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瑶
摘 要:高利贷作为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后,高利贷有了很大的变化和新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产生诸多影响。高利贷在某些情况下虽能缓解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长期来看,它导致农民物质生活的日益恶化,危害社会安定与和谐,并带来其他消极影响。本文通过对高利贷现象的分析,阐述了农村高利贷的发展特点、存在原因,并提出引导我国农村高利贷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高利贷;民间借贷;政策建议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仍然存在民间信用活动。但因为其中有高利贷剥削的存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取代了民间金融,高利贷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高利贷、地下钱庄开始活跃,近几年来更是猖獗。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月利率普遍在3分以上,大大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而且其发展势头也越来越猛,各种有关借贷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政府对此态度明确,打击措施不可谓不得力。可每次风头紧时高利贷只是略有收敛,清理整顿一过又立刻猖撅起来。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高利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农村高利贷的存在和蔓延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深入,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吃紧的局面,资本极度稀缺严重制约和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高利贷问题在很多农村频繁发生,由此而酿成的社会危害已初露端倪。所以,依法打击高利贷活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高利贷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高利贷之所以被称作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借贷利息率高、规模大。除了这一普遍存在的特点以外,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高利贷还呈现出许多新的变化趋势。
农户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只是少数极需钱的农民来借高利贷,且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短期的流通,而现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率一般在10%-20%之间。一些短期借贷年利率达到30%-40%之间,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可到达63.3%,其中千分息以上的超高利贷达25%。大部分利率在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而且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异,越落后的地方利息率越高。据统计,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比例仅仅是16%,而参与非正规借贷的比例高达34%,虽然非正规借贷不等于高利贷,但是高利贷是其中主要部分。
借贷行为专业化、集团化。以前的高利贷常常是邻居亲朋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以满足短时间内资金的需求,如今高利贷借贷行为越趋专业化,有些富裕的农民逐步的从单纯的借贷关系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非法贷款,从中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高利贷的借贷行为已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由于高利贷本身的高风险性和非法性造成的,借出人为了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联手协作,公共放贷,在某些地区,放高利贷者和一些典当行合作,企图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借贷行为。
借贷主体多元化。以前借贷只是农户与农户间的私人行为,现在在许多地区乡镇政府与村集体也参与集中。近几年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很多农户获得了大笔的拆迁补偿款,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额资金,农户们往往会进行高利贷的放贷,以求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于来自城市中的闲散资金持有者受到高额收益的诱惑,也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向农村地区,构成了我国农村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我国,农村高利贷的放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获利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2、借款人的亲戚朋友;3、银行或是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放贷,从中赚取额外的高额利益。
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化。农村地区的高利贷借贷形式不是单一的,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其次比较常见的形式为:1、复利计息的高利贷和预先扣息的贷款:2、预先将利息从借贷资金中扣除的借贷形式。这两者实际上也都是变相地提高贷款利息的做法。
借贷动机复杂、风险意识增强。根据对农村地区借入高利贷的农民进行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是供子女上学或者缴纳医药费、进行婚丧嫁娶等,用于个体经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也逐渐增加。除此之外,还有的一定比例的农民借高利贷为了赌博和吸毒。在农村的高利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对其的惩罚,采取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高利贷的事实,并且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有明显的增强,过去农村高利借贷通常采用口头协议、打白条等方式,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签订书面的协议,需要担保人的保证或者进行房屋的抵押质押,甚至还出现了“银被”这样的专业的高利贷中介机构。
三、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分析
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农村高利贷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一种古老的生息方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整、金融体制改革等大环境的变化,高利贷在农村愈演愈烈,至今仍未根除。再者,中国农村高利贷是从原始互助演变而来,长期存在于家庭个人之间,手续简单,有时只要口头承诺也可交易,灵活又快速。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血缘、重亲情,有着强烈的家族认同感的社会,家人朋友间互相熟悉、联系方便,在加上农村高利贷程序简单,交易方便,就算双方不认识,只要有中间人存在,借贷关系也很容易发生。所以即使目前高利贷在中国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在农村地区依然可以愈演愈烈,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为农村高利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农村贫富差距的悬殊。农村地区基尼系数一直较大,农村资源分配不均,农民间贫富差距悬殊,使得农村高利贷的借贷关系发生成为了可能。据调查,农村基尼系数在近年来一直维持在0.412—0.512,在绝对值上一直高于城市。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沿海地区利用自身优势先富了起来,而内地却因为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经济发展较为迟缓,导致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加速了贫富差距的悬殊。
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银行把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信用好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功能发挥较差、资金供需失衡,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不足是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根源。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农村出现严重的资金供应不足,给农村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户和企业又有多层次的资金需求,政府对非正规的金融体系又缺乏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在加上民间借贷尚未合法,没有法律保护和限制的隐蔽环境为农村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的政策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制度模式设计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政策也往往偏向城市,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农民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近年来,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是以往国家采取的政策通常是“救济式扶贫”的政策,这种形式的政策只能是一时起到解决燃眉之急问题的作用,但并不能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问题,无法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扶贫政策必须向“开发式扶贫”型政策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地区贫困的局面。
四、规约农村高利贷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高利贷的形成原因纷繁复杂,牵扯到方方面面。它的存在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消极和积极并存。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依靠执法机构的力量,需要社会多个机构共同努力,将农村高利贷向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方向进行引导,遏制农村高利贷蔓延现象,还农民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
政府规范、引导和监测民间借贷行为。农村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规范、引导和检测民间借贷行为,对规约高利贷的发展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引导民间正常借贷时,应加强对农村民间贷款的法律保护,提供适合农村的法律服务,对其发展要重点加强监测。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管理制度,使其规范“阳光化”;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防止金融危险的发生。趋利避害,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好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及其他相关体制改革。有效根治高利贷现象,首先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在制度上建立农村资金供给体系,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纠正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偏离农村的行为,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源头遏制农村高利贷的生存空间。现有的金融机构应从农民对资金需求的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毕竟力量有限,如果仅仅依靠他们的力量很难实现完全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在农村地区深化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工具,逐步尝试建立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专门致力于为广大农村地区服务,以满足农村家庭投资的需要。
严厉打击农村高利贷。本质上看,“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的途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刑事法则上已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明显不足,对此束手无策。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高利贷的正确的定性不详,缺乏实际的可操纵性,实践中难以准确的区分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也无法掌握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来来,民间借贷应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遏制、消灭高利贷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反高利贷法》,不断完善并进一步完善。同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增加对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规定,从而有利于司法部门及时立案,利用侦查手段,发现高利贷,打击高利贷。(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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