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2016-12-14 19:11刘应元
人民论坛 2016年3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盾牌权益保护

刘应元

【摘要】尽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属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并且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事件屡发,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分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义,审视当前我国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银行业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律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在我国境内购买和使用金融机构服务以及金融产品的自然人。从法律意义上看,金融消费者具备金融财产安全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产品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形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在金融领域有一定的垄断性质,这使之漠视金融消费者诉求,银行业通过垄断长期获得高利,但却提供给金融消费者低质量的服务,甚至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成为诸多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所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仅仅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而且还能不断推动银行业提升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使之在金融市场具备更强的竞争力,解决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问题。如此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才能够满意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就降低了金融纠纷、矛盾爆发的概率,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次,强化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够提升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银行业属于服务业,其存在的基础在于对消费者的服务或产品需求,如果缺乏金融消费者,银行业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与发展的可能。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体系是否有信心是金融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时期,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体系失去信心,便会出现大量抛售、挤兑现象,导致金融机构破产。因此在日常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若漠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必然打击他们对于金融体系的信心,也降低了其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一旦遇到金融危机,便容易酿成金融悲剧。

最后,重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这能够弥补我国的银行监管缺陷,提升金融业监管能力。在银行监管上,我国较为重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而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纳入其中,因此,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机构等尚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消费者获得的有效性保护较低。

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现实挑战

监管目标错位,违背公共利益。我国传统银行业的监管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作为目标,因此重点监控银行机构的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而忽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我国银行业垄断经营的状况使之存在大量霸王条款,服务质量低下,引发金融消费者不满。为实现家监管目标,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机制十分关注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而弱化了金融消费者监管,这给金融腐败与监管寻租提供了空间,将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强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势在必行,应将公众由金融监管的边缘人转变为内部人,使之参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样金融监管才能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金融腐败频发,挑战金融安全。金融市场中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严重不足,即便是在美国这样金融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并不十分完善,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次贷危机、华尔街运动等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与其金融腐败、监管寻租有关。我国金融腐败与监管寻租问题同样严重,导致我国金融案件频发,这也打击了金融消费者对正规金融的信心,社会资金有“脱实入虚”倾向。在此背景下,作为银行利润来源的存款数量变少,一些银行为了扭转这一现象,违规高息吸储,这为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埋下隐患。此外,由于对正规金融失去信心,许多金融消费者热衷于互联网金融,而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缺乏监管,这也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银行垄断经营,服务质量低下。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早期来说,由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金融市场,有利于其吸收大量社会资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置了大量营业网点,这使之能够吸收各地居民储蓄,并完成跨区域资金优化配置,提升了我国资金使用的流动效率。此外,凭借垄断优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强化了自身抗风险能力。同样,因为获得垄断地位而缺乏竞争动力,这使得我国银行服务水平低、存在同质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贷畸形等问题,侵害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必然。在垄断基础上,我国的利率市场受调控影响较大,一般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而银行机构便通过存贷差赚取大量利润。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金融国际化的推进,银行业依靠行政力量而形成的垄断地位是难以维系的,银行业必然也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而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便必须提升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水平。

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对策

银行业监管应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目标。政府在银行业监管中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特点,因此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中要起到主导作用。政府要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监管目标,并将之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政府要完善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监管规则,使之指导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人员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除了要了解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外,还要熟练掌握金融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提升监管水平。

要净化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在我国的银行监管中,金融消费者被边缘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观念淡薄,所以,要想强化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需要在全社会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制定统一性的标准,在法律上确定金融消费者拥有的权利与需要承担的义务;二是要在银行业内形成“金融消费者至上”的观念,银行金融服务应以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改变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这样银行业必然要通过软硬件建设来提升服务质量;三是要建立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激励约束机制,银行的信用诚信指数考核中应加入纠纷处理、投诉率等指标,这样银行业必然要努力提升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水平;四是要建立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可以主导银行业出台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这样能够提升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状况的透明度,让银行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接受外部监管。

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我国有关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没有专门法,这使得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法律支撑,所以,我国要减少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侵害现象,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应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强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我国还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在内容上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真正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金融产品的准入等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权益。

(作者为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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