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6-12-01 14:58张琴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证券法

摘 要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银行业利息的收益低,公众更多的将目光投向银行存款之外的投资行业,证券以其高回报吸引了大众。但同时,证券行业的高风险也暴露无遗,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以成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当务之急。本文主要就《证券法》中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做出简要的说明。

关键词 证券行业 中小投资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张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方向: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89

证券行业投资者是指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以参与证券投资获得收益为目的的一类投资主体的集合。我国的证券投资主体多种多样,即包含了证券投资机构,也有个人投资者;即有政府机构的投资者,也包含非政府机构的投资主体。而证券法规定的投资的对象主要是股权与公司债券。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可知,中小投资者在其中的占有比例相当大,约为整体投资者的2/3,对于如此庞大的利益群体,其占有的份额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然而对于他们的权益却并未达到其占有份额对等的保护。接下来,本文就《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展开论述,并分析如何才能规避对于他们权益造成侵害。

一、证券行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证券行业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

证券作为一种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盈利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当一场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时,不仅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迅速变慢,而且给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潜在的危险。相信大家都还记得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在这场危机中个,中国也未能幸免,股市带来的重大的波动给证券投资者们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各种投资主体全部受到牵连,整个股票市场进入疲软状态。在这场经济泡沫中,各类投资主体都受到不同那个程度的伤害,虽然公众作为中小投资者,每个人所占有的比例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民众持股人联合在一起便撑起了股市的大半边天。这场经济危机是由美国华尔街次贷危机引发的,速度之快,难以想象。而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许多投资者在这场危机中遭到了沉重的打击,由最初的庆幸、期望到之后的恐慌、绝望,最终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心灵遭受着地狱般的煎熬。在投资者利益方面,由于金融欺诈和金融产品的不当销售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大大减少,而有关监管当局也没有很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就使得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现在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证券投资者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认识的还是不够深刻,以至于在许多运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妥善地解决投资者权益保障与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成为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行业的弱势群体,在实际的股市运营中其地位并未得到良好的维护,相反,由于其幕后消息相对滞后,在实际的股权买卖中亏损状态实为常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种新兴的投资模式——股权众筹走进大家的视野中,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给我国的证券法带来不小的冲击,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证券法并未就此类问题做出规定。股权众筹中,很有可能会出现发行人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这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由于他们为自己的高收益而应当负出的。这时候为题便出现了,众筹平台能否作为适格当事人?还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当怎样界定,如何保障投资者对于股票市场走向的知情权,如何才算“理性投资者”,以及股票发行的估值与发行价格等问题也一直难以得到合理的答复。这些问题切实的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针对一系列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以及我国关于他们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以下便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二、解决我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 投资者自身加强自我防范

由于我国中小投资者大多为普通的群众,其对于故事市场了解的情况并不系统,专业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因此他们在进行投资时,往往显得盲目而单薄,这就使得其权益的保护在自身层面大打折扣,因此,强化其权益保护的第一步应当从他们自身入手。投资者作为自主决定其投资权利的主体,在做出证券投资意向时应当擦亮眼睛,正确的分析当前证券市场的走向,在权衡各方综合水平后做出正确的判断,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咨询投资机构,由其做出一系列的专业分析评估,并指明走向后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对此,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对于保护其权益的机制,由政府设立相关保护协会,由专业队学者或者专业人士进行前景预估,集中分析,由于中的力量相对于个体而言更具权威性,这样就会使得小投资者联合起来,共同维护自身权利,这样就达到了长效保护的目的。

(二) 上市公司内部调节机制的完善

上市公司内部有着很多暗箱操作,这些操作中,有些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但是更多时候,这种利益的维护是以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前提的。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协调。首先应对于大股东的一些决定性权利进行限制,根据公司法我们可以得知,大股东拥有较多的表决权。这些表决权中,有时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将小股东的权利作为牺牲品这样就严重的侵害了小股东的收益权,而小股东由于本身的劣势地位,其维权相对困难,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限制大股东部分表决权的解决机制,使得当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利发生碰撞时,权利保护能向小股东方向靠拢,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例如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决议中,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利益。

(三) 证券监管主体发挥监管作用

证监会,作为我国政府工作部门,对于调节证券行业的相关事宜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而是单纯的对证券业进行管控,对于其职责我们不再赘述。实际生活中,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是非常大的,但是权力也同时滋生出“幕后交易”。例如,对于发行新的股票而言,其有管制新股发行的权力,一些违法公司通过行贿方式,使得本身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种情形严重地削弱了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同时,这样也使得证监会丧失了其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具备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另外,在遇到一些经营状况惨淡的股票,证监会有权要求其退市,如果本应该退市的股票仍然持续留存,那么无论是对于真个股市而言还是对于股民来说,其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对于监管主体乃至整个监管机制的改革,保证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保证上市公司资格完备性,进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四) 完善投资者诉讼制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投资者维权手段有调解、诉讼,还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这一系列的处理方式所凸显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在实际应用中,诉讼方式更为普遍。由于这个原因,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诉讼向小投资者倾斜的趋向,然而,这些还不足以保障他们的权益,毕竟诉讼过程相对繁琐,诉讼周期长,效率不高。因此,切实可行的机制是,投资者集合在一起进行诉讼,不但为法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使得一众投资者权益共同得到维护,使他们在诉讼时能够及时高效的完成维权程序;亦或将诉讼转交给集团诉讼,通过诉讼权利的移交,让集团代为进行诉讼,投资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这种诉讼的新颖之处在于,代为诉讼的集团可以通过自身强大的能力为众多的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其社会地位较投资者而言更高,参与力更强,因此结果可能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为有利。通过形成这两种或者类似的诉讼机制,投资者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以该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其也是一种不错的诉讼保护方式。

(五) 媒体发挥正面的舆论职能

针对证券市场良莠不齐的公司、发行人或者相互串通欺骗、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企业进行媒体公开方式进行曝光,防止更多的人受到欺骗。媒体作为新兴力量,他们的受众范围广,舆论能力强,若果能将这种特点做出积极正面的应用,那么证券市场的公正透明也便离我们更近一步。通过对于虚假信息的披露、对于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以及市场走向做出及时的公布,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的获得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新兴的股票众筹模式而言,舆论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他们就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应对方案,避免损失的扩大化,进而维护自身的权益,舆论的力量对于证券行业的监管在另一方面也大大促进了该行业的公正、透明,减少了“灰色交易”的产生,对规范证券行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振全投资者现状分析以及对其制度性弊端的阐述,我们可也得知,为了建立更好的权益保障机制,我们需要从投资者自身、以及公司内部、监管主体、诉讼制度以及舆论导向等方面做出完善,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障我国《证券法》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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