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现实困境与角色回归

2018-04-02 05:36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1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官案件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完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可见改革举措已然重大,然其在实践中的运行却备受争议。笔者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的突出问题、根源及人民陪审员角色回归等方面展开以下分析。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困惑

(一)人民陪审员的被认可程度低

1931年,我国以苏联为蓝本逐渐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进入我国后经历了各阶段不同程度但普遍较低的重视,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人民陪审员被认可度低的现实亦由多方面体现。

1.从法官角度看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职业法官则往往都经过专业学习,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到位。因此,法官从心理上就存在部分先天的不认可人民陪审员的成分。另外,人民陪审员常需法官为其归纳争议焦点、解释如何认定事实、说明对法条的理解适用等。这在增加了法官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不认可。对此,有学者做过实地调研,①对于人民陪审员能否行驶好与法官相同职权上,调研结果表明在53名在职法官看来仅20名明确表示人民陪审员能够行驶好与自己相同的职权,其余大多数法官对此不看好;对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评议意见的表态上,调研结果表明53名在职法官看来除一名法官回复答案无效外,52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较赞同法官的评议意见,仅一名法官认为赞同与不赞同的情况相当,调研结果用数据充分表明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可度低。

2.从当事人角度看人民陪审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了两类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一类是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二类是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同时明确表示对于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然而在实践中对第二类案件,当事人往往很少主动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事人申请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积极性普遍较低足以表明以下两点:一方面意味着当事人所享有的该项申请权利被闲置,未能达到权利设计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可度普遍较低。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主审法官责任制之间存在责任分担的冲突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审理案件事实问题,法官完全负责审理案件法律问题,两者同时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主审法官责任制则要求保证审判权的独立,主审法官对案件的结果负责。“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和“主审法官负责”实际上存在着重叠部分。当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出现分歧时,应以多数为准,此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支持主审法官的意见或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多数意见。若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被支持而该事实认定出错,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若按照主审法官责任制由主审法官负责,显然不合理。因此,当人民陪审员为多数意见时无论最终是何种情形,事实上均与主审法官责任制难以调和。

(三)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线难以区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使人民陪审员从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转变为与法官分工协作。既是分工协作,其前提必须保证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能分得开。现实中案件复杂程度不一,案件争议点涉及的问题也非只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许多介于两者之间或者说兼具两者属性的问题大量存在,如“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紧迫现实危险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是否过限”等与具体案件紧密相关的要素,若简单的认为是对事实的判断,这些要素的认定实则具有价值判断的成分;若仅认为是法律判断,这些要素往往又需要以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既如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享有的不同权限将难以准确落实。

三、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分析

(一)如何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角色定位?

《完善决定》中表明该决定的作出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最终达到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若干意见》则表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保障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且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部分写明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保证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前提下推进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综上,不难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政治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民主”二字。

(二)如何把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义务内容?

有学者对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的实际情况做过实地调研,②共53位在职法官作出的52份有效回复中,有33位法官表示人民陪审员很少、甚至一次也没有庭前阅卷,仅7名法官表示人民陪审员每次庭前阅卷。庭前阅卷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效果的前提保证,将庭前阅卷明确归为人民陪审员的一项义务,并由法官配合其完成较为合理。另外,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的相应惩戒机制完善不足,使得权利义务的规定被架空,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沉默不语,在案件评议中不发表意见或表示无任何看法。笔者以为人民陪审员类似的权利义务规定应被重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行为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功能。

四、人民陪审员角色回归

(一)回归司法民主的价值追求

《若干意见》表明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接受以提高法律素质为内容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除开人民陪审员接受培训的时间精力成本、经费成本不说,仅临时短期的培训能达到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的效果?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需要的恰是有别于职业法官的大众思维及注重从情感道德角度看待并表达意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不仅破坏了人民陪审员自身具有的质朴的大众思维反而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首要价值追求是弘扬司法民主,是广大群众的代表和民意的反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行模式需始终坚持以此为主导。

(二)回归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正解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及“难以实质性参审”备受诟病。有学者提出应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实现“陪且审”。对此,笔者不以为然。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强调的是以非专业的大众思维形成对案件的看法进而影响案件结果,而非直接作出或代替裁判。因此,如何体现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影响至关重要。真正实现实质性参审的效果则要注重以外在易观的形式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影响力,应保证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庭中发言、庭后评议的落实,并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每一个案件裁判文书中载明各参与评议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尤其注重人民陪审员的观点被接受或被否认部分的理由论证,使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每一个环节都清楚的体现其参审的影响力。

【注释】

①数据来自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A].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②数据来自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A].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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