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 张驰
摘 要:随着数字化进程持续加速,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基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总体变化情况,本文通过因子分析法,利用Stata和SPSS工具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发现我国总体处于中上水平。然后,进一步组合运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分别从整体维度与二级维度对2015—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深度分析,发现“规模效应”优势与“大而不强”问题并存。未来,我国应着力推进数字服务贸易从量变向质变转型,在数字创新、数字基建等方面夯实驱动力,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水平。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整体了解和把握我国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中的竞争情况、强化政策布局、推动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等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数字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数字经济;数字化发展
本文索引:刘建平,张驰.<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12):-013.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6(b)--05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贸易数字化进程不断推进,传统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被嵌入不同的数字化载体进行交付和销售,数字技术迭代后所催生的数字服务新业态层出不穷。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在此趋势下,我国大力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从国际竞争的视角来看,相比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展开评价,对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聚焦近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情况,从时间演变、细分维度、指标关联等多个方面展开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探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自身演变情况以及国际竞争力总体水平变化趋势。
1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行业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市场地位不断提升。本文基于OECD、UNCTAD、WDI数据库等公布的相关数据,参考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的研究,引入了“数字服务贸易调节系数”对2012—2021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口和出口规模进行调整,最终计算得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额。因部分数据指标统计数据更新至2021年,所以本文选取样本时间跨度为2012—2021年。
1.1 整体发展情况
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量呈现出波动增长态势,从2012年的548.7亿美元增至2021年的1583.8亿美元,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约为11.8%。除2012年(-9.4%)和2015年(-17.5%)呈现出短暂性的负增长外,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总体呈现正向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占服务贸易规模的比重也大幅提升,根据UNCTAD的数据,已经接近50%的水平,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的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
由表1可知,2012—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出口额均保持上升趋势,分别从279.6亿美元和269.1亿美元增长至615.8亿美元和968.0亿美元,出口增势更为明显。平均出口增速总体显著大于进口增速,尤其是2013年由逆差转为顺差,2014年更是发展迅速,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显著超过进口。近年来,我国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产业迅速发展,2021年出口规模达到2012年约3.6倍的规模。数字服务贸易顺差额也在大幅度提升,2021年达到352.2亿美元。对此,仅从规模来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体发展迅速,为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良好基础。
1.2 细分行业发展情况
参考OECD、IMF和WTO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以及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分类口径等标准,本文聚焦于ICT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六个细分行业,并基于相关数据整理得出2012—2021年的行业发展情况,结果显示:
从出口来看,其他商业服务始终是2012—2021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规模最多的细分行业,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贸易以及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都呈现持续增升态势。相对来说,出口增长幅度最大的是ICT领域,规模从59.4亿美元增至382.5亿美元。从进出口差额情况来看,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的贸易情况始终呈现顺差的良好态势,如ICT服务贸易顺差从2012年的42.1亿美元增至2021年的232.7亿美元,说明伴随我国数字化进程的持续深入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基于ICT等相关领域的服务贸易优势正在加速提升。但金融、保险等其他可数字化交付的细分服务贸易领域却呈现出相对逆差的情况,特别是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贸易逆差从52.1亿美元扩大至115.8亿美元,凸显出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优化专利产品认定等相关知识服务方面仍存短板,也是未来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亟须强化的重点领域(陈乃博,2022)。
图1进一步展示了各细分行业在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可以发现:第一,两个行业的贸易占比呈现下滑趋势,一个是其他商业服务,其在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始终保持第一,但占比份额不断下滑,从64.2%降低至41.9%;另一个则是保险服务,从13.7%的水平下滑至5.4%。第二,相应地ICT服务贸易的占比则从11.6%大幅提升至33.6%,也是规模和占比增加最多的部分,同时,知识产权使用服务的占比也从9.3%增至14.8%。这反映出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的结构不断优化,更高科技含量、更密集的知识领域的服务贸易逐步成为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的重点领域。
2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2.1 研究方法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为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受经济基础、机制体制、数字化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针对其国际竞争力的评价,也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参考以往研究思路,本文引入因子分析法,在国际比较视角下对特定年度不同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展开测评分析。
因子分析法是目前在评价研究中较常见的方法,其核心思想是通过降维的方式,从大量因素中提取出最具解释力的少量因子,既能保证结果的全面性、解释力,也能减少计算,这一方法被广泛应用并持续改进(Conti等,2014)。许多学者将这一方法应用到评价研究中,如Hall(2007)基于该方法从创新等维度建构了知识经济的评价体系;薛伟和蔡超(2022)运用该方法,从经济、创新、绿色等维度对我国31个省份的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展开基于地区维度的异质性分析。该方法的基本步骤是先将基础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对标准化后的结果进行KMO和Bartlett球体检验,来决定是否可以展开因子分析,通常将0.5作为临界值;进一步地,通过软件处理并对生成的因子进行正交旋转,获得各因子的载荷水平,最终对各因子的打分并根据结果进行排序。
2.2 结果分析
参考现有相关研究,本文从数字服务贸易程度、数字创新、数字基建和制度保障四个维度选取27个指标作为衡量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初始因子。具体如表2所示。
本文重点选取38个OECD国家和金砖五国作为研究样本,这43个国家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中占比较大,代表性较强。基于上述指标体系,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展开评价,将这43个国家在2021年的样本数据输入SPSS 27.0并进行运行分析后,得出KMO值为0.623,大于0.5的判定标准,Bartlett球体检验的p值为0.000,这表明数据选取合理有效,可以使用因子分析法展开分析。然后,本文对所有指标进行分析并提取公因子,即每个因子对初始变量的解释力度,结果发现所有指标的公因子提取数值都相对较高,有些超过90%的水平,说明这些指标载荷了较为完整的适用于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的信息。
进一步地,本文对这些指标的公因子特征值、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等进行计算,并对特征值大于1的数据进行提取,最终提取出7个共同因子,这些因子对初始变量的累积解释力度达到78.1%。总体来看,提取出的7个因子具有较大解释力、含有较多有效信息的因子。本文结合SPSS软件,对旋转后的矩阵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各个指标在这7个公因子上的得分,并形成了得分矩阵。再将该矩阵与标准化后的原始数据进行关联计算与处理,便可得出43个国家在2021年的数字服务贸易综合竞争力得分和排名,如表3所示。
第一,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位于13,总体位于中上水平,一方面这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创新等方面持续积累的结果;另一方面,这表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第二,排名靠前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德国等,而金砖国家数字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相对较弱。这表明数字化浪潮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鸿沟也在持续拉大,发达国家基于数字化的贸易紧密程度和竞争水平日趋提升,而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逐渐进入数字服务贸易的“中等收入陷阱”,也反映出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亟须加快数字服务贸易相关举措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3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类指数的灰色关联分析
基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体竞争情况,本文进一步运用灰色关联度法,从国别对比的视角切换至对我国展开深入分析的视角,从前述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二级指标维度来分析我国在观测期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变化。
3.1 分类指数灰色关联度计算结果
灰色关联度主要通过构建关联矩阵的方式进行分析。基本步骤是:先确定母序列和子序列,建构初始序列矩阵。然后,将数值进行初始化后,通过计算关联系数,进而得出母序列和子序列的关联度。基于上述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计算得出的指标权重,计算我国在近年来二级指标初始值,所有数据均来自OECD、UNCTAD、WDI数据库等。部分指标数据统计自2015年开始,时间跨度选取为2015—2021年。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大多数二级指标的关联性都超过0.5的临界值,说明这些指标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呈现联动变化。
综上,2015—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各二级维度指标灰色关联度情况。例如,经济实力与其他二级指标的关联度总体处于较高水平,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在以往研究中已经达成了共识(周彦霞等,2023);另一方面,这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是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谢谦和刘洪魁,2022)。再如,数字服务贸易网络与市场开放的灰色关联度为0.784,与政策壁垒的灰色关联度为0.917,反映了数字服务贸易一方面需要开放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数字化的自由贸易市场(赵立斌和孙玉颖,2022),另一方面又必须对其涉及的关税、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进行合理的政策管控。此外,其他维度之间也呈现出差异化的灰色关联情况,从每个指标自身的角度来看,与之关联度水平越高的其他维度指标是与自身更容易产生联动变化的指标。
3.2 进一步讨论
本文将2015—2021年这十个二级维度之间的灰色关联度取“均值”,从平均变化的角度分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各指标的内在情况(图2)。
首先,从每个二级维度与其他维度关联度的均值来看,总体在[0.545,0.800]的区间变化,都超过了0.5的判定标准。这说明基于这十个二级维度之间都存在着较为紧密的关联度水平,任意一个维度得到提升,都会带动其他维度发展,最终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
图2 各二级指标关联度均值
其次,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灰色关联均值最高,为0.800。目前,我国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网络中的位置正在向核心领域靠近,而这正是经济实力、市场开放、网络设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等各维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反之,也会促进其他各维度共同发展。同时,这一结果是基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的“规模”计算来看的,表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体量较大,但在总体竞争力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即“大而不强”。对此,未来需要立足这一“规模较大但竞争力不强”的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举措。
最后,创新能力、市场开放等维度均值较低,表明我国创新能力、市场开放度对其他二级维度以及对整个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水平的整体支撑能力也相对不足,与我国是数字服务贸易大国的地位不相匹配,这也是下一步需重点提升的短板。未来,应积极推动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最大效应,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例如,在创新能力方面,推动企业加强数字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抢占数字技术竞争制高点,增强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物联网等方面的创新发展能力(李俊,2022)。在市场开放方面,我国也应不断加大数字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开放力度,从规则调整、准入力度、平台建设等方面对服务贸易企业政策支持,在网络安全与开放的平衡下,推动数字产品和服务跨境贸易和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等。
4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大力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对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提升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近年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整体情况入手,运用因子分析、灰色关联度等方法,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规模效应”优势与“大而不强”问题并存。未来,一方面,应紧抓“规模效应”这一显著优势,继续提升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体量,但更要推动从量变转换为质变,在核心数字服务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在数字创新、人才培养等“软实力”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硬实力”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形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双轮驱动力。当然,未来也需在政策措施供给、全球规则话语权、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布局,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和国际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最后,数字服务贸易作为一项新兴业态,仍处于发展初期(刘建平和路红艳,2022),缺乏长时间跨度的跟踪和记录,客观因素制约数据可获取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研究难度。未来,随着研究的持续深入,可不断改进研究方法,发掘更多可能的评价指标,以期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行更全面的评价,进而为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服务贸易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提供更丰富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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