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应给体制以向上的力量

2012-08-15 00:43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24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预算法草案

■本刊评论员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已于8月5日截止。据报道,草案征集到意见30万余条,公众对此的关注度似乎超过了与个人利益更加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财政监督和财政决策中来,体现出现代政治文明更加深入人心、民权的迅速增长和民智的开启,也很大程度解释了国家改革进步的动力之源,昭示着广泛的监督正在给予财政及至整个国家体制更加强大的正能量。

与原来的预算法相比,尽管目前草案稿还存在不少争议,但其中健康向上的力量有目共睹。作为约束政府行为的“经济宪法”,它在努力追求政府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财政制度的效率。针对财权过于分散、预算口径过窄问题,草案稿明确提出了“全口径预算管理”,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都将编制和公开;针对“关门预算”、“暗箱操作”的危害,草案稿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无法可究、处罚力度较弱的问题,草案稿扩大了“法律责任”的范围。这些“亮点”的出现,离不开几十年来全国财政监督力量对财政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离不开体制内健康力量和负责任的公民的推进,更离不开国家和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追求以及落实人民的监督权,让人民管住预算的实践。

体制向上的力量,首先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法律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可预期、受保护的行为模式。预算法是最重要的财政法律,理当着力于提供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保障。草案稿取得很多突破的同时不能说没有缺憾。在立法原则上,应该少些口号式的过时调门,将现代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财政公开透明、预算完整统一、政府的财政权力和责任、编制方法科学可靠精神加以明确。预算法是约束公共权力的控权法,主要是指向政府行为,应以政府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定位来立法。

根据“政府为国民利益而设”的政治原则,国民是预算的当然知情人、当然参与人和最高决策人,因此,“公开透明”是典型的预算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什么时候公开、公开到哪个级别、公开范围多大、涉密而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是哪些理当具体化。“公开”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公开没有渠道纠正,就有可能使人们督促体制向上的力量打折扣,使人们觉得自己“有良心也没办法”。

从制度层面看,体制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律规章,它本身应该是开放性的、不断进取的,最危险的是它陷入了不能自拔、自我封闭的锁定和下滑路径。预算法立法的开放性,保障着财政体制向上力量的凝聚,我们应该深信,好的建议会得到吸纳,立法的成效将会为财政工作的进步助力。从社会资本层面来看,体制不只是公权体系内部的事,它与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公众如何参与到体制之中,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体制将会怎么样,大家合力才能推动中国不断地向上,为预算法建言的每一个人都贡献出了这个社会必需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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