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了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
现行《预算法》自1994年通过,2004年《预算法》修改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11年12月、2012年6月和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预算法》,但是均未交付表决。其中对于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三次审议稿之间甚至出现反复:此前一审的修正案草案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是二审时删去了该条款,三审的修正案再次允许省级政府在限额内发行债券。最终通过的四审修正案明确了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举债,但要求融资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另外地方政府需建立相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和问责制度,并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对外担保。
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组 姬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