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言民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电大部,安徽 淮北 235000)
司法中的群众路线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能推动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司法改革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实践证明,在司法改革的演进中,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了解案情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纠纷,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现身说法、普法宣传等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方式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参与政权,管理国家事务,体现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改革,行使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陪审制度源于 “同侪审判”,通过平民参与审判,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借助群众的常识修正法官的职业偏差,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组成人员偏“精英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之一是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仅凭此点就很难做到“平民化”,这种做法是背离陪审制度的原意,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应是平民化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载体对司法权行使监督制约。群众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落实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在现。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使人民群众融入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这些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司法公正意在司法权力的行使体现民意的诉求及在群众的监督与制约之下,民众参与的司法活动,司法运行机制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司法专业化可能固于法律专业的思维定势导致认识的偏差,对社会中民众的司法诉求把握不准,判决的结果社会效果未必理想,经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互动加以厘清,司法改革既不背离司法公正的精神,也不能以民众的情绪绑架司法。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以法官层面形成的法学家群体构成民主社会中的贵族阶层,在此意义上,司法似乎是职业化的。在司法实践中,把陪审制度看成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通过陪审团机制把法学家的精神传输社会以产生深远的影响。以此,通过陪审制度把政治社会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考量。
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托克维尔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①审视中国陪审制度,中国近代以来,陪审制度最早反映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修律中,时过境迁,沈家本提出陪审制度的理念,限于当时的国情也只是概括性的认知。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边区实行有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反映建党早期司法改革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后来人民陪审制度的命运历经坎坷,步履维艰。目前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进步,伴随社会法治的不断演进,法治的思想也逐步影响民众的思维,人民对司法权的期待值在提升,人民陪审制度推动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发展。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
司法保证公民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体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只要符合条件,既有来自单位的推荐,也有自愿申请,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把民意的愿望及本地的风土人情、生活经验等带入司法活动中,有利于案件的调解,能够自由地和案件当事人相沟通、接地气,防范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冤案、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自由。从此意义上,自由和正义是等同的。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对冤假错案的审理起到监督制约,塑造法律在民众心中的信仰,保障公民的自由。博登海默认为,在充满正义的法律制度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显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诉求来自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②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权力失去监督就容易产生腐败,孟德斯鸠认为,掌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历史经久不变的经验。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法官与其他两位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在陪审员的监督下该法官即使面对各种诱惑必然也要谨慎而后行。“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③司法权的滥用源于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司法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频频见于媒体的司法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了民众的法治信仰和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对审判案件的参与和监督对防范司法腐败起到制度上完善的作用。在当前的司法活动中,人民陪审制度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心,对推动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据有关资料显示,《决定》自2005年5月施行到2011年底,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400余万件,涉及刑事案件120余万件,民商事案件260余万件,行政案件13万余件。陪审案件每年大幅度增加,相比2006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3万余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73%,到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10余万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48.30%。前后相比较增加了3.6倍,提高了28.6个百分点。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全国法院系统实施中呈现不均衡的状况,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普遍得到实施并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陪审率不断呈上升趋势。截止2012年2月,全国法院系统选任出八万余名陪审员。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与法官们合议、评议案件的审理,研判法律问题,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为彰显司法公正,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陪审制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1.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不够
从目前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上来看存在着不足之处,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较少,基层群众比例较低,人员主要在机关团体、国企等单位。来自单位推荐的人民陪审员缺乏广泛性,不能从基层方面反映民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了解基层群众的诉求。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有两方面,一是单位或组织推荐,由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二是本人自愿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该条规定还应加上从社区居民中推荐,既有利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社区管理法治创新途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 号)规定了“随机抽取”的方式,基层法院人手少,实践中往往为了联系方便,不同的庭室固定几个陪审员或者选比较熟悉的陪审员参与审判,“随机抽取”的方式流于形式,陪审员之间参与审理案件的次数悬殊较大,有的忙,有的闲,陪审制度不规范影响司法公正。
3.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人民陪审员参审刚开始热情很高,时间久了,积极性越来越少,也很少花时间和精力来法院阅卷。即使来了也只是把起诉书匆匆看看,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地走过场,陪审案件的质量就受到影响,这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影响审判公正性,也很难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另外,有些陪审员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官在合议时再三对陪审员做解释,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4.经费保障难以落实到位
《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用等,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这条规定在基层法院落实有很大难度,本来基层法院人员就少,法官办案的数量多,压力也大,经费也有一定的难度,对几个陪审员同样出庭,交通费不同,补助的标准是否一致,法院难具体考量。《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实施陪审活动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有些基层政府财政紧张,对陪审经费很难落实,基层法院辖区人口多、地域面积广、审判任务重,经费非常紧张,有些基层法院自己的办公经费尚难解决,更难及时地解决陪审员出庭的经费问题,长期以来对陪审员参审案件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一定的影响。
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就要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以人民陪审员常备的情理和良知研判为基点,赋权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职能,使更多的公众有机会参与陪审,建立“平民化”的陪审机制。针对某些专业的特殊案件,归类特殊专业的专家进行陪审,构建“精英化”的专家陪审机制。
平民陪审使适合的公民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扩大司法影响,增强司法正能量,在某种程度上承载解决纠纷的功能,在当下的法院体制下,既可减轻法院办案的压力,也可缓解社会压力。在资格设定上只要具有选民资格,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正常语言表达能力的公民都可候任人选。在适用范围方面,以基层法院的民事、刑事案件为基础,重点关注农村的民间纠纷。利用陪审机制使人民法庭与农村社会相融合。现阶段,鼓励民众参与陪审,采取相关的激励措施,如保障补助费的及时到位,对优秀陪审员予以奖励等;明确陪审员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缺席陪审,可予以惩戒,如经济处罚或在一定范围予以谴责等。基于国情的考虑,明确“陪审”入宪,明确公民的陪审权利与义务。
专家陪审应制定相关的标准进行选任,使不同专业领域的“精英”参与到审判实务中。专家陪审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人口流动较多的城市。原则上,专家陪审适用所有案件的类型。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等案件,可以依据标准进行分类选拔相关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建立专业陪审员数据库,有当事人进行选择。在实施激励的同时,强化专家陪审员的陪审义务,对专家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审得,应予以惩处。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核心。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感同身受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因为人民陪审员享有同法官同等的权利,其实质是参审案件,在合议庭表决意见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意识。“使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⑤正如德夫林勋爵所言:陪审制度是象征自由的明灯,是宪法的一个车轮,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对推动司法民主在历史进程中力量是不能忽视的。作者认为,运用互联网公开案件裁判文书(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情形的),使每个案件在阳光下运行,使公民感到公平与正义。基于国情不同、文化差异、民族习俗等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人民陪审制度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特有的功能。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人民陪审制度推进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民主的进程,发挥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的能动性,对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起到了推广的作用。目前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官队伍人员少、案件多的特点,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基层法院人员的断档给予弥补,缓解了法院法官的审判压力,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各级法院要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在社区内,根据社区居民的意愿,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条件,通过自愿申请,公开选拔进行遴选,结合选任人员的知识结构、职业分类和社区内有威信的人员。通过测试、考察等方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任命,陪审员应有专项经费,保障陪审员的出庭补贴,及时发放。对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态度、实绩、纪律等考核经法院考察提交意见书,年度由人民陪审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述职报告。借鉴德国陪审制度的经验,适度引入不同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海事等案件的审理。在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多、压力大的情况下,设立专职陪审员,对一些婚姻纠纷案件、劳动合同案件、拆迁案件进行调解,减轻法院审判的工作压力,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近期媒体报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政法机关处理。依据法律处理,树立法律的信仰,为民生诉求通过法治的路径来解决。利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拆迁的案件,通过调解和沟通,缓解矛盾,是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在调解过程中遵从法治的基本原则:第一,明确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基本内容,防止模糊不清;第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受损害;第三,最大诚意补偿损害的私人利益;第四,在透明的公众参与程序制约下实施;第五,所有的权利都有公正救济的途径。
2.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
英国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法律的末来》指出:“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⑥英国陪审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承载着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的缩影,彰显正义及对司法制度的贡献是世人皆知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意在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使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对于培养公民的守法的习惯起到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是普法宣传员,又兼有法官审判的职能和监督权,这不能不说是推动着司法改革的进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
3.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
目前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培训的效果不好界定,应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办法》。维护人民陪审员行使司法活动的权力,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方案和监管制度。人民陪审员出庭人员由法院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人员的参审,人民陪审员定期(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陪审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在时间上规定一定的量化考核标准,对无故推诿、不负责任,甚至影响案件审理的陪审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免除资格,建立退出机制。其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实行档案管理,进行备案。对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最后要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廉政意识,陪审员来自基层群众,是普通人,在长期的陪审中要注意业外生活的自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载体之一,既有体现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意愿,也有在司法活动中反映公平与正义的诉求。
4.在部分地区法院试点推出合议庭的新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个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试点,推出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的新模式,在社会关注的一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采用“五人制合议庭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或两名审判员和三名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或者 “七人制合议庭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六名人民陪审员或两名审判员和五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庭随机挑选确定陪审人员,利于司法裁判程序的公正性与合议庭评议的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从群众中来,带有朴素的道德情感和民生意愿,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感化及挽救工作,在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婚姻纠纷案件的调解,人民陪审员可从群众的角度去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这与法官的法律思维形成优势互补,对案件进行研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增强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公开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注释:
①托克维尔著,董国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3—314页。
②〔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③〔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0—31页。
④牛建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探索之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2012年8月8日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539781.shtml.
⑤何家弘著,《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年第3期,第30页。
⑥〔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1]〔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法〕托克维尔,董国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陈光中.依法治国,司法改革[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李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新定位以及制度构建[J].法律适用,2012,(6).
[6]吕明,李岩.司法民主的空间:必要性、可能性及限度[J].云南社会科学,2013,(1).
[7]王群.司法中的群众路线——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视角[J].宜春学院学报,2013,(1).
[8]廖永安,刘方勇.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3).
[9]牛建华.回顾与展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探索之观察思考[J].法律适用,2013,(2).
[10]韩轶,张宇坤.司法民主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政治与法律,2012,(10).
[11]孙永兴.从庭内民主到庭外民主——我国司法民主路径的新选择[J].临沂大学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