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奇
对于规范类退市情形,应千方百计、更大限度地维护各类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利益
5月8日晚,7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均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些上市公司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甚至面临退市。按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年报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理应勤勉尽责,全力以赴按规则要求完成年报披露工作。有些上市公司年报不能及时披露,其中或有董监高违反了应尽的勤勉义务,若导致上市公司退市,他们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值得探讨。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属于规范类退市的一种情形。最近退市制度改革力度很大,新增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等规范类退市情形,规范类退市多是因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未履行信义义务。对所有规范类退市,投资者是否可以追偿,都应有个说法。
先看控股股东在其中的责任。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明知占用资金可能导致公司退市,却违规占用,即便及时予以披露,笔者认为也要承担赔偿。而且,这一情形下投资者面临的损失,绝不仅仅是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本身,还包括股票因退市产生的损失。公司股票维持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对公众投资者而言也属于一项重大利益。股票退市往往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而只要维持上市就可保持一定估值。大股东违规运作导致公司退市,其他股东的损失部分或应包括公司退市导致的估值下降损失。
再看董监高在其中的责任。现行公司法原则性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新公司法则对勤勉义务作出明确定义——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6条。董监高往往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年报不能及时披露等规范类退市情形,董监高或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而产生的亏损往往较大,其中负有责任的大股东等主体,或许不应承担投资者因股票退市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但对于其他规范类退市情形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不少也可按照上述承诺机制来分析。
对重大违法类退市的民事追偿相对比较容易追究。重大违法主要包括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由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损失认定等实操细则比较完善,因此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甚至中介机构追偿,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如何为规范类退市的股票投资者公平定损,可能是个难题。任何事情都无法做到绝对公平,做到尽量公平即可。板块整体正常平均估值,退市个股终止上市前一段时间的估值缩水情况,大致或可被视作投资者因股票退市而遭受的估值损失,这部分损失投资者或可向相关主体追偿。
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笔者认为,规范类退市情形理应包含在其中,应千方百计、更大力度地维护各类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