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颖
摘 要:音乐的知识和技能只是感受音乐和表现音乐的手段而不是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培养的是学生对音乐的感受与表现力。本文阐述了在音乐课程中采用评价的必要性,基于此视角,探讨了评价方法的内涵、特点和组成要素及其在音乐课程评价中的应用,以期对音乐课程评价的改革有一定的促进。
关键词:小学音乐;课程评价;认识;实践;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2
音乐的知识和技能只是感受音乐和表现音乐的手段而不是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培养的是学生对音乐的感受与表现力。长期以来,音乐课程评价的方式都是单一地使用终结性评价和量化评价方法,即期末考核打分的方式。这种评价形式看起来似乎起到了公平、公正的评定作用,但呈现给学生的仅仅是量化的考试分数和学生的音乐成绩排名,缺少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进步和不足的质性评价方法。这些所谓的音乐考试办法主要是考查学生掌握音乐知识和技能获得的水准,却难以确定一个学生音乐教育整体目标达到的水平。这是由当前音乐教学现状诸多方面因素决定的。
音乐学科的特点在于它的情感性和形象性。音乐教育是凭借审美感受来进行的,而审美感受是在轻松自如的情境中,用音乐进行情感交流方式来完成的。作为情感艺术的音乐又具有鲜明的形象性,通过有组织的音响,如音的高低、节奏的变化、力度和速度的对比和丰富的音色等使人心灵产生共鸣,再通过联想、想象等间接地表现客观世界,这就是音乐能够直接触动听者的心灵。唱歌教学中以情带声,聲情并茂就是这个道理。所以音乐教育活动的本质是促进学生感受美和表现美。音乐学科是以审美为主要特征,音乐教育的主要特点是以情动人,以情感人,是以培养人的审美情感为主要目标,而不是以技能及知识获取多少为目标,这是音乐学科与其他学科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如果我们用一般学科的评价方式、方法来对待音乐学科的评价,不仅难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科学的、准确的测评,而且能会背离音乐学科自身的规律及其特征。在近几年的教学工作中,根据对课程标准的理解,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在音乐课堂上,要尝试着用新的方式来对学生进行评价,经过几年的实践,对学生发展性评价在以下方面有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音乐课开展教学评价的意义
教学评价是教学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音乐课程的评价要充分体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传统音乐课上的评价方式比较单一,在评价的内容上也比较局限,这种评价不能顺应现代教学的潮流,现代音乐课程中的发展性评价除了有着与其他学科中的发展性评价相同的地方,还有着一些音乐学科所特有的作用。通过开展评价可以培养学生对音乐之内在表现力的感知能力,并在此能力基础上丰富、发展学生对音乐艺术的感知与体验,进而提高他们的音乐审美能力及生活质量;通过达标测评,体现其主体性,提高其音乐文化基本素养,达到音乐教育的根本目标,通过音乐培养高尚、完美的人。
二、音乐课贯彻达标评价的基本原则
音乐课中达标评价有如下几项基本原则: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在音乐课堂上也可以尊循这几项原则来操作,在课堂上,着眼于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发现和发展音乐的潜能,建立自信,促进音乐感知、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发展,以这些为目的来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的确定和评价方法的选择也以音乐学科的特点和音乐教学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体现小学音乐课程的性质与价值,符合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音乐审美教育规律。对学生的评价用发展的眼光,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中,比较学生的进步与发展,使评价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根据音乐教学的特点,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把评价融进教学的全过程,使学生们的自评、互评和他评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生动活泼的良好评价氛围。
三、音乐课评价的方式
(一)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音乐教学的实践过程是音乐课程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予以充分的关注,教学评价应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进行。对于学生音乐学习的评价,可采用观察,谈话,提问,讨论,抽唱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地对所有的学生实施日常的形成性评价。
(二)注重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的方式
小学生的年龄,决定了他们的评价能力是有限的,而他们通过自评和互评及他评这几种方式的结合评价方式,可以使他们更加直接的认识自己的能力,可以便他们学会客观的去评价他人。对他们的交往能力的培养,也起着一定的作用。班级音乐会能充分体现评价的民主性,营造和谐团结的评价气氛,这是一种生动活泼的评价方式,经常的鼓励,对小学生来讲还是比较有效的,他们马上表现出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样子。不要忽视了孩子们之间的评价对他们所起到的作用,孩子们之间的互评是不可低估的。
四、音乐课评价的内容
设有音乐知识、音乐能力、品德教育三个项目和七项内容:
1、唱歌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唱;或由学生选曲演唱。
2、欣赏能力考查。以课堂口头提问、答卷;随堂进行实音测验(听录音、笔答试卷)。
3、器乐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奏;或由学生选曲演奏。
4、视唱能力考查。教师提供视唱曲,指定一人或多人视唱;或实音测验(听录音、笔答试卷)。
5、听音能力考查。由教师用琴提供音响,由学生回答或模唱。
6、音乐知识考查。采用口头提问和笔答。
7、学习品质考查。音乐课学习态度、表现。评价内容比例为:音乐各项能力考查的得分为80%,音乐知识考查得分为10%,学习品质考查得分为10%,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 -70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试题难度控制平均分为80分左右。优秀率为23%,良好率为71%,合格率6%,基本上不出现不合格。每学期考查不少于以下次数:唱歌2次,乐器1次,视唱和听音1次,欣赏和音乐知识1次,学习品质1次。在实施测评方案的实际操作中,体会到它符合音乐学科特点,能够体现对学生音乐学习的综合评价。例如:多样、灵活的测评方式、方法,特别是试题难度控制和平均得分率的规定,更是体现素质教育中面向全体,基础教育,培养能力的原则。
另外,对学生的音乐学习评价,除了应该关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和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情况之外,还要注意考察学习过程与方法的有效性。如:对音乐的兴趣爱好与情感反应,音乐实践活动中的参与态度、参与程度、合作愿望与协调能力,音乐的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能力,探究音乐的态度与创编能力,对音乐与相关文化的理解以及审美感情的形成等。学生在进行自评和互评的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多方面来评价,而不仅仅局限于对音乐技能的评价。
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是实现音乐课程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如何运用科学而有效的评价机制是课程标准颁布后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音乐课程的学习者,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不仅影响到课程标准的具体落实,更影响到以人的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本身发展,影响到学习者音乐学习持久兴趣的形成、审美情趣的提高以及音乐审美所必备的知识与技能的获取。评价是与教学过程并行的同等的重要过程,它是教学过程中最主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贯穿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承认学生学习音乐过程中的的个体差异,简单地量化评价,单调的考试形式,无法体现音乐课程的评价思想,观念和方法手段,音乐课程评价提倡的是:“多一把尺子,就会多一批好学生” 。在音乐教学评价上,我们应注意到学生在音乐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个性、情感、态度、习惯、学习方式的差异性,纵向看待和评价每个学生的发展,鼓励他们自信地参与音乐学习活动。学生发展性评价的研究是个有许多困惑的课题,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将会在工作中继续努力探索,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安国,《音乐课程标准解读[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林华,《音乐审美心理学教程》修订版。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