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视角下“银发群体”数字养老权益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3-08-05 06:35李婉恒杨玉滢
国际公关 2023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李婉恒 杨玉滢

摘要:21世纪数字时代特征是虚拟平行世界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相融合,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从当家作主到变成“数字”弱势群体过程中会呈现出对新时代的一切新变化无所适从的状态。数字时代老人如何更好地适应数字化生活问题备受社会各界重视。本文以智慧养老服务为研究基点,列举我国目前“银发群体”数字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保护困境,多方面、多角度对老人权益保护提出构想,以期为老人数字权益保护提供新思考。

关键词:数字权益;智慧养老服务;银发群体;权益保护

一、“银发群体”数字权益的兴起

(一)民生发展的更高要求

“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当国家承担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责任时,民生就有了显著的政治属性,具有人民 “对于涉及私人利益的权利的主张、维护、实现和救济”的含义。[1]党和国家一直坚持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与诉求,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党的十八大以来,民生目标不断得到丰富与拓展,从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五有”拓展至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 “七有”。[2]众所周知,“弱”“老”是老年人皆具备的标签,国家一直一视同仁发展老年人群体的人民权益,“以人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积极普及老年人社会公共服务,发展和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 “银发老人”生活也需要紧跟社会步伐进入质量提升期。在新时代养老服务领域,要根据时代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新型养老服务供给体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让银发群体的尊严得到温馨呵护。

(二)“银发群体”数字权益问题提出

进入数字社会,计算机信息运用将我们生活中的信息转化为0和1,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型网联技术实现万物信息互联,数字素养与技能是数字社会中公民 “数字化生存”的内在要求,但老年人的数字素养难以匹配目前复杂的全民信息化环境,他们不仅在视力、听力、记忆力、运动控制力等生理机能方面面临着不可避免、无法逆转的衰退,在心理方面也面临着接受和应用数字技术、产品和设备的焦虑或恐惧。由此就引发一个问题: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被标签为 “数字难民”的老人又如何能享受数字化带来的便利?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中国历史悠久的孝道文化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数字化发展的矛盾。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压力加大,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迫使数字权益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发展平等、权利共享。老年人同样希望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媒体软件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深入接触了解世界。当个体能够获得且掌握自我的数字权利,便意味着能够基本决定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下自己在数字空间中的 “行动自由”。[3]

数字化道德的本质,是文明和利益的权衡,数字人权 “以双重空间的生产生活关系为社会基础、以人的数字信息面向和相关权益为表达形式,[4]让数字化社会中人的平等发展为核心诉求”,丰富着老年人数字权益内涵。数字化从不是老年人权利被削弱的借口,而是有权利在此私人空间内不受他人的意志支配,可以释放自己的意志自由满足内心精神世界。老年人权利的最大体现在于其生活方式能否在社会调节的作用下达到理想状态,在这一背景下,“数字+养老”进一步向大众表明数字权益对于智慧养老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养老服务方式等方面大有可为。

(三)“银发群体”养老服务的现状

2022年,民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51个优秀案例名单,其中,在增强智慧助老方面,湖北省武汉市突破虚拟互联网络与实体服务、居家养老与社会机构上门服务之间的时间与空间界限,走出一条 “虚实互通、家院互融”的 “互联网+居家养老”新形式道路;河南省鹤壁市以创设5G网络试点城市为契机,升级打造四级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构筑立体化、层次多、覆盖广、领域宽的 “互联网+养老”应用情景;山东省威海市则铺开信息、服务、保障 “三张网”,有效解决智慧养老需求难对接、服务难落地、质量难监管问题,从而打造高质量智慧居家养老工程。以上案例中,各地区基本上都是通过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力量,以创新设计、信息共享、政策保障以及扶持为出发点,提升智慧养老服务质量。

在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方面,江西省新余市以 “党建+”为统领,在乡村全面建设 “党建+颐养之家”,解决留守农村老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创立 “党得民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 “三心”幸福工程;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以失能老年人为切入点,通过 “四化”建设作业,开辟出农村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创新之路——“1126+失能群体救助供养模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縣则创新开展 “关爱老人·情暖夕阳”寸草心志愿服务行动,由农村党支部做领头羊,呼吁、带动全县各类志愿者和社工人员每周上门为鳏寡孤独老人开展志愿服务。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各地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建设的共同点集中在党建引领、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等方面,为补齐农村养老的短板下足了真功夫,体现出其弥补城乡养老服务差距的决心,并为此贡献了一批难能可贵的新经验、新思路。

然而,随着各方力量相继进入智慧养老服务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缺失具体法律与准则会导致各方主体产生混淆权力与责任的乱象,如果不能及时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将成为智慧助老的一大隐患。

二、数字权益在养老实践中的问题

(一)数字养老服务欠缺

在养老服务领域,新兴技术产业通过把老年人的基础数据 (年龄、自理能力状况、经济能力状况)、服务需求内容数据 (生活照料需求、身体护理需求、精神慰藉需求、特殊照护需求等)、健康档案 (常见病、慢性病)数据等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形成大数据平台。但在实践中,虽然养老服务向数字技术精准化服务迈进,却存在实际操作偏离预期的情况。[5]

一是软硬件设计的开发多聚焦于更具有消费潜力的青年人,更多的老年人处于找不到适合自己使用的数字产品的尴尬境地。如Qoo、taptap游戏软件的开发可带来节奏感强、具有视觉冲击力的特效,剧本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背景,使得软件灵活度高。而针对老年人开发的放大字体、电话简约和保护隐私模式等具有较明确指向意味的适老化数字产品需求表达大多被边缘化,针对性服务不足,同质化严重。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症结理解为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的。作为弱势群体且活跃度低的老年人产品自然不会受到市场的重视。

二是数字服务始终存在 “高端贵”“低端难”的问题。《2022—2028年中国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态势及投资决策建议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市场规模为3.75万亿元,其中智慧养老信息化产品 (智能硬件、智能软件系统以及应用平台)规模为3 785亿元;中游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企业产品及服务)规模为16 022亿元。[6]客户群体主要面向具有成熟管理系统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或是中高收入、观念开放、懂媒体应用的老年客户等。然而,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是人们考虑是否接入互联网、购买电子设备的第一个问题。中国近3亿老年人这个用户群背后是独居老人、数盲老人,无经济能力的老人占多数。缺乏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把存钱代替花钱作为自己生活的底气,数码产品高消费会抑制老年人的享受欲望,智慧养老需要的是实惠性服务。

(二)数字养老资源不均

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显示,试点普遍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山东等发达地区,智慧养老服务在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得更好。广大农村的无线网络覆盖率、养老公共资源服务以及数字教育普及程度远远不及城市,社会对农村数字救助处于停滞阶段。同时大多农村青壮年为谋求生存发展外出务工,村落空心化、家庭空巢化、独居孤寡老人多等情况普遍存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偏远地区,对于此类乡村,老人往往是被动地等待救援,谈不上数字养老。

二是标准模式不统一,资源分而治之。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市推进打通 “最后一公里”一站式社区居家服务;云浮市搭建全市 “云数据+”养老大数据管理平台;珠海市探索跨境协作 “湾区养老”新模式;东莞市以 “一平台、一中心、一数据库”为智慧养老集中管理体系。自我国2015年将智慧化养老纳入国家重点工程以来,各地养老模式造就了不同的数字养老服务特色,但在信息处理加工、系统应用建设方面未达到互联共享,地区与地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少有合作平台出现,没有统一的标准性和科学性对 “数字养老”进行说明与规范,这种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利于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数字养老权益保护不足

1.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

从我国智能养老服务来看,目前可搜索到智慧养老机构侵权的具体法律政策与典型案例少而模糊,缺乏明确处罚条例,大多是建设性意见且以合同纠纷、健康权侵权作为处理机制。如对因智能设备算法错误造成老人伤亡的案件如何判决仍处于模糊阶段。同时我国对于智能生活照料服务的运营商如何介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方面并没有一套细化的可供参考的标准。[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现阶段的养老政策多是纲领性文件,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直属机构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倘若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案情的评判准则,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智能+养老”方面的立法应当跟上时代的脚步,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2.数字权益侵权严重

一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出售老年人的相关信息数据以获取非法利润、利用老人生理问题行骗贩卖智能产品等问题屡屡突出。《2020年中老年群体触网行为研究报告》显示:“个人信息泄露”是中老年群体在使用App时最担忧的问题,占比高达90.2%;其次为 “银行卡等被盗取”问题,占72.5%;“无缘无故扣费”问题占70.6%。[8]虽然智能数据可以提供数以万计的软件、功能以满足人们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未被统一规划和缺乏周密信息保护的情况下,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智能生活阻碍老人正常权利行使。数字时代,老年人在对数字养老内在认知存在障碍的同时仍需学习网络技术。现实社会中,老年人因不会使用健康码被公交车拒载、不会使用手机预约功能只能去医院排队挂号、手脚不便的老年人去银行取钱服务被强迫电子签名等情况屡有发生,艰难摸索学习新领域的过程会让老年人对新技术望而却步,加深数字化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矛盾,不利于其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便利的权利。

三、发展老年人数字权益的建议

(一)弥补智慧养老服务欠缺

创新是当前市场的竞争筹码,但是贴合老年群体生活才是产品的第一刚需。第一,智慧养老服务設计者要立足 “老年人为根本”的设计理念,积极联合正规机构提前做好老年市场需求调查,积极融入老年群体生活,广泛吸纳他们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健康养老服务意愿,进而打造优质化养老服务发展高地。第二,不能片面追求提升个人客户操作端的智能化程度,应该更多从系统本身出发,在信息、数据以及程序方面下足功夫,寻求系统的高效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化、视觉设计适老化,让老年群体的身体得到切切实实的解放。第三,产品设计还需将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的接受能力纳入考量范围,努力接洽老年人真实的想法和真实的身体状况,保留非智能的传统操作模式和空间。老年群体作为智慧养老产品的最终体验者,是智慧养老市场的消费主力,对于产品的好与坏、合适与否,他们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和评判权。

数字服务不仅要求产品更贴合需求,价格也要亲民。第一,企业要直面 “智能老年市场与其他一般消费市场具有鲜明的差异”这一现实问题,积极寻求方法减少智慧养老产业的生产冗余,通过改进技术水平、优化生产流程、科学压缩成本,以促进 “成本节约—价格调整—提振消费—扩大生产”的良性经济循环。第二,政府要立足民生保障,夯实帮扶之基。通过 “无偿+低偿”双轮驱动的方式,鼓励以政府帮扶为核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为辅助,承接政府购置智慧养老服务项目,帮助低保家庭老人和分散特困老人,既能保证老年群体能够享受到智慧养老服务带来的福祉,又能减轻更多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第三,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普及范围,将部分数字服务必需品纳入保险清单,使消费价格逐渐贴近老年人群体的心理预期,从而提高他们的购买意愿,使数字产品服务不再只是一个 “摆设”。

(二)均衡配置数字养老服务

我国各地区由于历史、自然和社会等因素,经济发展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智慧养老服务水平也呈现出东高西低的不均衡特征。为了有效改善这一情况,第一,对于老龄化程度高的欠发达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引进发达地区的智慧养老产业、人力资源以及设施,以省 (市、区)为中心向外扩大智慧养老服务的辐射区,营造 “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良好发展模式。第二,自主性较低的一般地区则需要增加研发能力,提高纯技术水平,优化管理制度,改善服务质量。第三,科技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政府部门应引导企业坚持以 “服务优质化、精细化”为目标,深耕本地市场,培植一批产业链长、牵动力强、品质精良的智慧養老行业标杆企业。总而言之,要坚持突出问题导向,正确把控政府、市场不同的定位,综合区分不同地区的特征,重点围绕、分层推动、分类落实,全范围提升智慧养老服务水平。

如果说智慧养老难点在于地区发展不平衡,那么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痛点就在于养老数据共享不畅。因此,有序推进智慧养老大数据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政府部门要走在前头,在吃透上情、摸清下情、掌握实情的状态下,组织专家队伍并公开收集意见,摸索出一套标准的、科学的 “数字养老”规范与说明。鼓励增加各区域信息处理加工、应用系统建设,为此后顺利实施互联共享奠定良好基础。

(三)完善数字权益保护制度

为了确保 “银发群体”安全触网,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老年群体个人信息权,而个人信息安全侵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收集、保存和调取的过程中。首先,相关法规应就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内容制定单独的规定,经营者在得到政府批准以及承诺遵守相关原则后方可对参与智慧养老的老年人信息进行模糊性许可征集,同时还应承担过度收集老年个人信息的违约责任,确保法律保障到位;其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对地域内涉老信息内容进行专门贮存,并配备固定人员进行严格维护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最后,设置完善的调取程序,严格细化调取的主体资格、审阅—审批—审核过程、储存期限、应用模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机制等,确保过程落实落细。[9]

要补全便利维权通道的缺位。一方面,可以在社区、街道、村委设立 “线上线下”双线老年维权投诉平台,主动定期上门调查每家每户老人是否遇到侵权问题,帮助其提供收集侵权证据并联系有关维权部门,持续跟进案件情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积极调查并收集报案老年人的有效证据,同时追踪相关案件的其他受害人,以精准打击违法行为。要主动告知案件进展,保障老年受害人拥有对案件情况的知情权。

要补全社会人文关怀的缺位。对于家庭成员来说,老年人随着年纪的增长会变得越来越敏感,人与计算机服务的互动终究比不上人与人之间更有温度的互动。老年人更需要的是得到家人的关注与陪伴,儿女也不能通过一部手机就抵消冷落老人的愧疚感,儿女对父母的关注度高了,老人们遇到网络诈骗的概率就会相对降低。对于社会服务来说,在非常时期也要照顾到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不能一味地迫使他们使用不擅长的智能设备,可通过在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同时用同等效用的方式进行替代。还要特别关注那些设有自助服务设备而旁边没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答疑解惑的日常办事大厅,政府对此应该及时整改。要杜绝 “一刀切”的智慧养老服务,不能只沉溺在数字化转型的快感中,还要清醒地看到被这些数字产品所抛弃的 “银发群体”,而适当地保留传统方式以提供公共服务。[10]

四、结束语

社会公平就像 “木桶原理—短板效应”,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巩固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幸福就不会轻易被不断重复出现的小错一点点瓦解掉。新时代数字型社会是一个大蛋糕,作为数字弱势群体的老人也应当享受数字社会的便利。本研究针对智慧养老产品需求、价格要求、区域差异、信息共享、立法空白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展开探讨,在数字化时代发出属于老年群体的需求声音,让发展成果平等地落实到每一个人。我国具备强劲的经济发展动力、充足的物质基础,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完善好这一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杨渊浩,程竹汝.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新时代民生建设[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26(04):23-31.

[2] 岳天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生建设的创新与启示[J].中州学刊,2022(09):75-82.

[3] 汪波,牛朝文.数字人权保护的再嵌与联结: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J].理论与改革,2023(01):48-63.

[4] 顾秀文.老年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权嵌入:理论机理与构建指向[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3(01):5-15+101.

[5] 鲁迎春,唐亚林.数字治理时代养老服务供给的互动服务模式:特质、问题及其优化之策[J].南京社会科学,2020(07):51-59.

[6] 智研咨询.《2022-2028年中国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态势及投资决策建议报告》[EB/OL].[2021-11-1].https://www.chyxx.com/research/202111/984963.html.

[7] 胡葳,方泳华,王娟,等.基于老年人的智能生活照料综合标准体系构建研究[J].标准科学,2021(04):51-55.

[8] 记者观察网.老年人如何跨越数字鸿沟?[EB/OL].[2022-05-12].http://www.jzgczz.com/magazine/observation/76754.html.

[9] 周杨.智慧养老涉老信息保护的制度困境与改革路径[J].经济法论坛,2019,23(02):77-88.

[10] 王帅兵.论人工智能时代“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D].郑州:河南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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