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
法商融合: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思路
黄忠
摘要:认为开展法商融合教育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实施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而且还有助于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指出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法商融合教育起步较晚,缺乏顶层设计,流于形式,“两张皮”问题突出。提出应当通过全面开展实践性教学、引入双导师制、发展法律e化教育等方式来积极推进以法律硕士为载体的法商融合教育,面向企业需求,提升和丰富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
关键词:法商融合;预防思维;企业法务;实践性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同质化与社会需求多元化之间一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1996年开始的法律硕士教育曾被寄希望能消除这一矛盾,然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法律硕士教育不仅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反有声誉江河日下之虞。甚至还有人提出法律硕士教育如果再不进行改革完善,那么最终就会毁掉的警告[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面向社会需求,重新思考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思路。
21世纪是法商结合的时代。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任何商业行为都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而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2]。当代社会法商关系的不断深化,势必要求法商融合教育的开展。事实上,开展法商融合教育不仅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且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呼唤法商融合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通过自由、等价交换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就无法得到保障,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也无法形成。近年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纷争不断涌现,如“中航油事件”、“电商大战”、“王老吉商标权之争”等,其实都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密切的法商关系。可见,市场交易高效、有序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法治,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求只会越发强烈,而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商融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论者认为法商融合其实是揭示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属性的客观要求[3]。
2.法商融合是全面实施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法商融合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全面实施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主体,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微观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其中,“行业依法治理”就包含了企业法治问题。可见,企业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法商融合的理念要求企业自觉树立依法治企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知法守法,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石的企业文化,将企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3.法商融合教育有助于化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逾600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00多个。随之而来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我国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偏低。导致法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公检法机关单位对于法科人才的需求并无明显增加,甚至还出现了下降。因此,如果我们仍然继续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培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共同体成员,局限于传统的就业面向,那么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必然会不断激化。但如果我们超越既有的视野,面向更为广阔的社会,尤其是企业,那就会发现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其实是非常广泛的。有调查显示,如果80%的中小企业也聘用法务人员的话,那么就至少可以再容纳20万人就业[4]。可见,当前我们面临的法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其实是一种结构性的供需矛盾:一方面现代企业急需大量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另一方面我们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却因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而无法就业。“法学教育只有依托法律职业,才有生存的正当性。”[5]但是,法律职业绝不仅仅限于法官、检察官,更应当包括直接服务于企业的法务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改变,为企业经营创设交易形态、控制法律风险提供服务的项目型人才,开始成为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新增长点[6]。与公检法等传统用人单位的需求不同,现代企业需要的是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隐含的法律风险,预防纠纷发生、高效化解矛盾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为扭转当前法学教育仅面向“公检法”的单向思维模式,树立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观念,就应当大力开展法商融合教育。
事实上,法商融合教育已经成为国外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趋势。近年来,国外很多知名法学院开始不断加强对商业、金融方面法律问题的教学与研究,甚至还专门开设了法商融合的课程和学位。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律与商业学习项目(Law and Business Program of Study);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知名大学的法学院和商学院还联合设有三年和四年制的法学与工商管理联合项目(MBA-JD)。在英国,华威大学、爱丁堡大学、伯明翰大学、班戈大学等大学设立了法律与商业(Business and Law)本科学位;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还开设了企业法(Masters Degree in Corporate Law)、法律与金融(MSc in Law and Finance)硕士项目。2003年开始,德国高校法律院系开展的教学改革也突破了原来只重视法官素质养成的模式,而特别重视“全方位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强化法科学生谈判管理、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关键性技能的训练[7]。德国锡根大学甚至还专门设置了法商结合专业[8]。可见,发展法商融合教育已经成为当前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
与国外法商融合教育的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都是面向司法系统的,面向企业的法商融合教育起步较晚。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商学院,并提出了“法商结合”的教育理念。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设立了法商方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0年,上海交通大学试办的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三三制)开始运行,主要开展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以特设方式创办了“劳动关系”专业并面向全国招生,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并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学教育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强调法商融合特色,力图使该专业成为承载西南政法大学“法商融合”办学特色的一个典范。
不难发现,我国当前开展的法商融合教育试点缺乏整体性的指导,主要是在个别法学院中进行,尚未得到教育界的充分重视,其实质性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亦未成型,法商融合教育甚至普遍流于形式,“两张皮”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我国当前的法商融合教育基本上是法学课程与商学课程的简单叠加,根本就没有形成真正的融合。
法商融合教育中出现的“两张皮”现象是我国当前的教育体制决定的。我们发现,目前开展的法商融合教育中的相关的课程安排仍然是由法学院或商学院单方面主导的,缺乏顶层的制度安排和整体的发展思路。比如上海交通大学试办的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就是由法学院主导的,对商学课程的安排并不多。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政法院校试点的法商融合教育则主要是商学院所承担,对法学课程的关注不够。在此背景下,很多学生仍然是通过选修和辅修二学位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这显然无法真正实现法商的有机融合。因此,要真正推行法商融合教育,需要在体制上进行顶层设计。
首先,法商融合教育应当定位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我们知道,社会对法律教育的需要存在层次性,某一层次的法律教育不能替代其他层次法律教育的任务,不同层次的法律教育任务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承担[9]。合格的法商融合型人才,需要有法学与商学的复合知识与技能。而这样的训练显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本科生虽然可以适当选修或辅修一些其他专业课程,但由于时间、条件的限制,真正的法商融合在大学本科阶段是难以实现的。事实上,英美国家法学职业教育也都是采取本科后模式进行的。我们发现,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而且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并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显然与法商融合教育的思路极为契合。因此,无论是从培养时间的衔接,还是培养目标的契合角度来看,法商融合教育都应当被定为于法律硕士教育。而目前在法学院或商学院的本科生教育中实施法商融合教育其实是违背教育发展规律的,也注定是很难成功的。
当然,由于自2009年开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出现了法学法律硕士生和非法学法律硕士生之分,所以在开展法商融合教育的试点时应当进行差别化的课程设置。具体而言,对于具有商科背景的非法学法律硕士生而言,应当着重强化诉讼和非诉法律知识与技能的训练;而对于法学法律硕士生而言,除了开展法律技能的训练以外,还应当重点强化商科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和实践。
其次,法商融合教育重在融合,因此要强化法学院与商学院的沟通与协调。虽然不同的学校可以依据各自的优势,形成法商融合教育的特色,但无论是财经类院校,还是政法类院校,法商融合教育都不应成为法学与商学双学位,因此法商融合教育的开展不能由法学院或商学院单方面来主导。法商融合教育的重点在于实现法学与商学知识、技能的互通、协调,从而培养出符合企业需求的复合型高级法务人才。因此,法商融合教育在观念上必须要打破学科壁垒和局限,走学科交叉、融合、互补的道路。
最后,在法商融合教育的具体操作上,为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甚至是各学院之间的利益之争,法商融合教育的培养方案、课程设计等重要制度安排还有必要授权独立第三方来完成。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学校而非学院层面设立跨学科的法商融合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其负责法商融合教育的整体架构。为强化法商融合教育的实践面向,还有必要注意吸收企业界的高级法务人才进入法商融合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法商融合教育的发展出谋划策。
法商融合教育不仅仅是法律与商科知识与技能的简单叠加,更需要的是法商融合思维的养成。我们认为,法商融合型的高级法务人才需要具备如下思维特征。
1.底线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所谓底线是指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能逾越的界限,也就是做人、做事最起码的标准。法律既是社会的最低道德标准,也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应当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底线。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踩线、越界。事实上,许多企业因为越过法律底线而给自身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害的事实也不断告诫我们,要想基业长青,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在法律限度内进行。因此法商融合教育应当养成底线思维,注意发现法律“雷区”,以免触法。
2.预防思维
与公检法等担负纠纷解决职责的用人单位不同,现代企业所需要的法务人才不仅关注法律纠纷的解决,更关注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换言之,企业更需要的是能够及时对日常经营中所蕴含的风险作出预警并提出化解对策的高级法务人才,而不是单纯的“救火员”。因此,为扭转当前法律硕士培养中仅面向“公检法”的“裁判中心”之单向思维模式,树立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观念,我们有必要在法商融合教育中引入预防法学思维,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预防能力。
3.跨界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科壁垒现象比较严重。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目前国内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恰恰缺乏的就是在法学和管理学结合部上的跨学科整合研究[10]。因此,我们强调法商融合教育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的跨界思维。这里所谓的跨界不仅包括对法学内部学科界限的跨越,也包括对法学与商学界限的跨越。就法学内部而言,我们应当注意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跨越。比如,我们在讲授合同法时就必须注意刑法(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与程序法(证据制度)的衔接,以便让学生形成整体的思考能力。就法学与商学的融合而言,我们强调的是,不能将法学与商学知识单独讲授,而要真正形成法律知识和商科知识的有机结合,从而养成多角度思考的能力。比如,在讲授《商标法》时就应当与市场营销学中的“品牌”问题进行一体化思考。又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包装问题时,则可以与商品学中的“包装”问题一并进行思考。
4.创新思维
一直以来我们都将法律人视为保守派,认为法律天然有滞后性,缺乏创新性。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事实上,法律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底线,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可以利用、并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调节变量。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所言,法律如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其实都是社会组织的工具[11]。特别是在金融、信托、投资、并购、上市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我们不仅需要在合规的前提下控制法律风险,而且更需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滞后于商事实践的情况下,运用创新思维,设计出妥当的具体方案。这就势必要求法商融合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与商学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培养灵活应用现行法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5.协同思维
企业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纷繁复杂,既有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侵权法律风险,也有刑事法律风险、税务筹划法律风险、股权纠纷法律风险、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等。很明显,面对成因复杂的法律风险,如何全面预测风险,并设计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已经不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了。事实上,当前的很多诉讼和非诉业务已经超越了单打独斗的模式。我们发现,很多重大法律业务其实都是由一个法律人团队来共同执行的,甚至还会涉及到跨国的交流与协作。因此养成团队协作思维,善于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进行沟通协作就变得非常重要。
哈佛大学历史上最伟大的校长艾略特曾指出:法律教育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2]。对于法律硕士教育而言,要实现法商的有机融合,也必须高度关注教学方法的改革。
1.面向企业需求,全面开展实践性教学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3]但我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法律院校开始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开设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积极推进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我国的法学教育的理念也开始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教学程序进行转变[14]。
毋庸置疑,对于“法商融合”教育而言,实践性教学亦是其发展的生命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商融合”教育下的实践性教学却与我们现在开展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不难发现,当前我们进行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方式的一个共性就是“裁判面向”,即围绕如何就现实纠纷进行妥当裁判为中心进行实践训练。以模拟法庭为例,在目前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中,学生扮演的主要是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这样的实践教学其实是面向法院的诉讼实践教学。但法商融合教育所面向的是市场经济,尤其是现代企业的需求。对于企业而言,其需要的主要不是如何去裁判现有纠纷,而是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隐含的法律风险,预防纠纷发生、高效化解纠纷的高级法务人才。因此,我们应当围绕现代企业的需求,改革现有的实践性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例,目前案例教学中主要运用的是诉讼案例,这显然无法涵盖企业法务的基本需求。所以法商融合下的案例教学应当从诉讼案例向经营案例扩展。再以模拟法庭为例,由于其无法避免裁判中心主义的束缚,因此有必要在此之外,开展模拟商业管理情景的教学,通过学生扮演商业管理者,如扮演股东、经理、员工等角色,培养学生在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让学生逐渐熟悉商业管理中的法律咨询、建议、决策的程序,学会评估诉讼与非诉讼处理方式对商业运营的影响[15]。
2.引入“双导师制”,强化法商融合教学
对于法商融合教育而言,理想的教师队伍应当是既通晓法学与商学理论,又熟悉企业法律实务的法律人。然而,我国当前法学院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同时教师大都受传统研究型法学教育的影响,严重缺乏商学的交叉知识和技能,难以或根本不能开展面向企业需求的法商融合教学。正如有论者所言,在我国至今尚无制度化的为培养企业法务人才而专门开设的成熟的企业法务课程群,同时也缺乏培养高级企业法务人才所需要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致使法科学生对股权投资、企业并购、合同履约管理、协议签订评审等基本企业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内容不具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训实战经验[16]。为避免当前法学教育师资方面的缺陷,有必要通过“双导师制”与律所、企业进行合作,建立借力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机制。所谓的双导师制是指在法商融合的教育培养过程中,实行为每位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实务导师。
事实上,早在2011年,第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大程同志就曾要求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推动建立院校与实务部门密切联系与合作的办学模式或联合培养机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法商融合教育的实际,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吸收企业的高级法务人才和优秀律师进入法商融合教育的导师队伍,通过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弥补实务型导师队伍的不足,助推法商融合教育的顺利开展。当然,聘请法务人员、律师参与法商融合教育需要解决好其兼职期间的激励问题。对此,可以通过提供经济补贴、设立荣誉奖励、免除律师继续教育义务、优先遴选法官、检察官等措施进行激励。
3.开展法律e化教育,促进教学资源共享
无论是面向企业的实践性教学,抑或是“双导师制”,其实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但近年来,我国法学院全国普遍开花的结果已经使得法学院的资源过于分散,出现了“碎片化”的现象,导致法学院大都是“中小企业”,无法开展标准化的法商融合教育。而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相当匮乏,无法满足全部法科学生对实践教学日益增长的需求。此外,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的法律实践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还都是在走过场,很多被学校选派去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所从事的大多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践指导,无法积累真正的实务经验。因此,如何在师资、经费有限的前提下,大力促进法商融合教育就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就法商融合教育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法律e化教育的推行可以改变授课的时空壁垒,打破地域上的限制,让各自为阵的“有墙法学院”转变为相互开放的“无墙法学院”,从而有效克服传统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最终让我们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和自由地利用全国的优质法学教育资源,真正实现教师、图书等资源的共享。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律e化教育下的虚拟仿真法律实践平台还可以为大规模的法律实践训练提供支持。以英国开发的Ardcalloch虚拟仿真专业学习平台为例,其运作模式与现实的法律实践高度吻合,不仅可以容纳大量的学生自主参与实践,扮演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进行仿真训练,而且还可以获得指导教师的实时指导和反馈,积累有效的实务经验,对于实现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开展法律e化教育,还有助于学生养成法律信息检索和分析的能力。应当说,面对企业的很多非诉业务,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案例与信息中进行有效的检索,并针对特定制度环境中的交易做出法律分析其实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技能要求[17]。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e化教育平台不仅可以实现国内法学教育资源的共享,而且能够大大拉近我国法学教育与发达国家的距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逐年增多,但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法学教育应当国际化的认识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由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对学生、教师的要求很高,成本也很高,因此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仍然不高[18]。而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e化教育则恰好可以成为降低法学教育国际化成本的一条便捷路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海伦娜教授曾指出,信息通信技术手段的进步已经能够实现在线实时的学习,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即使不出国门,也可以便捷地享受到与出国留学同样的教育[19]。的确,法律e化教育所提倡的“无墙法学院”不仅可以实现国内教育资源的互通,而且还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质法学教育资源的共享,进而成为加快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程度的有力推手。对于法商融合教育而言,也应该考虑利用法律e化教育的便捷平台有效提升其国际化的程度。
法学教育应当主动回应法律职业和法律人才市场的要求[20]。“法”无“商”不兴,“商”无“法”不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国家战略的全面实施,现代企业对高级法务人才的需求会日益增加。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以培养未来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律师为主要目标,缺乏对现代企业需求的高度关注,从而制约了“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培养目标的实现。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职业需求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培养单位务必按照法律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去设计并及时调整培养方案[21]。从社会需求来看,既然法律可以和商业进行融合,那么法律与医学、法律与工程、法律与科技等的融合也是极为自然的。因而,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律硕士教育就需要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即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立医事法、工程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等不同的培养方向。2016年恰逢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创立二十周年,我们希望本文提出的法商融合教育理念不仅可以促进法商融合教育的开展,从而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还能拓宽和提升法学教育的视野,进而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供一个新的思路。应当看到,既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那么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为什么就不能走多元化的发展之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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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俊起)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一般项目“法商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编号:CQGJ13C418)
DOI:10.16750/j.adge.2016.02.005
作者简介: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重庆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