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

  • 董监高“技术性离婚”调查
    近两年大股东、董监高离婚风波不断,巨额股份分割频发,引发投资者对“假离婚、真减持”的质疑。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对此,业内人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资本市场正常现象。但是,针对不合规、动机不纯、转移财产式减持,

    法人 2023年8期2023-10-04

  • 董责险对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作用的研究
    治理体系、激励董监高尽责履行职务、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减少财务困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动机是发挥其外部激励作用,进而提高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国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具有“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身份,不仅要完成政治目标,又要对中小股东负责,完成经济增长目标,这之间的矛盾和平衡给国有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带来更大的履职风险。国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不仅要尽其勤勉义务,还要承担因工作疏忽或不当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3年16期2023-09-26

  •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征对物流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影响探究
    理人员(简称“董监高”)位于公司决策与公司管理的最高层,这一群体的特征能够决定公司的决策水平与管理效率,使得公司能够保持行业竞争力[2],是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的一大重要要素。在现实公司环境下,由于不同公司的董监高在年龄、薪酬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该群体在决策、管理方面的选择也会有所区别,进而会导致不同的物流上市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策略与经营效益。因此,进一步研究董监高特征对物流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程度具有重要意义。2 文献综述目前,对于物流企业的研究大多与对

    中国水运 2022年10期2022-11-17

  • 让独董主导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
    百四十七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对勤勉义务缺乏详细规定。《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八十二条的内容,包括董监高需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理应属于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内容之一。上市公司年报不保真,投资者一年到头连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都难以掌握,可以说

    董事会 2022年5期2022-06-15

  • 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何去何从* ——以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视角
    第82条完善了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证责任,第82条第四款新增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下称“董监高异议制度”)。(2)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为方便论述,本文将该条款确立的制度称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简称董监

    法学评论 2022年3期2022-06-09

  • “股市演员”的终局
    对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公司人”来说,把自己“演没了”首先并不是丧失任职资格的问题,而是丧失了作为董监高人员应有的诚实信用、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基本人设从上市锣声敲响的那天起,甚至是从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出现在证监会网站的那天起,在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聚光灯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就注定是证券市场这个大舞台上重要的角色,注定要演出一场场财富与人生的悲喜剧。有的公司成为股票市场的明星,有的公司黯然退市、董监高被公开谴责,有的

    董事会 2022年3期2022-04-13

  • 我国《公司法》下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之检视与完善 ——基于691起司法案件的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免除和承担等方面司法实践的分析表明,我国法院对于董监高赔偿责任规则有不同理解,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公司法相关规则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把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二是区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后者适用重大过失的归责标准;三是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范围应该包括被告以及其关联人所得收益;四是董监高的赔偿责任限制与免除仅适用于董监高在经营决策中违反

    财经法学 2022年2期2022-03-28

  • 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 ——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
    赵亚宁引 言董监高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 以下简称“董责险”),是一种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提供保障的责任保险。通过为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提供保障,董责险有助于公司吸引有能力的人才任职,(1)See Noel O'Sullivan, Insuring the Agents: The Role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1期2022-02-06

  • 董监高大“逃亡”
    着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被问责,其引发的蝴蝶效应随即开始。从康美案宣判当日至11月21日,上市公司掀起董监高成员辞职“狂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宣布部分董监高成员辞职,其中不乏光明乳业、裕隆、木林森等名企。截至发稿,记者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发布董监高成员辞职的上市公司至少有123家,分别是深市62家、沪市59家、北交所2家,三市共发布了141条标题中带有“辞职”关键词的公告,“个人原因”成为辞职原因一栏中的热词。超百家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员辞职成潮据

    中国经济周刊 2021年22期2021-12-07

  • 让董责险真正造福投资者
    熊锦秋董责险是董监高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董监高行为若属于恶意违法违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显然,如果董监高工作能够做到极为认真、谨慎,就不会产生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也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就无需花钱购买董责险;从这个角度来看,董责险实质属于上市公司为董监高提供的福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之所以愿意支付董责险这笔开支,也是为了免除董监高从业的后顾之忧,让董监高履职时不会过于谨小慎微,而是能够放开手脚,大力

    董事会 2021年5期2021-06-23

  • 保险会是董监高们的“护身符”吗?
    其实控人、时任董监高也被追责。5名时任兼职独董被判分别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款额合计高达3.69亿元。这给市场带来极大震撼,随即,上市公司掀起董监高成员“辞职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公告部分董监高成员辞职,其中不乏光明乳业、万润股份、木林森等知名企业。作为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次实践,“康美案”一审结果曝光后,“董责险”(注: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再度走到“聚光灯”下。11月12日以来,就有包括华能水电(600

    中国经济周刊 2021年23期2021-01-20

  •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的任职备案管理,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董监高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董监高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设定任职条件。一是通过正

    金融理财 2020年11期2020-11-23

  • 董监高银行背景与资本结构动态调整
    的方法,以借助董监高与银行相关联的公共社会资本,拓宽基于非正式制度的银行贷款渠道,从而引起了资本结构调整成本和收益的变化,最终对企业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决策产生影响。本文着眼于企业债权人之一的银行和企业董监高,拟探究董监高银行背景与资本结构动态调整的关系。旨在丰富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也为企业合理利用社会资本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一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一)董监高银行背景与资本结构动态调整本文将董监高银行背景定义为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2020-11-23

  • 董、监、高“人格困境”探析
    讨论。关键词:董监高 委托代理关系 劳动关系一、法律关系项下的应然之义(一)董、监、高是否与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担为内容,以代理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天然与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应结合公司法中、董、监、高的产生过程及其权责内容综合判定。毫无疑问,《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产生机制明确了董、监、高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二)董、监、高是否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者将劳动力依法

    时代金融 2020年17期2020-08-03

  • 董责险保险人有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者认为,应引导董监高责任险发挥正面作用。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五条规定董监高对虚假陈述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新《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条款更为严厉,且规定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民事索赔金额可能巨大,且更容易落实。瑞幸案例提醒了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关注自身履职风险,由此董监高责任险开始有兴起势头。董监高责任险是由上市公司掏钱为其购买的保险,最终出资人其实是股东,若董监高上了责任险,放下思想包袱全心全意开拓

    董事会 2020年5期2020-06-19

  • 探究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现象——兼评《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
    应。其中,关于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的第八十二条新增了第四款,确定了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根据该新增法条的描述,对于公司对外披露的证券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管如果无法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不保真声明及理由,或者在书面确认文件中发表具体的异议。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并非该制度的首次露面,早在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就有该制度的原型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金融法苑 2020年4期2020-05-28

  • 证券发行董监高签字制度立法论
    行法律法規要求董监高在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承诺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强化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但现行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要求存在未兼顾“股债有别”、对部分董监高职责范围认定不合理、影响发行人融资效率的问题及产生制度套利空间等问题。从国外立法实践和来看,董监高对发行文件的承诺签字要求较低,且方式较为灵活。从国内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及后续追责也并未以签字为前提,不签字情况下的抗辩风险较小。优化董监高签字要求在具体措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2020-05-21

  • 微博广场
    毕竟在大股东及董监高的手上有的是等待着减持套现的股票,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又热衷于投机炒作。所以,参与投机者就要做好迎接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套现的准备,而且这种减持套现最终是需要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来买单的。对此,投资者不要有任何侥幸的心理,或许你就是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套现的买单人。你敢投机炒作,董监高们就敢高位套现。http://weibo.com/phz168郭施亮(财经名博,职业投资者):对于居民储蓄而言,紧跟外资资金的投资步伐并采取资产分散配置的策略,或

    股市动态分析 2020年2期2020-04-26

  • 金洲慈航财务数据有造假嫌疑 “董监高”纷纷辞职管理层不稳
    王宗耀曾经以黄金珠宝首饰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金叶珠宝,在“变身”金洲慈航后尚不到5年时间就已危机四伏。其在经历2018年业绩巨亏后,2019年业绩预计仍将巨额亏损,而更为要命的是,其资产大多数已被银行冻结,发行的债务也出现大额逾期,账户上可用资金寥寥无几。《红周刊》此前刊发的《金洲慈航为当年高溢价并购还债危机下出售子公司求脱困》一文,曾就该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过相应分析,然而,那些问题还只是金洲慈航诸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红周刊》记者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0年5期2020-02-15

  • 董监高责任险不可能为欺诈发行买单
    市公司纷纷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比例远远超过了A股整体不足10%的购买率,一向不受市场关注的董监高责任险,忽然之间就成为科创板公司的香饽饽了。董监高责任险有助于分散董事高管的履职风险董监高责任险走红于科创板并不令人意外,它是科创板公司董事高管规避履职风险不能不面对的必然选择。科创板公司虽然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且一上市就受到了市场的热情追捧,但很快也出现了腰斩或接近腰斩的现象。对于科创板公司的董事高管来说,自然不能不对自己有可能将面对的履职风险有所顾虑。某种意义上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36期2019-09-24

  • 别让“无法保真” 成虚假信披辩护词
    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仍不忘声明:无法保证半年报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如此直白且众口一词的无法保证真实性,似乎意味着不真实已经“名正言顺”地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无法避免的事情了。而这显然是违背了现行《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的。无法保证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之所以大行其道不是没有原因的。尽管《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公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35期2019-09-18

  •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案;诉讼风险;董监高【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22-0152-7【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董事责任保险、企业特征与企业风险行为”(项目编号:71863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基于行为实验的责任保险主体合作行为研究”(项目编号:14YJC790170)一、引言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以下简称“董责险”)是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19年11期2019-09-10

  • 既判力视角下的董监高职工债权之认定
    生效法律文书 董监高 职工债权 破产管理人作者简介:过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金融与投资、破产与重组、公司。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53本文源于破产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实务中遇到的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2019-08-29

  • 微博广场
    利益输送行为。董监高们之所以敢于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为“商誉减值”买单的缘故。所以,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就敢于胡作非为,公开用高价买进垃圾资产、问题资产。因此,不论是“商誉减值”或是“商誉摊销”,涉及到收购资產质量问题的,都应该追究董监高的责任,让董监高为自己的渎职行为甚至是故意的利益输送行为买单。http:∥weibo.com/phz168郭施亮(财经名博,职业投资者):最近一段时期内,股市黑天鹅事件频繁发生在A股市场的蓝筹股身上,这似乎有利空被

    股市动态分析 2019年2期2019-08-16

  • 董监高可能成为高危行当
    的年报,被部分董监高表示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好现象,笔者认为,这虽有部分积极意义,但更应警惕董监高怠行其在年报制造等方面的勤勉义务。要确保年报的真实性,其实很难很难,因为年报披露的信息涉及面极广,牵涉的事情太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一点纰漏,都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现行《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说,董监高声明保证年报真实性、需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未

    董事会 2019年6期2019-07-10

  • 董监高也“翘会”
    董监高缺席股东大会仅是一种表象,如何加强民主决策机制,则是需要深入讨论的另一个议题。董监高屡屡缺席股东大会,已成为A股市场一道不和谐的奇观。有媒体统计数字表明,近期召开股东大会的100家上市公司中,董监高出席股东大会的“零缺勤”占比只有25%,有3/4的公司都存在董监事“旷会”的情况。其中,某环保公司共12名董事、监事,出席会议的只有3人,股东大会冷冷清清;某制造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10人,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各派1名代表,共3人参加股东大会。沦

    中国经济信息 2018年17期2018-09-06

  • 弱监管条件下“董监高”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最核心的内容“董监高”治理并不会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本文贡献在于丰富了公司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结论。迄今为止没有文献从整体上度量“董监高”治理的有效性水平,大多数研究从“董监高”治理的各个侧面进行研究,认为会对环境信息披露产生影响,但本文从整体上度量“董监高”治理水平,发现其对环境信息披露并没有影响,与以往的研究有所不同。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不少研究认为公司内部治理因素会对环境信息披露产生影响。譬如,国有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控股股东

    宿州学院学报 2018年1期2018-06-29

  • 华大基因大股东是以“白菜价”减持吗
    了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增持的最新情况。这个增持计划从7月17日就开始了,到现在累计只增持了10.76万股,总共耗资794.1761万元,可见这个增持也只是象征性的。增持价格最高的是80.88元,最低的是66.63元;增持时间最早的一笔是7月19日买的,最晚的一笔是9月30日买的;增持最多的买了20万股,最少的买了1000股。这也就是说,10月份董监高再无人出手增持过华大基因,即便是股价已经跌到了46.52元的“白菜价”,也没有董监高动心。按照华大基因已经公告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38期2018-05-14

  • 试论董监高的离任义务
    达的今天,因为董监高的离任而产生的纠纷矛盾时而能见,由此引发的争论也是久延不绝。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的在职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在其离任后,因曾经的特殊身份与当初在位的职能决定了董监高必然在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不加以规制,这三类群体在离开公司之后,存在着侵犯公司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从法律角度对于董监高的离任义务予以一定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一、董监高离任义务的内容有学者将董监高的离任义务定义为法益衡平原则①,即在不同的法益之间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2018-01-22

  • 别被终止减持迷惑了双眼
    公司就发布了其董监高人员“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不超过25qc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事宜,其减持时间界定为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7月15日的公告,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早就可实施减持了,但从该公司后面发布的公告显示,期间该上市公司董监高并没有减持,直至其终止减持公告的出台亦如此。自杭电股份的减持公告披露后,其股价一直处于震荡下跌的态势。7月15日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杭电股份报收10.32元,如今股

    金融经济 2018年1期2018-01-16

  • 董监高,股东喊你开会了
    度股东大会时,董监高一个都不能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一个都不能少,其余董监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股东大会既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舞台,也是董监高施展才华的平台,更是股东与董监高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董监高为何频频缺席股东大会?董监高没把股东大会开好股东是股东大会上的中心和重心,董监高是配角,但属于不可或缺的,因为配角的角色也很重要。在《红楼梦》里,如果只有贾宝玉以及金陵十二钗,而没有刘姥姥、贾蓉、薛蟠这样的配角,小说

    董事会 2017年11期2017-12-11

  • 董监高机构治理水平与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结果
    市公司最核心的董监高机构及相关人员,在A股市场因违法违规而遭到处罚的事情屡禁不止。从2015年初至今,A股市场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分别被中纪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且存在上市公司高管因卷入内幕交易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董监高机构的有效治理,尤其需要提高国有控股公司董监高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治理有效性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公司内部最核心的董监高机构治理水平会对其深交所信息考核结果产生影响。到目前为止,国内研

    商业会计 2017年20期2017-09-14

  • 减持新规与遏制炒房政策思路异曲同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封堵了“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等漏洞,旨在提高资本游戏的成本。在顶层设计上,与遏制炒房的政策思路如出一辙,一个“限减”,一个“限售”,本质上都是增加投机者的运作成本和不确定性。此次减持新规出台前,密不透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鸣锣落地,而且“限减”时间又很紧迫,新规适用时间以股份转让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即5月31日前已经解禁但未售出的限售股和5月31日之后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不让市场投机者有

    时代金融 2017年22期2017-09-13

  • 增持套路玩得深
    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确实了解公司的内在价值,也精准抄底成功,但在财报窗口期内乌龙增持的案例也不少,比如2014年,永辉超市副总裁谢香镇在半年报窗口期内误买入27.1万股公司股票。同时,还有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增持则触及了短线交易的红线,有的还遭到了证监会的处罚。4、忽悠式增持抄底式增持最受投资者欢迎,忽悠式增持则最遭投资者唾弃。在2015年7月A股巨幅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纷纷出手增持,其中不少是大手笔的暴力增持,也有不少只是做做样子、应

    中国经济信息 2017年13期2017-07-31

  • 安居宝:大股东减持背离诚信原则
    《关于大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一经公告,即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在市场上掀起波澜,深交所也就该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计划发出问询。虽然安居宝就深交所的问询很快就作出回复,并发布回复公告,但安居宝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因此而消除。根据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波、张频、李乐霓)拟计划减持不超过 2,5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6009%。而四名董监高拟计划减持394,375股,占公司总股东的0.072

    股市动态分析 2017年37期2017-07-19

  • 减持新规仅是权宜之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封堵了“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等漏洞,旨在提高资本游戏的成本。在顶层设计上,与遏制炒房的政策思路如出—辙,一个“限减”,一个“限售”,本质上都是增加投机者的运作成本和不确定性。此次减持新规出台前,密不透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鸣锣落地,而且“限减”时间又很紧迫,新规适用时间以股份转让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即5月31日前已经解禁但未售出的限售股和5月31日之后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不让市场投机者有

    董事会 2017年6期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