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丹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特点及启示
——以德、美、日三国为例
郑 丹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广东 广州 510507)
摘要: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利用学校、企业、市场等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的一种重要途径。本文对德、美、日三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功模式进行了分析,并与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比较,试图找出可以有效开展我国校企合作的途径与对策。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德国;美国;日本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满足市场、提高就业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以德、美、日职教发达国家为例,分析、总结校企合作的特点和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完善的制度安排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备受世界各国的瞩目和肯定。19世纪70年代,工业革命的完成迫切需要有技术的工人来实现机器化的大生产,传统的学徒已经不能满足此时对人才的需求,迫使其不得不发生改变。因此培养技术人员的职业学校便应运而生。1938年,普通义务职业教育制度正式在德国实施,1948年由德国教育委员会正式确定“双元制”的称谓,至此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正式形成。[1]德国为保障“双元制”的顺利实施和良好发展构建了一系列的法律。1968年德国制定《联邦德国各州统一专科大学的协定》,这是高等职业教育最高立法。1969年《职业教育法》颁布,2005年修订。这部法律规定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它也是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职业教育条例》是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职业教育法》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从此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按照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条例》组织、参与职业教育。联邦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制定的《框架教学计划》,则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具体职业教学内容。随后1981 年发布、1986 年修订《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学校及政府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更加详细化,例如,企业必须承担、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任务,否则要缴钱给国家,投入用于职业教育;政府为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给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投入到职业教育的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减免税收等。[2]德国坚持依法执教,形成了一套职责明确、内容丰富、互相衔接、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有力规范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突出特点是先有法律,法律为其发展引导方向。第一个职业教育法可以追溯到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它规定了高等院校要为社会生产服务的职能。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是二战后日本的迅速发展和崛起。为提升竞争力,美国企业要求劳动者不但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有过硬的实践能力,现有的教育形式亟需改进,从而促进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1963颁布《职业教育法》,1976年颁布《职业教育修正案》,1984 年颁布《伯金斯职业教育法案》,1990年颁布《卡尔·伯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法案》,1993 年颁布《2000 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这些法案分别在强调教育公平、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现代职业技能标准和完善的评估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1994 年 5 月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学校至职场机会法案》,校企合作模式更加详细化,提出: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学习活动,强调学术性和实践性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以学生和雇主相关的各种实际有效活动为主,帮助学生获得实践性的训练;以企业为基地,开展学习活动,重视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获得的经验、实践技能的操作和工作培训等。[3]该项法案的颁布强调在校企合作中各角色应承担的工作和任务,同时也把校企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职业教育紧随法律的发展。
日本在经历二战失败和经济危机后,深刻地认识到惟有自主创新、构建高科技产业才是国家经济复苏、跻身于世界前列的关键。在《教育振兴基本计划中》,日本就着重强调了职业教育要开展以围绕科技兴国为策略,以产学研为道路,加快推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其中加大法律的支持是加强校企合作的保障。 21世纪,日本政府出台《科学技术基本法》、《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等,严格规定了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政府对学校以及企业应尽的职责。[4]日本及时认识到校企合作是提升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并出台相关法律严格规范其实施和发展,这也是日本能够保持世界经济领先位置的原因之一。
(二)合理的政府调控
德国校企合作中的“双元制”之所以能有效地开展,除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外,离不开德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中,管理是积极主动的。例如成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进行管理和监控,给予积极执行合作的学校拨款,给予积极配合合作的企业补偿;在招生方面,主要由企业决定,学校不向社会直接招生,企业经过申请,由州文教部门统一调配到职业学校,若专业不对口,企业可以拒绝,本州没有的专业可以由地方政府出资送到其他学校就读;企业根据产业需求,向文化部下属的教学研究机构提出教学要求,教学研究机构根据企业要求向文化部提出建议,州文化部再根据建议制定专业的教育计划,各职业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教学,满足企业要求。[5]美国则是由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实施、开展校企合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还提供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例如美国密西根州制定的《密西根高中生注册学徒制课税扣除》政策,向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课税免除,从而促使更多的美国企业投入到校企合作的队伍中。日本政府除了同样为合作企业提供经济优惠政策外,还组建校企合作中介机构,同时建立有效的评估体制。20世纪80年代文部省设置研究协作室,重点推进高职教育与产业界的合作,进入90年代,为振兴经济,日本提出了“技术创新立国”战略,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完善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产学官合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创建合作环境,配置研发资源,承担研究风险,评价合作成果等。[6]
(三)多元的合作模式
在德国校企合作中,“双元制”中的“一元”是指学校和相关教育工作,另“一元”是指企业和其负责的培训工作,政府在两者中担任管理的角色。它的模式特色是突出以企业需求为主,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和人才需求录取学生,学生在进入学校学习之前,便与企业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在进入学校后,必须接受每周3至4天在企业的实操训练和技能培训,理论知识的培训都在学校完成,可以说 70%的时间都在企业实习。这种模式充分强调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美国的校企合作形式多样,最为成功的合作模式首推合作教育。这种合作模式以发挥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能力为出发点,首先,从培养学生的现实出发,制定、组织相关学习计划;其次,不但依据企业的需求,还要考虑企业是否可以提供生产实践培训的场所以及支付合理的报酬,最终确定学生的岗位和任务;第三,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寻找合适的企业雇主,签订劳动合同。[7]这种模式更加强调了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的兴趣、能力为出发点来挑选适合的企业,并与之匹配相关的职务,凸显了职业能力和志趣是首要的培养目标。日本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合作研究,研究人员由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派出,在平等的基础上,针对共同课题展开研究;二是委托研究,企业为了提升竞争力,开发新产品或提升生产效率,寻求学校帮助,便委托学校进行研发合作,委托方则全额负担研究经费;三是捐赠研究,社会企业或民间个人向高等学校捐赠,以此来提升高职院校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学校在此类捐助金的基础上,为科研建立相关的研究部门,同时也为学生、企业员工、技术人员开设讲座,讲授相关知识,进行技术研发,为地区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8]
目前,我国的校企合的状况是校企合作经费主要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学费为辅,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把职业教育融入到企业价值链中。学校为了完成教学实习任务,与企业存在着浅层次、低水平、松散的合作,难以形成共同的育人目标。主要问题在于:
首先,缺少国家对于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却对校企合作没有详细的规范条款或说明规定。校企合作始终停留在政府发布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层面,尚未形成法律保障,也没有形成强制的、先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体系。
在政府方面,国家教育部负责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专业培训,高等职业教育由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司管理,省级及以下比照中央政府的设置。但至今最高教育行政部门都没有设立负责专业管理校企合作的处室。虽然部分省市创建了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但权威不高,在处理很多如项目、资金问题时受制因素太多,发挥作用不大。
作为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的学校是一厢情愿,企业无意参与。大部分学校已经认识到只有和企业开展密切合作,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然而在积极寻求企业的合作和支持时,企业的态度显得尤为冷淡。现有的校企合作某种程度是依靠感情或人脉等因素维持一种低层次、形式化的短期的合作。学生进入学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接受理论学习。到企业实训或实习时,不但时间短,而且实践知识与书本知识严重脱节。
德、美、日三国都从顶层设计来确保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以立法形式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而使校企合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并不长,在校企合作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就更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
建议政府科学地规划和制定财政性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合理划分职业教育,尤其是校企合作的经费投入比例,保持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为各种民间资本的投入创建宽松环境。同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办公室,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高职校企合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动力机制,确保学校和企业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德、美、日三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实际发展形成了独有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在合作中的企业都是受益一方。这其中除了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外,校方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最大问题就是学校和企业无交集,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原因是担心这样不仅会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效益,还要承担额外的培训工作。企业作为以追求最大利益为主的经济体,有这样担忧也无可厚非。目前还未有明确法律做保障、政府激励政策出台的情况下,重担就落在了实施职业教育主体——学校上。在校企合作中,只有让企业从中获得最大益处,才能够真正调动参与的积极性,这是校企合作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成功的必要条件。学校本身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百年大计,是为学生得到更好发展,从而服务社会。学校不能简单地把学生交给企业,直接占用实训场地,光想着从企业那里得到什么,而是要主动思考能为企业做什么,要重视对企业的“给予和反哺”。首先,从自身发展定位开始,立足学校自身优势,打造专业品牌,服务区域经济。第二,学校要放下姿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想企业之所需,积极与企业沟通接触,制定符合当前企业、行业标准的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与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建立新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避免与实训实习的脱离。另一方面依据当地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行改革。通过调查研究,紧跟时代形势,及时开办新专业,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第三,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不拘泥于一种校企合作模式,而要积极探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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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美国和日本校企合作成功的经验之一在于它们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样学校和企业开展的合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共同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才能做到依法执教,既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也保障了各自的利益。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国家的学校在吸引企业合作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尝试,最终寻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最佳合作模式。虽然制度的建立还需比较漫长的过程和耐心的等待,但职业教育的发展却时不待我,企业的积极参与是校企合作的成功因素,也是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学校任重而道远,应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同时,又把握精髓,推陈出新,才能够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新模式。
Characteristics and Enlightenments of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Taking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s examples
ZHENG Dan
(Dean's Office, Guangdong AIB Polytechnic College, Guangzhou 510507, China)
Abstract: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achieve training objectives by using school, enterprise, market and other education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effectively. To find out the effective way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our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ode of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makes a comparison with the current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中图分类号:G7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64X(2016)02-0060-05
收稿日期:2016-03-02
作者简介:郑丹(1982-),女,河南郑州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西方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