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红
关键词:鲁藩;《族约》;《鲁藩别乘》;宗室;乡约
宗藩是明代社会的特殊群体。明成化以后,宗藩在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权力已经被剥夺,但是随着宗藩数量增加,藩府规模扩大,宗藩群体的治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既往研究多从朝廷角度出发,将宗藩作为客体,从法律、政策等层面进行探究,对宗藩本身的声音关注不足。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宗藩在本群体治理方面也有自己的态度和建议。弘治年间,位于山东兖州的鲁王府曾制定《族约》,就是一例。鲁藩《族约》收入于鲁王府编纂的《鲁藩别乘》,因为《鲁藩别乘》一书存世版本较少,学界对鲁藩《族约》的关注不多。鲁藩宗室成员如何通过《族约》发声?在本群体治理方面有怎样的表达?这样的表达具有怎样的意义?这些问题均未得到探究。
本文以鲁藩《族约》为研究对象,讨论鲁藩宗室成员修订《族约》的意图及其表达的内容。文章一方面以明代宗藩管理的问题为线索,将《族约》与《皇明祖训》对宗藩的规范进行比较,将《族约》与同时期朝臣有关王府管理的建议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文章也将鲁藩《族约》置于明代乡约发展的脉络之中进行考察。鲁藩《族约》明确提到其内容采自蓝田《吕氏乡约》。蓝田《吕氏乡约》虽然形成于宋代,但是在明代获得其象征意义,并深刻影响明代的乡约。1将《族约》与蓝田《吕氏乡约》以及和明代不同时间、空间和群体特征下形成的其他乡约进行比较,对于鲁藩《族约》的内容及其意义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一、从《鲁藩别乘》说起
鲁藩《族约》收入于《鲁藩别乘》一书的第六卷。李康杰(Jérôme Kerlouégan)在其有关明代宗藩刻书的长篇文章中提到《鲁藩别乘》,并在该文的附录部分对其有简单的介绍。他认为《鲁藩别乘》有两个编纂时间。卷一至卷十四的编纂时间在16世纪初,即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编纂者为鲁藩钜野王府镇国将军朱阳铢;卷十五至卷十九的编纂时间可能在嘉靖中期,即16世纪40年代左右,编纂者为朱阳铢之子朱当㴐。然而从《鲁藩别乘》的内容来看,李康杰的说法可能并不成立。《鲁藩别乘》各部分完成的时间略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弘治末年和正德初年,全书编定应该在正德六年(1511)以前。《鲁藩别乘》卷十九收入《望洋稿》,其作者为朱当㴐。朱当㴐著述最活跃的时期在嘉靖中期,这应该是李康杰提出《鲁藩别乘》有两个编纂时间和编纂者的原因。但是《望洋稿》明显是朱当㴐前期的作品,主要是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的作品。与《鲁藩别乘》主体内容完成的时间一致。此外,《鲁藩别乘》卷一《先王行实》下署名“衡庵编纂”;卷六卷首收录《雅会诗图序》,序末标注“弘治癸亥春正月望日鲁藩衡庵书”。全书未出现朱当㴐的名字。则朱阳铢应该是《鲁藩别乘》的主要编纂者。
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第十子朱檀之国,由此开始了鲁王府的历史。太祖规定,鲁王朱檀后人取名用作辈份一字的顺次为“肇泰阳当健,观颐寿以弘;振举希兼达,康庄遇本宁”。朱檀仅一子,即鲁靖王朱肇煇。鲁靖王六子,嫡长子朱泰堪为鲁惠王,其余五子分封为安丘、乐陵、钜野、东阿、邹平郡王。朱阳铢,号衡庵,钜野僖顺王第四子,镇国将军。出生在正统十年(1445)左右。与当时主持鲁藩的鲁庄王朱阳铸为堂兄弟。
朱阳铢在社会、政治领域均很活跃。仅《实录》记载,弘治六年(1493),山东大旱,镇国将军朱阳铢与兄弟朱阳上奏,愿以常禄输官赈济,得到皇上敕谕褒奖。弘治十七年(1504),朱阳铢上奏陈言,乞敕“所司著令,宗支请求地土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俱杜绝之”。得旨:“各王府再不许分外陈乞田地课程等项,若奸顽之徒投献拨置而承奉长史等官不能以道匡辅者,均罪之。”晚明宗室朱勤美编纂《王国典礼》,收录朱阳铢此次上奏和结果。弘治十八年(1505)十二月,鲁王朱阳铸上奏,专门指出钜野王府镇国将军朱阳铢和其兄弟朱阳的孝友。鲁王提到,朱阳铢兄弟少时丧父,即知哀慕,触地流血,几致殒生。长能事母,百端尽孝,比殁,葬祭合礼。兄弟友爱笃至,预修同室之圹,即死亦不忍离。鲁王提到当年朱阳铢兄弟捐常禄赈济之事,并请求“建坊其门,特赐嘉名以褒扬之”。弘治帝称:“宗室中有贤行如此,朕甚嘉之,其赐坊名曰彰善嘉义,俾宗室有所劝焉。”这一事件开启宗室请乞旌表之端。可以看到朱阳铢不仅自己处世积极,在鲁藩也有声名,与朝廷关系密切。
朱阳铢编纂、刊刻《鲁藩別乘》的具体过程不可考,但作为《鲁藩别乘》的编纂者,朱阳铢在该书的内容和编排上均留下痕迹。《鲁藩别乘》共计19卷。开卷为《先王行实》,介绍已经辞世的亲王、郡王及部分王妃的美德善行。之后附以先王的诗集四卷。《鲁藩别乘》卷六收入雅会、《族约》和《族约纪善》,卷七至卷十四收入“阳”字辈宗室成员的诗文集。此后卷十五至卷十九则收入“当”字辈宗室成员的诗集。从内容的安排来看,《鲁藩别乘》的主角是鲁藩“阳”字辈兄弟:先王部分和“当”字辈成员部分均仅5卷,而“阳”字辈成员的则有9卷;此外,虽然收入《鲁藩别乘》的诗集均不署名,但是先王的诗集之前有《先王行实》一卷对这一群体进行介绍,“阳”字辈兄弟的诗文集收入之前,有卷六的内容对该群体进行描述;而“当”字辈成员诗集之前则缺乏对该作者群体的介绍,不仅群体形象模糊,其5卷诗集也具有附录的特征。
“阳”字辈宗室成员中,鲁庄王朱阳铸作为鲁藩的亲王,政治地位最高,所以在《鲁藩别乘》收入的“阳”字辈兄弟的诗文集中位列第一,但是《鲁藩别乘》收入“阳”字辈成员的诗文集总计8卷,鲁庄王朱阳铸只占一卷,而朱阳铢及其同胞兄弟朱阳的诗文集和奏议集则共计4卷,占了一半的篇幅。朱阳铢个人有《衡庵稿》和《衡庵奏议》两卷收入《鲁藩别乘》。可见在“阳”字辈的兄弟中,朱阳铢及其所在的钜野王府成员,有更高的彰显度。
收入《鲁藩别乘》的《衡庵稿》和《衡庵奏议》与上述《实录》记载呼应,充分体现了朱阳铢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积极性。贾晋珠(Lucille Chia)认为,明代宗藩的诗文与其他文人在主题上并无差别,均落实在四时变化、美景、会饮唱和,以及送行等。确实,《鲁藩别乘》收入的诗文集均有3个比较突出的主题:四时风景与个人抒怀,以兄弟会饮为主的宗亲间交往,与地方官员及名士等的交往。比较而言,四时风景和个人抒怀部分内容比较集中。比如朱当㴐的《望洋稿》收入诗作180余首,其中写景抒情的大约在43%左右,写与宗室成员之间交往的占32%,写与地方官员等交往的占约25%。对比来看,朱阳铢的《衡庵稿》既有诗作,也包括文稿。诗作数量不大,只有70余首,对以上提到的3个主题均有涉及,但是四时风景与个人情感抒发这一部分内容相当有限,不到10首,只占7%左右;兄弟宗亲交往的部分内容相对较多,有20多首,占40%左右。《衡庵稿》超过一半以上的诗作,以与地方官员及地方文化精英的交往为主题。在诗作之后,《衡庵稿》收入序文10篇,内容均与朝廷官员的交往有关。弘治、正德年间,宗藩的诗文中,与地方官的互动已经成为普遍的主题,但是朱阳铢超过一半以上的诗作和收入《衡庵稿》的全部文章都集中在与地方官员的交往这一主题上,仍别具一格。
《衡庵奏议》收入朱阳铢奏议两篇。第一篇奏议以保圣躬、圣学、天仁,任贤良,训宗室,询民隐,修武备,固边疆,置拳宜,正风俗为主题,对朝政的诸多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对自己无法直接报效朝廷表达遗憾。比如在“固边疆”条中,朱阳铢指出自己“忝生宗室,荷蒙圣恩,无由图报”;表达自己与其老死于户牖之下,“莫若效死边疆”之志向;阐明自己“报效无门”之遗憾。“置拳宜”以宗室的经济问题为主题,切中当时朝廷关注宗藩之根本。他提到立国以来,疆宇并无拓展;虽然生民繁息,户口增加,土地所产之外,并无余利;朝廷开支又大,举凡“养贤、报功、廪禄、军国供赡需用,亦出于民”;“宗枝又祖宗之遗气,传世既远,生齿益众”,圣恩养赡,又敛自于民。朱阳铢担心,“将来无穷供用之费,何以处分”?他认为祖宗定制和恩典常禄已经足够,建议朝廷对宗室各项分外乞恩请求地土以及出办于民者应予以杜绝。前文提到,《明孝宗实录》记载鲁府镇国将军阳铢上奏陈言,并落实其中有关杜绝宗支请求地土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一事,应该就是对这一奏疏“置拳宜”条的回应。《衡庵奏议》收入的第二篇奏疏,篇幅更长,内容涉及皇帝、大臣;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员、科道官、地方官以及百姓;学校科举、武备整饬;内政、外境、边情;礼教风俗、律法诉讼、地方治安,以及仓场、驿递、杂职等。表现出朱阳铢宏阔的格局,对朝政建设全面的思考和建议。
二、鲁藩的《族约》
鲁藩《族约》收入于《鲁藩别乘》卷六,起首直接引用成化十七年(1481)正月二十七日宪宗皇帝敕谕:“诸王将军倘有过恶者,速宜悛革;如无,亦宜迪率训义,以慎操修。须常川聚集郡王将军等,丁宁戒约。”《族约》指出,“臣阳等伏读再三”,仰体宪宗皇帝期待宗室“绍承祖宗立法垂训,欲我宗人循理守法”,以保富贵长久之意。为此,除已经常川聚集,丁宁戒约之外,又立《族约》。显然,鲁藩《族约》之修订,乃呼应朝廷之敕谕。从引用“宪宗皇帝”敕谕来看,鲁藩《族约》的修订时间应该在弘治时期。
《族约》针对鲁藩所有的宗室成员:“凡我宗人,皆仰赖我祖宗功德隆盛,庆延万世,肆我宗支繁衍,非偶然也。但人各异禀,亦各异习,然不有以约束之,切恐放逸而不知检,则日就旷荡,为患匪细。”所以,《族约》鼓励且要求“凡我宗亲,当协心同德而勇为之,勿忸于故习,勿溺于便安”,日改月化,“成仁让之俗,而又可以保富贵于千万世”。《族约》提到,在宗室成员中“推举约正、约副”,并在约正、约副主持下置三籍:“凡在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从“在约者书于一籍”这一表达来看,《族约》对于宗室是否入约,采取的是自愿原则。
《族约》明确提到其内容“采宋儒蓝田《吕氏乡约》四条,乃命之曰《族约》”。这4条分别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族约》指出,“切详四条,可以修身,可以齐家;可以利人而正厚风俗”。首条“德业相劝”,《族约》规定如下:
德业谓如能谨礼仪之类,如迎接诏敕,拜进表笺,遇节朝贺,四时致祭家庙之类,皆是。凡此,除有疾日,皆慎行之。与凡见善必为,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施惠泽,能受寄托,能导人善,能为人谋事,能解人斗争,能决是非,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凡我宗亲,每会必互相劝勉,以力于行焉。
右件,会集之日,约正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
蓝田《吕氏乡约》,宋儒吕大钧兄弟所撰,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要求在约之人,并设有《罚式》《聚会》《主事》等。其中“德业相劝”部分规定如下: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業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蓝田《吕氏乡约》经过朱熹删改,是为《增损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增损吕氏乡约》增加了“能肃政教”,“能导人为善”,“畏法令、谨租赋”等内容。因为《增损吕氏乡约》取消了蓝田《吕氏乡约》的《罚式》,因此在“德业相劝”这一条的具体内容之后,有如何落实的说明,使得《增损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在结构上与蓝田《吕氏乡约》有不同呈现。具体规定如下: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鲁藩别乘》称《族约》内容来自蓝田《吕氏乡约》,但是从结构上来看,与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更为接近,即分成了乡约本身与落实两个部分。而从具体的内容来看,鲁藩《族约》则又在蓝田《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的基础上,做了相当显著的调整。首先,《族约》将“德”和“业”这两个重合度很高的部分进行了归并,并删除了蓝田《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中的“业”部分,直接以“德业”为名进行叙述。《族约》首先列举的是新增的与宗室身份相关的内容,即在与朝廷、与祖宗交流时,如何慎行礼仪。《族约》收入了蓝田《吕氏乡约》中有关“德”的内容的主体部分,但是删去了“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这一与宗室子弟不相关的部分。《族约》末尾又新增内容,提到“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显然也与宗室的身份有关。杨开道指出,蓝田《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的内容有“前后重复、左右支离”的问题,且“原文的辞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齐”。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显然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鲁藩的《族约》则既从技术层面上对《吕氏乡约》进行了整齐,同时又从内容上进行了与本群体身份相吻合的调整,是对《吕氏乡约》很高明地采用。
《族约》第二条为“过失相规”。说明“过失谓如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犯义之过包括酗博斗讼、行止踰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以及营私太甚。犯约之过比较直接,即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交,患难不相恤。不修之过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怠堕、动作无仪、临事不恪,以及用度不节。《族约》的这一部分内容基本承袭《吕氏乡约》和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不仅基本过失的类别完全相同,对类别的具体注解也只有个别字词的差别。比如犯义之过6类,其中“行止踰违”条下,《吕氏乡约》的注解为“踰违多端,众恶皆是”,包括的内容就相当宽泛。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对“行止踰违”的注解更为明确:“踰礼违法,众恶皆是。”将“礼”和“法”纳入对约众行止的定义之中。《族约》承继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将“行止踰违”注解为“踰理违法,众恶皆是”。
在“过失相规”条的最后,《族约》指出:“凡我宗亲,每会必互相规戒,以力改焉。”又称“右件,会集之日,约正以谢过能改者则书于籍,以嘉称之”。前文提到,《吕氏乡约》设有《罚式》,与“过失相规”有配合行用的特点。《罚式》规定:“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以记录、罚钱,以及出约等方式对约众的过失予以惩治。朱熹在《增损吕氏乡约》中,取消了《罚式》,在“过失相规”这一条下,以规戒为主落实对约内众人犯过的惩治,规定:“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籍于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4仍以出约为惩治的方式。对比来看,《族约》强调族众互相规戒,并无“出约”等后果的设置,且以“谢过能改者则书于籍”,更注重正面的鼓励。
《族约》“礼俗相交”条规定如下:
礼俗相交谓如有吉事,凡受封及冠婚之类,皆往贺;有凶事,凡丧葬之类,皆往吊。贺与吊,约正预行传帖,令各府宗亲备出合用礼物,轮流备办,依期送进。办礼之府,务在品物整洁,勿致怠慢。而受贺吊之府,务在以礼相接,勿致踈鄙。酒不过□□,情不宜尽欢,礼不宜太繁,言不宜乱道。遇用人之日,约正传帖,每府出人若干,预期典派执事供应,少一人者罚银若干;损一物者,量值陪偿。凡我宗亲每会必互相重之。
右件,集会之日,约正必恳恳焉告之,使各毋怠而以尽亲亲之爱。
从内容来看,《族约》这一部分对《吕氏乡约》的改動最大;但是从宗旨和原则来说,《族约》与《吕氏乡约》之间则有明显的承继。《吕氏乡约》“礼俗相交”规定约众遇到婚、丧、祭祀等大事时,同约之人的庆、吊方式,以及物品和人力的安排。与之后的“患难相恤”一条接近,均着重于约众之间的互相扶持。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在这一部分则增加了与礼仪相关的诸多内容,包括“尊幼辈行”“请造拜揖”“请造送迎”等,最后一部分“庆吊赠遗”,也增加了相当多的礼仪细节。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在此条的落实部分,有如下说明:“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与“过失相规”类似,注重对违反礼仪者的规戒和处置。对比来看,鲁藩《族约》强调宗室成员之间的互助,所以有“尽亲亲之爱”一词予以鼓励。与第四条“患难相恤”形成呼应,与蓝田《吕氏乡约》的宗旨更为接近。
鲁藩《族约》最后一条“患难相恤”与“过失相规”一样,对《吕氏乡约》的内容继承多,改动少。《族约》解释“患难谓如水火盗贼之类”。“患难相恤”共包括7个方面,即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类别与对每类的具体说明都与《吕氏乡约》基本一致。比如其中“诬枉”部分规定:“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出财以济之。”内容与蓝田《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是相同的。但是,蓝田《吕氏乡约》和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患难相恤”条在鼓励约众互相扶持救助的同时,对借物而逾期不还,以及损坏所借物品者,或称“皆有罚”,又或规定“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而鲁藩《族约》则在本条最后提醒众人“凡我宗亲,每会必互相慎之”,并规定:“右件,集会之日,约正必切切焉论之,使各□□而以笃亲亲之情。”与“礼俗相交”条一致,强调宗室成员之间的互助,不设任何惩治的规定。
蓝田《吕氏乡约》为宋代大儒修订,又经过朱熹的修改,在明代,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道德性。永乐敕修《五经大全》《四书大全》《性理大全》,将其颁行六部两京国子监及天下郡县学,并指出“此书学者之根本而圣贤精义悉具矣”,其中《性理大全》即收入了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性理大全》也与《孝顺事实》《为善阴骘》等书一起,成为朝廷赐与藩府的常见书籍。鲁藩《族约》明确提到以蓝田《吕氏乡约》为本修订而成,赋予了《族约》政治正确性。同时,鲁藩《族约》的内容在蓝田《吕氏乡约》、朱熹《增损吕氏乡约》的基础上有所调整,但调整部分主要集中在礼仪、礼俗交往等较为表面的部分。鲁藩《族约》修订的弘治时期,随着宗藩群体的扩大,宗藩中过失、违法的行为也有相当程度的增加。朝廷也十分关注如何规范、惩治违规犯罪的宗藩群体。弘治十三年(1500),与《大明律》并行的弘治《问刑条例》修成,其中以宗藩为规范对象的条例已经有4条,对包括郡王在内的宗室成员冒领官粮、冒乱宗枝、奏扰朝廷,滥收妾媵,以及宗藩在与地方官府、地方百姓交往时的违法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但是《族约》“过失相规”部分对宗藩特殊的过失行为并无专门的涉及;对有过失的约众,也以规戒和鼓励为主,而不设具体的惩治措施。此外,《族约》不涉及宗藩以外的任何与地方和朝廷相关的事项,具有很强的自限性。以上种种,均表达了《族约》的修订者对官方权力的清醒认识及其避免与之冲突的努力。
三、雅会与《族约纪善》
《鲁藩别乘》第六卷,在《族约》之前收入《雅会诗图序》和对雅会的介绍,在《族约》之后收入《族约纪善》。雅会、《族约纪善》与鲁藩的《族约》存在密切的关系。
《雅会诗图序》的作者为朱阳铢,其主要内容是对鲁藩雅会的介绍。鲁藩有雅会,一年举行一次,时间则在每年的初春。弘治十六年的这一次在“春正六日”。朱阳铢指出,“斯会也,正值春阳气和,天时符乎人事,乐得其所”,具有很强的象征性。参加雅会的成员“衣冠伟肃”“礼度雍容”,仪式感也很强。雅会参与者是鲁藩特定的成员。弘治十六年雅会的参加人员包括:“鲁藩袭封四代王号尊德堂年六十”鲁庄王朱阳铸,“袭封钜野王号存仁堂年七十”朱阳蓥,“袭封乐陵王号菊轩年七十”朱阳鎏,“袭封邹平王号继述堂年六十三”朱阳鎕,“爵封镇国将军锱号养素堂年六十二”朱阳锱,“袭封东阿王号雪庵年五十九”朱阳镖,“爵封镇国将军铢号衡庵年五十八”朱阳铢,“爵封镇国将军钺号敬德堂年五十六”朱阳钺,“爵封镇国将军号窥玄子年五十五”朱阳,“爵封镇国将军鋑号钝庵年五十二”朱阳鋑。朱阳铢在《雅会诗图序》中说明:“自我曾祖先王受命封于鲁,迄今百三十余年,传四代同堂兄弟见相守者十人。”弘治十六年雅会的参与者正是以上十位“阳”字辈成员。雅会没有“当”字辈成员参加。是当时鲁藩辈分最高、年纪最长的“阳”字辈成员的雅会。
弘治十五年冬,有画工将雅会绘制成图,弘治十六年雅会程序中,首先就是张挂这一《宗藩雅会》图。该图描绘了与会者出门、行进、到达雅会的场景。这一《宗藩雅会》图可能还包括了“阳”字辈十兄弟的画像。十兄弟各正面端坐,均有侍从在侧,背景有几案,案上有书、砚台、花瓶、香炉不等,是对以上“阳”字辈十兄弟更为直观的介绍。
鲁藩雅会可能会有宗室以外的人列席。朱阳铢提到兖州府知府许进以及鲁王府官员曾列席雅会。许进,字季升,号东崖,河南灵宝县人。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进士。弘治初为右佥都御史,巡抚大同,与太监石严不相能,降充兖州府知府,事在弘治四年(1491)正月。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许进升任陕西按察司按察使。
由此可以推测,雅会在弘治七年之前应已开始举行,到弘治十六年,雅会已持续了近十年。
东阿王朱阳镖诗中有“佳会循环互作东,从容诗酒兴无穷”句,提示雅会可能由十兄弟轮流主持,在各府邸轮流举办。鲁藩雅会的主要活动是诗文唱和。朱阳铢提到,弘治十六年聚会时由他倡赋,诸昆玉次第酬和。内中一律:
簪盖朱门忝作东,连枝□顾兴不穷,
萧萧白发咸将老,耿耿丹心各效忠;
为笃天伦成雅会,底须环卫拥元戎,
弟兄累世膺封爵,补报惭无尺寸功。
其他宗室成员按照尊卑长幼的秩序,依次用相同的韵脚唱和。
朱阳铢称,雅会的意义远在诗文唱和之外,雅会集中展示的是鲁藩“阳”字辈兄弟的文采道德。首先,“阳”字辈兄弟均有自己的名号,他们嗜学,善诗歌,是翩翩文士。其二,诗以言志,“阳”字辈兄弟所赋诗文集中体现十兄弟在对待宗室成员、朝廷方面的态度和理想。这便是朱阳铢说的,雅会唱和,“性分天伦之乐,忠君爱亲之诚,无不寓焉”。弘治十六年雅会,朱阳铢倡赋,其中忠朝廷、亲宗室主题十分鲜明。其他兄弟的唱和中,以上主题也得到了充分表达。其三,兄弟同道是十兄弟互相砥砺、共同向善的结果。朱阳铢指出兄弟之间相亲相爱“出于天性”,但是每人“气习不同”,所以只有“修身慎行”“同心协德”“相观以善,勿拘于气禀,勿忸于故习”,才能“全天性之本然,庶有副圣训于万一”。朱阳铢再次强调,“宗族每会聚,必循圣训,更相劝勉,以求不负眷爱宗室之盛心”。总之,“阳”字辈兄弟的雅会,直接体现的是他们在诗文中的才华,但是这一才华以其高尚的道德为底蕴。而这一道德的成就,则是兄弟同心同德、互相劝勉的结果,是忠于朝廷、遵循圣训的表达。
朱阳铢指出,曾经列席鲁藩雅会的兖州知府许进以及鲁王府官员对雅会多有赞叹,将雅会视为宗藩与朝廷同声共气的典型:“诸王尽心藩屏,光前裕后,兹者独能体悉圣谕,”建议对此盛事“宜绘图以传”。当地文人士夫也欣欣然,称“朝廷德化所及,今日宗室文会有至如此”。朱阳铢在《雅会诗图序》文末称,鲁藩十兄弟及其雅会具有精英表率的作用,可以“推而及于国人,使能是效是,则其化民成俗之意,尚亦有小补云”。
而列于《族约》之后的《族约纪善》则更直接地描述了鲁藩“阳”字辈十兄弟的善行美德。《族约纪善》提到的最晚时间是正德四年,故其完成的时间比朱阳铢作《雅会诗图序》最少要晚6年左右。当此之时,钜野王朱阳蓥、邹平王朱阳鎕、镇国将军朱阳钺均已辞世,雅会记录的“阳”字辈十兄弟只剩下7人,但《族约纪善》将十兄弟均包括在内,注重“阳”字辈群体的整体性,对鲁藩“阳”字辈的成员皆加赞美。
《族约纪善》题鲁王府“左长史臣郁珍、右长史臣石磐、纪善臣芮镐纪述”,采用的是王府官员的视角。与这一视角有关,《族约纪善》在叙写中严格依照地位尊卑和伦序长幼次序。鲁庄王作为亲王,居《族约纪善》之首,接下来是钜野王朱阳蓥、乐陵王朱阳鎏、邹平王朱阳鎕和东阿王朱阳镖,之后接镇国将军朱阳锱、镇国将军朱阳铢、镇国将军朱阳钺、镇国将军朱阳以及镇国将军朱阳鋑。《族约纪善》对鲁庄王朱阳铸的记述如下:
鲁藩四代王乃鲁惠王冢嗣,号尊德堂。性仁爱慈愍,谦和乐易。□礼以敬朝廷,尽诚以事宗庙。事叔王恭谨,处宗室敦睦。信任臣下之□,□谗佞不得踈间;识达事理之微,而奸邪不能□□。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宽洪简□,皆由性成。凡事无大小,悉委之有司,不一留□,心目之间,嘗煦煦焉以和,无较计,举国以仁贤称。
文中还专门提到弘治五年(1492)夏和弘治六年夏,干旱无雨,鲁庄王“夙夜忧悯”,率群臣“摅诚祈告”,祭祀之间,雷雨大作。此乃“睿意纯诚,以致感格如此”。在朝廷、宗庙、宗室、臣下等几个方面,《族约纪善》对鲁庄王的描述有格式化的特点。“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一句与《族约》中“德业相劝”部分内容有所联系。对比来看,《族约纪善》对鲁庄王在弘治初年两次求雨的情况做了细节性地描述,体现出亲王对朝廷的忠诚。这是《族约纪善》内容编纂的总体特点。《族约纪善》也对其余“阳”字辈兄弟对朝廷的忠诚以及因此而受到朝廷的敕谕奖励进行了具体和集中的描述。比如《族约纪善》概述乐陵王“心存直谅”“赋性刚方”“处事不苟,人有过失,必直言开譬之,人非贤不交,物非义不取,孝事二亲,友爱昆季”之后,举出事例:乐陵王父亲辞世,朝廷遣使臣祭葬,有司不能及时措办祭品,希望折银以代。乐陵王当即召会朝使、王府官和地方有司,认为朝廷祭品本身哪怕是勺水、片楮,体现的都是朝廷的恩典,折银则既辜负朝廷恩泽,也为人子所不忍。再如,《族约纪善》概述东阿王“性平易温雅,杜门自守,不与外人接”,精草书,善诗歌,友爱兄弟,之后举例,正德四年东阿王府临城县主辞支房价,存心廉洁,得朝廷褒奖。
《族约纪善》着墨最多的是钜野王府镇国将军衡庵朱阳铢与其兄弟窥玄子朱阳。关于朱阳铢,《族约纪善》除了提到其擅长诗文,博通书史,事母至孝,友爱兄弟之外,着力描写朝廷对朱阳铢的褒奖敕谕。具体包括4事:第一,朱阳铢与异母兄弟钜野恭定王心意相通,有誓同生死之义,“常念安享爵禄,无补于国,恐身殁之后,葬祭之费劳民伤财,愿自备工料,预修茔域,乃与恭定以愿同茔兆事闻于朝”。朝廷称许:“原其友爱之情,足以激励风俗,既不烦官,又不扰民,诚为可嘉。”其二,弘治六年春,山东饥荒,百姓流离。朱阳铢“慨然有拯济之志,遂与弟窥玄子共议,愿将常禄输官赈济”。章上,蒙赐敕褒奖,敕中称朱阳铢兄弟“其心可谓仁矣,其事可谓义矣”,并令禄米支给如故。其三,弘治十六年,朱阳铢上《陈言以裨圣治十事》,“上深嘉之,咸赐举行”。弘治十七年,又以《恢弘治道以隆大本五十事》具陈,“荷蒙俞允”。其四,正德初,皇帝下诏求贤,鲁王以朱阳铢孝义上陈,皇帝赐“彰善嘉义”四字表其门。“是以宗枝效慕,国人景仰称颂焉。”关于镇国将军窥玄子朱阳,《族约纪善》称其天资聪颖,博览群书,孝亲敬兄,“虽职居优闲,弗获有为于时,然其心未尝一日而忘天下”。并提到弘治初年,窥玄子两次上疏,各“条陈数十事”,皆得皇上嘉纳。所述朱阳的善行中,《族约纪善》突出其子与崔举人女儿自小订亲,后崔举人辞世,家道中落,子女伶仃。有人劝朱阳退亲,朱阳坚执不移。当时的兖州知府许进为之“击节叹赏,以为殿下敦尚道义之心,振拔流俗如此,诚可嘉□”。
从乡约开始出现,聚会就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聚会会集约众,对乡约内容予以宣读重申,并对约众的善、恶行为当众进行赏罚,以达到教化与规戒目的。蓝田《吕氏乡约》中有《聚会》的规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3朱熹《增损吕氏乡约》也重视聚会,设有《月旦集会读约之礼》,增加聚会的仪式性。明代著名的《南赣乡约》,也对聚会的程式和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而且明确,“无故不赴(聚会)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鲁藩的雅会,虽有聚会的事实,但显然并不具有以上特征。同样,《族约纪善》虽将“纪善”与“族约”相连,但是记录的也只是“阳”字辈十兄弟的善行,与普通乡约记录所有约众善行的纪善也有差别。因此,雅会与《族约纪善》并不是鲁藩《族约》的内在组成部分。
但是,《鲁藩别乘》中的第六卷由雅会、《族约》与《族约纪善》共同组成,这三者存在紧密的关联。首先,三者的主角均是鲁藩“阳”字辈兄弟:“臣阳等”是《族约》的修订者和推动者,而雅会与《族约纪善》一起,则对“臣阳等”这一群体从不同层面展开了饱满地描述。鲁藩“阳”字辈兄弟在鲁府辈分最高,年纪最长,地位尊贵,是宗室的上层。这一群体遵循圣意,致力修习,具文采、讲道德,爱宗亲而兄弟志同道合,忠朝廷而屡次得到朝廷的奖谕。此外,雅会、《族约纪善》与《族约》在内容上也有直接的交集:《族约》提到修订的原因,即“人各异禀,亦各异习,然不有以约束之,切恐放逸而不知检,则日就旷荡,为患匪细”,这也是雅会中提到的“阳”字辈兄弟相互砥砺、敦睦的原因。《族约》敦促宗室成员“凡我宗亲,当协心同德而勇为之,勿忸于故习,勿溺于便安”,日改月化,“成仁让之俗,而又可以保富贵于千万世”,这也是朱阳铢提到的雅会对“阳”字辈兄弟所达到的兄弟同道状态的赞美和鼓励。从某种程度上说,雅会展示了《族约》可能落实的过程,而《族约纪善》紧扣的则是《族约》最终要表达的主题,那就是对朝廷的忠诚。总之,鲁藩雅会与《族约纪善》一起,不仅集中推出了《族约》的修订和推动群体,也为《族约》落实的可能途径和目标提供了具体的例证,因此是鲁藩《族约》不可或缺的外在组成部分。
四、精英自治
明太祖朱元璋以《皇明祖训》规范子孙。《皇明祖训》首先明确,“王与天子,本是至亲”,同时指出,天子、亲王各自有分,“凡古王侯,妄窥大位者,无不自取灭亡,或连及朝廷俱废”。因此两者“当各守祖宗成法,勿失亲亲之义”。朱元璋为诸王描述了一幅自在的图景:“冠服宫室,车马仪仗亚于天子,而自奉丰厚,政务亦简。若能谨守藩辅之礼,不作非为,乐莫大焉。
《皇明祖训》以《营缮》《供用》保障诸王在王国的居处和用度,以《职制》《兵卫》对王国内宗室的封号、王府官员的设置,王国的护卫、亲王的仪仗等做出规定,由此确立了诸王府的基本规制。对于诸王宗藩行为,《皇明祖训》则从《礼仪》和《法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皇明祖训》之《礼仪》篇总计16条,其中王国内礼仪仅5条,其余11条均为宗藩与朝廷交往的礼仪。其中7条涉及诸王来朝事宜。比如其中一条规定:“凡亲王来朝,若遇大宴会,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于便殿去处精洁茶饭,叙家人礼以待之。群臣大会宴中,王并不入席。所以慎防也。”其余4条则规定王府与朝廷的文书和使臣来往礼仪,比如王府迎接朝廷诏敕、接待使臣之礼仪,以及王府遣使进贺表笺之礼仪等。《法律》篇也有类似的特征,与诸王与王府相关的总计12條条目中,只有4条直接关涉王国内的事务,而其余8条则均涉及诸王、王府与朝廷的关系。比如诸王府的文武官员虽然由朝廷任用,但是如果“文武官员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听。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决治”。再如,凡亲王有过,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或者召之进京,天子亲谕所作之非。
洪武末年,全国仅亲王18人就藩各地,全国宗室人数不足百人。6在这一背景下修订的《皇明祖训》中包含的对诸王宗藩的规范,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一,《皇明祖训》为王国确定规制,但是重点并不在王国的秩序,而在确定宗藩与天子、朝廷的关系。宗藩具有臣子和家人的双重身份,在《皇明祖训》中,家人的身份相当浓厚。这在《礼仪》《法律》诸篇中有清楚地表达。其二,《皇明祖训》规范宗藩,主要针对的是亲王个人的行为。在《皇明祖训》修订之前形成的《祖训录》中,曾有一条关涉诸王之间如何交往的问题,这一条在《皇明祖训》中被取消。《皇明祖训》明确规定:“凡亲王每岁朝觐,不许一时同至。”诸王之间群聚机会极少,而当时各王府中,亲王之外的宗室成员数量有限。因此,《皇明祖训》对宗藩群体的管理未有明确的规定。
到鲁藩《族约》修订的弘治年间,宗藩数量增加,各地藩府规模扩大。在这一背景下,宗藩的在地性首先得到了朝廷的强调。弘治八年(1495),礼部尚书倪岳谏止崇王来朝,除了减轻军民一路经济负担之外,倪岳提到“亲王来朝,固有旧制。然自洪熙、宣德年间,已鲜举行”,在当时“已非常例”。倪岳认为“亲王与国同休,尤当慎守封疆,以固藩屏”。在倪岳这样的朝臣看来,亲王与宗藩是一个与封国之地关系更为密切的群体。与此同时,朝廷也关注到宗藩的群体特点。弘治九年(1496),兵部尚书马文升以《选辅导豫防闲以保全宗室事》为题上疏,对宗藩群体的治理提出建议。他首先指出当时宗藩中间出现的种种问题:“有潜蓄异谋而烝淫不道者,有强抬军民子女而打死人命者,有骨肉相残而致成仇敌者,有密取外人之为嗣者,有呼唤乐妓入府奸用者,甚至宫阃不肃,致生外议者。其他将军有潜入富乐院宿娼者,或与市人饮酒赌博者,”不一而足。其结果是,宗藩“有不终其天年者,有幽之高墙者,有削去爵秩者,有革去禄米者”。马文升认为,如果王府内官能给与足够的扶持,王府辅导官能早为谏正,藩府亲王肯为戒谕,而镇巡等官能预为具奏,则事不至此。马文升在奏疏中指出,“欲其惩治于已败而示黜罚之典,莫若保全于未然以全亲亲之仁”。为此,除了强调王府内官、辅导官的选拔任用,镇巡官员着实具奏外,他建议在宗藩内部,按照等级地位,落实各级责任。具体而言,如果藩王所为不善,长史等官再三劝谏不听,则“密切具奏”;郡王所为不合礼度,教授、藩王密切戒勉,不听不改,则藩王具奏;若各府将军行为不端,则由各府郡王自行禁治。即按照宗藩的政治地位,落实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鲁王府的宗室成员朱阳铢与朱阳对宗藩群体的问题及其后果也有清晰地认识。朱阳铢提到当时宗室成员“或有罹国宪”者,“玷朝廷而累身家,欲求自新未可得也”。朱阳也提到,“自成化年间以来,天下亲王、郡王,镇国、辅国将军等,间多有自作其孽亡□丧爵”。而年轻的宗室成员,特别是镇国将军以下的宗室成员,现状也颇堪忧,不知洒扫应对之节,不知爱亲敬长,甚者“菽麦不分,黑白莫辩”,“易犯伦理,或干国宪”。与马文升一样,他们也提出了对宗藩进行管理的建议。也就是说,明代中期,在对宗藩群体加强管理这一问题上,一些有识见的宗藩成员与朝廷其实有相近的意见。在宗藩群体管理的具体建议方面,他们甚至也有相似之处。鲁藩朱阳铢与朱阳均指出王府辅导官在宗藩群体管理中的重要性。他们建议朝廷精选辅导,命巡抚、巡按对各王府辅导官通加考察,对其善者予以礼遇激劝,同时罢黜无为阿谀不才之徒。同时,他们也认为宗藩内部需要规范、劝勉、激励和教育。朱阳铢提到,“一国有一国之礼乐,一家有一家之礼乐,一身有一身之礼乐”,建议朝廷修订礼乐,以示天下,以便“上自藩国,下及臣民”,皆有遵守。朱阳铢明确提到宗室禀赋不同,趋向各异,为此建议朝廷敕令亲王,加强对宗室成员的劝勉。他建议:“令巡抚、巡按等官,遇王府每季造玉牒册内,督同各该经手辅导纪善等官,从公议于某王、某将军等名下,明白填注为善为恶,或前善后恶、前恶后善,或善恶□□□各勉于进修,不敢纵欲自逸。”朱阳则更重视教育,他指出宗室子孙“失于师范教训启迪”,“若不早赐立教训迪,以培其根、以达其枝”,则容易干犯伦理、国法。他建议在天下王府设立“学堂”,设官专门教训王子王孙,“教以洒扫应对进□之节、爱亲敬兄忠君弟长之道”。
鲁藩朱阳铢和朱阳等在提及王府和宗藩的管理时,对《皇明祖训》表达了尊崇。朱阳曾建议令长史司“备榜申明《祖训》内钦拟事理,常川张挂,晓其(宗室)遵守”。但是朱阳铢与朱阳对宗藩群体管理的核心主张,既与明太祖设计的宗藩管理模式不同,也与弘治时期朝臣建议的宗室治理方式有别。以蓝田《吕氏乡约》为本修订的鲁藩《族约》,就是他们的主张最为充分的表达。鲁藩《族约》凸显鲁藩上层成员在宗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强调精英自治,总体来说,《族约》有关宗藩群体的管理有以下3个要点。
第一,群体自治。鲁藩《族约》表达了群体自我管理的宗旨,强调了宗藩自身在宗藩管理上的主动性。朱鸿林指出,明前期的鄉约多受《吕氏乡约》的影响,“初时所行,多本蓝田,人自行于其乡,讲道德礼俗之规范,而不及盗贼窃乱之防弭,初未与官府多关联也”。鲁藩《族约》继承《吕氏乡约》,具有私人自发性互助组织的特点,与明代中后期流行的乡约中官员和官府作用逐渐强化形成对比。《族约》虽然以朝廷的敕谕为依据,但并不具有官方意味:《族约》以“臣阳等”的名义,而不以鲁庄王的名义修订;入约采用自愿原则,而没有强制性,均突出了《族约》的民间性和自发性特点。
鲁藩《族约》表达自治的主张,但是自治的范围相当有限,自治态度温和、谨慎。乡约,尤其是非官方的自治乡约,与朝廷在基层的权力之间存在着矛盾和较量。为规避政治风险,民办的乡约在内容上多有主动的自我限定。蓝田《吕氏乡约》实际上就是这一方面的典范。正如杨开道所言,蓝田《吕氏乡约》的修订者吕氏兄弟注重的“是道德,是礼俗,社会的精神方面、亲爱方面”,有“避免政治关系”的特点。鲁藩《族约》仿《吕氏乡约》而来,其中调整部分的内容多重在礼仪,强调积极的教化与劝勉,弱化惩治。以上种种,均保证了自治的政治安全性。
鲁藩《族约》自治主张的提出,也体现了鲁藩成员对本群体的重新认识。弘治年间,朱阳铢在给皇帝的上书中,以“圣族”“宗族”称呼本群体。他以“保宗枝以敦圣族”为主题,指出圣皇垂恩“宗族”,欲其胤裔承守,为国无疆,然“天下宗族”中确有不乏有玷国体者。为此,朱阳铢建议皇帝敕令“宗族”更相劝勉,相率启沃,以永保富贵。其中“圣”“宗”固然说明宗藩与皇家的关系,但是“圣族”和“宗族”也是对宗藩群体共同血缘、在地、共居等与民间宗族共同的特征的强调。事实上,鲁藩《族约》明确表明继承自《吕氏乡约》,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以一个在地的、共居的群体与《吕氏乡约》的规范对象相比拟,有弱化《族约》规范的对象为皇家宗室的意味。
其二,劝勉与互助。这是鲁藩《族约》设定的群体自治的主要内容。劝勉是对道德的激励和对过失的规戒,互助是指在婚丧祭祀大事以及水火、盗贼等突发情况下的互相扶持。在其中“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两条的最后,《族约》专门注明“尽亲亲之爱”“笃亲亲之情”,对宗藩之间的互助及其意义进行了强调。
蓝田《吕氏乡约》最后收入吕大忠的议论:“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充分说明《吕氏乡约》群体互助的特征及互助的重要性。其中“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强调的是群体的内部连接性,是群体凝聚力形成的最基本条件。《吕氏乡约》以乡里成员为群体,相较之,鲁藩《族约》所规范的宗藩具有共同的血缘和祖先,其群体内在的关系更为密切。《族约》也有明确表达:“凡我宗人,皆仰赖我祖宗功德隆盛,庆延万世,”若能谨慎言行,遵守《族约》,则“上有光于祖考,下有益于身家”。然而,吕大忠以“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为互助的理由,这一点在《族约》中并没有得到彰显。《族约》提到“凡我宗亲,当协心同德”,以修身、齐家、利人而正厚风俗,没有论及宗藩成员之间的休戚与共。这可能与朱阳铢等对宗室群体内部的分化、分层的认识有关。宗藩男性有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女性有公主、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等不同封号。与此相应的是权力和供用的等级差异。以供用为例,《皇明祖训》规定,亲王每岁禄米1万石,而奉国中尉每岁禄米只有200石;公主和驸马食禄米2,000石,乡君及仪宾食禄米也只有200石。到弘治、正德年间,此种层级性规定酿成宗藩群体内部的严重分化。上述朱阳在提及宗藩的教育时,也明确提到,亲王、郡王资源更为丰富,而镇国将军以下则没有专门的教官设置,其子弟受教育的资源大受限制。宗藩的层级化,降低了宗藩有关“善恶利害与之同”的感受,但是却从另一个方面强化了互助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中下层宗室的扶助。
其三,精英力量。对精英群体力量的依赖是鲁藩《族约》表达的落实自治、互助的主要方式。鲁藩《族约》对精英力量的强调,与乡约的特质相吻合。精英的力量正是乡约修订和落实的核心因素。《吕氏乡约》由吕大钧兄弟这样的儒家精英修订,以“树立共同道德标准,共同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为宗旨,并通过自己作为儒家精英的影响力,落实本群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朱鸿林研究嘉靖中期广东增城县的沙堤乡约《圣训约》,也指出该乡约之得以创行,与湛若水的个人声望以及湛家的财富和在地方上的声誉,具有密切的关系。民办乡约如此,明代中后期流行的官方色彩浓郁的乡约的创行也具有类似的特征。官办乡约的发起人、倡导人虽然是地方官员,但是乡约的具体修订,特别是乡约的具体落实,则有赖于地方的精英和组织。这些地方精英包括有名望的学者士大夫、宗族的首领、不同层级的乡绅,以及一部分有能力的民众。
鲁藩的精英群体是《族约》的修订者“臣阳等”。“臣阳等”,即鲁藩“阳”字辈的兄弟。鲁藩《族约》本身对“阳”字辈兄弟并无介绍,但是雅会与《族约纪善》则对鲁藩的这一精英群体有着详细展示。鲁藩的精英群体,与一般乡约中的精英群体一样,有辈分、有威望、有道德、有文化。而与此同时,雅会,特别是《族约纪善》突出了鲁藩精英群体的特殊性,即对朝廷的忠诚。前文提到,除了对鲁藩精英群体的介绍,雅会与《族约纪善》实际上已经展示了这一精英群体在自治中的作用。朱阳铢专门指出,“阳”字辈兄弟的“德”,是兄弟们慎行修身的结果,而各兄弟在友爱这一天性之上互相劝勉、共同砥砺,这才成就了兄弟同道的状态。《族约纪善》在描述朱阳铢的善行时,也专门提到“宗枝效慕”“国人景仰”。换言之,鲁藩精英们不仅有《族约》这一自治计划的设计,他们也以自身的实践及其结果,对自治可能实现的途径和目标进行了有效的描绘。
五、结语
总之,鲁藩《族约》提出的是一个精英自治的群体管理模式,是一种强调群体内部成员之间互相鼓励、相互劝戒的互助管理模式。与《皇明祖训》强调朝廷的管理,即他助的方式不同,又和这一时期比如马文升这样的朝臣提出的各级宗藩负责制的管理方式有别,鲁藩《族约》中精英群体的确定并不以官方的、政治的特征为标准,而以群體成员认定的道德文章为衡量。在以“阳”字辈兄弟为核心的精英群体中,鲁庄王作为亲王虽然得到尊重,朱阳铢及其兄弟朱阳则得到了更多地彰显。这与《族约》提出的精英自治主张是一致的。
鲁藩《族约》,连同与《族约》并列的雅会和《族约纪善》,以在地的大族自居,以血缘为纽带,宗室成员采用自愿原则入约。入约的成员是一个整体,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是正如其他乡约一样,《族约》承认入约成员之间存在文化道德行为层面的高低,同时还清晰展示出成员间的地位差别,其间既有领导层的精英群体,亦有需要被精英们引导和扶助的部分。《族约》主张,通过精英群体的模范力量,辅之以劝勉和规戒手段,力图达成建立并维持约内的秩序。明成化以后,虽然在如何管理宗藩的问题上,朝廷仍处于探索的阶段,但是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收入以宗藩为主体的条例,说明朝廷逐渐出现将宗藩纳入一般司法体系管理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对极具象征意义的《吕氏乡约》的仿照,鲁藩《族约》提出了有限度的、政治安全的精英自治,以不同的方式维护明初太祖允许的自在状态,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鲁藩《族约》到底是否得到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均不可考。但是《族约》修订的本身仍有效表达了鲁藩宗室的态度,为理解这一时期宗藩群体自我管理的主张,提供了独特的途径。
蓝田《吕氏乡约》在明代影响深远。鲁藩宗室以蓝田《吕氏乡约》为本修订鲁藩《族约》,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但是,鲁藩《族约》对《吕氏乡约》的继承,仍充分体现了鲁藩宗室在本群体管理上积极主动的思考和态度。若与民间宗族进行比较,这一特点更为明显。比如作为明代民间宗族的代表,徽州地区的宗族,以乡约的形式加强宗族组织的做法则是在明代嘉靖以后。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宗藩刻书与个人、群体和整个藩府的形象和声望的建设有密切的关系。鲁王府朱阳铢编辑刊刻《鲁藩别乘》一书,也具有类似的特点。鲁藩《族约》收入于《鲁藩别乘》一书,它与雅会、《族约纪善》一起,成为塑造鲁藩“阳”字辈兄弟风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阳”字辈成员朱阳铢等表达自我、建设本群体形象、提高鲁王府声望的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