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

  • 论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 ——以新公共服务范式的视角切入
    和弱化贿赂与职务行为之间的直接对价关系,越来越多的行贿人会采取感情投资或事后行贿的方式。贿赂犯罪在形态上发生的变化大大增加了贿赂犯罪的查证难度,有时甚至难以认定。为此,2016 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12-24

  • 论受贿犯罪的法益: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说的提倡与检视
    具体方法是以职务行为不可交换性的表述代替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表述,从而赋予“不可收买性说”更丰富的内涵,以应对反对论者对于“不可收买性说”的诘难。为厘清受贿犯罪法益之争并提倡“不可交换性说”,本文将梳理受贿犯罪法益的不同学说并分别作出评析,然后尝试从不同学说的相互辩驳中探寻确定某一犯罪法益应当考察的基本要素并据此对不可交换性说进行教义学上的检视。一、受贿犯罪法益学说梳理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犯罪法益观点始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说[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

    时代法学 2022年6期2022-12-21

  • 警察紧急使用武器行为的合法性界限
    正当防卫说和职务行为说,正当防卫说认为警察职务防卫在本质上是正当防卫,对其正当性的判断应适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1]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制止侵害行为而使用武器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应适用《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规定阻却刑事违法。[2]职务行为说认为警察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使用武器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宪法与行政法律等公法规范予以判断。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涉权限,应由宪法与法律确定,只有获得法律规范授权的国家行为,才具有合法性。[3]防止警察职务权力的过度扩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2022-11-22

  • “利村”角色与“利己”角色 ——村干部职务行为研究的新范式
    影响村干部的职务行为倾向与履职效果,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乡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补齐基层村干部队伍建设短板,矫正村干部的职务行为倾向,成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在村干部的职务行为中,他们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不同角色之间在进行转换的同时也会促使村干部的职务行为倾向发生相应的改变进而最终影响乡村社会的治理能效。其中,积极影响表现为对乡村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正向强化作用,即村干部职务行为会推动乡村发展;而消极影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3-25

  • 董事职务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例外
    述法律对董事职务行为的期待,不能详尽地列举董事职务行为中的“应然”与“实然”。此时,依托司法权发展起来的公司判例,通过评价董事职务行为实现抽象义务与具体责任的平衡,成为监督公司经营行为的第三股力量。有学者认为评价董事职务行为的适当性时,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standard of conduct)与司法审查标准(standard of review)之间存在差异。①Melvin A.Eisenberg,“The Divergence of Standards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6期2022-02-16

  • 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
    警察防卫属于职务行为还是正当防卫”展开论证,从而衍生出两种主流观点——“职务行为说”和“正当防卫说”。笔者认为,无论哪种观点均应当从警察防卫的客观正当性和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不是被舆论风向所左右,忽略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二、学界主流观点的梳理和评析(一)职务行为说之内容及缺陷职务行为说认为,警察所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其防卫行为是国家赋予其的职责,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换言之,在发生危险时,普通公民可以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没有放弃防

    南方论刊 2021年10期2021-12-29

  • 论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本质
    律作出的履行职务行为,即坚持职务行为说的立场较为适宜。关  键  词:警察职务防卫;正当防卫说;职务行为说;《人民警察法》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5-0121-09收稿日期:2021-03-21作者简介:徐翕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FFX005;2020年广

    行政与法 2021年5期2021-06-04

  • 善的原则
    的自发行为,职务行为不算在内。卫生委员收垃圾,或者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收集和分发善款,都属于职务行为。甚至可以说,如果他们做得不好,就是“渎职”。行善的时候不要问太多的“如果”。如果没有人看到你做善事,或者你做了这件善事之后,别人未必会为你做同样的善事,你依然选择做这件善事,那就是彻底的善了。比较麻烦的是亲人之间的关系:有些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是无条件的,但也有些是要求延迟的回报的,例如希望子女能够为他们养老。亲人之间更多的是爱的关系,而非善。前者是私人的,后者

    中学生天地(A版) 2021年1期2021-04-25

  • 警察职务防卫的正当化基础
    正当防卫还是职务行为进行深入探讨,以统一法律的适用,不但有利于我国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警察职务防卫不宜视为正当防卫警察防卫是指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2]警察职务防卫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的防卫行为,将其作为正当化行为研讨时,其理论研究侧重于警察职务防卫的性质判别。我国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正当防卫制度,但没有明确定义警察职务防卫的行为归属。理论界针对“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2021-01-30

  • 完善受雇人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佣人责任负担规则的几点建议
    ,A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无论船舶是否停航,均不能免除B公司的责任,因此应由B公司承担C之属挖掘机落水损失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因在停航期间,其行为属越权行为,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条件,但A对C承运货物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2020-11-30

  •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研究
    ?行为人没有职务行为而基于职务状态收受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的范围究竟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还是实际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能否从时间维度扩展,不再仅限于行为人现有的职权?这些实务叩问而法律缄默的问题使得对职务要素的解释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须在法条应有之义的基础上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一、职务要素的含义以文义解释来看,职务要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权,职责是责任义务,职权是权力,权力和义务由职位赋予,由工作体现。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4期2020-03-02

  • “投资入股型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为自己实际参与投资的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职务行为与自己最后的分红获利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存在认定为侵害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可能,将其排除出受贿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保护该罪的法益。其三,不利于法治思维的养成。须知司法解释不同于刑法条文,刑法条文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应当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但是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情形,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2期2020-02-25

  • 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上的便利”中职务行为范围的探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行为的行为性质,以及“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程度的探讨则鲜有文章涉及。在已有的讨论中,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性质的探讨已经不能满足不断新增的犯罪类型的需求了,尤其是在“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以及新近出现的“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中,原有学说的探讨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新近出现的“感情投资”型受贿罪犯罪,这一类犯罪中并没有明显的职务行为的实施,却俨然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新形式。[2]参见李琳

    研究生法学 2020年3期2020-02-21

  • 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对外效力之分析
    目部 印章 职务行为 表见代理作者简介:张双志,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48一、建设工程项目部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取得承揽的项目工程并进场后,较为常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2019-12-10

  • 论受贿罪的法益
    源于罗马法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立场和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立场。前者的立场在于,无论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正当合理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他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不正当报酬,那么就属于受贿罪的范畴(简称不可收买性说)。这一立场强调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不当行使职务行为。后者则只有当公职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从而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不正当报酬时,才构成贿赂罪(简称纯洁性说)。此立场更加注重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9期2019-03-26

  •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包括信赖利益
    法益包括针对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信赖。②Vgl.Joecks,Miebach(Hrsg.)-Korte,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2014,§331.Rn.5.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一方面是对国家功能行使者(承担者)不可收买的信赖,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决策公正性的信赖。③Vgl.Lackner,Kühl(Hrsg.)-Lackner,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201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3期2019-02-10

  •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包括信赖利益
    法益包括针对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注]Vgl. Joecks,Miebach(Hrsg.)-Korte,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2014,§331.Rn.5.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一方面是对国家功能行使者(承担者)不可收买的信赖,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决策公正性的信赖。[注]Vgl. Lackner,Kühl (Hrsg.)-Lack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2期2019-02-09

  • 人民陪审员职务行为责任研究
    据德国对法官职务行为的分类确定对法官职务监督的范围。德国联邦普通法院为确定职务监督的范围,通过判例将法官职务行为分为“核心领域”“外部秩序领域”两部分。“核心领域”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包括判决行为本身、直接和间接为准备判决及接续判决行为,除非出现了显著的错误,否则不得对法官进行职务监督[1]。“外部秩序领域”职务行为是距离“核心领域”较远的行为, 应该受职务监督。德国在对法官职务行为的划分中,“核心领域”范围内的判决行为,应是指法官以自由心证判断案件事实、适用

    镇江高专学报 2019年2期2019-01-31

  • 关于职工向企业(公司)借款的法律问题探析
    职工 公司 职务行为 民间借贷一、职工向公司借款的分类在对职工向公司借款进行具体法律分析之前,本文欲先对其类别进行一个简单划分。对此,笔者倾向于依据借款事由将职工向公司借款分为两大类:因执行公务向公司借款;非因执行公务向公司借款。1、因执行公务向公司借款。所谓因执行公务向公司借款,是指公司员工因履行公司事务的需要而向公司财务预提所需费用,待向公司报账后进行冲抵销账。一直以来,公司员工为了执行公司事务而向公司财务借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差旅费的预

    大经贸 2018年9期2018-11-06

  • 受贿罪既遂的法益分析视角探析
    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不论职务行为合法与否,只要索要、收受和职务行为有关的不正当利益,就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起源于日耳曼法,认为受贿罪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其认为只有对违法或不正当职务行为索要、收受贿赂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④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行为与不正当利益的不可对价交换性。其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职务行为本身的不可收买性;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期待和信赖。⑤若刑法不保护后者,只禁止实际发生的以权换利行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8期2018-02-11

  • 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贿罪保护法益的视角
    竞争优势是将职务行为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的危险,进而出现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故而成立行贿罪。”[1]持折中说的学者认为:“无论行贿人目的如何,其都会对合理竞争的秩序造成冲击,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推定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罪,但是倘若有证据表明行贿行为与中标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为“维持竞争优势”而给予财物的情形,更加倾向于认定构成行贿罪。绝大多数判例主张:行为人为了“维持竞争优势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7期2018-02-11

  • 浅论用人者责任
    被用人在完成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者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二、用人者责任的归责依据在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界对于用人者责任由何种归责原则来确认,即是以过错责任为依据还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依据有许多观点。我国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观点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流,其中以报偿说和风险说为主要观点。此两中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获利者同时应当承担风险,其更加具有预测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用人者是替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2018-01-22

  • 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第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社会信赖说”。第三,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但是,上述见解还存在一些问题。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不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不仅仅是一种学说,也是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中所推导出来的当然结论。因此,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财行为,在事先没有约定的场合,因为不可能危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原则上不构成受贿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1期2017-12-19

  • 通过中间人进行斡旋受贿的问题研究
    丁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利用了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但该行为的影响力仅及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没有影响到实施职务行为的丁,没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不符合刑法关于斡旋受贿型受贿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既利用了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又收受了乙的财物,虽然其影响力没有直接及于丁,但其行为的本质依然是权钱交易,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斡旋受贿型受贿罪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受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8期2017-09-18

  • 中国村干部研究综述
    料,从村干部职务行为、职务犯罪和人才培训三个方面梳理了中国村干部研究进展,以期为中国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关键词:村干部;职务行为;职务犯罪;人才培训中图分类号:F325.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8-1581-05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08.046Summary on Village Cadres in ChinaLIU Geng-yu(School of

    湖北农业科学 2017年8期2017-05-26

  •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单位只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確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是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如何界定员工的职务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规定外,在具体的情形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认定。一、法律规定层面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

    速读·中旬 2016年9期2017-05-09

  • 基于职务行为致人伤亡后果的法条竞合处断
    000)基于职务行为致人伤亡后果的法条竞合处断岳臣忠(四川文理学院审计处,四川达州635000)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违背职业准则或业务规程,故意或过失致相对人伤亡后果的职务犯罪,同时符合刑法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而产生法条竞合。职务犯罪法条竞合类型的实质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具有完全包容关系,这构成了对其处断的判断基石,处断要立足于严格职业责任和民权主义刑法观,为体现刑法公平,符合刑法精神,在适用特别条款明显轻于普通条款时,应当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普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4-14

  • 受贿罪客观要件的重构
    的本质,分析职务行为对价性是受贿罪的最核心要素。最终提出基于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犯罪客体;职务行为对价性一、受贿罪客体之理论聚讼与实践解读——职务行为廉洁性犯罪客体是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践中的特有概念,在犯罪评价中,所需要承担的社会属性和价值判断都是要根据犯罪客体来进行。在国外刑法理论中,与犯罪客体最为相似的概念就是“保护法益”。大陆法系对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立场有两种起源,一种是源于罗马法,该立场认为只要公务人员索取或接受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2017-03-06

  • 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
    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犯罪客体;犯罪既遂;受贿罪类型一、问题的提出与日本等国立法例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2017-02-27

  • 浅议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特点
    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基本内容包括协助政府从事国家事务、村民自治中的公共事务和经济事务,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具有双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职务犯罪领域具有特殊地位,其职务犯罪的独有特征是兼具普通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双重特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关键词:村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行为 双重性一、案例引出的问题本案中,王某共涉嫌两起犯罪事实:(一)王某为村里创收,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土地补偿费借给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1期2017-02-18

  • 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第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社会信赖说”。第三,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但是,上述见解还存在一些问题。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不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不仅仅是一种学说,也是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中所推导出来的当然结论。因此,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财行为,在事先没有约定的场合,因为不可能危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原则上不构成受贿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1期2017-01-25

  •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兼论“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
    *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妨害公务公务行

    中国检察官 2017年4期2017-01-25

  • 通过中间人进行斡旋受贿的问题研究
    丁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利用了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但该行为的影响力仅及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没有影响到实施职务行为的丁,没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不符合刑法关于斡旋受贿型受贿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既利用了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又收受了乙的财物,虽然其影响力没有直接及于丁,但其行为的本质依然是权钱交易,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斡旋受贿型受贿罪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受贿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6期2017-01-25

  • 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研究
    摘 要:职务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愈来愈重要,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研究越来越多。由于会计职务直接接触到核心经济信息,在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可能性较大。如何确认职务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方第三人的保护,乃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本文首先对会计职务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再分析其中会计职位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而讨论会计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关键词:会计 职务行为 法律责任一、会计职务行为概述1.职务行为的认定。职务行为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2016-07-04

  • 不要给“滥用职权”盖上“滥用强制手段”的遮羞布
    施,是警察的职务行为。就这一解释,有这样几个关键词值得关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制止违法犯罪”“职务行为”。首先,司法警察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其主体是符合以下条例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其次,本次事件中,涉事司法警察是在“执行职务”吗?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和完整的列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

    中国经济周刊 2016年23期2016-07-01

  • 浅析城管执法法理分析
    力行为以分清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分析,以明确权责,平衡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秩序价值之间关系,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一、城管行政主体资格辨析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及國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决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城管”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生的法律依据。然而严格地说,《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授权给城管,而且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2016-05-30

  • 从一则案例看职务行为的认定
    从一则案例看职务行为的认定马静摘要:雇主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职务行为的判定作为雇主责任最重要的判定依据,但因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存在众多争议。对雇员职务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认定学说和具体标准分析,还要注重特殊情况。本文主要通过一则案例从上述三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雇主责任;职务行为;雇佣关系毋庸置疑,本案夏某构成强奸罪,但是对夏某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则存在争议。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加上法律规

    商 2016年13期2016-05-20

  • 城管打人行为之我见
    张此种行为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界定的标准很多,但都不能有效地界定职务行为。笔者借鉴民法和刑法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并依据这种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城管打人行为是职务行为。为了解决公权力法定性引起的相关矛盾,本文构建了表见行政行为。关键词:公权力;职务行为;城管打人一、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关于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该种行为是非职务行为,理由是公权力具有法定性,而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打人的权力。另一种主张此行为是职务行为,主要理由是城管打人的行为符

    商 2016年4期2016-03-24

  • 从六赃到德日财产犯罪 ——我国贿赂犯罪的分层立法建言
    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后者认为,贿赂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6]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受贿罪的成立是否以公务员实施违法或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为要件。以此为标准,对贿赂罪侵犯法益的界定分为两大阵营:“不正当必要说”认为,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正当不要说”则不认为不正当职权的行使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必要说”虽然认为受贿罪的法益在于职务行为的纯洁性,但并不代表根据该说,只要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必然不成立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03-16

  •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贿赂范围在原有财物的基础上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宜采用新客观主义说。受贿罪保护的法益;贿赂的范围;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引言腐败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定的社会通病,反腐一直受到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为此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了反腐力度,“打虎拍蝇”成为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反腐新词汇。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中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中所占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年8期2016-03-15

  • 试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试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王炳焱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作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内部安全的重要维护力量,人民警察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使特定职权的权力,这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我国刑法或者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中,充分规定了人民警察在一定情况下要积极履行职责,但对于人民警察的自我保护性的规定则不多,这就造成了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之下只能积极的履行职责,对于侵害其自身的行为无法有效对自身进行保护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2016-02-01

  • 中职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权益保障路径的司法思考
    :顶岗实习;职务行为;纪律处分;侵权纠纷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035-03中职学校实施“2+1”办学模式几年中,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渐成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顶岗实习学生权益被侵犯现象尤为突出,而大部分学生因无救济路径,选择忍气吞声。笔者拟分析侵权问题、侵权类型,并结合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属性提供基本司法路径。一、严重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的问题(仅议与顶岗实习环节相关的行为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44期2015-12-22

  • 证书不是干粮
    都将其概括为职务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假,但若无职工个人辛苦努力,职务行为怕也实现不了。从产权角度看,职务行为忽视了其中职工的个人技术产权及价值,有的甚至根本就忽略不计。有高超技术却换不来等值收入,这一怪象原因在于,不少国企不是用市场化薪酬,包括期权、股权什么的留住人才,是以荣誉证书告慰他们。这根本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当代工人 2015年17期2015-11-17

  • 浅析受贿罪之客体
    说,德国坚持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而日本则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两国保护内容虽不大一致,但都为对过去及正当的职务行为的贿赂的可罚性提供了依据。然而信赖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且也非贿赂犯罪的独特法益,故坚持的学者很少。国家意志篡改说。该说主张公务员依其职务行为索要、收受或期待收受行贿人的财物时,不能公平且客观的履行职务,便因而做出篡改国家意志的行为。虽然为过去职务行为的贿赂提供了可罚性依据,却因不能解释正当职务行为的贿赂的可罚性问题。廉洁性说。该说认为公务员应

    人间 2015年9期2015-08-20

  • 对城管执法暴力行为定性和解决方法的思考
    执法;暴力;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一些冲突问题随之出现,并普遍性的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城管执法暴力伤人便是其中一例,此问题越演越烈,引发颇多关注。有人认为,城管人员属于执法个体,代表公权力的一部分,其打人也应当归于行政执法的职务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其打人行为纯属个人所为而与城管部门无关。为了解答以上疑惑,以求探索并找到破题的途径,我们有必要梳理关于城管的相关理论和规则。一、城管机关以及其执法的属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商 2015年47期2015-05-30

  • ■管理新闻职务行为信息有规可依
    ■管理新闻职务行为信息有规可依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共17条,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7月8日,通过媒体发布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干扰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为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 《新闻从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2015-04-17

  • 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案例分析
    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案例分析朱瑞(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其活动。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容易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个人活动。一旦发生纠纷要求其承担责任之时,代表人总是以其行为是公司行为进行抗辩;同时,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内幕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认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5年2期2015-03-28

  • 职务行为过当
    0009)论职务行为过当马骏(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学院,合肥230009)职务行为过当是正当职务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成立在客观上必须存在过当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依法履行职务的意图;职务行为过当的实施只能出于过失或者无罪过情况,而不能出于故意;对于职务行为过当不能类推适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规定减轻、免除处罚。职务行为;过当;必要限度一、引言职务行为过当是正当职务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正当职务行为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职务行为是公务人员依法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3-27

  • 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75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有的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有的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有的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有的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损害

    中国期刊年鉴 2015年0期2015-01-22

  • 浅析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
    力;但其满足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属于职务行为,二者并不矛盾。将其界定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关键词 城管打人 公权力法定性 职务行为 行政职务侵权 赔偿责任作者简介:寇茜玥,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2014-10-21

  • 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
    的规定,警察职务行为是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目的是对抗犯罪、打击犯罪以及执行社会管理,但对职务行为中发生的民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未作明确规定。为维护警察自身权益,人民警察在职务行为过程中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刑法》对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警察身份和职务行为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限制。不能将正当防卫等同于职务行为,也不能将职务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应该将其视为一种警察防卫权,以此对警察执行职务中合理的正当防卫行为加以保护。警察防卫权;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2014-04-06

  • 消解“斡旋受贿”之可行性分析
    是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刑法所惩治的是其“斡旋”行为,因此,区分主体身份对其进行惩罚没有任何意义。1.3 法定刑过重《刑法》第388条第一款规定: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以受贿论处”,意味着对斡旋受贿的行为人,应当适用受贿罪的法定刑。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就利用职务而言,普通受贿罪利用的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以说是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受贿则是通过影响力,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3-28

  •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定标准的认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展开
    1189)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界定标准的认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展开庆 丽(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因职务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故此,学术界对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有多种观点和学说,包括主观说、客观说、综合标准说等。然而从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深入分析并结合其立法意图,不难发现职务行为界定的核心要素即是行使职权。国家赔偿;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一、案例之引出案例:毛益荣等六原告不服衡阳县公安局违法行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3-12

  • 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合法化探究
    9)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合法化探究马骏(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安徽合肥 230009)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尽管对一定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人大代表职务行为的合法化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以及主观条件。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与律师辩护行为、控告、举报行为之间既存在着相同点,又有着明显差异。人大代表;职务行为;言论免责权;界限一、人大代表职务行为的概念和意义人大代表职务行为,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及地方各级人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6期2014-02-11

  • 论贿赂罪的职务关联性
    心是,贿赂与职务行为对价关系的存在。即职务行为若与贿赂存在对价关系,就能够肯定贿赂罪成立,职务行为之范围(职务关联性),就成为极为重要的解释问题。”[1](P293)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在规定受贿罪构成要件时,一般没有我国贿赂罪条文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类的表述,而是规定“公务员就职务”、“公务员就其职务”、“公务员有关其职务”、“公务员为履行其职务行为”或者“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约定或者收受利益,如日本刑法第197条、德国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1-21

  • 受贿罪法益新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切入点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但是,无论是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现在的通说观点“廉洁性”说,在现实中,均会导致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出现诸多问题。首先,何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如此大而泛之的界定受贿罪的客体,无疑使其失去了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同时也缺乏应有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具体而言,以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无法准确区分受贿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不同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2013-03-18

  • 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还是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交换,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而非一般的索取行为。再次,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受贿罪是身份犯,蔡某借警察甲乙的职务和地位的影响,为自己索取利益,有共同的索贿故意和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行为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廉洁制度,这种廉洁制度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0期2012-01-28

  •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职务行为3
    行政赔偿中的职务行为3张瑛杰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职务行为是行政赔偿的要件之一,所以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涉及到受害人求偿权的实现。由于对职务行为缺乏相关的科学的法律界定,实务中认定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因此,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成为能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关键。行政赔偿;职务行为;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受害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在于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