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逻辑*

2023-08-19 03:44张熹珂
关键词:政治协商议题协商

张熹珂

(华东政法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这实质上指出了政治协商作为“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经”[1]4,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活动主体、参与内容、行为程序、民主绩效等与政治协商的参与主体、协商议题、商议程式、协商效能具有重叠、交叉和部分的一致性。政治协商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活动的始终,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均有体现。协商的形式、内容和结果的优劣直接制约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质量,构成了影响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一条主线。

一、政治协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价值

政治协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协商特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1]3。协商的基本方式主要是“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1]4。广义的政治协商主要呈现为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实践,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的广泛协商”[2]2。其中狭义政治协商的渠道“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2]4等构成了广义政治协商的重要路径。本文主要指广义上的政治协商。

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治协商从协商的价值取向、协商的主体与客体、协商的规程和协商的效能等维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基础保障,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过程中展示了强大的方向引领和动力供给价值,呈现了丰富的形式和优质的绩效意义。

首先,政治协商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强大的价值取向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其他性质的民主,而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3]。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是为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利益诉求而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政治协商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践前提和协商内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从双重维度保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正确价值取向的实现。“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最本质的特征,是第一位的要求”[4]表明,政治协商并非西方议会党团之间无序的争吵和博弈,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党以及其他协商主体之间针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而展开的酝酿、交流、商议和共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决定了党的领导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协商议题的人民性和协商过程人民的广泛参与性,积极引领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政治协商中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协商议题[2]2,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4的基本原则,创造的“民情直通车、民主听证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议政会”等形式[5],均规范着全过程人民民主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轨道前行。

其次,政治协商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主体和议题的拓展开辟了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行使主体是人民,人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为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尽管人民这一概念的阐释内容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但人民在国家中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始终是一个确定的判断。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为“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为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需要通过票决而显示。参与程序中主体资格的标准、议题的性质、决策的复杂性和时效性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的参与主体与议题范围。政治协商成功地解决了一般民主行使过程中因主体资格缺失、参与主体和议题广泛性难以体现的局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主体与议题广泛性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无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作何种要求、决策的时效性何等紧迫、议题涉及的内容多么复杂、人民中的部分群体因资格问题和议题的复杂性不能在所有的票决民主中参与,但在票决之前的政治协商中,无论是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还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在决策合法化之前均可通过协商活动实现参与主体和议题的广泛性,化解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票决阶段因主体资格和议题性质导致的参与主体和议题狭窄的问题,极大地拓展了民主的参与主体范围和议题的覆盖领域。

再次,政治协商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质量奠定了基础。民主的本质在于通过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利益诉求体现的愈加充分,合法权益实现的愈加彻底,标志着民主的运转质量更加优质。政治协商特别是基层政治协商“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指导思想[2]14,为人民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更加充分地表达民情民意提供了法规依据。政治协商的内容定位在“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1]8的规定,有利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从多元领域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政治协商程序要“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民主集中的要求”[2]5,有利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政治协商“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的规范,有利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决策的科学化。政治协商中“听群言、集民智、增共识、聚合力、促和谐”的功能[6],有利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和形成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二、政治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关系

民主是人类探索政治发展的文明成果,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具有不同的发展进程、发展模式和发展手段。就其发展进程而言,民主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地前行,在总体趋势与时代与时俱进的同时,有时会出现暂时的停滞甚至倒退,由此决定了民主发展质量在特定历史时段的差异性。判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否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考量民主的外在形式,更要评判民主发展的内容,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将民主实质与绩效作为民主发展质量重要的判断标准,才能科学地定位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因此,剖析政治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逻辑,厘清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指标是研判两者之间联系的前提。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标志。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人类社会民主的最新形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在摒弃低质民主、多数人的暴政和政治精英游戏的基础上,高质量发展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民主运作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程度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民主的发展质量。在一个参与主体极其有限的民主过程中,多数人的诉求会因无人代表难以得到反映,人民的利益将缘于民主程序规定的多数原则难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将因民主过程中力量的弱小难以转化为公共政策。西方现代国家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民众直接参与的机会,但此种参与主要集中在选举民主,选举之后的其他民主环节诸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皆有职业政客所把持,民众参与的范围极其狭窄甚至无缘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欲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克服西式民主参与主体形式上广泛,实质上狭窄的弊端。在纵向多链条和横向多领域的广泛参与,才能掌握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保障人民正当权益的实现。其二,民主议题的覆盖性。何种议题交由人民当家作主,不仅展示了民主活动所涉及的范围,而且影响着人民在特定领域意志的表达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问题。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人民参与决策的议题愈加广泛,利益实现的空间领域更加广阔,则标志着该类型的民主愈加先进,从合法权益实现的领域范围而言,民主的质量愈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克服了西式民主只在特定人事领域行使决定权的局限,将民主的议题由特定人事决定权拓展为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发展的公共决策权,其议题实现了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覆盖。其三,民主过程的完整性。人民行使民主的过程是否完整,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具有显著的制约作用。举凡人民满意的民主模式,一定是其利益诉求与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的民主方式,民主过程的完整性满足了从起始至完成的整个过程,人民始终具有利益诉求与利益合理分配的权利,因此,民主过程的完整性是研判民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与西式民主人民只在选举过程参与,其他民主过程被排斥在外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涵着民主参与过程的完整性。这种完整性体现在两个维度。从宏观维度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持续的,不仅在选举过程中人民具有参与的权利,在其他民主环节诸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以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的方式广泛参与。而公共事务的无限性和动态变化性决定了民主管理的持续性。从微观视角分析,每一个具体的民主过程,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从起步到完成均始终渗透着民主协商和对多数人意志的尊重,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具体的民主活动中,展示着人民完整参与的轨迹。其四,民主绩效的帕累托最优。如同其他政治活动一样,民主需要一定的运行成本,能否以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是研判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西式选举民主需要缴纳选举保证金和大量的竞选经费投入,代议制决策过程中议会党团因意见难以弥合而久拖不决,低下的民主效率不仅会错失发展的机遇,而且将会增加民主运行的成本。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协商民主功能的充分发挥,增进了对民主议题的共识,提升了民主决策的效率,消解了民主决策执行的阻力,减少了民主运行的成本,呈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小成本和代价获取最大收益的效能。

其次,政治协商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构成要素的指数。如果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构成要素定位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议题的覆盖性、民主过程的完整性、民主绩效的帕累托最优,那么政治协商则是推进四项要素优向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因素。

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方面。无论是民主主体性质维度的“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2]5,还是民主主体层次维度的“高层协商、中层协商和基层协商”等,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不同的参与主体通过政治协商,能够就共同关注的议题在充分交流、沟通、酝酿和商议的基础上,形成民主共识的最大公约数。通过政治协商渠道,将不同性质和层次的主体纳入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活动之中,拓展了民主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实现了民主参与主体的最大化,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质量发展积蓄了人力资源。

在民主议题的覆盖性方面。政治协商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议题的所有领域,以其“多维度、全方位、多领域中按照规程由人民予以确定的事项”进行协商[7]122,实现了政治协商对民主议题的全覆盖。在经济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决策,需要通过事前的协商,形成最大共识。在政治进步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保障模式需要通过协商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在文化繁荣中,哲学社会科学及其文学艺术的创新,需要通过协商探寻出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方式与治理手段的选择需要通过协商设计出最优的方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文明的战略定位、策略选择、生态文明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的模式等需要通过协商研制出最理想的蓝图。可见政治协商活动涵盖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所有议题。

在民主过程的完整性方面。政治协商渗透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所有链条和环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每一个具体民主链接为整体,实现“对人民多数人意志的吸纳”[7]122。民主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选举方式的抉择需要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协商,找出最优人选和切合实际的选举模式。民主决策中决策的创意、决策的规划、决策的合法化需要通过协商,挖掘出最能体现民情、展示民意、实现人民利益的决策方案。民主管理中管理理念的确立、管理方法的运用、管理工具的选择需要通过协商,发现最具效率和质量的管理方式。民主监督中监督内容的确立、监督范围的确定、监督手段的使用等需要通过协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探寻出最富成效的监督模式。政治协商以其特有的协商优势,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完整地融为一个有机整体。

在民主绩效的帕累托方面。民主发展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在预设民主目标的实现,而且呈现为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民主绩效是评判民主形态优劣的重要标准”[7]122。政治协商成功地解决了民主进程中的“成本—收益”问题。在民主运作的实践中,通过协商能够就议题的价值、意义形成基本一致的认知,以此决定是否纳入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协商能够在决策规划中消除主要的意见分歧,达成思想的基本统一,实现决策方案的最大共识,进而克服民主决策在合法化环节,因不足法定赞同票产生的久拖不决现象,为提升民主决策的效率奠定基础。由于通过协商摒弃了思想冲突与对立,在民主决策执行阶段,消解了执行中所可能遭遇的思想阻力和内耗现象,减少了民主执行的成本,为民主决策执行质量的增进和实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创造了条件。

再次,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式。政治协商作为一种政治活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更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鉴于目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未就政治协商的具体程序立法,只是从宏观角度规定了协商程序需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2]5。因此,政治协商的宏观程序要求如何转化为具体的协商程序,受制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环节的程序约束,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每一具体的民主活动以其自身的制度标准,规范着政治协商参与主体的范围、议题的内容、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结果的运用。

在民主选举中,候选人员资格的协商提出、候选人员提名的协商推荐、候选人员产生程序的协商确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地方党组织负责同志主持,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人或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主要负责人参与,“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2]6,就候选人员的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界别、实践经历等问题进行思想沟通、交换意见、通报信息,在形成基本共识后予以推荐或提名。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确立的关于协商内容的程序性规定,严格规制着政治协商的有序展开。

在民主决策中,决策创意的协商节点确立、协商主体范围、协商内容等需要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关于决策的相关法律予以确定。决策规划的协商主题、协商成员、协商步骤等需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民主决策的法律法规展开。决策合法化的表决方式、表决时间选择、表决参与人员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协商活动,使政治协商在民主决策中按照各具体民主既定的规程运行。

在民主监督中,监督重点的协商领域选定、监督手段的协商选择、监督范围的协商确立,政治协商在自身尚无明确程序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民主监督的原则要求,依据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的既定程序,就监督的重点工作、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的模式等问题展开政治协商。通过协商明晰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国家监察机关与社会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在监督边界、主体、客体、手段、工具的不同,在确保党和国家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功能,形成民主监督的强大合力。因此,政治协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使政治协商活动在实践中有序实施。

三、制约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协商因素

政治协商以其“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价值[8]30,构成了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那么,政治协商如何与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实现相互支撑、和谐互动,为民主的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功能、产生更强的效能呢?有鉴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受诸种协商因素的制约,具有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政治协商法规供给不足。法律法规、政策是政治活动有序展开的前提基础。缺失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制,势必导致行为的失序甚至引发社会的冲突和动荡。因此,加强政治协商的立法建设,完善政治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关于政治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且《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条例》中所指涉的政治协商范畴属于狭义的政治协商,仅指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协商,并不包括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如何依法依规开展政治协商提出了挑战。客观上需要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需要,加大政治协商法律法规的供给,使政治协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运行更加规范、顺畅和有效。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政治协商的主体范围仍显狭窄。广泛的参与主体是政治协商能否充分表达民意,实现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参与主体的类型、界别、职业等是否宽广、全面,直接影响着政治协商的效能,制约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质量。只有不同层次、职业群体和界别人士的全面参与,才能在政治协商中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反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创造条件。但是,在目前的政治协商中,除部分区域通过社区议事厅、四方议事会、干群恳谈会、居民说事制度等模式实现了基层协商的广泛参与外,在重大工程项目决策、社会保障改革和重要发展战略规划等方面,基层民众参与的概率较小,参与者大多为政府官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这使得在政治协商中基层群众的民情、民意未能充分体现,直接阻滞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再次,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政治协商的重点尚需细化。政治协商重点内容的具体化是协商活动有的放矢,聚焦核心问题展开交流、沟通和商议的重要基础。有针对性的、明晰的、具体的协商内容不仅能够提升协商活动的效率,而且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助力功能。就其目前关于政治协商的内容而言,目前规定了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一级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1]8。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1]8。对于基层事关民生建设的具体问题,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均未有专门的条款内容予以规范。此种协商重点内容的非具体化,导致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因缺失对关键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制约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所期盼的基层社会民生建设和利益的实现,影响着民主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政治协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经”[1]8,其独特的优势在于实用性、有效性。政治协商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政治协商的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创新出了模式和种类繁多的协商形式,且彰显了具有显著实质效能的结果,但少数区域依然存在为了履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合法程序而协商的现象。这种为程序而协商从法理维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背离了政治协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使政治协商活动在实践中产生重协商形式轻协商实质效果的问题,在影响政治协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实现人民利益功能发挥的同时,亦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利益诉求与合法权益实现的障碍。

四、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协商优化逻辑

政治协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8]30,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构成了贯穿民主整个过程的主线。但上述政治协商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需要从中国国情的客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全过程人民发展中的“高质量”问题,对政治协商进行理性的重构与优化。

第一,强化政治协商的立法建设。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是政治协商活动有序、稳步展开的重要保障,需要“把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4],进一步提升政治协商的效能,增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质量。完善政治协商法规建设重点在两个领域:一是拓展政治协商的范围。将目前政治协商仅界定在政党协商、人民政协协商,扩展为“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8]30。通过范围的扩展,使政治协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每个环节和具体的民主活动中,协商行为有规可循。二是协商的时间节点明晰化。目前的党内法规只规定了协商的形式,并未确立具体的协商时间节点,在实践中形成了票决之前协商的惯例。对此行之有效的惯例应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使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能够及时对接,进而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渐进扩大政治协商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代表性是政治协商能否取得优质成果的重要条件,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有鉴于部分领域政治协商活动局限于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参与的问题,应重新审视基层民众参与热情高涨但参与渠道狭窄的弊端。在特定领域如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政治协商过程中,可建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主,基层民众为辅的政治协商格局;在非特定领域的政治协商活动中,可设计基层民众为主,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辅的政治协商结构。根据协商的主题,最大限度地扩大不同利益群体、职业、界别和层次的人员参与,使政治协商的结果能够兼顾到多元社会利益,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全面性奠定丰富的智力基础。

第三,政治协商程序合法性与结果合理性的统一。政治协商的程序主要包括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模式、协商的时间等要素。程序的合法是保证政治协商有序、稳定展开的前提和保障实质合理的条件。因此,在政治协商活动中,必须依照既定的程式,围绕协商议题正确确立协商参与人员、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时间节点选择,保障协商“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实现“求同存异、聚同化异”[4]。政治协商的实质是实现协商结果的合理化,协商的程序化是协商结果合理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协商结果合理化的充分条件。在程序合理化的前提下,因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扰,依然会出现少数人的合法权益遗漏或实现不够充分的现象,甚至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必须通过“底线”条件的限制,保障协商结果的合理化。使政治协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实现程序合法与结果合理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助推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第四,政治协商与票决民主的科学衔接。政治协商与票决活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两个关键环节。政治协商虽然发挥了消除意见分歧、凝聚思想共识、减少决策合法化及决策后执行过程的阻力等功能,但对具有法定程序要求的具体民主而言,非经票决民主的程序,协商的结论将缺失法定的效力。因此,协商在前、票决及时跟进的有效衔接,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最优选择。对于政治协商中已经形成共识的议题,理应及时进行票决,以此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效率。对于尚未在政治协商中形成共识的议题,在法定票决之前继续酝酿、沟通,形成基本共识后尽快进入票决程序,既克服了西式民主久拖不决或决而不过的现象,也通过协商共识的形成减少了票决过程中的阻力和决策后执行中的障碍,实现了以最小民主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帕累托最优,更好地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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