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斐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
封禅是中国古代皇帝为了宣扬自身德政王化“以告成功”的一种祭祀行为,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东封泰山是唐廷践祚以来的首次成功实践,重述正朔给予政权礼法上的肯定与支持。同时,武后在封禅中抗表任亚献举动也昭示着其擅权专政的局面已然形成。乾封封禅以其重要性和独特性被学界重视,相关研究多囿于传统范式,或者关注武后对封禅的异化影响[1],抑或针对封禅礼仪进行礼制和民俗研究[2]。近年来,随着历史书写范式的引进,“探讨影响和制约史料形成的历史图景,揭示史料形成的意义”[3],为传统唐史研究带来新的视野,以两《唐书》等为中心的史料批判研究大量涌现,探究文本塑造的原因[4],分析史书的书写体例[5],关注人物形象和历史事件层累的建构过程[6]。研究角度的转变使得学界对历史事件、历史文本的认知转向动态,更注重对史家书写文本的分析。史家对封禅的记载不仅反映王朝礼教的制度建设,隐晦的史语下也显现出封建王朝对意识形态的建构,唯有对此进行批判研究才能了解朝堂局势和唐人的精神世界。乾封封禅的相关研究里,祁强《唐初封禅活动的提议及实践》[7]一文虽然没有借鉴历史书写的研究范式,但其对太宗朝多次议定、奏罢过程的解构启迪了本文。乾封封禅的史料散见于《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册府元龟》 等书,借用历史书写,解构文本,得以从全新角度把握封禅前后的朝堂局势,了解《旧唐书》的书写范式。
对不同文本的史源探究及文本间异同比较是史料批判研究的重要途径,纵览《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唐会要》有关高宗时期封禅的文本,唯《旧唐书》的记载最为矛盾,也最为隐约。为方便比较,将引用上述史料记载展开论述。
《旧唐书·高宗本纪》载:
冬十月戊午,皇后请封禅,司礼太常伯刘祥道上疏请封禅。……丁卯,将封泰山,发自东都。
这是《旧唐书·高宗本纪》首见关于麟德年间奏请封禅的记载,奏请的发起人是皇后和刘祥道。然而同年二月和五月却有其他与封禅有关的史语:
二年春正月壬午,幸东都……甲子以发向太山,停选。
五月……以司空、英国公李勣,少师、高阳郡公许敬宗,右相、嘉兴县子陆敦信,左相钜鹿男窦德玄为检校封禅使。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建构的逻辑,麟德二年(664年)十月首次奏请封禅泰山,麟德二年二月以发往泰山(指东封泰山)的缘故停选,五月为准备封禅做官员任免调动,这种记载和建构是极其矛盾的。以常理推断,麟德二年二月之前极有可能有议定封禅的诏令下达,首次奏请也不应该是十月。但《旧唐书》中《高宗本纪》《礼仪志》的相关诏令,也不见时间更早的奏请。但在《唐会要》《新唐书·高宗本纪》《资治通鉴》《册府元龟》 等史料中却保有麟德元年(663年)七月议定封禅的诏令,如《新唐书》[8]:
麟德元年……七月丁未,诏以三年正月有事于泰山。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封禅作为国家礼仪文教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相关的诏令多系于帝王本纪,但《旧唐书·高宗本纪》 却缺少议定封禅的诏令。况且《旧唐书·礼仪志》载“高宗即位,公卿数请封禅”,高宗的封禅尝试极有可能是多次的,可能存在其他议定封禅的诏令不见于《旧唐书·高宗本纪》的特殊情况。搜罗史海中关于高宗朝议定封禅的相关记载,龙朔二年(662年)议定、废止封禅的诏令也不见于《旧唐书》。《旧唐书·高宗本纪》行文多采国史、实录,而保留上述诏令的《新唐书》和《册府元龟》在修撰时除了国史、实录,其他唐令、诏敕、奏疏尚存。很有可能在史家编纂高宗朝国史、实录时便有意识地掩盖龙朔、麟德年间的诏令,只有还原当时的政治时局和思想观念才能窥得如此书写的缘由。
高宗朝封禅最早的奏请,学界追溯到显庆年间许敬宗的推动,《资治通鉴》载“许敬宗议封禅仪……‘请以高祖、太宗俱配昊天上帝,太穆、文德二皇后俱配皇地祇。’从之”[9]。此事真伪已不可考,但《旧唐书·礼仪志》中存“显庆中,礼部尚书许敬宗等因修改旧礼,乃奏曰……制可之。自是郊丘诸祀,并先焚而后祭”。许敬宗显庆中位居礼部尚书主持修订郊祀,并且付诸实行。从时间和官职来看,显庆年推动封禅,撰写仪注是有可能的。此次讨论并未形成定案,是故没有相关诏令留存。
现存史料中所见高宗朝最早议定封禅的诏令出自《册府元龟·帝王部·封禅》[10]:
龙朔元年,唐高宗即位后,公卿数请封禅。龙朔一年十月癸丑,诏宜以四年正月有事于泰山,所司详求故实,务从折中,仍以来年二月幸东都。
《资治通鉴》龙朔二年条记载:
十月癸丑,诏以四年正月有事于泰山,仍以来年二月幸东都。
上述两条诏令内容极其相似,仅年份有异。按《旧唐书·高宗本纪》记载龙朔元年(661年)“冬十月丁卯,狩于陆浑。癸酉,还宫”,同纪龙朔二年“冬十月丁酉,幸温汤,皇太子弘监国”。根据干支记日,丁卯和癸丑相隔46 天,不可能发生在同一个月,而丁酉和癸丑相隔16 天,有可能在同一月。基于此,《册府元龟》记载颁发此条诏令的时间应是龙朔二年,同《资治通鉴》。
高宗朝第二条关于封禅的诏令是在龙朔二年十二月颁布的,《资治通鉴》龙朔二年条载:
十二月,戊申,诏以方讨高丽、百济,河北之民,劳于征役,其封泰山、幸东都并停。
《册府元龟》也保留了此条诏令的记载:
海东二蕃,久愆职贡,近者命帅薄伐,军务事殷,缘河州县,劳于征役。比虽多有蠲免,庶事优矜,万邦俱会,恐致烦扰。劳逸二途,理无兼遂,介丘大礼及幸都并宜且停。
分析两部分的内容,此条诏令应是对同年十月份议定封禅的取缔。据《资治通鉴》《册府元龟》载,龙朔二年十月高宗下达议定龙朔四年(664年)封禅泰山的诏令,十二月下达因高丽百济战事体恤民情停封禅的诏令。但这两条诏令不见于《旧唐书·高宗本纪》与《旧唐书·礼仪志》中。令人费解的不止于此,对高丽百济的战争早在永徽、显庆年间就已开始,如若高宗真如诏令所言“恐致烦扰”,就不应有龙朔二年十月议定封禅的诏令,而应该体恤百姓,待民生恢复后方行泰山。笔者认为龙朔二年十二月停止封禅并非出自体恤民生之考量,而是有其他紧急原因。这些被隐匿的史事极有可能是《旧唐书》隐约其辞、不书诏令的重要缘由。
龙朔二年十月到十二月,两个月间朝堂政局和边关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先议定的封禅只能取消,待内忧外患解决后方能兴国之大典。
朝堂斗争云谲波诡,许敬宗及其党羽排除异己,许圉师因此被罢相,国家最高行政集团间的斗争不仅导致相位频移,也令早已敲定的封禅推迟待定。许敬宗、李义府和许圉师之间的政治斗争史书中着墨不多,《旧唐书·许圉师传》“俄以子自然因猎射杀人,隐而不奏,又为李义府所挤,左迁虔州刺史”,以及《资治通鉴》论及许自然犯案时许敬宗进言高宗“人臣如此,罪不容诛”,都证明在许圉师子许自然犯事时许敬宗、李义府等人借机打压。但深究史料其背后斗争更激烈,《资治通鉴》对此记载较为翔实,兹转录如下:
左相许圉师之子奉辇直长自然,游猎犯人田,圉师杖自然一百而不以闻。田主诣司宪讼之,司宪大夫杨德裔不为治。西台舍人袁公瑜遣人易姓名上封事告之,上曰:“圉师为宰相,侵陵百姓,匿而不言,岂非作威作福!”圉师谢曰:“臣备位枢轴,以直道事陛下,不能悉允众心,故为人所攻讦。至于作威福者,或手握强兵,或身居重镇;臣以文吏,奉事圣明,惟知闭门自守,何敢作威福!”上怒曰:“汝恨无兵邪!”许敬宗曰:“人臣如此,罪不容诛。”遽令引出。诏特免官。
杨德裔任司宪大夫即御史大夫,负责纠举百官不法,《唐六典·御史台》[11]载“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纠察左相许圉师隐匿其子不法之事应是杨德裔本职工作,却碍于许圉师身份未能受理,或者说司宪(御史台)并未受理。而西台舍人(中书舍人)袁公瑜却力图将此事广而告之,将许自然依法处理。西台舍人纠举冤情并非本职工作,有特定的实现程序。《唐六典·中书省》记载中书舍人除了具有“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的基本职能外,还有“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的特殊职能,即在遇到冤情时,三司推案。但是袁公瑜并没遵守三司推案的标准程序与御史台、给事中一同检察,而是“遣人易姓名上封事告之”,袁公瑜有此行事断不是出于自身法理之心或职事之故,大抵有许敬宗、李义府的授意。考其行迹,袁公瑜乃是李义府、许敬宗等人的不二拥趸,参与对长孙无忌的清算,还一并诛弃大臣,祸乱朝政。袁公瑜在上元元年(760年)和李义府、许敬宗一同被大赦、追赠,被追为江州刺史,长安年间和其他党羽一起荫子实封[12]。故可以认为许敬宗、李义府授意袁公瑜将许自然犯田一事闹得人声鼎沸乃至上达天听,借此铲除异己,将许圉师挤出朝堂。《资治通鉴》龙朔三年条记载“三月,许圉师再贬虔州,刺史杨德裔以阿党流庭州,圉师子文思、自然并免官”,这场宰相间的倾轧,扰乱朝堂秩序,也让封禅缺少安定的内部环境,被迫搁置下来。
龙朔二年在对百济和铁勒的战争中,唐廷取得一定的优势,《资治通鉴》载“三月,郑仁泰等败铁勒于天山”“七月丁巳,熊津都督刘仁愿、带方州刺史刘仁轨大破百济于熊津之东,拔真岘城”,边衅渐息给了唐廷喘息的机会,是故龙朔二年十月,高宗以为靖边有成,海晏河清,下诏令预备封禅。但是西突厥突寇庭州,边患又起,让高宗不得不放缓封禅的进程。
西突厥进犯庭州的具体时间史料记载较为笼统,《资治通鉴》龙朔二年载“是岁,西突厥寇庭州,刺史来济将兵拒之”,《旧唐书·来济传》载“龙朔二年,突厥入寇,济总兵拒之”,《唐会要》[13]记载“三年十月。西突厥寇庭州。刺史来济将兵拒之”。按《唐会要》记载为龙朔三年(663年),其年份记载应为讹误,但其年十月的记载尚有参考价值,故认为极有可能是在龙朔二年十月份,西突厥进犯庭州,边患又起,让高宗与朝臣不得不重新考虑封禅一事。
内有宰相倾轧,外有突厥边衅,封禅的内外条件都不够成熟,封禅不能成行,是故高宗龙朔二年十二月突然下诏停止十月份议定的封禅。停罢的原因不能直笔记载是党争破坏,相反极力淡化因许圉师与许敬宗、李义府相互倾轧的政治色彩,只能用休养生息这一缘由来为流产的封禅画上句号。同时,十月份的诏令十二月份就停罢,既有朝令夕改之嫌,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唐廷的权威,为了维护高宗的形象,史官选择将本就流产的封禅隐匿起来,在国史、实录中隐约其辞,甚至不言一字,这种有意识地取舍史料的书写倾向被《旧唐书·高宗本纪》保留。龙朔二年的诏令尽管被尽力淡化,但封禅一事仍在龙朔四年(即麟德元年)重新成为朝堂舆论所向。
龙朔二年议定的封禅一行碍于内焦外困的局势被迫诏令停止,但泰山之祭始终是高宗与其朝臣不可言弃的政治追求。高宗在原本预定封禅的龙朔四年(即麟德元年)七月重申封禅以续前事,麟德元年的诏令依旧如龙朔二年一般不见于《旧唐书·高宗本纪》。究其原因:一是《旧唐书》诸本纪有不记载封禅诏令的书写体例;二是高宗朝国史和实录隐约其辞,隐匿龙朔、麟德诏令,用隐匿的书写方式重新建构封禅始末。
有唐一代,欲封泰山的尝试起自高祖,太宗屡次下诏封禅却终不得行,高宗朝付诸实践,玄宗时再续泰山封禅大典,祁强的《唐初封禅活动的提议及实践》一文对太宗朝多次尝试有细致爬疏,兹不赘述。然考《旧唐书·太宗本纪》保留了多次议定及废止封禅的诏令,如贞观二十一年(647年)太宗下诏:“二十一年春正月……丁酉,诏以来年二月有事泰山”,同年废止的诏令也有记载,“八月壬戌,诏以河北大水,停封禅”。《旧唐书·玄宗本纪》则缺少议定封禅的诏令,此条诏令见于《册府元龟·帝王部·封禅》“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可以开元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式遵故实,有事泰山”。如此看来,似乎《旧唐书》形成了封禅事的书写范式,在高宗朝以后封禅泰山的诏令就不载于帝王本纪了。这种说法十分矛盾,《旧唐书·玄宗本纪》没有记载开元十二年(724年)十二月议定封禅的诏令但保留了开元十三年(725年)令百官集结的诏令,即“夏四月……癸酉,令朝集使各举所部孝悌文武,集于泰山之下”。若是《旧唐书》帝王本纪形成了高宗以后的记载中不记与封禅相关诏令的书写体例,此条诏令是无法衍误进《旧唐书·玄宗本纪》的。可以断言并非高宗朝以后本纪不再留存封禅诏令,而是有其他原因导致高宗朝麟德元年诏令不能记录在国史、实录中。《旧唐书》在编写时多直接采取国史和实录,并没有将这些诏令保存于此。比对其封禅诏令颁布时间前后的天文灾异、朝堂背景、大臣事迹,高宗麟德元年封禅泰山诏令不见于本纪,是历史记载深受灾异观念影响的直接表现,采用隐约其辞的历史书写范式为封禅顺利进行提供了礼法上的合理性。
封禅,在唐人的认识中是德治天下,“以告成功”之事,其标准是仁政的最高要求,裴光庭关于封禅条件的看法是:“封禅者,所以告成功也。夫成功者,恩德无不及,百姓无不安,万国无不怀。”即可将封禅的条件概括为仁政行、百姓安、万国朝。玄宗自认为达到了《开元十三年封泰山诏》中百姓安康、怀柔安国、礼乐大兴、刑罚不用、祥瑞大现的仁王条件故行封禅。对此学界已有探讨,不再赘述。而麟德元年七月到乾封封禅之间朝堂形势、天文灾异都不满足封禅的基本条件。
一方面,朝堂之上,帝后二圣相争,宰相倾轧愈演愈烈,波及朝堂内外和天子胤嗣。宰相上官仪和高宗子李忠成为这场较量的牺牲品。《旧唐书·高宗本纪》 记载麟德元年:“十二月丙戌,杀西台侍郎上官仪。戊子,庶人忠坐与仪交通,赐死。”《新唐书·则天皇后传》对上官仪一事有较为翔实的记载,上官仪因指出武后专恣擅权,被高宗下命撰写废后制敕即“乃趣使草诏废之”。但此事泄露后,武后授意许敬宗构陷上官仪,“后讽许敬宗构仪,杀之”,可见麟德元年十二月朝堂局势十分动荡,动辄诛相废王。
另一方面,天文灾异和自然灾害都在昭示封禅在礼法上的欠缺。麟德元年是冬无雪,更难预料的是《旧唐书·高宗本纪》记麟德二年闰三月“闰月癸酉,日有蚀之”,此外麟德二年“六月,鄜州大水,坏城邑”,也是一场可怕的自然灾害。在唐人的观念中,日食与冬无雪都是上天昭示君主德行不足、应多行仁政的迹象。赵贞《唐代的“合朔伐鼓”及其象征意义》[14]对唐人关于日食观念和应对措施“伐鼓救日”进行考证研究,研究提出唐人的观念中日食代表皇帝德行有亏,权力被臣下侵夺须行仁政。王璐《三公助祭所见唐朝政局变迁与礼仪秩序构建》[15]一文更是指出日食带来玄宗朝“私议休咎”、动荡朝政的可怕后果。此外,闵祥鹏《灾异政治与汉唐“冬无雪”史料的文本反思》[16]一文对汉唐“冬无雪”的灾异政治进行研究,认为冬无雪也是一种政治警示。是故,从冬无雪与日食的记载来看,在唐人的灾异观中认为高宗德行有亏,是断不能行封禅的。六月鄜州大水也是封禅大敌,贞观二十一年的封禅就是因兴建翠微宫和河北大水而被叫停,乾封封禅极有可能也因此失败。天文灾异和自然灾害的警示都不能阻拦高宗“以光我高祖之丕图,以绍我太宗之鸿业”的追求,麟德元年议定的封禅最终在麟德二年二月成行。
史官为了掩饰朝堂倾轧和天文灾异对封禅的影响,为高宗东行泰山提供合理性支持,采取隐约其辞的书写方式,重构高宗封禅的整个过程,使之合理化。将高宗朝封禅的整个过程进行还原,并比对《旧唐书》的记载,以解构《旧唐书》背后的历史书写。
史家对诏令的隐约其辞,使不利于封禅的诏令被湮没在历史长河,也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了“合理化”的封禅始末。封禅的始末包括奏请、议定、成行、合礼等四个过程。首先,在实录、国史中不记载麟德元年七月议定封禅的诏令。如此一来可以割裂昭示君主德行有亏的冬无雪、日食和鄜州大水灾异灾害和封禅之间的联系,淡化高宗不顾灾害警示顽固封禅的君主形象。其次,将封禅奏请的时间安排到麟德二年十月,由皇后奏请。如此一来,强化了奏请封禅的时间起自麟德二年,将整个持续了一年五个月的奏请、议定、成行的过程浓缩为两个月。重构后的封禅奏请、议定是在冬无雪、日食和鄜州大水等灾异灾害发生之后,将其排除封禅全过程,彻底消弭灾异灾害对封禅的冲击,将高宗泰山之行彻底合理化。由武后奏请封禅,符合当时“天后垂帘于御座后,政事大小皆预闻之”的政治形势,将发起人定为武后,突出武后的政治影响力。这种隐约其辞的书写和建构被保留在《旧唐书·高宗本纪》中,便有了麟德元年议定封禅诏令不见于《旧唐书》的特殊现象,也有了“冬十月戊午,皇后请封禅,司礼太常伯刘祥道上疏请封禅”的记载。但其只隐匿了议定封禅的诏令,却将封禅停选和封禅人事安排保留,造成了《旧唐书·高宗本纪》中记载矛盾。
尽管国史、实录的隐匿书写和重构为封禅提供了礼法上的合理性,宋人修史时断不会将唐王朝的意识形态作为指导。为求详尽,他们将唐代史官隐匿的诏令都搜罗归纳到《册府元龟》《新唐书》 等史料中,造成了史料间记载的差异。解构为起点,建构为重点,解构完史家对乾封封禅的书写,也要还原其本真面貌。为便于理解高宗的封禅的始末,将史料对读(见表1)。高宗的预定封禅的诏令有两次,分别是在龙朔二年与麟德元年,龙朔二年诏令为避朝令夕改之嫌,史家不言一字。麟德元年的诏令则是以隐匿的历史书写方式进行合理化叙事。这种书写范式不仅是史家自己的选择,也是当时灾异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指导下的产物。
表1 《旧唐书·高宗本纪》与其他史籍记载对照表
这种隐匿诏令的书写范式不是个案,在需要史家进行合理化叙事时,有所取舍地进行文本编排可以使之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前文所引《旧唐书·高宗本纪》 涉及:《玄宗本纪》 不记载议定封禅诏令的问题,幸而《册府元龟》与《唐大诏令集》保存了这些被隐匿的诏敕,以便窥得隐约其辞这种范式在玄宗封禅记载中的妙用。《册府元龟》对玄宗朝封禅一事记载最为详细,“玄宗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辛酉,文武百官、吏部尚书裴漼等上请封东岳”,而玄宗则手诏不许,其后甲子源乾曜、张说再次奏请,玄宗仍手诏认为条件不成熟。随后源乾曜、张说二次奏请仍诏不许,直到二人第三次奏请,玄宗方在丁卯日下诏开元十三年封禅。然而这些奏请与手诏及议定封禅的诏令均不记载于《旧唐书·高宗本纪》,本纪中仅保留了十三年四月令百官集合的诏令,这种情况与高宗麟德封禅诏令隐匿极为相似,而其原因也惊人酷肖。考《旧唐书·高宗本纪》“闰十二月丙辰朔,日有蚀之”,无论是闰十二月辛酉裴漼带领百官奏请,还是源乾曜、张说的三次奏请都发生在日食之后,前文已经论及日食代表君主德行有亏,因此同样的问题摆在史官面前,若直笔记载玄宗封禅议定之前不足半月有日食现象,则玄宗封禅缺少合理性与权威性的支持,其所言“奇兽神禽,甘露醴泉,穷祥极瑞者,朝夕于林篽”之祥瑞景象全为一纸空谈,封禅更是天壤悬隔。因此继续采用隐约其辞的笔法为统治者合理化叙事成为最好的选择,是故《旧唐书·高宗本纪》不仅不记载群臣奏请封禅的呼声和玄宗答复的手诏,甚至将议定封禅的诏令都隐匿不书,只在距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较久远的十三年四月记载与封禅相关的诏令,试图以此重构玄宗封禅的过程,以十三年四月作为起点,为封禅提供礼法支撑。由此可见,隐约其辞的笔法并非个例,史家有所选择地使用这种书写方式为统治者的既定行为进行回护与修饰。
高宗封禅的两次议定出于不同原因被隐匿在史海,龙朔二年的封禅因朝堂倾轧、边患渐起流于文字,不能成行。龙朔议定与废止的两条诏敕因封禅自身被仓促叫停,为避朝令夕改之嫌,维护统治者权威,不书于实录、国史,因此《旧唐书·高宗本纪》不见此二条诏令。麟德元年议定的诏令为了规避朝堂倾轧、天文灾异和自然灾害对封禅顺利进行的影响,隐匿不书,并以武后奏请作为封禅议定的开端,重构封禅过程。玄宗封禅一事中,隐约其辞的书写也在《旧唐书·玄宗》颇具妙用。可见在天人灾异观念的影响下,将原有诏令隐藏不书,成为史家替独断统治者合理化叙事的书写范式,找到并深究这些隐匿的诏令对于理解其当时局势、思想认知具有深远意义。隐匿不书的文本体例也在提示我们进行历史书写研究时,不仅要关注文本之间记载的不同来研究“微言大义”,更要重视“没写”什么,这种史家有目的地取舍更能反映封建王朝意识形态影响下历史书写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