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及其完善

2011-04-03 08:52
当代教育科学 2011年7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学历教师队伍

●胡 芳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及其完善

●胡 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在教师资格种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提出相关建议予以完善。

教师资格制度;问题;完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的全面实行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有学者用 “调高”、“调优”和“调动”六个字概括了教师资格制度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意义[1]。所谓“调高”,一是通过严把教师入职关口,调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二是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调优”指教师资格面向全体公民开放,有利于丰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类型,从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调动”,一方面能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非师范专业)用于教师教育,另一方面还能调动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的积极性。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2],是国家依法治教的表现,同时有助于实现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但是,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制度规定上的一些问题,诸如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方面,只有厘清这些问题的本质,并找到解决的策略,才能充分发挥教师资格制度的应有价值。

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以专门条例的形式始自1995年颁布的 《教师资格条例》,它主要由资格分类与适用、资格条件、资格考试以及资格认定四个要件构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四个要件产生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方面的问题

1.教师资格种类设置不齐全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将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教师资格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类。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受教育群体规模的扩大,社会教育机构越来越多,其对我国教育发展的作用不可小视,而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中缺少对社会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3];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一方面弱势群的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很多外籍人员到我国任教,但已有教师资格制度中也没有特殊教育教师和外籍教师的相关证书。

2.教师资格适用性规定不合理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即高级别教师资格自然向低级别融通。众所周知每个级别的学校都有自己特定的受教育群体,他们处于不同的年龄水平,在认知、思维、情感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年龄层次的受教育群体,教师在课堂用语、教学方法以及班级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应该有所区别,而目前这种教师资格自然向下融通的规定,忽视了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

1.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过低

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小学教师要求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高中教师分别为高等师范专科和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毕业。考察英美各国对教师的学历标准,具备学士学位已成为中小学教师最为基本的要求。教师的学历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没有一定的学历要求,也就无法保证教师的基本质量,因此学历要求是教师资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这种发展趋势不仅对教师的起点学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提高教师的起点学历提供了现实可能,而《教师法》中对各级教师的学历要求显然偏低。

2.教育教学能力规定笼统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教育教学能力中的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学历以及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等“外显性”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教育教学能力的“内隐性”条件——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它是评估一个教师是否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影响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之一),则没有详细加以说明。

(三)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问题

1.教师资格考试对象包含不全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不经过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考试只是为那些想进入教师行业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设置的,这虽然能够极大地降低考试成本,但对于教育整体的质量确实一个巨大的挑战。“民族的振兴在于教育,而教育的振兴在于教师”,教师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质量,而就我国目前的师范教育来看,各师范院校在师资、课程设置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大不相同[4],这势必影响其培养的师范生的素质,所以单纯的一刀切——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便可直接申请教师资格,极大地威胁到教师“入口关”的把守,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的初始素质。

2.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要求狭窄

目前我国的教师资格考试可以说是针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的一种“补偿型”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他们所欠缺的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的理论知识。然而教育需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观念需要与时俱进,教师需要准确把握受教育对象的特征,需要掌握特定学科的教学方法……,仅仅局限于书本上关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理论知识的检测,内容范围狭窄,不能全面考察教师资格申请者是否具备了成为教师所必须拥有的知识和技能。

(四)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单一

《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教育学校),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即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得成为教师资格的认定者,教师资格的认定者只能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一方面,教育行政机构与办学单位或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同盟”关系,单纯由“教育同盟”的一方——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就可能会由于它们认定教师资格视角的单一性,而排斥他们单方面认为不够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者[5]。另一方面,受委托的高等教育学校往往既是教师的培养机构又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其中的公平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影响了教师资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2.已认定的教师资格使用范围界定不当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也就是说全国教师资格的标准是一样的,只要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资格证持有者就可以在全国各个地方任教。这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地方之间教师的流动,但却没有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之间教育发展的差异性:东中西部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使本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不一,相应地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也有所不同。另外,教师资格全国通用使教师可以随意流动,不利于地方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选拔教师的重要参考依据,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教师培育质量的高低,进而对整个国家的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造成影响。所以,基于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能完善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方面的完善

1.科学设置教师资格种类

社会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还会影响我国教育的整体质量以及文化的广泛传播,所以应在现行的教师资格分类中增加社会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资格证。另外,随着国与国之间交流的增多,一批外籍人士涌入中国,其中不乏有志在我国从教者,也需要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所以,建议设置外籍教师资格证,并对其资格条件、认定内容、形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实际操作。

2.合理规定教师资格的适用性

不同教师资格证书在融通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阶段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原则上取得某一级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仅限于本级别本学科任教。在师资极端贫乏的地区,不同级别学科的教师资格也可以融通,但需要考察持证者是否具备其他级别和学科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只有考察合格才能任教;同一级别教师资格中,性质相近的不同学科间可以相互融通[6]。

(二)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的完善

1.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

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层次已成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对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相应学历要求,已经不适应一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逐步提高学历标准。建议将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提高到大学专科,初中教师资格的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高校教师资格学历提高到硕士研究生学历,适当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学历[7]。这样,既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又适当兼顾一些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使全国各地的教育得到均衡发展。

2.细化教育教学能力指标

教师是教育理论的实践者,所以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既要包括教育理论素养又要涵盖教育实践性知识,这就要求在评价教育教学能力的指标设计方面要二者兼备。同时教师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人员,也就是说教师是专业人士,所以在考察申请者的教育教学能力的时候应依照专业教师的各项标准,并将各项标准细化为各个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以保证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三)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完善

1.明确教师资格考试对象

教师是影响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而教师资格考试是选拔合格教师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必须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取消对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教师资格自然认定的保护政策,规定凡是有意愿进入教育行业的师范类专业和非师范类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国家或地方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

2.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相关理论知识的考察,还应与教师资格申请者所申请的学科要求相联系,与当时的教育改革相匹配,考试题目要有层次性,能够检测申请者的实际能力。另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计算机在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教师对教学媒体等方面的知识和操作也应纳入考试的范围。同时辅之以心理测试量表[8],测出教师的气质、性格等是否与教师职业相匹配。

(四)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的完善

1.健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成立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高等师范学校的第三方教师资格专业委员会(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该教师资格专业委员会是由教学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和高校权威的教育理论工作者组成,两者的比例大致持平。他们主要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只有建议权,而最终的决定权属于教师资格专业委员,这样有利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2.设置国家地方两级教师资格证书

获得地方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只能在本地方任教,教育水平相当的地方之间可以组成“教育联盟”,这样“联盟”内部的教师可以相互流动,地方教师资格的标准依据本地区的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国家教师资格标准统一,其资格要求(如学历、教学经验、任教时间、口碑等)应普遍高于地方,同时相应地建立国家地方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细化其各项认定指标,注意国家地方两级资格认定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

[1]吴全华.意义与问题——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解读[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2][5]王柳生.教师资格制度简评[J].基础教育研究,2002,(12).

[3]李轶芳.我国教师资格制度问题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4]王奇.关于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S2).

[6]鲁素凤,杨建华,沈惠君.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教师教育研究,2005,(1).

[7]季凌芸,沈惠君,鲁素风.完善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议[J].教育发展研究,2005,(13).

[8]赵红,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8,(3).

胡 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

(责任编辑:刘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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