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无序性探析

2013-04-29 00:44金珊徐美戚越王天捷谭天文
金融经济 2013年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珊徐美 戚越 王天捷 谭天文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下,有中国民间借贷晴雨表之称的温州开始出现老板“跑路潮”,并且这种现象蔓延至更多地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盐城地区为例,分析民间借贷的现状,探索民间借贷无序性的形成原因,并提出适当的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无序性;征信体系建设;农村金融教育

一、民间借贷“热”的背景及原因

(一)民间借贷“热”的背景

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进入火热的发展阶段。据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的摸底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等资料的显示,截止2011年末,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约为4万亿元,约占同年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而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的老板突然消失。不仅仅是温州地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广东东莞等地都相继出现了老板“跑路”的事件,民间借贷开始暴露出其巨大问题。

(二)民间借贷“热”的原因

1. 国家银根紧缩,融资政策收紧

近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利率,持续收紧信贷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民间市场异常活跃起来。从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6月14日,央行连续上调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2次,存款准备金率由15.5%上升至21.5%,连续上调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9次,存款准备金率由13.5%上升至18%。2011年前三季度各项贷款余额累计增加5.68万亿元,同比少增5977亿元,信贷投放持续疲软。除此之外,银监会在2010年7月份叫停了前几年快速增长的“银信合作”,减小了银行表外融资规模。不仅银行融资持续回落,其他融资渠道也明显收紧。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除了外币贷款和委托贷款相比2010年有明显增加,人民币贷款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均出现了明显减少的现象。

2. 企业的外源融资倾向

企业的融资方式理论上可分为通过留存收益和折旧进行的内源融资以及通过银行借贷、发行股票、债券等外源融资两种方式。我国企业较为普遍的融资方式是通过银行借贷融资,表现为外源融资偏好,这种偏好也存在于有直接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中。我国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低,内源融资不足也是其偏好外源融资的重要原因。

3. 商业银行信贷的结构性偏差

首先,中小企业主要由民营企业组成,其规模小,利润空间小,从事行业的风险程度高,使得商业银行认为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业务成本较高,无法保证自己的利润增长,从而影响了其放贷的积极性。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集团客户逐渐取代单一授信客户,同时和多个银行签约获得贷款,而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有“搭便车”的倾向,导致了多家银行同时给一家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超过了企业实际所需的额度。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利率迅速攀升

自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开始,大量企业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数量减少,加上通货膨胀以来,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税费负担过重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四个方面带来的压力,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持续上升,利润空间一再被压缩。正规融资渠道严重的资金供给缺口使得企业转向非正规融资渠道寻求资金,民间借贷需求的迅速扩增带动其利率的不断攀升。

数据来源:2012年8月,针对盐城市射阳县盐东镇、特庸镇民间借贷机构调研数据

(二)民间借贷规模大,分布范围广

在地理位置上,民间借贷热潮从北到南分布广泛。温州之后,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江苏泗阳、广东东莞等地也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民间借贷风潮所波及的已经不仅仅是如浙江温州,广东东莞之类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江苏宿迁也受到风潮的波及。上述说明民间借贷暴露出的问题已经向全国大范围蔓延开来。

(三)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几乎可以涵盖各类人群,不仅包括传统的民间借贷结构、私营企业和普通农户,很多大型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甚至政府也参与其中。这些大型企业和银行看重民间借贷的高资金回报率,将大量的资金撤离实体投资而转向民间放贷。主体种类不断增加的同时,其数量也在上升。在对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与盐东镇的调研中发现,两镇参与到民间借贷中的家庭数量均在当地家庭总数的半数以上,对两镇134位农户的问卷调查也显示,有66.42%的农户都将其部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多样化

如图二所示,民间借贷目前有一下五种运作模式:

1.民间借贷机构将机构的自有资金放贷给资金需求方,获得贷款利息的收益。

2.民间借贷机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然后放贷给资金需求方,获得存贷的利息差。这是目前民间借贷主要的运作模式之一。

3.民间借贷机构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搭建桥梁,帮助双方确立合同关系,收取佣金。

4.民间借贷机构在民间融资后并不放贷,而是直接进行投资活动并获取投资收益。

5.一些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从银行套取资金,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直接或者委托放贷获取收益。

三、 民间借贷的无序性及其形成原因

(一)民间借贷利率“疯狂”

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便有些疯狂,月息甚至达到过三角或者更高。如此高的疯狂市场利率吸引了无数逐利的放贷者,且借贷手续简单,投资回报率高。对于那些急需资金解燃眉之急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和中小企业而言,他们也只能选择接受远高于市场的融资成本。

(二)民间借贷参与主体混乱

最开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建立在中小企业或个人与熟人之间的,牵涉的人数和数额都不大。随后,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主体想参与进民间借贷市场从中分一杯羹,其中包括大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银行人员私下转贷,甚至境外资金也加入到民间借贷的行列。

(三)民间借贷资金去向不合理

2011年温州1100 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非常之低。另一方面,我国出台的宽松的经济刺激政策推高了房地产和股票行业的资本品的价格,抬高了回报率,资本的盲目性和趋利性使得大量实业经济资本进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股市。甚至出现企业将主营业务当做融资平台,将所筹资金投入投机性行业,出现产业空心化的现象。民间借贷资金的周期一般为3-6个月,属于短期资金。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普遍较长,而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民间借贷资金作为开发资金,风险极大,资金链一旦断裂,可能会造成“中国式次贷危机”。

(四)民间借贷资金链复杂脆弱

图三为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简易图。随着非正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增多,关系更加复杂。参与主体的增多使得借贷环节的例如抵押环节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抵押从银行获得一部分的贷款后,还会凭借个人知名度和信誉在熟人之间继续筹集不足的资金,在高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的余威影响下,及时还款就不能得到保障。一旦贷款人资金链断裂,受到波及的则是整条借贷资金链上的参与主体。而且由于只有房地产、矿业等行业有足够高的回报率,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一次借贷,甚至二次三次借贷进入投机性行业,风险更是层层叠加。从图三中可以看出,只要企业能够良好运营并具有较高的信誉,整个资金链就不会发生问题,但是由于国家对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定位的改变,决定不再将GDP依赖于房地产行业的带动,将房价降到百姓可接受的范围以缓解住房的压力之后,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收益变得不稳定,使得依赖于房地产丰厚回报而流转的资金链变得更加的脆弱。

图三 中小企业交叉担保并获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

(五)民间借贷契约不规范

由于我国尚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民间借贷制度对借贷人进行制约,我国的民间借贷处于诚信机制不完善、借贷主体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缺乏规范化的合约的不规范阶段。作为一个完整的契约,期限、利率、抵押物品或保证人、见证人都是缺一不可的。而实际民间借贷的操作中,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信用来维持契约关系,借贷协议仅仅停留在口头层面,以关系型合约代替契约型合约。一旦借贷人投资失败,就面临着违约风险,对整个资金链造成冲击,也极易造成法律纠纷。

(六)民间借贷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需要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各自都进行一定的风险防范以降低将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机构过于简陋,没有应有的借贷程序和制度,权利高度集中。

首先,法律监管缺失。虽然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重视起来,但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只做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成形的体系和制度规章可解释。其次,行业监管缺失。在走访中项目组了解到,一些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在民政局完成,由工商局监管。但2007年1月,依据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中可见银监会也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实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管职责的部门还包括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职责分配不明确演变成了监管的盲点。更主要的是,民间借贷机构多如牛毛,监管成本过高。而且大多数民间借贷机构运营简单,缺少有效的财务运营记录,相关部门很难进行监管。这也导致了虽然国家开始重视民间借贷并多次提出加强监管,可实际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检查也只是走形式,而不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四、针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

我国缺乏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与民间借贷的立法发展极不协调,且现存法律法规多为对借贷行为禁止性倾向的条例。我国应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完善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又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借贷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利率、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严厉打击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将民间借贷无意识地操作为非法集资的事件再次发生。

(二)建立监管体系,防范系统风险

对监管民间借贷的部门进行明确的设立,杜绝部门职能交叉而无人监管的事情继续发生。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推进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的进程,有利于民间借贷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后,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能做到步步跟进,把握好民间借贷的各方面信息如利率、规模等,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正规金融供给短缺,资金供求矛盾突出,是民间借贷利率“疯狂”的主要原因。此次民间借贷风波暴露出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原有架构已不再适合现行经济体制的发展。民间借贷虽无金融之名,但已有金融之实,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的体系已是现实的需要。优化现有金融体制,完善民间借贷结构,完成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对接,建立起以正规金融为主,非正规金融为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四)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不完善也可能导致银行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缺乏公信力,信用数据的覆盖面不广,难以实现共享,必须加强建设,进行创新。除了传统的征信系统和评级公司外,互联网也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互联网可以利用其收集大量数据以及进行云计算的优势,将信用数据进行联网分析,合理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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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影响探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JSSPITP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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