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

2024-07-07 04:33
董事会 2024年5期
关键词:年报交易所业绩

“督促函”是独董免责金牌吗?

5月6日晚,观典防务公告称收到三位独立董事共同提交的《督促整改意见函》(下称“督促函”)。在督促函中,三位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了督促意见和整改措施,并要求公司强化与改善内控制度、纠正违规担保行为等。此前不久,公司曾接连收到两份上交所发出的问询函。

【微评】

随着2023年独董新规的施行以及监管压力的增大,上市公司的独董们履职时一改往日温良形象,履职时开始对公司“长牙带刺”,“独董督促函”随之流行起来。不过,“独董督促函”依然是独董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在形式更为规范、内容更为确定和正式的同时,并不能改变督促函的法律本质——独立董事意见表达,仅此而已。

当然,在监管部门看来,发出督促函是独董不再对公司事务采取“和事佬”态度,敢于清晰表达意见,甚至敢于“亮剑”,真正担当起独董职责的重要表现。从独董角度来看,督促函在表明自己独立看法的同时,也是重要的证据,有助于未来需要承担董事责任时获得“免责”机会。

督促函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独董勤勉尽责、规范履职的作用,乃至成为处罚免责的证据?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督促函发出的时间是否及时?督促函所指出的公司问题是否客观、真实,内容是否具体清晰?督促函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具体、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督促函是否能够有效地提示风险,帮助公司以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避免承担额外投资风险?等等。

对于独董纷纷发出督促函这件事,还是要慎重看待为好。

上海机电:让交易所关注、大股东开心的买家

上海机电5月14日晚公告称,为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股东回报,上海机电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海集优铭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集优”)100%股权,交易价格为53.184亿元。公告立刻引发投资者与市场关注,上交所当晚便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此次收购的合理性。5月16日下午,上海机电召开投资者沟通会,就此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利润下滑、不设置业绩承诺以及回报保障措施等重点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

【微评】

在5月16日投资者沟通会之前,投资者和交易所关注的重点是此次收购计划在商业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投资者沟通会之后,不知投资者是否已经接受公司的全部说明理由,但就上交所当晚发出的监管工作函来看,交易所似乎已将关注重点转变为“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沟通,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

花53亿元购买一家业绩下滑的公司,不管投资者或者市场觉得公司决策有多么离谱,只要公司“吃了秤砣铁了心”,觉得有商业上的道理和机会(其实公司总能找到诸多合理的理由),往往就不会轻易改变决定。而投资者能做的,也只有用脚投票。无论是投资者沟通会还是交易所的问询函,也都只是防守性动作,提示风险、赢得“防守”时间而已。因此,交易所5月16日监管工作函的内容重心转换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也就变得容易理解了。实际上,在很多收购案例中,交易所对交易合理性的质疑和追问,都无法真正起到阻拦收购的实际效果,因为交易所终究不能代替上市公司作出商业判断,不能剥夺上市公司的交易机会,也不能代替公司承担收购失败的交易风险。但是,监管工作函不同于问询函,尽管并不一定代表公司违规,但其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反映了交易所的质疑态度。

此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上海机电拟“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全部支付”收购款,而未设置任何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机制或者担保机制。对此,公司在投资者沟通会上解释称,母公司层面的货币资金储备充足,支付能力较强,不会因为支付本次交易对价而影响下属各控股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话虽如此,这种慷慨与自信并不利于形成后续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与市场惯常做法不一致。二是,基于本次收购是关联交易,人们或许更容易理解这种及时、足额的“清场式”付款方式的真实意图所在:及时补充上海集优原持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流动性。至少,“遇到”上海机电这样的买家,他们应该很开心。

股东不满、交易所“七连问”:中船应急咋了?

5月15日,中船应急因2023年业绩亏损、毛利率下降等问题,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而在5月9日,中船应急召开的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更被股东们指责敷衍了事。

【微评】

表面上看,5月9日的网上业绩说明会与一个星期之后交易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股东们对网上业绩说明会“敷衍”的指责,也不是交易所发出年报问询函的直接原因。

然而深入分析,二者之间并非全无关联。一是业绩说明会与年报之间内容上的一致性。通常,业绩说明基于年报作出,二者在业绩内容、说明逻辑上存在一致性。二是业绩说明较之于公司年报,沟通方式更为灵活、更具有针对性。业绩说明会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便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直接就某些具体问题展开多轮问答讨论,有助于了解公司经营实绩。三是公司年报更强调年报内容、格式的规范性,体现上市公司经营、投资者关注以及监管部门关注的“共性问题”;而业绩说明会则更能体现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管的个人素质和经营能力。换句话说,业绩说明会既可能成为公司高管展示自己、获取投资者信任的绝佳舞台,也可能成为沟通素养欠佳的公司及其高管的“滑铁卢”。

结合本次事件,公司业绩说明会的“敷衍”和交易所问询函中的“七连问”,就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业绩说明会与年报之间关联性的理解不深。股东们的不满,不仅仅停留在对公司高管“敷衍了事”回复态度的不满,更反映了对公司无法真正扭转亏损、缺乏有效应对措施的失望与无奈。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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