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突发还是蓄意密谋:光绪十七年宜昌教案成因考

2015-04-02 08:55
关键词:张之洞宜昌教案

常 城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发生于光绪十七年(1891)的宜昌教案,牵涉法、英、美、意四国,烧毁教堂多间,一度引发“各国合谋与中国为难”①,是清末长江流域影响较大的典型教案。有关该案的记述,如《辞海》、《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下)》、《湖北省志·大事记》、《宜昌市志》、《宜昌县志》等均与史实存在较大出入,《晚清教案纪事》、《中国教案史》等虽然整体相对切实,但仍有不少细节可待商榷。无论是在微观的史实考订还是宏观的史事诠释方面都有继续展开讨论的空间和必要。

宜昌教案案情复杂,疑窦丛生,清政府迫于各种压力迅速结案。该案成因于偶然突发还是会党蓄意密谋争议最大,涉事中外双方莫衷一是,各执己见,而穷究此问题又恰是深入解读整个案情和窥视政府社会控制机制效能的不二法门。本文对宜昌教案的成因爬梳考订,试图厘清相关疑窦,尽量还原接近于真实的历史场景,同时能够从侧面进一步管窥清末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及其对清王朝命运的影响。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斧正。

一、涉案双方各执一词

宜昌教案缘于偶然突发还是会党蓄意密谋,中外双方各执一词。张之洞虽然开始认为该案“恐系匪徒煽动”②,最终却以偶然突发事变办结,而另一涉案方,则认定此案蓄意密谋。

1.张之洞态度前后迥异

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宜昌地方官员急电两湖总督张之洞:“宜昌今早因寻幼孩,圣母堂被焚。现火未熄,洋人无恙。一切细情再禀。”③张之洞接电,当即复电饬问,“启衅详细情形究竟若何,有无外匪煽动,教堂共有几间,何以该文武等无往扑救?”,并且要求“即电复,勿饰勿延。”③

八月一日,宜昌地方官员向张之洞禀告案情始末:“衅由游姓失落小孩在圣母堂查出,不依。先经卑府、县会营亲往押归,尚有闲人聚观,不料间壁圣公会苏洋人屋内,遂行出弹伤人,至激公愤,聚众滋闹,略毁门窗等件。经职镇等亦复弹压解散,讵该观人又至圣母堂,搜出男女幼孩数十人,两处之西人即自纵火,职镇等即一面扑救,一面保护西人上船,孰意隔半里许之河街天主堂,门窗尽闭,外面并无一人,内忽起火,另有西人住屋四所亦同时火起,并延烧民房多间,职镇等分投扑灭。其火皆由内起,众目共睹,职镇等均亲见之,并非外人所放。现小孩由卑府、县等分别照顾,一面查拿滋事之人讯办、并遵照亥刻续电办理。”④同日,宜昌总兵罗缙绅又电,“教堂实系地方百姓寻觅幼孩启衅,并无外来会匪。”⑤

面对宜昌方面的报告,长期纵横宦海的张之洞敏锐地察觉其“各种情节殊多,支离难信”,一方面回电明确指出“前电仓促或查有未实,切须及早更正”,“若有不实,被洋人指出,以后诸事更棘手难办。”⑥另一方面,委派荆宜施道方恭钊、后补知府裕庚前往宜昌协同调查。张之洞从开始便意识到,此次教案“恐系匪徒煽动”②,其后又多次饬令“密速拿造谣鼓煽聚众毁堂纵火抢物首要各犯为要”⑦。

蹊跷的是,十二月二十七日,张之洞在办结宜昌教案的奏折中却这样奏陈,“此案实因法国圣母堂误收民人游姓被拐游孩启衅,怀疑蓄愤,乌合打闹,失火延烧”,“并据各犯供,‘平素均不相识,实系一时乌合,各自打闹,并无为首之人预谋纠约情事。教堂被焚实系打闹失火延烧,并非有心放火’等供。反复研鞫,坚执不移,案无遁饰,应即拟结。”⑧寥寥数语,张之洞奏折所奏案发缘由与过程同宜昌地方官员最初所发电文完全一致,“匪徒煽动”之事只字不提,显然最终将七月二十九日发生在宜昌的教案定性为偶然突发性暴力事件。

2.西人坚定此案“蓄意密谋”

涉案的另一方,自始至终都认定宜昌事件是一次有组织且计划严密的排外阴谋。

八月四日,事件的亲历者,美国圣公会的英籍苏姓教士在驶向汉口的“德兴号”江轮上写信给英国驻宜昌领事卫察理指证“暴徒们事先早已计划好他们要干的勾当,他们是有准备的、有组织的。”⑨对此,卫察理也坚信不疑,甚至惊讶“如此严密不露,非同一般。”⑩八月八日,《字林西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宜昌闹事——一个遭难者目击记》的文章,该文提到“计划执行得如此彻底而迅速,全然是没有先例的。起先并无危险的迹象,直到发出攻击的信号,而且不到二十分钟就结束了。”同时认为“事情不是偶然发生的,一切都是仔细计划好的;而且这场宜昌闹事决不是由老百姓的群情愤激或哪一个欧洲人的鲁莽行为而造成的。”⑪涉案的英、法、意、美四国也于八月五日联合其他五国政府联合签署九国《备忘录》,直接声明宜昌教案“与其说是下层阶级的一部分人对基督教和基督教徒怀有根深蒂固的仇恨造成,毋宁说是中国士绅中反洋人、反基督教分子煽动起来的一种有组织的仇外行动的结果。”而且更加严重的是,“衙门装着这样相信,同时也希望各国代表同样相信”⑫。

宜昌教案到底是偶然突发还是蓄意密谋?张之洞的态度为何截然有异?孰是孰非?其实,只要仔细耙梳一下中西双方相关的史料,真实答案并非无解。

二、不能查明的“吴有明”

宜昌教案始于一起谣言:教堂被指参与“拐卖”游姓幼孩。这起谣言源自偶然巧合还是有人故意制造传播对于考证案发成因十分关键。

宜昌教案衅由一名游姓失落小孩在圣母堂查出引起众人聚观,“游姓系开饭店,其孩失后,风闻在圣母堂,该母与姊龚游氏入堂,将拦阻之西妇三人推开,入房抱子出,游姓当场供明”⑬,教士被指参与“拐卖”游姓小孩,其过程蕴含种种巧合,预谋痕迹太过明显。

首先,一个中国男子来到天主教堂的孤儿院,身边带着一个幼孩,可怜地向人们诉说“他的妻子快要死去”,“他家很穷,无力照料,还说小孩是女孩,恳求神父做做好事,将小孩留下来”。教士出于同情,不仅收留了小孩,还给予男子两千文钱用于安葬其妻,并且办理了正常的收养手续。但是,教士很快便出现了不祥的预感,因为他们发现送过来的是一个男孩,不是如其所说的女孩。接着,第二天,另一个男人来孤儿院寻找孩子,在此之前,他已经走遍全城,边敲锣边哭喊他的儿子丢了。神父告诉了昨天圣母堂收留一个男性小孩的经过,并将小孩指认给他,他立刻承认这正是他失踪的儿子。事情没有因此结束,只是开始,丢失孩子的男子“带着这个孩子,绕到孤儿院门前,高声呐喊,很快群众聚拢起来。”⑭在这中间,外人渐多,口角争吵,谣言沸扬,最终酝酿升级为焚火抢夺事件。

对于这位西方教士的供述,宜昌地方官并没有否认。游姓小孩“系在门外被拐”,由一名男子送至教堂,留有生庚一张,载明“己丑冬月二十日辰时,王李氏今将自己小子送堂养,并无异言。”后写“吴有明送来”等字⑮。显然,“吴有明”是“无有名”的谐音,并非真名。

拐卖游姓幼孩的嫌犯“吴有明”是一位关键人物,他的身份对于宜昌教案的成因起着决定作用。张之洞曾一再致电宜昌方面要求“吴有明速查拿获”,并认为“此最要紧”。如果“吴有明”确系会党成员,毋庸置疑,也毋须多言,宜昌教案即是一场由会党煽动组织的排外暴动。“吴有明”作案之后迅速远遁,而且始终没有能够捉拿归案,其真实身份最终成为历史之谜。但是,即使“吴有明”不能查明,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人身系哥老会成员,但从中西方的档案资料来看,特别是从寻找游姓小孩的整个过程观察,引发教案的导火索环环相扣,恰如西方亲历者所言,并非普通和偶然,而是经过一番精心策划而成。

同样巧合的的是,审视同一年哥老会在长江流域策划的其他教案,背后几乎都有一位来无影、去无踪最终也不能查明的“吴有明”。光绪十七年,哥老会在长江流域策划了多起连环教案,他们制定出“四步走”的闹教方案:一是预备匿名揭贴,揭露传教士“害死小孩,挖取眼睛”的罪行;二是“遍处张贴”,制造舆论和声势;三是“哄动众人”,冲击教堂;四是尽快脱身,逃离现场。散布谣言,其次制造一件不利的事实,然后嫁祸于教堂,这是闹教的导火索和第一步。芜湖教案的两名幼孩被拐、丹阳教案移动幼孩尸体至教堂门前、武穴教案一人挑四名女孩送至教堂的方案同宜昌教案的导火索简直如出一辙。

三、谁是纵火者

在宜昌教案中,西人多处房产遭遇火焚,并且延烧旁边民房多间,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张之洞多次督促宜昌地方官务必缉拿纵火者,“此案必获放火者,始可算获首犯,方能奏结。”⑯谁是纵火者?这是判定宜昌教案偶然突发还是蓄意密谋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八月一日,宜昌地方官首次汇报放火情形:圣母堂及圣公会两处先由“西人即自纵火”,在保护西人上船路上,“孰意隔半里许之河街天主堂,门窗尽闭,外面并无一人,内忽起火,另有西人住屋四所亦同时火起,并延烧民房多间”,并声称“其火皆由内起,众目共睹,职镇等均亲见之,并非外人所放。”④张之洞当即看出破绽,诘问“教堂即欲纵火灭迹,何至住屋四所同时自焚。”要求“切须及早更正”,“千万不可饰词委卸”⑥。八月十三日,张之洞特别委派的两名督查官员来电禀告:“烧上面母堂、公会十一点,烧下面天主堂等处十二点。匪先进”德兴“船主后园,下面火由此起,可见非自焚。”⑰

既然纵火者并非西人,那是何人所为?

张之洞曾指出,“此案似系两种人凑合而成,一系本地愚民,一系外来游匪”,而外来游匪“大率马头挑夫、上下民船水手、流寓游勇”⑱之类。事件的亲历者,美国圣公会的英籍苏姓教士给英国驻宜昌领事卫察理所写的信中提到,“闹事的人是湖南的船夫和士兵、四川的船夫和市井上的流氓之徒,另外还有来自江西省和贵州省的。本城的市民,或南街的市民,作为一个阶层,他们不能列在其中,因为起火之前,他们中很少有人知道其中底细。”⑨

一位给外国船长做花匠的中国人在证词中写到,“打开后门的那家伙看来30 岁左右,带有贵州口音。他们向我问话时,凉亭已经被点火焚烧。我见他们其中一个从衣内掏出洋火和蘸过油的纸片,然后点燃了我住的茅屋(贴近大门);我记得火焚我茅屋的家伙大约32 岁,皮肤黝黑,身高体壮,辫子盘在头上,绑腿是蓝色棉布的,我肯定那里面裹着匕首。他穿着草鞋、短褂和长裤,看起来是个船夫或打工的。”⑲这名花匠的证词中还透露出这样的重要信息:“当我的住房烧着了时,有三名小官和约百名士兵赶了来。其一为缉烟署的官员,另一名来自附近的兵营,第三个我不认识。士兵们围着当官的,都站在后门外的坟地上,只是看着烈火熊熊燃烧。没有逮捕任何暴徒,亦未设法制止闹事;我住的茅屋被烧尽后,隔壁的罗马天主教堂(神父驻地)也起火了。这时,几个当官的带着士兵就离开了。”⑲

两份其他中国本地人的证词同样提到纵火者主要为外地人,而且四川人居多。“他们手里都拿着石块,我还见到他们中有些人用白棉布裹着头(这表明他们是四川人)”⑳;“当我与暴徒们交涉时,从口音上可以辨出他们中很多是四川人,还有些是宜昌人、黄陂县和孝感县人(在汉口地区)。”㉑

可见,纵火者是外地人,而且多是一些流氓无赖、挑夫船民、私贩盐枭、散兵游勇之类,这类人员正是哥老会成员的重要组织力量。而哥老会会员中,散兵游勇大多久厉戎行,桀骜成性,富有江湖经验,充当组织中的大小头目,并且与地方现役官兵藕断丝连。

宜昌教案纵火事件计划严密,分工明确,“暴徒们事先早已计划好他们要干的勾当,他们是有准备的、有组织的。他们把药、煤油、纸、火柴、武器等都交给领头攻击的人。虽然开始时暴徒为数不多,但当火焰上升时,人数就激增了。”⑨从整个实施过程来看,必定有组织从背后蓄意密谋,并非偶然突发。

另外,宜昌教案洋房被焚烧之时,宜昌地方官兵对纵火事件的肇事者采取了默许纵容的态度,“士兵们围着当官的,都站在后门外的坟地上,只是看着烈火熊熊燃烧。没有逮捕任何暴徒,亦未设法制止闹事”。张之洞也曾因此去电诘问宜昌方面:“白昼通衢纵火,各处焚抢,至三时之久,并非一处延烧,文武官兵布列满街,毫无畏惧,若不诛数人,以后法纪尽废,匪徒得意,顽民横行,大乱将作,宜昌如何得安?湖北通省如何得安?”⑱

毋庸置疑,能够做到“有准备的、有组织的”,并且“文武官兵布列满街,毫无畏惧”,只有清末横行肆虐于长江流域的秘密组织哥老会。

回头来看,张之洞最初便意识到宜昌教案“恐系匪徒煽动”②,其后又多次饬令“密速拿造谣鼓煽聚众毁堂纵火抢物首要各犯为要”⑦,而且办案过程中应对逻辑与方式始终如一,缘何结案时却向朝廷奏陈宜昌教案纯属偶然突发?笔者认为,张之洞之所以前后迥异,掩盖真相,原因有二。

其一,规避责任。鉴于长江上游出现会匪煽动闹教,中央在案发之前曾多次下旨严令各省督抚密切监视辖区状况,宜昌教案恰好发生在风口浪尖之上。如果承认宜昌教案系会匪滋事,朝廷必然叱责其防范不力,有失职之嫌。若以宜昌民众听信谣言而致祸端,则属民教纠纷,朝廷只能听之任之,无可奈何。同时,若以会党密谋煽动查处,则必须捉拿真凶,而哥老会成员富有江湖经验,来去自由,又经专门精心计划,早已逃之夭夭,逍遥法外。

其二,保护属官。中央对会匪滋事格外恐惧与敏感,对此处罚十分严重。例如尽管武穴有两名洋人死亡,可是没有一名官员遭到革职;而芜湖等案,虽无一名传教士伤亡,朝廷却令刘坤一速报应参革职官名单,为此共有八名知县革职。对于偶然突发性事变,处罚则相对宽松。

四、控制与失控

从表面上看,清政府可以迅速控制诸如宜昌教案之类的突发事变,社会控制效能看似卓有成效。其实未必尽然,仔细深思,控制的背后也显露出更大的失控,社会危机亦愈加严重。

在应对教案的过程中,中央、省府与宜昌三级政府呈现出明显差异和微妙互动。宜昌地方官员在核心问题上屡次欺瞒,所禀电文“各种情节殊多,支离难信”,而且在谣言弥漫之时不是主动禁止澄清,反而有推波助澜之嫌,张之洞即使从宜昌之外委派官员监督调查,最后结果也只是一种欺上瞒下的权宜之计和无奈变通。缘于规避责任和保护属地官员,张之洞虽然心知宜昌教案为长江流域哥老会所密谋煽动,但仍以偶然突发事件奏报办结。对于中央政府,迫于西方的武力,以及恐惧教案演变为大规模民变的可能,只希望能够早日结案,暂时缓和矛盾与控制局势,无心也无力深究真实境况。

秘密结社充当教案主角并串联组织是清末长江流域所发教案的主要特征。哥老会在长江流域挑起教案,不仅劫取大量不义之财,又致使朝廷为此付出巨额赔偿,如宜昌教案赔款就折合库平银十六万四千五百九十六两三钱九分二厘⑧。哥老会成员多是由一些流氓无赖、挑夫船民、私贩盐枭、散兵游勇之类组成,富有江湖经验,来去自由,密谋煽动事变之后总能逃之夭夭,地方官员即使真想有所作为,也很难真正破案抓凶。再者,哥老会为了散布谣言,经常需要制造一些不利于教堂的惨案悲剧,受伤之人则总是些底层民众,官员的无能与不作为往往使得民众与之愈加离心离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宜昌教案发生之后二十年,庞大的清王朝因武昌新军一次规模有限的起义轰然坍塌,可谓渊源有自。

注释:

① 《致宜昌罗镇、方道、裕守、逢守、许令》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亥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98 页。

② 《致总署》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一日亥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7 页。

③ 《致罗镇、逢守、许令来电》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申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3 页。

④ 《罗镇、逢守、许令来电》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一日寅刻到,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4 页。

⑤ 《罗镇来电》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一日戌刻到,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5 页。

⑥ 《致宜昌逢守、许令来电》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一日辰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5 页。

⑦ 《致宜昌逢守、许令》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三日辰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9 页。

⑧ 《办理宜昌教案折》光绪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张之洞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2 册,第564 页。

⑨ 《苏先生致领事卫察理文》1891年9月7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 册,第575、576 页。

⑩ 《卫察理领事致索尔兹伯理侯爵文》1891年9月4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 册,第569页。

⑪ 《宜昌闹事——一个遭难者目击记》,《字林西报》,1891年9月11日。

⑫ 《备忘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5 册,第334 页。

⑬ 《罗镇、逢守、许令来电并禀抚台》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寅刻到,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6 页。

⑭ 《安德鲁斯致田贝函》1891年9月5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5 册,第352 页。

⑮ 《逢守、许令来电》光绪十七年八月初二日申刻到,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7 页。

⑯ 《致宜昌镇、道、委、府、县》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亥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603 页。

⑰ 《方道、裕守来电》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未刻到,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98 页。

⑱ 《致宜昌方道、裕守、逢守、许令》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申刻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卷一百八十五,电牍十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601 页。

⑲ 《给凯恩船长当了四年花匠住在武昌府大冶县的本地人的证词》1891年9月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 册,第576-577 页。

⑳ 《阿德治大夫的本地仆役三十二岁的汉口人的证词》1891年9月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 册,第578 页。

㉑ 《怡和洋行仓库看守的证词》1891年9月8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 册,第57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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