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受制”与秦汉诏令运作

2024-01-16 18:24李柏杨
古代文明 2024年1期
关键词:诏令

李柏杨

关键词:诏令;受制;受诏;宣敕;政务运行

秦王初并天下,自号皇帝,改“命”“令”为“制”“诏”。帝制时代的诏令制度由此形成。传世文献中关于秦代诏令的记载不多,且所载制诏文书大都经过了史家的改写,已非原始面貌,更增加了研究难度。随着出土简牍的刊布,学界对秦代诏令体系的研究也逐渐走向深入。但受限于资料,对秦代皇帝诏令生成及运作的认识,仍有许多不足。本文从出土简牍所见“受制”一语出发进行探讨,试图揭示秦代中央政务运行机制的某些特点,同时,讨论中也将涉及西汉时期。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拟将中古时期关于王言运作的一些制度用语纳入视野,以期深化对汉唐间王朝政务运行机制变革与延续的认识。

一、简牍所见“受制”与诏令生成过程

关于秦改“命”“令”为“制”“诏”,里耶秦简8-461更名木方中有如下记载:

王谴曰制谴。(BV)

以王令曰[以]皇帝诏。(BVI)

承[命]曰承制。(BVII)

……

受(授)命曰制。(BXIII)

□(出)命曰制。(BXIV)

其中,“王谴曰制谴”表明“制”有时可直接指代皇帝。“承命/制”指大臣承君主之命并代表君主发号施令。而BXIII本为“受制”,《里耶秦简牍校释》编者认为“受”应读作“授”。孙闻博先生进一步推测BXIII、BXIV均是从命令发出者角度表述。不过,若BXIV确为“出命曰制”,则其主体并非命令发出者,而是领受、出宣君主命令的大臣。如《秦四年瓦书》载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云云。“受命/制”实际上也是指大臣领受君主命令,不必改读作“授”。“受命/制”应同“承命/制”“出命/制”一样,其后径接君主之言,相关诏令文书乃是在记录君主之言的基础上制作而成。对此,岳麓秦简中的若干令文提供了佐证。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

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親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56/1001-1+1020)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57/1001-2)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 ·廿七(58/1104)

关于秦始皇巡游中禁伐树木一事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但对于其间所涉诏令生成过程的探讨则尚有不足。相关令文实际上经过了“受制”“奏请”“制曰可”再“著令”等多道程序。其中,“奏请+制曰可”是秦汉诏书生成的常见模式,属于《独断》所载“第二品诏书”。但“受制”环节却不见于《独断》。侯旭东先生着重分析奏请环节在诏令生成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试图揭示“皇帝支配体制”说法的不足。而其中可补充的是,如秦始皇禁伐树木一事所见,并非所有奏请的动力都来自臣下。在“受制”环节,皇帝之言较为随意,且有抒情化表达,不类行政诏书。其原因在于,大臣“受制”时并不存在文书,只是皇帝当面口头传达而已。群臣领会指示,进行商议,制成文书,最终请示皇帝批准。由此也可推知,在秦汉时期,恐怕有相当一部分形式为“臣僚奏请+制曰云云”的诏书,其中也蕴含着皇权的主动性。由此,“皇帝支配”得以贯彻全国,同时,臣僚在其中也起到协助作用。而作为中枢日常政务运行中的术语,“受制”亦直观反映出皇权体制下君臣之间的统属关系。

此外,关于简文“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秦桦林先生认为宜断做“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且“称吾不称朕”属传抄之误。陶磊先生则认为简文应为“受制湘山,上曰:吾以天下已并”。其实,如前所述,“制”本身就能指代皇帝,“制曰”即“皇帝曰”。“受制”后若再称“上曰”,则语义重复。至于“称吾不称朕”,应当并非传抄之误,而是对皇帝原话的记录。孙家洲先生推测,该诏令之所以存在抒情式表达,可能是因为诏书起草者御史大夫冯劫文化修养较高。不过,秦代尚未形成后世那样成熟的大臣草诏制度,秦汉时期也没有御史大夫草诏的制度。因此,将简文“自吾以天下已并……其皆禁勿伐”视作皇帝之言的照录更为妥当。

岳麓秦简又载:

令曰:制书下及受制有问议者,皆为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别留日数、传留状,与对皆(偕)上。不(100/1679+1673)从令,赀一甲。 ·卒令乙五(101/1667)

这条令文意在规范文书行政制度。政务运行中需要文书为证,但也离不开口头传达。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反映了奏请环节中文书的作用,此令则主要是对政令下行环节中文书制度的规定。令文区分“制书下”和“受制有问议”,亦表明“受制”所形成的文书,有别于以“制诏某官”起首的制书。相比制书所处理的政务,“受制有问议”所涉当多为日常事务,并非大事。例如秦王政要求“议帝号”,即未用“受命/制有问议”模式,而是使用起首为“令丞相、御史曰”的文书,相当于后来以“制诏丞相、御史”起首的制书。此外,令文中“初受所”是指领受皇帝命令之地,例如前引简文中的“受制湘山上”。“受制”的运作应具有一定灵活性,皇帝可以随时随地藉此流程发号施令。

《史记》中没有“受制”一词,但与其类似的政务流程则仍有迹可循。《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

皇帝曰:“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制曰:“可。”

秦二世时期补刻之辞,在现存的实物中仍能看到,仅有个别文字与《史记》所载存在差异。其大意是:秦二世说,石刻皆秦始皇所为,而初刻时仅称“皇帝”而非“始皇帝”,这在后世容易让人混淆。对此,丞相、御史大夫的对策是将秦二世诏书补刻其后,这一建议最终得到批准。以“皇帝曰”起首的文书,与以“制诏某官”起首者有别,且“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不称成功盛德”这一段话,并不构成意思完整的命令,只是对秦二世之言的记录。但群臣却说“请具刻诏书刻石”,这是因为其间存在一个官员记录皇帝之言,进而制作成文书的过程。这一过程,同前述“受制湘山”十分类似,只是石刻中没有直观反映“受制”环节。

西汉时期,行政文书中仍使用“受制”一语。《居延汉简(壹)》:

千石官岁各课其县道官。卅六 廷尉受制曰:廷尉、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诸侯□奉汤(20·9)

该简由多个残片拼合而成,在早期整理中存在误缀,其中“千石官岁各课其县道官”起初放在下端,且有字一面误被当做背面。但刘钊先生对修订后的简文又提出质疑,认为“县道”后尚有未尽之意,“卅六”应是某简的开头部分。此可备一说。虽然目前还无法完全解读居延汉简20·9的文意,但对其间所涉政务流程,仍可推知一二。刘钊先生认为,该简“所属诏书令著为令文之前的开头部分应当是‘制诏廷尉:廷尉中二千石……’”然而,结合前文对岳麓秦简“制书下及受制有问议”的分析,可知“某官受制”与“制诏某官”并不相同,“受制”自有相关文书流程,不会与作为制书(诏书)起首语的“制诏某官”混用。薛英群先生将“廷尉受制曰”判定为制书。此说亦未安。“受制”只是记录皇帝命令而已,该简并非来自制书册。又,陈直先生推测此简与“廷尉挈令”有关。其说当可从。中央各部门的“挈令”,有时会传抄至边塞。

故居延出有“廷尉挈令”。《史记·酷吏列传》记载:

是时上方乡文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奏谳疑事,必豫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决法廷尉絜令,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应谢,乡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掾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于此。”罪常释。闻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正、监、掾史某为之。”

“上所是,受而著”显示出廷尉絜令的形成过程。从引文看,张汤奏事有时应属面奏,故存在君臣对话。“受而著”即是记录王言、进而形成政令文书。居延汉简20·9所涉政务运行过程应当与此类似。

二、“受制”与“受詔”的区别

相比文献中仅数见的“受制”,秦汉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受诏”一语更为常见。“制”“诏”是皇帝文书之名,但二者却存在重要区别:相比“诏”,“制”更显尊重,而且可指代皇帝。这种区别,也反映到了制、诏与其他动词组合而成的行政术语中。例如,秦汉文献中“承制”意为代表皇帝发布命令,而“承诏”一般仅指接到诏书。“受制”与“受诏”亦可作此区分。相比“受制”,秦简所见“受诏”往往仅指领受诏书,并不具备信息传递的含义。《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若干简文:

□└。自今以来,令诸尝受诏有案行覆治而能中诏以赐者,及虽不身受诏,诏吏之所遣事已,上其奏(327/1857)

受诏有治殹(也)及上书言事└,所以为可而赐者└,闻其县官或即以其治事用灋律尽极中诏(328/1809)

□赐,及诸上书言事而赐者,其赐皆自一衣以上及赐它物,直(值)其赐,直(值)千钱以上者,其或有辠䙴(迁)(329/1850)

虽然学者目前对上述简文的编联尚无一致意见,且其间或有缺简,但文意大体上比较清晰。所谓“诏吏”,指的是受诏之吏,当与后世“制使”类似。官吏受诏完成任务后,需要上奏报告皇帝。若治事得当,则皇帝使用“中诏”颁赐奖励。另外,如果某人不是直接受诏但发挥了作用,“诏吏”完成任务后将其报告给皇帝,大概也能得到奖励。令文中所谓“中诏”,相比经官僚机构运作颁行的制诏,更具皇帝个人色彩。

官员个人得到“中诏”赏赐后,官僚机构并不掌握其受赐情况,因此还需受赐者“闻其县官”。

关于受诏治事,岳麓秦简又载:

●辠人久(系)留不决,大费殹(也)。·诸执灋、县官所治而当上奏当者:·其辠当耐以下,皆令先决(078/1034)论之,而上其奏夬(决)。·其都吏及诸它吏所自受诏治而当先决论者,各令其治所县官以灋决论(079/1007)之,乃以其奏夬(决)闻。·其已前上奏当而未报者,亦以其当决论之。·其奏决有物故,却而当论者,以(080/1006)后却当更论之。 ·十六(081/0999)

令文将“都吏”与“诸它吏”并举。“都吏”为郡吏,在汉代指督邮,《汉书》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说,都吏今督邮是也。”2秦代“都吏”本身即具有司法权限,3不必另行受诏才能治事。因此,简文中“所自受诏治”指的仅是“诸它吏”。它吏受诏治事,本质上是一种差遣,而这广泛存在于当时的官僚体系中。

岳麓秦简又见“受制诏”:

●受制诏以使者或下劾吏,吏治之,劾节(即)不雠,或节(即)征遝使者└,请:自今以来,受制诏以使,其所举劾(063/0899)书具言不雠过误状,署(064/C10-3-2-1)之。·三 ——(065/1035)

此令规定对“受制诏以使者”出现过误时的处理流程。“受制诏以使”指领受皇帝命令执行任务,可能包括“受制”与“受诏”两种,此处系合而言之。

最后还有一则关于汉初的记载需要说明。《汉书》记载魏相上书宣帝时引用“高皇帝所述书《天子所服第八》”曰:

大谒者臣章受诏长乐宫,曰:“令群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国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谨与将军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议:“春夏秋冬天子所服,当法天地之数,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身亡祸殃,年寿永究,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臣请法之。中谒者赵尧举春,李舜举夏,皃汤举秋,贡禹举冬,四人各职一时。”大谒者襄章奏,制曰:“可。”

“高皇帝所述书”应是诏令汇编,与原始文书关系较近。《汉书·艺文志》:“《高祖传》文十三篇。高祖与大臣述古语及诏策也。”二书内容应当相似。引文所涉政务运行流程比较清晰,无需详述。但奇怪的是文中用“受诏”而非“受制”。如上文所见,出土文献中“受制”与“受诏”的区分比较明确,并不混用。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原始文书即为“受诏”,秦汉之际制度存在差别;二是后人改写所致,比如原始文书中的“制诏某官”便多被改写为史书中的“诏曰”。两相比较,第二种可能性应当更大一些。

三、对“受命/制”出现及消失的推测

在战国秦汉官僚体制演生的视野下,可对“受命”的出现与“受制”的消失略作推测。

(一)“受命”的出现

前引岳麓秦简数见“受诏”,可推知秦统一前应有“受令”一语,且与“受命”相对,二者的区分应与“受制”“受诏”相同。如所周知,“命”“令”本为一字,二者分化于东周时期。但二字具体的分化时间,却不易探究。不过,至晚至战国中期,“命”和“令”应已有比较明确的区分。赵超先生指出,战国时期作为官职名称的“令”均写作“命”,原因在于这些官员是代国君发布命令。战国时期,各国官僚体制确立,文书逐渐成为政务运行最主要的载体。此前,君命的发布多以口头形式进行。尤其是在中枢政令运作中,虽然有时也可能使用简牍记录,但君主口谕、大臣听受施行应占多数。不妨进一步推测,“命”“令”的分化也伴随着文书行政机制的演生。行政體制中“受命”的出现,或可追溯至此。

不过,在战国时期,相比“受命”,“出命”可能更为常见。《秦四年瓦书》记载:

四年,周天子使卿大夫辰来致文武酢,冬十壹月辛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取杜,才酆邱到于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邑。”乃为瓦书,卑司御不更封之,曰:“子子孙孙以为宗邑。”

此瓦书时间为秦惠文君前四年(前334)。李学勤先生推测“大良造庶长”即“大良造”爵级之繁称,“游”即秦兵器题铭中的“相邦樛斿”。孙闻博先生又指出,惠文王时期始设相邦,职官顶端遂由爵官不分、以爵统摄,逐步向爵官两立、以官定位。“出命”仍是官僚体制演生初期的产物,故带有鲜明的口头传达色彩,如《尚书·舜典》载:“帝曰: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大克鼎铭文:“王若曰:克,昔余既令女(汝)出内(入)朕令(命)。”里耶秦简8-461载秦改“出命”为“出制”,但“出制”却不见于其他简牍,传世文献中亦无踪迹。很可能随着文书行政机制的演生,尤其是御史记录王言职能的发展,“出制”在政令运行中逐渐消失,“受制”的使用则趋于增多。

相比“出命/制”,“受命/制”相关文书虽然仍以君主口谕为依托,但直到秦代依然广泛使用。原因或有两点:其一,“受命/制”后还需形成文书,再奏请批准,相关运行流程能够适应文书行政机制的发展。而大臣“出命”后,应并无再行奏请的规程,这不具备文书行政的严密性。其二,如前所述,“受制”及相关政务的运作具有较大灵活性,这是以“制诏某官”起首的制书所不具备的优势。因为制书的发布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前引岳麓秦简所见“制书下”与“受制有问议”,在日常行政中能够起到互补作用。这也反映出口头传达在文书行政时代所发挥的作用。

(二)“受制”的消失

目前所见最晚的“受制”文书为居延汉简20·9,此后的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中皆无此语。限于史料,对“受制”消失的缘由、过程不易推测,但前引汉高祖时“大谒者襄章受诏”一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线索。代国玺先生认为“襄章受诏”是西汉中后期中朝臣“承制”宣诏的先声。8从中枢政务运行的大致过程来看,此说有其道理。但严格来说,里耶秦简8-461中已经同时出现“承制”和“受制”,二者间隔数条,应并非一事,并不会构成先后继承关系。“受制”只是记录口谕,此后相关政务还需奏请皇帝批准。相比之下,“承制”者的自主权有时可能较大,且在处置完成事务之后,未必一定要向皇帝详细汇报。汉代以降,“承制”经历了转型,且在史书中十分常见;“受制”却随着王朝中枢体制的演变,在史料中基本消失了。

“承制”本是西汉中枢日常政务运行中的术语,如西北汉简“传信”文书多有“承制签发”的情况。9两汉之际,由于中枢体制的演变、尚书机构的发展以及政局变动,“承制”由内而外,从日常政务变为权宜措置,如大臣“承制封拜”“承制行事”等等。其中,尚书机构的发展,改变了西汉“中朝”政务运行格局,给后世带来巨大影响。本文推测,“受制”的消失,应当也是西汉中后期以来尚书机构发展的结果。

在“大谒者襄章受诏”一事中,大谒者的角色与后来的尚书十分相似。至吕后时,西汉仍有大谒者,《后汉书·宦者列传》云:“及高后称制,乃以张卿为大谒者,出入卧内,受宣诏命。”2相比吕后时宦官任大谒者,高祖时的大谒者、中谒者也可能是士人。黄怡君先生认为,《二年律令·史律》有“尚书卒史”,但《秩律》无尚书,可能是因为当时一度不置尚书令、丞,而以中谒者令(大谒者)承担尚书事务。3西汉前期尚书主要负责传递、保管文书,地位不高;西汉后期以降,尚书职权逐渐扩大。4前引岳麓秦简记载有“受制有问议”,其中“问”可能包括询问、责问,至汉代则有“尚书问”。《汉书》记载:“天子使尚书召问(黄)霸:‘太尉官罢久矣……君何越职而举之?’尚书令受丞相对,霸免冠谢罪,数日乃决。”此外,成帝曾“使尚书问(谷)永,受所欲言”。东汉时期臣民上书后,仍有皇帝令尚书“问状”之例。从“受制问”到“尚书问”的变化,反映出尚书机构职权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政务运行机制。而尚书机构的发展,也带来了诏令生成与运作机制的变革,亦即从“御史记录王言”转变为“尚书草拟诏书”。同时,诏令体系至东汉亦取得较大发展,蔡邕《独断》所载策、制、诏、戒敕四种文体及“诏书三品”即其明证。早期文书行政体制中带有口头色彩的“受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最终消失。

四、从“受制”到“宣敕”:中古时期的变革与延续

“受制”虽然在汉代消失,但其所涉行政程序,在后世仍能找到踪迹。汉代以降,诏令(或称“王言”)体制经历了复杂变化。在各种文体名称中,秦汉时期“制”“诏”的使用最为广泛;而在唐代“王言之制”中,“敕”更为常见,此时制书(诏书)仅限于宣布重大事项。可以说,“敕”的兴起,是汉唐间王言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同时,南北朝隋唐时期皇帝的口头命令也经常被称作“敕”。考察“敕”的运作程序,可以发现,简牍所见“受制”相关环节在后世仍有体现,只是形式已发生改变。前引《后汉书·宦者列传》称大谒者“受宣诏命”,这提示出“受”与“宣”的关联性。中古时期常见“宣”“宣敕”等用语,在政务运行的过程与空间层面,与“受制”颇有相通之处。试分析如下。

作为谓语的“宣”可以有两种主语。其一是皇帝,如《隋书·百官志》记载南朝任官制度:“其有特发诏授官者,即宣付诏诰局,作诏章草奏闻。敕可,黄纸写出门下。门下答诏,请付外施行,又画可,付选司行召。”此处“宣付”是指皇帝将意见交代给草诏官员。其二是官员,如萧瑀谓李渊曰:“臣大业之日,见内史宣敕,或前后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比每授一敕,臣必审勘,使与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

内史即中书。南北朝史料中,即已常见中书官员“宣敕”。如《南齐书·幸臣传》记载刘宋孝武帝时,“又用鲁郡巢尚之,江夏王义恭以为非选。帝遣尚书二十余牒,宣敕论辩”。皇帝所遣宣敕官员即是中書舍人。又如《广弘明集》记载:“至四月十八日,中书舍人臣任孝恭宣敕云:‘能改迷入正,可谓是宿植胜因,宜加勇猛也。’”此处任孝恭所宣者,是梁武帝给邵陵王萧纶之敕。概言之,“宣”是政令传递中的专用术语,同时,现存史料中“宣”的主体以官员占多数。

更为重要的是,“宣”明确出现在诏敕文书当中。唐代“王言之制”中的册书、制书(诏书)、敕书皆有“中书令臣某宣”,其中,制、敕又有中书侍郎“奉”和中书舍人“行”。3例如敦煌P.2819开元《公式令》所载制授告身式中包含制书体式:

门下:具官姓名。德行勋庸云云。可某官。主者施行。

年月日

中书令具官封臣姓名宣

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奉

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行

侍中具官封臣名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给事中具官封臣名 等言:制书如右,请奉制付外施行。谨言。

年月日

制可

此“宣”即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中古时期,诏令生成过程中的“宣”,也具有信息传递的含义。皇帝“宣付”时,可以采用口头或文书形式,后者即所谓“词头”。中书官员根据皇帝旨意草拟文书,呈报皇帝同意后,再转发门下审核。这也就是前引萧瑀所说“每授一敕,臣必审勘,使与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此外,在由宦官传达的一些琐细事务中,也使用“宣”,唐《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中,收录了不少形式为“奉敕语某人……年月日某官宣”的文书,均为宦官所传达的皇帝口头命令。由此不难看出,就诏令生成的初始环节而言,简牍所见“受制”环节与中古时期的“宣”“宣敕”颇有相通之处,只是后者的运行机制更为精细、规范。在此基础上,至晚唐五代时期,“宣”最终演化为一种专门的文书。

此外,秦简所见“受制”之后再行奏请批准的环节,在中古时期也仍以其他形式继续存在。唐代政务运行中广泛使用“敕后起请”和“敕后商量状”,《唐会要》载开元十九年(731)敕:“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元敕后,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敕后起请、敕后商量状均是连于原敕之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的文书,这与“受制”相关文书的运作相似,只是此时文书完全取代了口谕。刘后滨先生指出,敕后起请及商量状的普遍应用,反映出唐代宰相逐渐处于具体政务裁决者的地位,且从“坐而论道”的咨询者演化为“参总庶务”的政务官。同时,皇帝也走向国家政务运行的前台。若将本文所论“受制”及其后续政务运作纳入视野,则可以看到秦代似已存在这种情况。至于宰相之“坐而论道”,更多地是汉代以来兴起的、关于宰相制度的一种儒家理想化描述。

五、结语

综上所述,据里耶秦简8-461所载,秦并天下后,改“受命”为“受制”。分析岳麓秦简中的记载可知,“受制”是指官员听受并记录君主口谕,随后官员则会再行奏请君主发布文书。相关环节,展现出君主集权下的君臣分工模式与政务运行机制。相比之下,文献中的“受诏”则指领受诏令,多不具备“受制”所蕴王言传达的含义。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秦汉王言体系中“制”与“诏”的区别。带有口头传达色彩的“受命/制”出现于官僚制演生初期,随着王朝文书行政机制的成熟,尤其是尚书机构的发展,“受制”最终消失于汉代。

另一方面,在中古时期的诏令生成过程中,依然存在与简牍文书所见“受制”相似的环节,即“宣敕”。从“受制”到“宣敕”的演化,伴随着汉唐间王言体系的演变与中枢行政体制的发展。同时,唐代的敕后起请、敕后商量状,亦与秦汉大臣“受制”后再行奏请的文书规程颇有相通之处。即此而言,在汉代以降中枢体制、诏令形式均发生了巨大变革的背景下,诏令运作的基本程序仍有一定的延续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尽管中国古代的制度形式经历了纷繁变革,但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结构则具有高度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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