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实施背景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

2024-05-19 08:06王逸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9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协同发展双师型

王逸

摘 要:在新《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深化产教融合,实现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协同发展、协作育人,是高等职业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设计和法理保障,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在法律地位、培养培训体系、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师资来源、基本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双师型”教师占比虽有增大,但质量不高;“双师”培养未形成社会合力;“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还不够健全,教师下企业实践的制度未真正落地;“双师型”教师评定和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据此,在“双师型”教师培养上,要深刻理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把握“双师型”教师的内涵;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要多渠道、多维度引进人才,优化“双师型”教师来源结构;制定本地区高职院校教职工配备标准,构建“双师”资格认证制度。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9.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中国职业教育开始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法治化阶段。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赋予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法定地位,进一步明晰了政府、行业、企业以及职业院校之間的责权关系,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为职业教育提供更多保障,促进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前提。不断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适应高职院校实现产教融合、以就业为导向的应有之义,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此背景下,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对于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实现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1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状分析

以就业为导向、以强调技能和适应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核心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来说,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是其能力素质的必然要求。一支高效精干又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所在,是学校高质量发展的保证。制定科学高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培养规划,不断加大“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培养力度、资源投入,持续磨炼教师的“双师”能力,是学校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近些年来,高职院校在教师“双师”能力的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上投入很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教师的能力素质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双师型”教师培养的质与量和时代进步的要求、我国经济深化的转型升级的要求、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

2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策背景分析

“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的提出,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可谓是老生常谈,抑或是老生长叹。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职业院校优化结构,要建设一支能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同时提出职业院校教师应该同时具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重身份”的能力素质标准。

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进一步明确了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能力成长的基本路径。

2004年教育部又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为职业院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路线图”。

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针对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规模提出了要求,即到2022年我国“双师型”教师在专业课教师中的比例要达到50%,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2022年5月颁布实施的新《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在法律地位、培养培训体系、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师资来源、基本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职业教育的立法,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设计和法理保障。

纵观20余年发展历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职业教育愈发重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历经提出、摸索、完善等阶段,迈向了如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时期。

3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3.1 “双师型”教师占比增大,但质量不高

近些年来,各高职院校不断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多途径、多渠道引进、培养“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占比虽有增大,但质量不高。不少高职院校在招聘教师时提高了对企业工作经历的要求,但效果并不明显,高职院校对真正有技术有能力的人才缺乏吸引力,大部分教师来源依然是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来自高校的教师,虽然学历高,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但缺少企业相关的实践经验,走上职业教育讲台的迫切性、技术实践教学能力与实践问题分析能力的薄弱性与高质量“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近些年,部分高职院校有条件地引进了一些非遗传承者、企业技术能手以及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充实到教师队伍。这些转行进入高职院校教学岗位的教师,有着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工程实践能力、个人动手能力,但在专业知识、理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薄弱,缺乏针对性的教学能力甚至课堂组织培训能力,难以提供高品质的教学质量。还有少数学校在选聘教师时为证是论,部分教师的“双师”证书甚至与本专业没有关联。

3.2 对“双师”认识模糊,认定标准不统一

目前,在“双师型”教师、双证书教师、双职称教师等概念的认知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有的学校把“双师型”教师培养错误地等同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简单地把“双证书”“双职称”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双师型”教师绝非仅仅是指“双证书”教师。着眼未来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产教高度融合的大趋势,“双师型”教师还不是理想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形态。未来理想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形态应该是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上呈现的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融合,是多能力整合的“一”,而不是多能力并行的“双”。

3.3 “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未形成社会合力

“双师型”教师培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学校、教师等主体的共同参与。然而,就目前高等职业教育而言,支撑双师素质提升的各主体之间各说各话,尚未形成合力,教育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间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长效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高职院校大而不强、大而不专,对行业、企业的技术生产等核心能力的提升帮助不大,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能力诉求不对等,导致企业对接纳高职院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培训普遍不积极不热衷。

3.4 “双师型”培养培训制度不完善,企业实践流于形式

目前,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社会与行业参与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有待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使得各高职院校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方面各行其是。企业实践是提高“双师”素质的重要途径,很多高职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利用假期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锻炼。但因为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安排,专业教师在企业实践锻炼中的目标任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均不明确,教师在下企业锻炼中参与的多是常规性、程序性的简单业务或服务,导致部分教师没看到真东西、学到新技术,企业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3.5 “双师型”教师评定和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将“双师型”理解为“双证书”“双职称”的狭隘认知,对“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定位不明,忽视了“双师型”教师的最高标准是多素质、多能力,部分高职院校将“双师型”教师培养简单地等同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的高职院校甚至把专任教师与实训教师区别对待,实训教师在教师资格、考核激励等方面面临着不一样的评价标准,“双师型”教师的优势在福利待遇、评先晋级等方面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师的积极性未被充分调动。

4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新《职业教育法》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中,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在法律地位、培养培训体系、岗位设置、职务职称评聘、师资来源、师资培训、基本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加快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设计和法理保障,有助于让教师成为名副其实的“双师”。

4.1 深刻理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轨迹,读懂“双师型”教师的准则

高职院校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实现规模到质量、粗狂到精细的转变。而实现这种转变的重要主体,就是“双师型”教师队伍。高素质、高技术的“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高技术人才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一项保障性工作。产教融合作为当前高等职业教育的重点改革方向,对于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互相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是“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核心手段。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在“双师型”教师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创新机制,加大力度,推动教师在产教融合中深入企业实践。

4.2 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体系

《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政府部门要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做好蓝图设计,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和经济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全力支持高职院校的发展,把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作为一种责任和制度安排,使其规范化、长期化、合法化。为此,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应实现有效联动,探索构建以高职院校为核心的“一核三元”“双师型”教师协同培养体系。

4.3 多渠道、多维度引进人才,优化“双师型”教师来源结构

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七條大大拓宽了职业院校人才引进的渠道,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各类人才引进的合法性,规定职业院校可以引进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参与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工作中。高职院校应加强具有行业、企业背景的人才引进力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不拘一格降人才。在保证程序规范性的同时,注重政策的灵活性。对行业、企业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高职院校可适当降低学历门槛,既打通社会、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吸纳“快捷通道”,同时也优化“双师型”教师的文化与年龄结构、丰富“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渠道。

4.4 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构建“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对职业院校教师的岗位设置、职称评聘以及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高职院校要尽快出台适应本地区发展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明确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办学规模。高职院校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探索完善满足职业教育和个人发展双重要求的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标准与制度,并完善“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评价机制、岗位职责、激励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5 结语

新《职业教育法》为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保障。高职院校要以此为重要契机、根本遵循,将“双师型”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长远考虑,分类分层实施“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企业轮岗实践制度,促进校企双边合作、人员双向流动的良性发展,使“双师型”教师成为专业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实践能力精湛的“大师”,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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