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募捐法律问题探讨
——以水滴筹网络募捐为视角

2020-01-09 19:01张倩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捐赠人水滴众筹

■张倩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水滴筹是一个以网络私益募捐形式进行大型筹款的网络平台,它涉及的人群比较广泛、门槛较低,甚至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也解决了不少重病无钱治疗的社会问题。但由于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因此水滴筹网络募捐作为一种新型的募捐方式,存有一定的问题也难以避免。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相关方面存在一定的不成熟与漏洞,而引发各种纠纷也属正常现象。

一、私益捐募的概述

(一)私益募捐的概念

私益募捐不同于普通捐款,也不同于慈善募捐,更不同于公益捐募。它是由募集人发起,在募集人的组织下,以募捐人自己的名义,向特定的受益人进行募捐活动,接受募捐的财物。

(二)网络募捐的概念

网络募捐是“为了救助的目的,由个人或组织通过网络这个媒介,向公众发出倡议,接到倡议的网民根据网络上的求助信息,通过第三方网络募捐平台,向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捐助的一种慈善募集捐助行为”[1]。

二、私益捐募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犯罪分子利用水滴筹等进行诈骗、虚假众筹案件时有发生,诸如唐海军诈骗罪案、杭州萧山诈捐案、乌鲁木齐市首例“水滴筹”诈捐案——唐某通过“水滴筹”“轻松筹”诈骗案、莫某将筹集款挪作他用案等。

(二)法律规定欠缺

水滴筹不属于慈善公益组织,对于它是否适用于《慈善法》相关规定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慈善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水滴筹网络募捐,水滴筹这一私益募捐活动类似于个人求助,由水滴筹提供平台,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在水滴筹上发布求助信息。也有的学者认为,水滴筹网络募捐适用于《慈善法》。王正国律师曾对《博望财经》表示,“目前的众筹平台并不属于公益组织;从行为来看,如果属于公开募捐,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获得民政部门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才能进行募捐;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又跟《慈善法》里面的公开募捐很相近。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方面的空白,公司其实是在利用这个空白在从事活动。事实上,这种商业行为明显应该适用《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这种情况下捐款人的权益其实很难保障,法律目前处于空白,而且也没有其他相关机构可以监管”[2]。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慈善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水滴筹网络募捐。笔者认为,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若适用于《慈善法》中的相关规定,则存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募捐主体资格方面。根据《慈善法》第25条、《慈善法》第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本法所称的慈善募捐,其所指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只有慈善组织才具有募捐的主体资格。然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只能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有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因此,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中的求助者,并不适用《慈善法》。虽然《募捐法》可以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基于自身或家庭困境,在网络上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却不属于慈善募捐,也不受《慈善法》调整。个人求助、网络互助涉及的是《民法》或《刑法》,但由于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制,现实中比较混乱”[3]。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关于募捐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关于网络私益募捐方面却存有一定的空白与漏洞。

(三)监督、审查不当

1.平台对受助人相关情况审核不当

(1)全面审核难

由于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涉及的主体广泛、范围广泛,而水滴筹平台的工作人员有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癌症等重病的不断递增,使得平台对受助人相关情况一一进行全面审核相对困难。除了水滴筹等网络私益募捐平台对受助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外,对个人求助行为并无其他监管主体及相应的监管规定。

(2)网络私益募捐资金用途问题

笔者认为,哪怕受助人的相关信息是真的,但也会存在网络私益募捐资金用于他处,水滴筹平台工作人员利用病人被利益熏心的心态与病人相同谋,以谋取相关利益的现象。因此,对于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资金的用途,缺乏相关监管部门,这也是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3)缺乏审核依据

依据现存的法律法规以及水滴筹网络平台的相关公告,我们可知在水滴筹进行网络私益募捐,其信息真实性是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并不是由提供网络平台的水滴筹负责,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因此对网络私益募捐行为缺乏相关监管依据,这也是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所在。

2.对平台审核监督不当

“像水滴筹这样的众筹平台,上面的众筹项目在法律上属于个人求助性质,不属于慈善捐款,不适用《慈善法》的规定。对于赠与式众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众筹平台的义务,尤其是审核的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赠与式众筹的审核标准混乱,其中也包括对于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众筹,都没有明确的标准”[4]。虽然水滴筹曾表示,“不仅要求发起人向赠与人最大化、真实地公示患者的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是房产、车产等信息)、预期款项用途以及享受医保、商业保险情况,还将第三方验证机制、监督举报机制与平台审核机制相结合,对患者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但一个月后,用户并没有看到水滴筹加强监管措施,甚至形同虚设,才会导致诈捐事件再度发生,且诈捐后还能正常提现,而水滴筹能做的只是事后亡羊补牢,对筹款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退还捐款,实在让人大跌眼镜,不禁质疑水滴筹不作为”[5]。虽然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的相关行为可以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其防止诈捐、骗捐的作用并不是很大,仍过于笼统。在现实实践中,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的工作人员也会发生募捐方面的不当行为,例如“扫楼”事件的发生,因此如何对水滴筹募捐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个问题。

3.信息不够透明、保密不到位

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平台,对于募捐的相关信息虽然也有相应公开的信息,例如公布相关医疗清单及身份证等。但募捐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仍有待提高,其透明度有待完善,哪怕募捐相关信息是真实的,但具体相关花销、所有募捐款去向并没有进行相对的公开。针对现存相应公开的信息部分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从而容易引发其他纠纷事件的发生。“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也曾指出,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这些都给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隐患,一些诈捐、骗捐事件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6]。因此,信息透明与保密也是网络私益募捐中存在的问题。

(四)募捐剩余财产权归属不明

“由于求助需求与捐赠数额的供需之间不可能完全平衡,募捐剩余财产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7]。现实中,存在求助者获得募捐金额远远大于现实需求的情况。

(五)取证难和举证责任问题

1.取证难

通过制造虚假的个人求助信息或花钱购买他人真实的病例,利用网络平台,通过网络私益募捐进行诈骗。然而捐助人一般一人最低捐10元,由于网络私益募捐具有快捷性、便利性、涉及人员广泛、涉及地域范围广泛这一特性,因此,捐助人来自于全国各地,国内国外只要有意救助者都可进行随时随地的捐助,这也决定了网络私益募捐会面临取证难的困境。

2.举证责任问题

第一,因民事责任注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捐赠人举证能力和举证程度都甚为严苛,特别是捐赠人以相关当事人欺诈、隐瞒为由,需证明上述当事人主观恶意和自身因欺诈行为而受损。

第二,因捐赠人信赖利益受损,当主张撤销合同时,需承担明显过高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募捐人或受益人的主观状态是恶意的。上述情形民事举证程度不同,但都明显加重了捐赠人的举证责任,造成了举证责任的实质不公平,并且难以保证有效救济捐赠人信赖利益和有效惩处恶意相对人[8]。笔者认为,由捐赠人举证证明求助者存在欺诈隐瞒事实相对困难。

三、私益捐募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慈善法》

可以通过完善《慈善法》,将个人网络求助纳入《慈善法》,对求助者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具体的规定,明确募捐剩余财产权归属不明的问题,填补网络私益募捐关于个人求助方面的漏洞。

笔者认为,针对网络私益募捐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助人承担证明责任最为妥当。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考虑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性以及举证的可能性,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举证制度。

(1)诸如医疗费、检查报告等证据,都是医院依据病人的情况开具的,这些证据都在受助者手中,受助者更容易拿出也更容易丢弃、毁灭这些证据。因此,这些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助人进行举证最为方便简易。

(2)在当事人主观过错上,若由捐助人证明受助人主观上确有故意,由捐助人证明受助人的经济方面不存在贫困现状,可能会涉及到医院、银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诸多第三方,现实中确有困难。受助人也可在被诉讼时将现有财产临时进行变卖、隐藏等。而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助人证明自己主观上却无过错,由受助人证明自己的求助信息真实可靠,求助事实确实存在,网络私益募捐所获得的金额的用途确实用于求助内容等,最为妥当。

(3)从司法实践方面看,若捐助人被欺骗还要自己负举证责任,不仅打击捐助人的积极性,还会因捐助人的人数众多的特性给司法机关带来不便,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网络私益募捐过程中存在的诈捐、骗捐等不法事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助人承担证明责任,最为妥当。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有效地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负担,从而有效保护捐赠人的信赖利益,有效地惩处恶意的受助人,也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宗旨。

(二)完善监管机制

1.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兼任

可以设立相关监管机构,让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兼任。笔者认为,监管机构由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兼任比较妥当,因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量相对于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来说,比较繁重,若将对网络私益募捐的监管也纳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实为不妥,容易造成各部门的工作分配不匀称。

2.成立专门的募捐监管委员会

当然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募捐监管委员会,专门对网络私益募捐的一系列行为、一系列过程进行监管,设立专门的募捐监管委员会,同样也可以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这样有利于快速监管,增大监管的力度与专业度。

3.加大媒体监督

加大媒体监督,对网络私益募捐中存在的一些不法问题,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从一定程度上将案件公开透明,从而起到警示的作用,减少诈捐、骗捐等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督促网络私益募捐的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的纠正、公示,从而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

(三)完善平台审核机制

1.公民信息自动监测平台

(1)可以建立公民信息自动监测平台进行信息公示,对捐赠人的名单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匿名的形式将捐赠人名单进行公开。

(2)公民信息自动监测平台,可以对捐赠的具体金额进行公开,这样有利于保证募捐相关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具体性、及时性,降低募捐所引发的风险问题。

(3)公民信息自动监测平台,可以将信息公示与个人信息保密相结合,从而避免各种侵犯隐私事件的发生,降低网络私益募捐求助者们的担忧,增大求助者上传真实信息的积极性,减少上传虚假信息事件的发生。

(4)公民信息自动监测平台,可以进行相关信息评估,对到达一定募捐金额的可以自动停止发放,这样可以解决募捐剩余财产权归属不明的问题。

2.建立信息自动检索系统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信息自动检索系统,自动检索核实信息的真假和网络私益募捐所获得的募捐金额以及自动公示网络私益募捐所得金额的支出状况与账单明细,自动检索核实募捐金额的用途。比如,通过向信息自动检索系统上传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表单、上传医生亲笔签名的募捐金额用于医疗的证言;上传平台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募捐金额用于医疗确无异议的单据证明;上传相关监管机构对平台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募捐金额用途出具的单据确无异议的书面证明;上传相关监管机构对平台工作人员确无诈捐、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的书面证明。当然,在信息自动检索系统上传的一系列单据、证明,可以是对纸质版进行拍照上传,也可以直接是以电子形式上传。遵循严审进入制度,对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要进行严格的把控,对疑似虚假信息或不太严重的个人求助信息予以删除或责令改正、补充。

3.设立惩奖机制

笔者认为,对私益募捐网络平台可进行相应的奖励,可以通过设立惩奖机制,增加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的积极性,网络私益募捐平台主动完善审核机制,对虚假提供、恶意串通的相关人员可进行对应的惩罚。这样也有利于提高私益募捐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素质与道德,避免侵占、挪用、合伙诈捐等事件的发生。

4.设立防骗知识传送模板

笔者认为,可以设立相关防骗知识传送模板,针对典型骗捐、诈捐等案件进行专门的防骗分析,增加捐助人的防骗意识、鉴别能力,从而进一步减少骗捐、诈捐等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增加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平台的公信力、求助人的可信度。

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确实也带来了积极作用与贡献,解决了一些现实中的社会问题,救助了一些真正有困难的求助者。笔者旨在以水滴筹网络私益募捐为视角,提出私益募捐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填补网络私益募捐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从而减少诈捐、骗捐等事件的发生,把时间、精力、金钱投入到真正有需要的贫困人员当中,从而使得更多的贫困人员得到真正、有效、及时的救济。

猜你喜欢
捐赠人水滴众筹
慈善捐赠人撤销权的制度选择及合理性追问
“诺而不捐”怎么办
利用水滴来发电
水滴轮的日常拆解与保养办法
众筹
酷世界
中国式众筹升级记
定增相当于股权众筹
试水“众筹+新三板”
向“计划捐赠人”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