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东 罗竹青
摘 要:为了加快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涵,明确教育、人社、发改、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体制创新 制度建设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应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紧密结合。当前,校企合作普遍存在自发性、松散性、浅表性。企业缺乏合作动力和责任意识,相关政策法规缺乏有力支持和明确规定,职业院校缺乏合作意识和服务能力。为了加快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務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涵,明确教育、人社、发改、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地方政府应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
1.1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1.2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3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1.3.1财政、税务部门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1.3.2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1.3.3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1.3.4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1.3.5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
1.3.6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
2.行业组织发挥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1引导、鼓励、支持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2.2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3.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3.1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3.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3.4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3.5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3.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8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4.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
4.1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4.2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4.3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
4.4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实习學生和实践教师应当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
4.5优先安排合作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4.6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开发专业课程,优化教学内容,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4.7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
4.8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从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
4.9参与企业的技术培训、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5.财政部门应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5.1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5.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5.2.1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企业,补助其物耗、能耗损失及带教师傅津贴。
5.2.2资助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5.2.3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5.2.4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
5.2.5对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5.2.6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培养本地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
5.2.7资助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5.2.8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9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5.3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和行业组织可自主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5.4成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小组。组织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经信、贸易等部门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校企合作项目成熟度、专业技能人才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经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公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5.5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成立校企合作认定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督导评估。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或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或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上述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新合作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明确校企合作相关法律责任
6.1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或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6.4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D].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赵延安.职业教育法教程[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教学改革课题(编号:2012-R-2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