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因、障碍及促进政策研究

2016-05-14 01:26赵海婷
职教论坛 2016年9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摘 要: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存在明显的学校“一头热”现象,企业缺乏积极参与的内驱力,热情不高。为了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政府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办学的经验,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由于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文章在分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与障碍的基础上,从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政策上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几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

作者简介:赵海婷(1976-),女,天津宝坻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区域经济。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公共政策视角下校企合作有效性研究”(编号:13ZD2L015),主持人:赵海婷。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46-05

校企合作,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称之为“合作教育”,是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简称。由于校企合作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目标多元,目前学术界尚未对校企合作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校企合作是高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各自的资源,将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与企业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创业和学以致用能力,从而培养出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具有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1]。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并逐步发展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如新加坡“教学工厂”人才培养模式、日本“企业教学”人才模式、法国“学徒培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加拿大“TAFE”人才培养模式等。政府主导校企合作是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显著特点。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办学的经验,出台了一系列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坚持职业院校与企业的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职业教育应坚持校企合作的方针,设法调动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完善各项校企合作办学法律与政策,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制化、制度化”[2]。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环境下,经过积极探索,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已经形成了订单式培养、实习基地共建、企业冠名班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企业能否积极主动地参与,是合作办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然而,现实中的校企合作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学校“一头热”的现象。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有足够的合作动力,而企业一方却因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而动力不足。校企合作应该是建立在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基础之上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这种合作关系必然难以维持下去。深入挖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以及制约其积极性的障碍,从而使政府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是解决当前我国校企合作问题的关键。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有利于为企业培养适用性人才

在当今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离不开创新,而创新依托具有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大陆地区35%的企业面临人才短缺问题的困扰,且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职业教育以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劳动者为目标,可以为企业输送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通过职业院校获取所需技能型人才已成为企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和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在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中增加学生的岗位适应性。职业院校大多按照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动手能力的锻炼,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与市场需求脱节。为改变这种局面,一些企业通过向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投入设备和资金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派遣生产一线的专家到学校为学生授课、在学校设立冠名班并提供奖助学基金、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方式参与到学生的培养中。通过校企合作,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性,以确保人才培养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合作培养学生可以尽早的接触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熟悉企业的管理理念,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同感,提高学生毕业后到企业工作的意愿。

(二)校企合作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3]当今世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层出不穷,日益激烈的竞争使企业意识到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无条件进行进行技术创新,选择与高职院校合作可以很好的弥补企业创新能力这一短板。高职院校一些教师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兼职,因而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有着深刻、独到的想法,企业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机会利用高职院校人才、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并实现自身在新产品研制、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三)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它自身的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的进步融合为一体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最大化。企业在为自己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并把承担该责任当成自身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使整个社会都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从中受益,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出,应在职业教育中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参与校企合作是当代社会赋予企业的要求,许多有远见的经营者也认识到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形象二者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家的实践也证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一方面,企业的积极参与势必会在业界、院校、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大力赞扬,让更多的公众认可企业,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障碍分析

校企合作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的重视。从理论上分析,参与校企合作也是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然而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校企合作往往停留于浅表形式,普遍存在着学校积极性高、企业积极性低,“一头冷、一头热”的不和谐现象。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学校得利、企业得益的双方共赢的良好办学机制为何会成为学校一头热的单边行动?深入挖掘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的障碍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

很多企业没能从人才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校企合作的作用,忽视了企业也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这个事实,更没有认识到校企合作会从技术和人才两方面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支持。单纯地认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事情,人才培养过程不需要企业的参与,技术开发是企业的事情,亦不需要学校介入。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没有多大的好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额外的成本支出,把校企合作看成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还有些企业喜欢奉行“伸手拿来人才”,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可以轻而易举的从劳动力市场获取。对校企合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多数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不感兴趣。

(二)校企合作中企业经济利益无法保证

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目标。企业作出的选择都是在权衡支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目前的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企业的支出往往远远大于收益。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因在于“企业在合作中得不偿失”。首先,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中职学校升格而成,学校自身比较薄弱,教师实践能力较差,科研能力不足,企业与之进行合作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等帮助不大。其次,接纳学生实习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和麻烦。学生来企业参加生产实践会占用企业的生产设备,增加机器设备的损耗,企业还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这势必会打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由于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再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企业花费一定代价培养出来的学生毕业后不一定会留在合作企业,即便能够在企业就业,也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挖墙脚”,在短时间内流动到环境待遇更好的其他企业,这种学生就业不确定性带来的人才流失风险必然会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双方联合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三)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对于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当然也是为了追求利润。只有当企业认为从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收入大于支出时,企业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否则就会动力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办法,但总体上此方面的政策存在着缺乏权威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等问题。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和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享受将支付给学生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只是一项不具备强制性的引导性政策,一些接受了职业院校实习生的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此外,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仅限于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发生的其他各项投入如企业安排指导学生实习的技术人员的误工费、实习耗材费等都未被纳入税收优惠范围[4]。由此可见,我国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致使企业无法从合作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四)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来看,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职业教育模式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以德国为例,联邦政府颁布了几十种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三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各部门、行业、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各种补充条例和相关的实施办法,从各个方面对企业应积极参与合作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德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显得相形见绌。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律仅对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简单的界定,未能为职业教育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职业教育法》第1章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法律产生实效,它才能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者和主体自由的保障者[6]。各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第4章第3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并按一定的标准给予劳动报酬。”[5]以上条款规定了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应尽的义务,也应保障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却只强调了企业一方的义务,忽略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原则,必然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对于企业没有承担应尽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必然会使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流于形式。

(五)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与合作机制不健全

现实中的校企合作普遍是院校与企业之间点对点的联系,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意向多是学校一方主动提出,企业主动向院校提出合作意向的并不多见。一家企业需要生产、研发、销售、财务等多方面的人才。一般的职业院校也都有几十个专业,学生需要到多家企业实习、就业。在校企合作中,一家企业要寻求与多所学校合作,同样,一所学校也要同很多家企业打交道。由于缺乏健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在推广和实践中都遇到很大障碍。首先,由于没有中介机构对校企双方进行深入调查,收集信息并分析各自的需求,为最理想的合作对象牵线搭桥,校企之间的沟通难以顺畅进行,校企合作难以达成。即使实现,也是缓慢、高成本和低效的。其次,缺乏专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对校企合作的实施、管理以及各方的利益协调进行统筹规划,使得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矛盾与冲突。再次,目前我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健全,导致劳动力市场上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许多企业喜欢奉行“拿来主义”,即直接从劳动力市场获得所需人才,而不通过参与校企合作而获得所需人才。

三、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政策与建议

(一)加强奖励和宣传机制的建设,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与积极意义的大力宣传,积极推广校企合作的成功事例,树立校企合作示范单位,促使企业更新观念,让企业意识到参与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其自身发展和提升的需要,对企业是有利可图的。政府应通过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认证制度、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等级评价制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奖励制度,唤起社会各界对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政府应对促进校企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对于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大力宣传、公开表彰,扩大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与社会影响力,使支持校企合作的企业和企业家赢得更多的尊敬,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出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利氛围,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

(二)在政策上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励

一要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政府应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以校企合作的形式承担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并向企业开征职业教育培训税,允许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职业教育培训税,让企业不仅把参与校企合作当成是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要当成一项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事业,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二要建立校企合作成本补偿制度,政府应按照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实际接纳的实习学生人数与实习时间长短,通过政府拨款或者税收减免等形式补偿企业因校企合作而产生的成本,允许企业将因参与校企合作而产生的成本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三要完善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与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比如在资质评审、项目立项、资金下拨、贴息贷款等方面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四要建立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制度,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其进行强化风险教育,由学校为学生购买“学生实习期间责任保险”,以降低由于学生实习可能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和负担。五要规范劳动用人体系,建立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重视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校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组织,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二者的不同社会属性决定了合作中的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引入能沟通协调双方关系、化解纠纷与矛盾的第三方组织。从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双方的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和服务性特点使其成为连接企业和职业院校双方的沟通平台。而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加强校企之间的沟通、保障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方面的作用却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植行业协会的建立,通过立法赋予行业协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承担如下几方面的职能:第一,搭建校企合作信息发布平台,为有合作意向的企业提供一个与职业院校交流的沟通平台,避免企业盲目寻找合作对象,降低双方合作的时间成本,使校企合作由原来的“点对点”的合作方式转化为“点对面”或者“面对面”的方式,提高校企合作质量。第二,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资质标准,遴选出行业内能够参加合作育人的企业,并设立企业数据库,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人才培养的标准,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确保企业权责利统一

校企合作不应是企业对学校的施舍和无偿帮助,而应是双方共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政府应加强校企合作的立法工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化、制度化。首先,政府应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鼓励性政策和不履行该义务的惩罚性政策法制化。其次,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制度,由该委员会在《校企合作教育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和章程,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对合作办学进行评审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督促。最后,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赋予企业的相关权益,建立行政问责制,对那些不落实合作企业应享有的权益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校企合作义务的企业按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约束力[7]。

参考文献:

[1]姚恺帆.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4.

[2]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0(12):74.

[3]韩雅清,许佳贤,苏时鹏.我国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效率评价科技和产业[J].科技与产业,2010(12):122.

[4]张光跃,张萌.高职“产学合作”新视角——“官产学”关系及政府职能研究[J].职教通讯,2011(11):21.

[5]马顺彬.浅谈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2):107.

[6]盛敏.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低效的宏观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55-61.

[7]梁俊,漆明龙,易彬.中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1):36.

责任编辑 蔡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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