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鲁歌
摘 要:我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公众参与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垃圾分类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激励机制不合理、公众相关知识的欠缺、法律规定中权利义务理解之偏差等问题,导致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度较低,从社区治理等多个角度探索促进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措施,有助于完善垃圾分类机制改革,推进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垃圾分类;公众参与;公益;私益;
一、我国垃圾分类现状和公众参与情况考察
(一)我国垃圾分类实施情况
从2008年在北京等八大城市展开垃圾分类试点至北京市东城区、房山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邯郸市等26个城市(区)作为第一批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①,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推进,总体来说除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成果明显,其他地区垃圾分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2017年3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1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直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华南、华中、华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出台地方通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二)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情况
在垃圾分类工作进程中,总结各地垃圾分类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引导鼓励型垃圾分类:如上海的“绿色账户”模式;广东深圳的“低碳币”②③模式等;(2)产业链型垃圾分类:如金华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BOT采用“建设—运营—移交”产业链模式;宁波鄞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模式;(3)生态技术型垃圾分类:如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的生态填埋工艺和技术的运用;(4)“互联网+”型垃圾分类:“虎哥”回收,江苏“互联网+垃圾分类”等;(5)第三方服务型:宁波市政府购买垃圾分类服务模式、“白洋湾”模式④等。
上述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只是将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处理而非分类,垃圾依然不能实现减量化、资源化,且在其运行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将公众的能动性融入,缺乏持续性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垃圾分类的源头就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垃圾分类也不能和公众的参与脱节,必须要有人这一主体的遵守和贯彻执行。
二、垃圾分類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个体参与意愿不强
参与以知情为前提,公众了解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才能更好的参与其中。公众不知道垃圾分类的意义、不了解垃圾分类的过程,进行垃圾分类的意识也就较低;实践中垃圾分类回收车将分类后的垃圾混为一谈这一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公众不分类处理垃圾的习惯以及宣传力度不够都是影响公众参与垃圾分类意愿的因素。
(二)垃圾分类中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一是管理制度,垃圾分类包括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每一环节都需要与之适应的管理制度,垃圾分类模式省时省力,但没有公众参与的余地,垃圾分类也不能得到长期实行,造成垃圾分类效果不显著,公共参与积极性低下;⑤二是奖惩制度,利益是调动能动性和参与性的有效手段,垃圾分类中奖惩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不能发挥该制度在垃圾分类中积极作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环境法修改前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但没有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但没有具体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公众参与的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城市垃圾分类做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都规定了要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从上文归整法律条款可见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定都是较为笼统的倡导性、呼吁性条款,对于垃圾分类的具体内容缺乏细化规定;再者以上法律对于公众参与垃圾分类没有任何规定。
三、垃圾分类中促进公众参与新思路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
提高垃圾保护领域公众的参与度,在现行法律下要大力推动信息公开。《奥胡斯公约》中规定了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诉诸法律救济三项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形态。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民在环境保护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垃圾分类中,只有公众了解垃圾分类才能更好的将其付诸于实践,而实现这一系列权利的关键是信息公开,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信息和渠道予以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障公众合理、合法、有序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二)因时制宜,制定可行之法
国不患无法而患无可行之法。随着我国近几年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并不缺乏,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存在脱节的问题。有法但不可依,垃圾分类要做到位,要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要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可行之法,不仅在数量上有法可依,在内容上也要有法可循。
(三)普法创新,加强法治理念和信仰的培养
一方面,加强宣传手段创新。一是着重对家庭和幼儿进行宣传,从小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二是善于运用现代化通讯方式;另一方面,创新教育方式。垃圾分类理念要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才能培养法治理念和精神。只有法律知识法律能力而没有法律精神,法律能力也会失去发挥作用的方向和目标,不能让法律理念、法治信仰的建设处于制度建设的附属地位。⑥
(四)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根据我国垃圾分类试点的反馈显示,试点中对于垃圾分类的收费标准都采取“一刀切”方式,一定程度上挫败了公民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根据投放的垃圾数量和是否做到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收费。二是健全监督机制。公众参与垃圾分类本身就存在公益和私益的冲突,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障各司其职。三是完善奖惩机制。经济手段是有效的刺激手段,合理的奖惩机制才能明确什么可以为应当为。
(五)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只有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平衡才能将公众的积极性和环境保护相关联。废物污染物是经济发展的附带品,是我们生活系统的一部分,每个个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负责,而不是将垃圾分类理解成为只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要和私人利益平衡,就要在垃圾分类这一过程中推进进行市场化改革,当私益得到满足,即垃圾分类投放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回报得以平衡分配,就可以在私益和公益间的平衡中实现公众参与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曼琴、张耀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规制的比较分析:按量收费与回收补贴》[J].南方经济,2018(2)
[2] 吴巧玉.《“互联网+垃圾分类”模.式存在问题与建议——以上海“绿色账户”为例》[J]广角2018(06)
[3] 王贺松,张真. 《基于“绿色账户”的垃圾分类激励机制优化》[J]. 环境经济,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