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然而《职业教育法》已颁布的二十年中,国家的经济、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业教育法》中许多款项存在着与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急需修改、完善,以加强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本文拟对《职业教育法》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中华人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体会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112-01
职业教育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提高国民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持续化发展,都离不开立法。我国《职业教育法》自 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同时,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一、我国与职教相关的法律
我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等共同构成了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1]其中最核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是我国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共5章40条,包含了职业教育的原则、地位作用、内涵和层次、体系、实施办法、保障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对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体系结构、规划方针、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都做出了原则规范,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职教法》的不足
(一)具体可操作性措施条款较少。如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没有具体说明可操作性的措施。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的保障,违反这项规定的处罚原则和办法等没有具体的说明。
(二)较多款项表述不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一些行为,如果法律中的条款表述模糊不清就会产生很多法律边缘化的争议,给部分钻法律漏洞的社会人员以可趁之机。例如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二条规定要有合格的教师,第四条规定定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合格的教师”的标准是什么、“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等类似的表达都值得考量,而且整个规定,共五章四十条条款,“应当”出现了29次,造成法律权威性确实,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意义也就大打折扣。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职业教育是关乎全体国民素质的问题,应该全民参与,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一项大工程,《职业教育法》中第三条对职业教育地位的描述是:“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表述还需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上存在对职教的偏见,重普教,轻职教,造成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用人单位歧视职教学生、家长不支持、社会不重视,总觉得职教学生低人一等,从而导致了部分成员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度不高,这都影响了全民参与的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职教法》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只是强调了职业教育是重要性并没有规定原则性的表述,因此从法制性方面来说,执行起来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较弱。并且相关实施规定里又和普通教育的笼统规定差别不大。因此为了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规范,对《职教法》中具体表述严谨、具体,对于违反本法的具体规定的行为给以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树立起《职教法》的威严;其次,根据职教法教育地位平等的原则,应该通过《职教法》从主管部门、经费、师资上给以体现与普通教育的平等地位。
(二)突出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从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企业在其职业教育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将受训者和学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且在经费方面,企业投入占据很大比重,而且企业组织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协会属于职业教育主管机构。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参与者之一,应当承担职教发展的责任。而且随着办学体系的完善,企业办学成为发展趋势,企业有资金和师资能力承担办学责任,因此对于职教法应该突出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并对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优惠政策和条件、规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规范企业在整个职教环节的行为。
(三)完善《职教法》的法律体系。《职教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内容陈旧,不适应已经改变的大环境和具体的实际情况,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更加需要完善的《职教法》体系加以规范。《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大到联邦对各州职教发展的方向性指导,小到州法律具体规定详细具体,权责明确、处罚具体、管理有序。如针对实习的规定涉及实习岗位的申请、审核、权责、待遇、纠纷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几经修订。我国的规定比较笼统、宽泛,需要加以扩充或者订立部分单项法加以辅助实施,需要订立《职教法》修订规定,以法律形式做到定时修订,适应社会和行业的发展要求,实时更新相关法律条款,不断充实和完善《职教法》,如处罚的具体细则、经费渠道和分配原则、教师培养晋升等使我国职业教育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规章有序的环境下,提高职教质量,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春燕、侯光. 国外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5).
[2] 郭广军. 《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对策与建议[J].教育与职业,2015(9).
[3] 欧阳恩剑. 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J]. 职业技术教育,2013(16).
[4]刘育锋.五国职业教育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6).
作者简介:王允(1990-),女,汉族,河南周口人;在读硕士,吉林农业大学,研究方向: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与教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