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困境与出路
    法》主要注重保护私益主体因环境侵权所遭受的损害,而对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却救济不足。2012年《民事诉讼法》回应社会需要,首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基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建立起了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行的救济模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由于在侵害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往往在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同时,也会给受害人造成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模式下,如何协调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交融性关系是当前理论和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3-01-06

  •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国,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并行不悖的。 在环境保护领域, 我国采取的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相结合的诉讼路径(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但是它是不同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并且其适用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制,但其制度目的仍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本文将其放入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中一并分析。本文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为环境民事公益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11-27

  • 论消费私益诉讼救济效果的公益性扩张 ——制度困境下的反向探索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私益、公益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由于普通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在诉讼标的、内部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方面具备共通性或相似性,因此两程序间的关系历来为学者所重视。以公益诉讼预决事实支持私益诉讼延续展开的观点已获得较为持久和深入的学术探讨,并为司法解释所认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第16条。,但反向地借由私益诉讼实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公共利益救济的思路却罕有学者关注,这一思路所具

    理论学刊 2022年2期2022-11-26

  • 生态环境损害中的私益辨识与责任界分*
    有关的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并于2017年12月正式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简称《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逐渐成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专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本身的、不可归属于特定私人主体的公益损害,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11-23

  • 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近亲属诉讼性质为私益诉讼。理由如下:其一,近亲属依据一般死者权益保护之法条规定提起的私益诉讼等同于《英烈保护法》规定的近亲属诉讼;其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其他法律并未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权。另一部分学者支持近亲属享有公益诉讼实施权。支持该观点的学者将《英烈保护法》第25条所规定的近亲属视为《民法总则》第185条所创设的“新型实体请求权”的主体[5]45,即从两者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要件出发,判定两法条均以保护英烈名誉等社会公益为立法目的,这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11-23

  • 我国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并行与融合
    、我国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并行模式评析(一)并行模式的确定我国起初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类案件仅规定了私益救济方式,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68条将环境污染案件定位为特殊侵权案件,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为环境私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环境污染成为突出问题后,仅仅依靠环境私益诉讼已无法全面解决环境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开始探讨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方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针对污染环境情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1-21

  • 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辨析*
    环境侵权责任仅对私益进行直接保护,是《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编”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责任编”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时代要求的有力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该责任相较于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制度改革中已经实行的生态修复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超额赔偿金的归属等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实施中加以明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

    中州学刊 2022年3期2022-11-04

  • 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机制研究 ——以扩散性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
    讼审理等,以符合私益层面的诉讼经济;法院在其中也可以不必开启多个程序进行分别审判,得以在一道程序中尽可能地解决所有纷争,以符合公益层面的诉讼经济[5]。基于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70 条提出了利用团体诉讼机制予以解决的构想,扩宽了团体诉讼制度的适用领域,但目前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实践。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8 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民间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组织提起团体诉讼,利用公益诉权参与社会管理[6]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2022-10-29

  •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同时是否兼具保护私益之目的。由此产生的各种观点共同构成保护规范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案”中首次将保护规范理论引入我国行政审判。嗣后,地方人民法院纷纷效仿。保护规范理论之于我国已并非舶来品,而是成为本土行政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的理论。该理论之所以受到我国部分法官与学者的青睐,是因为,利害关系判定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究竟何种利益属于“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保护规范理论恰恰为识别“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提供了切实抓手——做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

    社会观察 2022年8期2022-10-22

  • 论我国环境公私益诉讼审理模式的融合
    婕一、我国环境公私益诉讼现行审理模式的弊端2010 年,我国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3 年,我国修订与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我国再修订了《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以上几个重要的阶段,我国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并行的审理模式得以最终形成。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中,并行模式都存在其弊端。(一)在立法上出现“重公益”而“轻私益”的现象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不仅在立法数量上环境公益诉讼明显领先于环境私益诉讼,在关键的

    中国军转民 2022年17期2022-10-09

  •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反垄断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现有的研究成果却鲜有涉及,而这些程序之间的协调又对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的冲突与协调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首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反思,其次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进行分析,再次对反垄断公益公诉与公益私诉的顺位进行讨论,最后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一、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再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10期2022-03-03

  • 生态环境公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协调适用研究
    人身、财产利益等私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等公益,这种“叠合性损害”使得公私益诉讼“联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成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在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之外,构建了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代表的公益性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成了公私益诉讼“并驾齐驱”的良好格局。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行为人所承担的一种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责任方式,兼具救济、惩罚、威慑与预防等多重功能

    青海社会科学 2022年5期2022-02-26

  • 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程序展开
    、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困境就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实践而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已逐渐成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起诉方式[1],但司法适用快速增多的同时,法源的单一化也导致了该制度与其他固有程序的冲突,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①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区分,并突出受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之私益性,本文以“刑事附带民事私益诉讼”指代由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及其他适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并行审理就是其中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的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02-16

  • 环境公益惩罚性赔偿立法规定的缺失与补足 ——基于《民法典》第1232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分析
    局限于被侵权人的私益保护,无法改变保护利益的性质。(1)《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提起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从被代表的(被侵权人)主体及(私益)损害看,该规定依然限于被侵权人的私益保护。如以被侵权人的名义行使的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2022-01-01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立法机制及重构——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为视角探析
    权责任主要适用于私益诉讼。而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同的学者在这方面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该与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致,因为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即便相关的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举证能力,但并不能凭借这种优势对抗那些具有相当大势力的企业,所以基于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和为了鼓励公益诉讼的提起,有关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也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有些人则认为环境

    区域治理 2021年6期2022-01-01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融合研究
    0098)公益与私益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社会领域被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由此赋予不同的利益以不同的救济模式,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呈现并行的局面。然而环境侵害存在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环境利益总是同时糅合了公益和私益,二者在当前的法律规范下难以准确界分。我国当前环境民事公益私益诉讼模式分离的状况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同类案件裁判歧异、重复审理等弊端。本文从环境问题出发,反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分野模式运行的困境,探讨两种救济模式融合的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2021-12-11

  • 对立或融合?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问题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至此,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但不可回避一个事实问题是,同一个环境侵权行为可能会同时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损害,从而使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相交织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竞合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两者的关系虽有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5期2021-12-06

  •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无论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还是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密切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离的模式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实践操作,如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2期2021-11-29

  • 论绿色原则视域下环境侵权私益与公益救济的协调
    境侵权的救济涉及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注重救济受侵犯的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未被纳入被救济的范围中。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与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美好的生态环境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索将环境公益侵权纳入司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进一步确立“绿色原则”的基础上,在第七编第七章专章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规定,体现了我国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2021-11-29

  • 环境私益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社会的构建。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进行案件的起诉,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减轻诉讼的经济负担,减少由于起诉费用高而劝退受侵害者起诉的概率。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甚至可以实现费用免除,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环境私益诉讼的法律援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环境私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一)概念环境诉讼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表现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两者的概念界定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环境公益诉讼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2021-11-24

  • 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衔接之进路研究
    益保护逐渐由环境私益保护转型为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双重保护[1]。2020年5月颁布的 《民法典》在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与法益保护做出了官方回应:其一,将原法律规定中 “污染者”表述转变为 “侵权人”表述①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第1 229条、第1 230条、第1 231条、第1 232条、第1 233条等规定。,即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局限于行为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更囊括了行为人对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2021-10-09

  • 消费领域公益与私益诉讼的结合路径 ——以消费者的司法满足感为视角
    论沉淀也不如其他私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下,各地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了许多矛盾之处,比如对于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性质认识有所分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问题等。而且,消费者对于保护其利益的实际体会也并不深刻,每当出现同一品牌产品的国外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新闻时,总能在网络上听见国内网友失望的声音,也说明了消费公益诉讼的路径并不能让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得到满足。二、消费公益诉讼的困境普通消费者从消费公益诉讼中得到的司法满足感有限,根本原因在于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有所不足。(一)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3-07

  •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害者一直走在环境私益诉讼的路上。另一方面,该事故侵害的不仅仅是渔民个体的利益,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事故对附近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责任方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应对与责任承担。2015年7月,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了中国绿发会诉康菲石油、中海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围绕该事故的首个正式立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经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如同上述案例一般,针对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出现两类不同的诉讼——环境民

    四川环境 2021年3期2021-01-27

  •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探究
    、国家利益、还是私益?抑或其他?2017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且明确其要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协调与衔接。同样的,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需要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协调,这取决于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理解。因此,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不仅在理论层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司法实践中顺利解决纠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2 理论之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一直以来在理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6期2021-01-12

  • 公害惩罚性赔偿及其请求权配置 ——兼论 《民法典》第1 232条的诉讼程序
    司法救济程序,与私益诉讼相对。目前主要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不涉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配置。请求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装置,是连接司法解决手段的中介和桥梁[1]。实体法根据实体权利客观的损害情况和当事人主观所欲实现的救济效果,向不同主体配置了形态各异的请求权。如物权权利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法典》第236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近亲属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 181条);自然人因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01-02

  • 生活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垃圾分类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激励机制不合理、公众相关知识的欠缺、法律规定中权利义务理解之偏差等问题,导致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度较低,从社区治理等多个角度探索促进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措施,有助于完善垃圾分类机制改革,推进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的形成。关键词:垃圾分类;公众参与;公益;私益;一、我国垃圾分类现状和公众参与情况考察(一)我国垃圾分类实施情况从2008年在北京等八大城市展开垃圾分类试点至北京市东城区、房山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邯郸市等26个城市(区)作为第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5期2020-10-21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
    害赔偿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关系规定的欠缺自从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就与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反观现有规定中三者的关系:第一,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审理上的优先性。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则主要规定于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9-05

  • 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人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 ——以“张益虎诉新区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为例
    称为“反映”。为私益受害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其就是投诉人?本文认为,私益受害人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投诉人,因为投诉权条款中其实蕴含着一种个别化的涵义——当有关的加害行为能且仅能导致特定的人受害,即该加害行为不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时,该私益受害人才能被认定为投诉人。以《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4 款[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4 款:“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

    研究生法学 2020年1期2020-04-02

  • 论我国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公益惩罚性赔偿与私益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和分配等问题都困扰着当前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探析,回应实践之需,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有价值。二、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证成(一)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上看,其同时兼具公法和私法责任属性。[1]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与其他一般性赔偿不同,除了具有补偿功能之外,更多的是起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7期2020-03-13

  •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冲突与协调
    一侵权行为造成的私益侵权之诉,也即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存的双轨制模式。然因同一环境侵权行为而并行的公益与私益诉讼在事实认定、证据内容方面高度重合,双轨制运行也在管辖、审理与司法尺度上形成冲突。因而,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进行厘定,实现两者间矛盾冲突的均衡与协调是优化环境司法应有之义。1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厘定1.1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联系1.1.1 诉讼请求的重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4期2020-01-16

  • 私益募捐法律问题探讨 ——以水滴筹网络募捐为视角
    滴筹是一个以网络私益募捐形式进行大型筹款的网络平台,它涉及的人群比较广泛、门槛较低,甚至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也解决了不少重病无钱治疗的社会问题。但由于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因此水滴筹网络募捐作为一种新型的募捐方式,存有一定的问题也难以避免。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相关方面存在一定的不成熟与漏洞,而引发各种纠纷也属正常现象。一、私益捐募的概述(一)私益募捐的概念私益募捐不同于普通捐款,也不同于慈善募捐,更不同于公益捐募。它是由募集人发起,在募集人的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2020-01-09

  • 环境公益诉讼概念之厘清
    的,排斥诉讼中的私益救济,即原告与诉讼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正如汪劲教授在《环境法学》中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一种允许与争议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以行政机关或者环境利用行为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①另一种观点是“广义说”,采用了“描述式”的界定方式,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避免抽象化的定义,其定义并不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而把目光聚焦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上:对案外人乃至社会公众都有巨大影响,具有社会的普遍性意

    武夷学院学报 2019年1期2019-12-27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浅析
    属于私法主体之间私益纠纷。因此,在现有民事诉讼的框架下,继续采用原有的诉讼目的理论,无法体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有的特性。在学界,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本来也没有一个完全准确、单一的定性,只是多年来其概念中都不包含对公共利益保护。现在由于社会发展变化导致其暴露了内涵定义的局限性。由于“利益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均衡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其是在之前几种学说的基础上发展的更为适宜当今的目的理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丰富“利益保障说”的内涵,通过扩大解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困境和出路
    彦鸿 刘嘉环境私益诉讼权利救济的缺失依据诉讼维护和救济的权益分类标准,可以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宗旨是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是为保护公民个人或小集体的合法权益,二者维护的权益存在区别,但又是相互关联。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一定区域内的所有成员或不特定多数成员的利益,是相对私益而言的,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预防和救济,环境私益诉讼是为环境权益的侵权行为提供救济,保

    环境 2019年6期2019-06-08

  • 论网络私益募捐的规制
    博 程 昕网络私益募捐治疗危重病人,所得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患病者不幸离世,家属使用募得资金购买车房的事件多次出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由于网络私益募捐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所造成的。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进行选题。对于网络私益募捐规制的研究,有利于明确网络私益募捐的法律性质,为网络私益募捐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裨益于募捐法律体系的完善。就其实践意义而言,有利于发现网络私益募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法律建议,促进网络私益募捐的发展。一、网络私益募捐的含义与特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6期2019-03-19

  •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彤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问题之提出自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实务界与学术界都对这一制度寄予了厚望,希望通过这一制度来推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次提高庭审效率,方便整合资源,进一步保障人权。然而,在该制度实施的近几年,尽管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其在程序设计上本身就是以民事私益诉讼作为基础,在实体权益的保护上与私益诉讼有一定功能上的重合,所以其在既判力的明确以及司法效率提升上的效果都不尽人意。公益诉讼由于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发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3期2019-02-18

  •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热的冷思考
    仍然无法撼动传统私益诉讼制度在分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时的关键地位。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性质辨析传统私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之所以牢不可破、难以撼动,是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身的侵权责任性质所决定的,其理由有三:第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的诉权基础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国家对海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具有公权性和私权性的双重性质,其私权性是对该所有权本身的保护;而其公权性则是对行使私权性权能的制约,具体体现为当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国家有义务通过诉讼

    世界环境 2019年3期2019-02-18

  •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 ——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
    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注]学界就环境诉讼所保护的利益类型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等不同学说。本文采“二元论”观点,认为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所提起的环境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而为保护特定多数人或特定个人利益所提起的环境诉讼属于私益诉讼。鉴于主题及篇幅所限,本文不拟对此作深入阐述,相关论述可参见肖建国《利益交错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蔡学恩《专门环境诉讼的内涵界定与机制构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期2019-02-17

  • 论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公益
    提出“公益优先于私益”,将公益视为最高的“法”。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兴起,根据基督教教义和修正后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著名的政治哲学理论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公益即是正义。[注]何建华:《托马斯·阿奎那的正义思想》,《齐鲁学刊》2018年第3期。意大利政治学家马西略倡导君主由选举产生,因为他们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才被任命为法律执行者的,应当通过选民监督和法律等途径来约束他们,以确保公益的实现。[注]邹永贤主编:《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7期2019-02-09

  • 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属可提起英烈保护私益诉讼按照《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本身不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基于保护死者及其近亲属特定权益的需要,法律又赋予近亲属提起维护死者特定权益之诉的权利。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与此相应,作为为国家、人民和民族奋斗终生、英勇献身的英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2019-01-19

  • 圆梦之旅
    私益我是个四年级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满足不了我外出游玩的愿望。我知道父母辛苦,从不耍小性子,但这次冬令营帮我圆了这个梦。老师对我说时,我既激动又害怕。激动,因为我可以圆梦了;害怕,因为我晕车很厉害,害怕父母反对,但是我坚持了自己的想法,这次参加冬令营,让我收获很多。记得要上车时,我腿抖得不行,上车之后,没走多久就吐了,到了巫溪县后,也只能用对冬令营的期待支撑自己。来到主城区,我遇到了骆骆DO,每当我想到她对我那么好,一股暖流就涌上心头,可能是因为有人陪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小学版 2018年4期2018-08-03

  • 转基因食品标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探析
    论层面:如果采用私益诉讼,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第一,横向角度上,即当事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此时,由于转基因食品的食用者和购买者常常无法保持一致,所以极易出现食用者类的受害者因未与生产经营者或其他负有标识义务者缔结买卖合同而诉求无门的情形。第二,纵向角度上,即当事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是侵权。此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2018-01-22

  • 慈善组织为特定对象公开募捐问题探析
    慈善法》要把任何私益性(针对特定对象)的慈善活动均排除在外。如慈善法中规定,捐赠人向受助人进行捐赠,可以经慈善组织,也可以直接捐赠。捐赠人直接捐赠,即针对受助人这一特定主体,属于私益性。由此可以看出《慈善法》并不是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仅以公益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开展任何与私益相关的事项。《慈善法》只是强调慈善组织的活动宗旨是公益性的,私益性的活动只要不动摇慈善组织公益性的属性是可以做的。公益和私益的概念划分是相对的,是便于管理的划分。公益不是凌驾于私益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2018-01-22

  • 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 ——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00042)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 ——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张柏森(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我国《慈善法》认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这一观点却不能解决理论上的疑问与现实中的困惑。因此,应当考虑构建私益性慈善信托。其原因在于: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发现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并非属于与被属于,而应当是一种交叉关系;既存在着与公益交叉而有的公益性慈善,也当存在着不与公益交叉而有的私益性慈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善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2017-03-07

  •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王 涛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20025《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实现了重大进步,同时也使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例如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理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2017-01-26

  •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融合*
    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融合*葛 芸 沈恩格 张红霄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形态,它和私益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而分别提起的环境公益和私益诉讼,实际上是同一为行为所引起的多个结果(即一因多果)。据此,需要合理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私益与公益的融合。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兼顾;融合一、问题的提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路径
    研究,有利于构建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文章以公益诉讼为主体,从理论基础开始研究,提出了诉讼主体确认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等新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公益诉讼一、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模式行政保护就是指通过行政公权力干预来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包括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法律保护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二、保护非物质文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推广民事信托在私益募捐中的应用
    上求助的行为属于私益募捐,即请求赠予的要约邀请行为,由民法调整。因为个人求助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慈善法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但个人求助所得剩余财产可由慈善法调整。尤其是针对善款超出目标的款项,当无法返还捐赠人时,视为公益目的财产,准用慈善法的近似原则,捐赠给从事同类活动的慈善组织。网络平台的功能不同,其审查义务也不同。微信、微博等为个人发表言论提供空间的平台,承担个人开立账户时所用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不承担该个人所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若个人直接在某些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2期2016-06-21

  • 初探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免受侵害而非维护私益之诉讼。对行政公益诉讼界定之前,首先须对公益予以理解,何为公益?何为私益?对于公益与私益的划分有时是易区分的,有时却是模糊的,若不对公益予以界定,则会出现少数利益集团、部分官僚、掌权主体、特权阶层以维护公益为名而行维护私益之实,其最终损害的却是公益。在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划分体系中国家利益代表的是全民的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把国家利益划归为公益是恰当的,社会利益其相当程度上代表的是虚拟社会主体的利益,其涉及的是社会公众之利益,将其界定为公益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2016-04-13

  • 论公共参与教育治理的公益性危机① ——利益分析框架的构建与利益问题的反思
    意公共参与过程中私益与公益的平衡。教育治理;公共参与;公益性;分析框架;利益新世纪以来,我国对于教育治理问题日益关注。在呼吁从管理向治理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学者也开始担心由于公共参与教育治理往往伴随着私益诉求的渗入,教育的公益性会受到威胁。有人就指出,教育公共治理的公共性意味着公共利益、公共价值与家长参与均可以得到实现,然而在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育治理改革中,管理主义倾向与市场导向却造成了公共性的衰退。[1]在笔者看来,这种担忧主要是源自于整个社

    现代教育管理 2015年8期2015-12-14

  • 评司法解释中的公益诉讼
    介入、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发展也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然而同时也要看到,该司法解释中的公益诉讼规范尚不够体系化,某些规定还有待继续完善。司法解释;公益诉讼;类型化最高法院2014年12月18日通过、并于2015年2月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在第十三部分专门对“公益诉讼”做了司法解释。该解释从第284条至291条,共8个条文。就公益诉讼而言,这是迄今司法机关对公益诉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7期2015-04-02

  • 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救济局限与拓展
    尤其是其中公益与私益的界限与范围泾渭分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也比较清晰明了,比如谈及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运行或者损害救济路径的法律基础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言,其中所涉及的利益结构则较为复杂,尤其是公益与私益往往交织共存难以明确区分,因为在实践中,“就环境和自然资源要素自身的特点来看,环境资源自身功能的多样性及其开发利用的多目标性决定了其承载的利益必然是多重的,即便其包含的公共利益,也是多元主体利益的整合,它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2015-03-17

  • 我国慈善私益募捐的法律规制
    500)我国慈善私益募捐的法律规制王 众(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因救助对象的特定性,慈善私益募捐被冠以“私”字,但实属公益范畴。由于法律规范缺失,我国慈善私益募捐存在募集主体及程序失范、募捐财产管理混乱、募捐剩余财产权归属不明等问题,常常陷入信任危机。只有将慈善私益募捐纳入慈善事业法统一调整的范畴,并建立慈善公益组织介入慈善私益募捐的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慈善私益募捐面临的困境。慈善私益募捐;公益;募捐财产;募集人;慈善公益组织近年来

    学术探索 2015年9期2015-02-25

  •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是因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失,只有在公共利益受损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反之,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就不能够提起公益诉讼。所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对象必须是确已发生的损害事件,如果仅仅有潜在的危险,但还未转化为实际的损害就不能据此提起公益诉讼。这一点对我们准确理解我国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此外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为原告先初步举证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即原告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2015-02-06

  •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诉讼。”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私益诉讼搭公益诉讼的便车,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有效解决了老百姓打环保官司难的问题。

    中华环境 2015年1期2015-01-29

  • 环境侵权救济之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境侵权显然具有对私益和公益的双重损害。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典型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形式上的自然环境受害——各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背后,是人类的公共利益受害,或者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受害。这里所谓的没有‘人’的损害,实则是没有民法上的那种意义上的只有私益的‘人’,而是出现了环境法意义上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人’。”[6]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到侵害的既有公益性的公众环境权益,也有私益性的个体或群体民事权益。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的不利益具有间接性

    行政与法 2013年3期2013-12-20

  •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
    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私益性诉讼实施权,而且不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在行使诉讼实施权方面也存在竞合问题,因而,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将带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理论难题。如果未能妥善处理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与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或者未能对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在程序法上作出妥善安排,新《民事诉讼法》供给的公益诉讼规范非但难以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宗旨,反而可能徒增程序混乱并妨碍实务继续探索。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关

    探求 2013年4期2013-02-15

  • 私益诉讼·团体诉讼·公益诉讼*——我国劳动诉讼模式体系之构成分析
    乡453007)私益诉讼·团体诉讼·公益诉讼* ——我国劳动诉讼模式体系之构成分析张在范(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劳动诉讼模式体系由私益诉讼、团体诉讼和公益诉讼构成,前两者是主要诉讼模式,后者仅具辅助性意义。目前,我国只有效率低下、公正性不足的劳动私益诉讼,没有植根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团体诉讼机制,更缺乏当前国际上日渐流行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完整的劳动诉讼模式体系尚未形成。我国应不断完善劳动私益诉讼机制,尽快启动劳动公益诉讼,探索改进集体协商

    中州学刊 2010年4期2010-02-17

  • 我国公益诉讼概念的比较与选择
    公共利益,原告的私益往往存在于过于宽泛的公益之中而基本上被法律所忽略;在“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形式的公益诉讼”中,尽管诉讼中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但原告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诉讼。[2]由此可见,在林教授的公益诉讼概念中,原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并非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诉讼中是否包含有公共利益内容,只要有公共利益内容,都是公益诉讼。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则持不同的观点。梁慧星教授曾指出:“何谓公益诉讼,按照我的理解,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