节发展的内在联系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行为人与某情节的矛盾等。对于讯问人员为了促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设置的矛盾,并且将其假设在某一犯罪情节中,让犯罪嫌疑人继续深化、发展这一矛盾,达到暴露谎言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总会涉及行为的前因后果。而在前因后果发生矛盾的时候,必然在因果关系的环节中表现出来,为了通过对供述矛盾的揭露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提取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矛盾的环节,组成完整的揭露矛盾的攻击体系(将那些能够证明供述矛盾存在的环节称为“逻辑环节”)。

(二)矛盾讯问法的运用

如何根据逻辑推理寻找逻辑矛盾,这是讯问活动中运用逻辑关系的重要目的。一些有经验的讯问人员在讯问时,习惯上采取迂回的讯问方法,来寻找案件中的逻辑矛盾。这种方法是:先不涉及讯问的主题,而从外围步步深入,以支节找主干,从小到大,从案件发展的每个情节的细节,有间歇性地让犯罪嫌疑人重复,然后找准一个“点”进行深追,从案件情节的不同角度、不同顺序进行深化细追。还有在整个情节中把关键性的细节抽出来,混杂在次要的问题中让其供述,进行推理、比较来发现逻辑矛盾。犯罪嫌疑人在谎供中的矛盾就是通过某一供述环节反映出来的,表现为违反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如,某副市长违反国家对走私汽车入户的管理规定,批条指示该市车管所给予走私车入户上牌,如果不是“有利可图”,这位副市长能愿意做这种既承担责任又违法的蠢事吗?按正常人的行为规律,如果不是“有利可图”的原因,不会有违反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后果。讯问中为了证明“有利可图”的目的,首先必须证明矛盾的存在,矛盾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矛盾的情节,而这一情节又隐蔽在事件发展的环节中,通过提取这些隐蔽的情节,来达到证明矛盾的目的,也就是说,能够提取足以证明矛盾存在的环节,进行逻辑分析、推理来证明矛盾、揭露矛盾,这就是“逻辑环节”。

运用“逻辑法”来设置“逻辑环节”,是证明矛盾、揭露矛盾的需要。从设置的方法来看,它是通过提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和环节,来推出矛盾的方法。例如:某银行的行长,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对贷款的企业不去考核,不按银行信贷规则遵循贷款要“贷前三查,贷后监督”的程序,不遵守由信贷员对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贷信”调查,然后将结果上报信贷部门领导,而是直接签字批贷。这位行长不是不明白,而是很清楚这里有“利”可图。他一次性贷款200万元给一个仅有10万元固定资产的某公司。对此案提取“逻辑环节”应先从违反信贷规定,明知故犯环节中提取。如,问:“你们的银行贷款有哪些规定?”答:“贷前三查,贷后监督。”问:“贷款需要有一定的资产担保吗?”答:“按规定需要。”问:“你贷款的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答:“不十分清楚。”问:“你贷给对方公司200万元是做什么用的?”答:“可能是做生意。”问:“你贷给某公司的这笔款子是用什么来担保的?”答:“没有担保。”问:“那他如果亏损了怎么办呢?”答:“估计不会亏的。”问:“如果亏了还不上这笔款子怎么办呢?”答:“没想过。”问:“根据贷款的日期,这笔款子已经到期了,为什么还没有还呢?”答:“我问过他们,款子占用在货上还没有回笼。”问:“如果该款回不了笼呢?”答:“不可能全部回不来,多少要回来一些。”问:“这笔款子到期后你催讨过吗?”答:“催过。”问:“向法院起诉过吗?”答:“没有。”问:“为什么没有?”不语……问:“你敢吗?”不语……上述的讯问记录中的“逻辑环节”的提取已足够证实“矛盾”存在的原因了。问:“你身为行长,违反规定对贷款的企业不验资、不检查、不监督、不调查、无担保,款子到期无回笼,无任何保全措施,后果出现不采取补救办法,不向法院起诉,你能说通吗?这又说明什么?原因你不用说谁都清楚!但这件事还要你自己说!讲……”(沉默)……过一会儿,才答:“他们在贷款时给了我5万元的‘好处费’。”问:“对方拿5万元就换走了你200万元,你是银行行长,这笔账你是怎么算的?”答:“谁知他们到现在还不还呢?”。前面设置的问话已经充分证明了违章贷款,收受贿赂的目的,用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矛盾存在的情节,完整、系统地揭露犯罪的行为过程,也是逻辑环节的设置过程。“逻辑法”的运用就是通过提取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的某些特定的事实和环节进行组合,使之能系统化地揭露供述矛盾,证明犯罪结果的过程。

二、“导谎”讯问法

谎言是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基本方法,揭露了谎言就能够破坏对抗的心理结构。在很多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是笼统的、不明显的,讯问人员无法确定揭露的对象,只有设定确定的谎言对象,帮助犯罪嫌疑人设置谎言,引导犯罪嫌疑人对确定的对象说谎,再通过揭露谎言达到心理限制的方法。

(一)“导谎法”的具体含义

犯罪嫌疑人在抗审的活动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抗审的谎言意思单一、情节表达笼统,因为没有证明谎言的依据,明知犯罪嫌疑人在说谎,就是不能证明其说谎。讯问人员在无法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的情况下,采取引导、促使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办法,讯问人员故意把虚假的情节融合在某一犯罪的情节中,让犯罪嫌疑人继续编造谎言,扩大谎言的范围,最后达到揭露谎言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以后,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作案的时间,就采取编造谎言的方法,告诉讯问人员在某天某时某地见过某人,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那个时间正在实施犯罪,不可能见到某人,讯问人员为了揭露谎言故意设立虚假的情景,让犯罪嫌疑人充分编造谎言:“不错在那天之前某人出了一场车祸,头上被撞伤是用纱布包着的,你见到他时一定看到他头上有纱布”,这时犯罪嫌疑人会接着讯问人员的话继续编造谎言:“我看见他时确实头上有纱布包裹着。”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上了讯问人员的当,钻进了讯问人员设置的圈套。

(二)“导谎法”的运用

“导谎法”在讯问实践中如何运用?常用的方法有“存在设立”、“情景设立”、“气象设立”、“环境设立”等方法。

1.“存在设立”方法。是讯问人员将与案件有特殊联系的人和物提取出来,假设其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且将其放进案件的情节中去,让犯罪嫌疑人去自由发挥,因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在说谎,他对讯问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是否存在根本就不清楚,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清楚,只有去编造谎言,讯问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的存在与否,正好符合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心理需要,所以犯罪嫌疑人会在讯问人员为其设置的人或者物上再做文章、继续说谎,这样就扩大了谎言的范围,便于讯问人员的揭露。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某一时间内,根本就没有见到某人或者某物,而犯罪嫌疑人则谎称自己见到某人或者某物,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暴露,讯问人员可以为其设立某人或者某物根本就不存在:“你到过某人的单位去看过某人的出差报销单吗?在你说的时间范围内某人根本就不在本地,这些我们已经调查过了,你是如何能见到某人的?”如果这时犯罪嫌疑人表示默认,讯问人员就可以直接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狡辩,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阻止,并且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要再说谎了,以此来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揭露的谎言,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认识。

2.“情景设立”方法。是讯问人员用假设的情景,放进案件的情节中去让犯罪嫌疑人用谎言去发挥,待其谎言全部暴露之后再予以揭露。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没有去过某宾馆见过某人,而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去过某宾馆见到过某人。讯问人员可以采用“情景设立”的方法:“你到某宾馆看见某人在干什么?”回答:“他在看电视。”(情景设立):“我记得当天在那个时间某宾馆停电怎么能看电视?”回答:“当天是停电了,停电的时候他(某人)在点蜡烛,后来电来了才看电视的。”待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全部表现完毕之后,讯问人员再告诉犯罪嫌疑人某特定时间某宾馆根本就没有停电,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暴露得淋漓尽致。

3.“气象设立”方法。这是根据气象信息的天气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导谎的方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总是要进行“情景的选择”,有的选择自己没有去过现场,有的选择自己没有作案的时间,等等。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间范围内,人在什么地方?人在干什么?犯罪嫌疑人会用谎言来告诉讯问人员,当时他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因为犯罪嫌疑人当时只能在犯罪现场,不可能在其他的什么地方,因此犯罪嫌疑人对他所说地方的当时情况根本就不了解,为了证明自己在某地,只有编造谎言,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情况,这时讯问人员把气象情况再加进犯罪嫌疑人的谎言里,让犯罪嫌疑人充分地去编造,然后一举揭露。例如讯问人员告诉犯罪嫌疑人某地在某时下了一阵小雨,并且问犯罪嫌疑人在下雨的时候你在干什么?因为当时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在某地,所以对某地是否下雨根本就不清楚,因此犯罪嫌疑人会采取默认的方法:“噢,我当时在干什么……”还可以进一步问他在下雨的时候打的是什么样的雨伞,以此来逼着犯罪嫌疑人说谎,达到揭露谎言的目的。

4.“环境设立”方法。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经常用谎言来描述某地的情况,以示自己曾经到过某地或者是从某地而来。讯问人员为犯罪嫌疑人重新设立某地的环境,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说谎。如,1995年的冒充蒋总统秘密特使案。当时的讯问人员为了弄清对方到底是不是“蒋总统”秘密特使,采取环境设立的方法来试探对方是真特使还是假特使,讯问人员问:中央日报是“台湾政府”报纸,它的社址在哪里?台湾的“国防部”地址在什么地方?结果这位假特使回答得驴头不对马嘴,暴露了自己冒牌货的身份。再如有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将公款自己贪污了却谎称送给了别人,由于是“一对一”的案件,一个人说给了而另外一个人说没有拿,当讯问人员问及犯罪嫌疑人款是怎么送的,犯罪嫌疑人称是送到对方家里的,而根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认识对方的家,讯问人员便采用了环境设立的方法来进行导谎:你既然到对方家里送钱,就应该知道他们家放置在客厅里的沙发,是皮质的还是人造革的?犯罪嫌疑人说是皮质的,当时他就是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的。而实际上该客厅里根本就没有沙发,只有几把椅子。抓住这一事实予以揭露,便能一举成功。

5.“信息存在”的方法。嫌疑人抗审中的谎言是隐瞒犯罪事实的前提表现,目的是隐瞒事实的存在,否定事实的存在。为了能够有效的揭露谎言,将嫌疑人否定的存在,进行“信息存在”的追加,将顺应嫌疑人的谎言信息掺杂在嫌疑人否定的谎言中,让嫌疑人充分的发挥最终暴露谎言。例如,某受贿人承认并且交代自己受贿某开发商一套价值60万元住宅,购房的经过是受贿人与开发商一同去了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商将60万元现金交给受贿人,有受贿人将现金交给开发公司购买了该住宅,并且现在仍然是受贿人自己在居住。此受贿案件在讯问行贿人时,行贿人否认自己给过受贿人60万元的购房款,不承认送过一套住宅给受贿人:“我绝对没有送过住宅房给对方,如果我要送过住宅房给对方就死我一家人!”,否定的语言极为坚定。讯问人员知道这是行贿人不愿意连累受贿人,于是就直接告知行贿人:“我知道你是不想连累刘某(受贿人),你是想帮他,但是你帮的方法不对!因为你说的话跟刘某说的话不一样,刘某说他家的住宅是你给的,但是他又退给你了,不知道刘某的话是真还是假,房子退给你了没有?”。行贿人听到这句话立即回答:“不错那个房子是退给我了,我把这码事给忘了,当时我是给了他购房款买房的,后来他把房子又退给我了”。讯问人员问:“房子是怎么退给你的?”。答:“他把那套房子的钥匙退给我了,说房子不要了,我就接下来了”。讯问人员问:“你当时是怎么送给他的呢?”。答:“去购房的时候我是跟他一同去的,他看好了房子,我把60万元的现金就给了刘某,是他自己交付的款”。讯问人员问:“退给你的那套房子是谁提出了的?”。回答:“是刘某提出了的,他说怕以后出事,就把房子退给了我”。此时讯问人员开始揭露谎言:“我告诉你,现在那套房子刘某仍然在住,而且刘根本就没有提出要把那套房子退给你,我们知道你是为了刘某好,不想伤害他,但是他自己都主动的交代了,你还有替他隐瞒的必要吗?”,谎言被揭露只得如实交代。

总之运用导谎的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条件,放开来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说谎,并且有意识地帮助犯罪嫌疑人扩大说谎的范围,达到充分揭露谎言的目的。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评选出的2014年度全国检察业务教育培训精品课内容节选。

**安徽省滁州市琅邪区人民检察院[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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