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对企业间借贷的理解

2016-11-30 12:38黄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黄莹

摘 要:2015年8月《民间借贷规定》出台以前,我国对企业间借贷采取一种禁止的态度。但在实际中,企业间借贷却屡见不鲜。这说明我国对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态度存在一定的偏颇。在《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具有了合法性。

关键词: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民间借贷规定

一、河南豫丰粮油企业借贷纠纷案与江苏威美能源企业借贷纠纷案之比较

例一:原告豫丰公司于2010年借款给被告金粮源公司,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1.5%。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金粮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系企业之间借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作为借款人金粮源公司应偿还豫丰公司借款本金,但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

例二:原告威美公司与被告江苏上水公司于2012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年息及其计算等问题。原告威美公司与两被告江苏上水公司和湖南上水公司于2014年签订《担保合同》一份,保证期间为2015年12月31日起两年。被告到期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诉。

法院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亦合法有效。

上述案例显示在2011年判决的案例一,法庭没有支持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而在2016年判决的案例二中,法庭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这一个明显的变化表明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企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承认。

二、《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意义

民间借贷是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的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必然存在的,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不会因为人为的禁止而销声匿迹。

我国投资渠道有限,投资收益率不高的现状,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屡禁不止的,随着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也逐渐放宽。2015年8月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质上承认了企业之间借贷活动的合法化,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尽管《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在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企业之间的借贷,但是在使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概念中,就足以包含了这个含义。由此在我国金融法律政策上,形成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与民间借贷的民间融资活动的“双轨制”,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以民间融资活动为辅,全面依法保护,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三、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定》的亮点之一。它指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归还相应货币,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而在199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合同仅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不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而且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企业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始终坚持按无效处理的认定原则,认定无效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即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认定合同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和不同做法,作为部门规章的《贷款通则》也不能再成为认定合同的法律依据。鉴于当前在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无对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对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认定无效。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民间借贷规定》在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中首次将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纳入民间借贷的规范之中,与第一条相呼应,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认可。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的借贷必须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目的,如果以借贷为常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将企业、组织内部集资资金转贷牟利的等等,要依法认定无效。

四、结语

企业间借贷有利有弊,多年来,因为各种因素,我国对其采取一种禁止的态度,但平静海面下的暗潮涌动是无法静止的。2015年8月出台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承认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开启了一个对融资活动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新时期。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载于《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

[2]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黄维娜、胡辉:《略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认定及立法趋势》[J],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4]王林清:《论企业间借贷正当性的法律分析》[J],载于《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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