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贷性质的法律分析

2016-11-30 10:12苏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中夫妻债务认定也成为一大难题。依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就是问题的关键了。本文以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例,浅谈我国现行认定规则的弊端,并对此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性质;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范及其本质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也包括经营性债务。这种认定规则把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作为认定标准,为组织共同生活而付出的成本和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它的最终价值是夫妻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将夫妻双方因日常事务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都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种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二、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贷款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但是该借款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无论夫妻双方关系处于何种状态,只要夫妻一方确系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借款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若配偶一方不同意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是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不足及建议

1.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不足

(1)虚假债务发现难。夫妻一方利用现有规则恶意举债或捏造虚假债务,不仅侵犯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也损害司法公正。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捏造或伪造虚假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况下,非举债人举证非常难,不论他如何抗辩,只要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做出合理陈述,一般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此类诉讼成本极低且难查证,所以判决结果会使夫妻非举债人受到很大的损失并损害司法公正。

(2)债务性质认定难。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二人一起承担,所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很难。其次,夫妻民间借贷案件是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交叉产生的案件类型,既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涉及夫妻双方和案件第三人,案件类型复杂。另外,目前的《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互矛盾,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3)证据材料举证难。夫妻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责任共同体。通常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同制,利益同享债务同担。虽然夫妻双方有实行财产约定制的可能,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私密性,这种约定并不为外人所知。即使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但是为了使自己的债务更加有保障,他不会放弃一个连带偿还者。由于婚姻关系,即使夫妻间实行约定财产制,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签订书面的约定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这种约定很难举证。更重要的是夫妻非举债一方并没有参与到借贷的过程中来,甚至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要想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更是难上加难。

2.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1)实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制度。夫妻一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不能代表非举债方的意志,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和举债方在交易时都有一定的选择权,而夫妻非举债一方由于处于婚姻关系中,则没有选择权,甚至连债务都不知道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夫妻非举债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实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制度最起码能保证非举债方的知情权,保护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

(2)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默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为财产共同制度,忽视了财产制度的多样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实行约定财产制度。这种现象的产生需要制度来引导和规范。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婚姻法也应该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作出明确规定,宜采取登记方式,由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的同时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则意味着谁将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举债方作为当事人,对借贷过程和资金的用处最清楚,理应负有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同时在证明标准上应该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各省出台相应的解释指导实践

为了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弊端,各省应该积极领会立法意图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案例特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实践。法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应用,才能发现问题,改正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洁.《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第240页

[2]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4期

[3]叶小龙.《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夫妻债务制度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年21期

作者简介:

苏苗(1995.1~),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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